最高院发布耕地保护典型案例!这些问题你不得不注意

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但是实践中仍存在未批先征、未审批就占用基本农田、耕地建设“大棚房”“养殖场”等现象。为了遏制农村乱占耕地的行为,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从全国法院范围内收集、整理了8件涉耕地保护的典型案例。
该批案例从依法治理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行政机关未取得审批手续强占农民承包地的赔偿方式、违法占地行为的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等方面对耕地保护相关法律规范的适用进行了阐释。其中有几个案件,是我们老百姓常常做或是遇到的,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一下
一、孙某诉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案
2018年4月5日,孙某在未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其租赁的承包地上建设钢构大棚及其辅助设施,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土地3.96亩,用于苗木花卉种植。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于同年的4月8日对孙某涉嫌非法用地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向有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且确认孙某占用村民的承包地建设钢构大棚是事实。
随后,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对孙某作出《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其在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3.96亩土地上新建钢构大棚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非法占地3.96亩合计2640平方米处以每平米29元。孙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第一项处罚内容。
法院认为,孙某未经批准在租赁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钢构大棚及其他设施,不符合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而且根据孙某的陈述和证人证言,孙某所建钢构大棚及其他设施占用土地的性质是基本农田,不符合《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中的规定。因此,西安市国土局作出的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遂判决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定。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擅自占用或是改变其用途。因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无论是耕地还是永久基本农田都是受国家严格保护的,如果确实需要占用,那么也要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办理农转用地审批手续,否则不仅在费力恢复土地现状,还要交纳罚款。
二、杨某1等人诉淇县人民政府、淇县朝歌街道办事处、淇县朝歌街道办事处南杨庄村村民委员会违法占地及行政赔偿案
杨某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了街道办事处某村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10.06亩土地,并依法取得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16年9月,杨某将其承包的土地租赁给家庭成员中的杨某4用于耕种,租赁期限为三年。2018年7月,相关部门将杨某4耕种土地上的庄稼予以清除。随后,李某4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相关部门强制拆除杨某等人承包地上庄稼及强制占有承包地的行为违法,责令相关部门返还涉案土地,责令相关部门赔偿杨某等人各项经济损失xx万元。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法院认为,相关部门委托相关单位强制占用涉案承包地并清除地上庄稼,但未提供能够证明其行为合法性的证据、依据,其辩称“相关手续正处于报批阶段”,违反了《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 因此,对于杨某等人请求的确认相关部门强制清除涉案承包地上庄稼及强制占用土地的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对于赔偿部分,法院认为,相关部门违法占地并强制清除地上庄稼,给杨某等人造成了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的规定,五原告依法享有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相关部门强制清除杨某等人承包地上庄稼及强制占用该土地的行为违法;相关部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杨某等人财产损失xx元;相关部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7.51亩承包地恢复至能够耕种的状态并返还给杨某等人。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国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老百姓土地,但是必须要给予被征收农民合理的补偿,且也要依法进行。本案中,相关部门在未取得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就强制占用老百姓土地、清除地上农作物,显然是不合法的。因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如果实践征收过程中,遇到类似这样的情况,作为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的咨询律师,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袁某某诉贵州省仁怀市综合执法局撤销行政处罚案
2016年,袁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基本农田修建房屋进行养殖。2016年12月,相关部门向袁某某发送《违章建筑停建通知书》,要求袁某某立即停止修建,袁某某拒签收后,2017年,行政执法局向袁某某发送《违章建筑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其于一星期内自行拆除违章建筑。此后,相关部门向袁某某分别发达《调查询问通知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要求其拆除该房屋并恢复土地现状,但袁某某拒签收。
2018年5月,相关部门对袁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袁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书。
法院认为,袁某某修建房屋占用基本农田,破坏基本农田种植条件,且未获得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批,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部门作为适格的执法主体,有权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调查处理,在调查事实成立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遂判决驳回了袁某某的诉讼请求。
袁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二审法院仍驳回了其的上诉。
与其他土地不用,基本农田是国家重点保护的耕地种类,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任何人都不能擅自改变其用途,而且在基本农田上建设养殖用房同样也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的规定。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实践中,如果确需要占用相关的土地用于建设,那么一定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否则即使当下没有人管,那么日后也会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的。
四、沈某某诉贵州省黄平县自然资源局撤销行政处罚案
2013年9月,沈某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一组耕地修建房屋用于农家乐。2019年8月,经自然资源局立案调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2019年8月14日,沈某某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举行听证会,但是县自然资源局并未采纳沈某某提出的意见。2019年8月23日,县自然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沈某某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地上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沈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对涉案建筑物管理使用已长达6年之久,县自然资源局在此期间从未对其下达任何处罚决定书,现今的处罚决定已经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
法院认为,沈某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其承包的耕地修建房屋用于经农家乐,县自然资源局在依法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之后作出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处罚结果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另外,关于建房行为已经超过行政处罚规定的追诉时效问题,法院认为,县自然资源局对沈某某的违法行为从立案查处到作出处罚时,沈某某非法占用耕地仍然处于继续状态,县自然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应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最终,法院驳回了沈某某的起诉。
在实践过程中,常有当事人误以为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以行为开始之日算起,认为违法行为超过两年后,就不会被处罚。但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知,违法占地行为的行政处罚追诉时效是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算起,而不是从违法行为发生时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