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民诉知识点小案例(被执行人的债权,执行标的异议之诉)

1.当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是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时,经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法院可以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该通知送达第三人后,第三人应当在15日之内向申请人清偿债务,或者在15日内向法院提出异议,如果该第三人在15日内既不履行债务,又不提出异议的,法院可以裁定对第三人强制执行。但是如果该第三人在15日内提出异议,法院则不能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因此本案中,因第三人丙公司提出了异议,法院不能对丙公司强制执行。
丁公司对该债权主张权利,实际上该债权即为执行标的,其构成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应当对其异议进行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对执行标的异议作出的裁定,如果认为属于原生效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申请再审,如果认为与原生效裁判无关的,应当另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案属于与原生效裁判无关的情形,对裁定不服的应当提起执行异议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