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医师、护士首次注册、重新注册、变更延续流程、材料和办理地点
关于注册执业证书的更多问题可以在手机关注“卫人健康”-执业注册中查询
首次注册:
(1)医师首次注册执业证书
首次注册应在获得医师资格后2年内完成
(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四)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2)护士首次注册执业证书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护理(助产)临床实习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护士或助产士岗位(不含助理护士、护理员岗位)的相关材料;
(五)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2寸近照2张。
自通过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超过3年申请首次注册的提交在我省教学医院、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助产)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重新注册:
(1)医师重新注册执业证书
按照《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医师中止医师执业活动2年以上
重新注册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四)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在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2)护士重新注册执业证书
以下情况需要重新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
重新注册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护士或助产士岗位的相关材料;
(四)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2寸近照2张。
(五)以下两种情形应同时提交在我省教学医院、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助产)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1)自通过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超过3年申请首次注册的;
(2)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而申请重新注册的;
上述所有表格均可在手机关注“卫人健康”-执业注册-表格中下载
办理地点:
沈阳市:
市属:沈阳政务服务中心(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0号)A区09窗口
和平区: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西路51号 沈阳市和平区营商环境建设局(沈阳市和平区行政审批局) 一楼2号岛56、57、58、59号窗口
沈河区:沈阳市沈河区先农坛路13号(沈河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大东区:大东政务服务中心(沈阳市大东区二台子街道观泉路102-6号)三楼20号卫健窗口
皇姑区: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金山北路21-8号,皇姑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受理窗口14,15,16号窗口。
铁西区: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52号(沈阳市铁西区政务服务中心)五楼社会事业综合窗口
苏家屯区:沈阳市苏家屯区南京南街1088-3号苏家屯区政务服务中心 一楼D区社会事务专区卫健局综合窗口
浑南区:沈阳市浑南区创新天地H座二楼会客厅17-19卡座
沈北新区:沈北新区天乾湖街16号沈北新区政务服务中心6B医药市场、社会事业专区
于洪区:沈阳市于洪区黄海路16甲号 于洪区政务服务中心8楼02号综合窗口
辽中区:沈阳市辽中区蒲东街道蒲水路28号辽中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号教科文卫综合窗口
康平县:康平县迎宾路99A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大厅社会服务专区66号综合窗口
法库县:沈阳市法库县吉祥街道兴法东路22-2号(法库县政务服务中心)四楼社会事务专区综合受理窗口
新民市:新民市政务服务中心(南环东路21号)二楼卫健窗口
咨询电话可通过手机关注“卫人健康”-执业注册-办理地点中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