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散文网 会员登陆 & 注册

幼儿教资| 综合素质第二章核心考点

2022-08-26 16:20 作者:微信公号-学习群  | 我要投稿


二、教育法律责任

★知识点1 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是同义语。狭义的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实施了违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惩罚性的法律后果。教育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的惩罚性的法律后果。

知识点2 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承担教育法律责任须具备的标准或必要条件。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只有具备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才能被认定为教育法律责任主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有损害事实

即有侵害教育管理、教学秩序及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客观事实存在。这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基本前提条件。

2.损害行为必须违法

即责任人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这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

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这里的过错是指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的心理状态。它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主观要件。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

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违法行为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必然结果,二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联系。前者决定后者的发生,后者是前者的必然结果。

知识点3 教育法律责任的类型★★

教育法根据违法主体的法律地位和违法行为的性质,规定了承担法律责任的三种主要方式,即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教务老师微信:wanwanxiaowo

三、教育法律救济

知识点1教育法律救济的含义★

所谓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知识点2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

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是指在教育活动中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求法律救济的途径和方式。法律救济的渠道有四种:行政渠道、司法渠道、仲裁渠道和调解渠道。其中,行政渠道、仲裁渠道和调解渠道统称为非诉讼渠道。

1.行政渠道

行政救济是教育法律救济的主要方式。行政救济渠道主要有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两种方式。

(1)教育行政申诉制度

教育行政申诉制度是指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教育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获得救济的制度。主要包括教师申诉制度和受教育者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及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处理不服,或认为其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请求处理的制度。

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是指受教育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我国《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

(2)教育行政复议

教育行政复议,是指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该行为的机关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该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2.司法渠道

司法渠道又称诉讼渠道,是指相对人就特定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救济。

教育上的行政诉讼,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或教育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给予法律补救;人民法院对教育行政机关或教育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维护和监督行政职权的依法行使,矫正或撤销违法侵权的具体行政行为,给予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保护的法律救济活动。

3.仲裁渠道

仲裁是建立在纠纷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由非国家机关的仲裁机构以平等的第三者身份进行的活动。

4.调解渠道

调解是指纠纷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群众调解组织的排解疏导下,当事人互相谅解,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解决纠纷的活动。调解有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民间调解三种形式。


幼儿教资| 综合素质第二章核心考点的评论 (共 条)

分享到微博请遵守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