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相关法律条款 深圳租房攻略
租房相关法律条款
给大家整理并介绍了相关房屋租赁的法律法规,打官司可以用上,不一定要请律师。记得收藏,要不然需要用的时候找不到啦。

《合同法》关于房屋出租的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租赁房屋的用途是居住,作为房东,首先应保证该房屋具备安全居住的状态,所谓安全居住应包括用水安全、用电安全以及用气安全(包括燃气和煤气)等基本生活所需。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在租赁合同约定不明确并又无法协商一致情况下,依据此规处理纠纷。
法条虽然简短,在实际生活中的适用有一定的程序要求。
第一,承租人是无正当理由不支付租金。根据司法实践,承租人可提出拒付租金的正当理由情形:
(1)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租赁房屋部分或者全部损毁、灭失的,承租人已无法对租赁物使用、收益,承租人可不支付租金;
(2)出租人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交付的房屋不符合约定的使用条件等;承租期间,租赁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出租人应维修而拒不维修;
(3)承租人自身特殊情况导致暂时无力支付租金。如承租人重病住院,经济出现暂时困难,无力支付到期租金。
当承租人发现租赁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影响使用时,根据《合同法》规定,承租人可以与出租人及时沟通,如出租人拒不履行,可自行维修,维修费由出租人承担,并且保留有关证据。
司法实践中,承租人通常是被要求举证租赁房屋严重到影响正常使用或者无法使用情形,才可要求解除合同和不支付租金,如是租赁房屋局部附属设施出现问题而又不影响整体使用,法院会不予支持。而该方面举证难度较高,承租人往往因缺乏充足证据而被法院认定违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其他条款: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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