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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行政法知识点小案例(行政协议定性,原告确定,协议无效条款,诉讼时效)

2022-07-14 11:57 作者:笨笨的学者  | 我要投稿

1.《资产收购协议书》属于行政协议。根据《行政协议案件规定》第1条规定,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本案中,开发区管委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与黄某签订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资产收购协议书》,属于行政协议。

2.本案的原告应为黄某开办的塑料厂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区管委与黄某签订 《资产收购协议书》是行政协议行为,黄某是该行政协议行为的相对人。但是根据《行诉解释》第15条第2款规定,个体工商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原告。故黄某开办的塑料厂作为作为个体工商户案情中没有明确存在字号,故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原告。

3.《资产收购协议书》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是无效的。根据《行政协议案件规定》第26条的规定,行政协议约定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条款无效,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双方在《资产收购协议书》约定纠纷申请仲裁条款,法院应当确认该条款无效。

4.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根据《行政协议案件规定》第2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确定。本案中,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资产收购协议书》无效,其诉讼时效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3年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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