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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委托专业机构

2023-03-08 07:17 作者:科兴环保  | 我要投稿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单位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对于建设单位如何实施评价和设计工作,是否需要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咨询服务,目前没有明确的要求。

为保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质量,切实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对于大多数不具备能力的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关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更为合理。主要原因有两个:

一、具备评价或设计能力专业技术人员的分布限制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以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是技术性、专业性极强的工作,既需要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职业接触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也需要对高风险岗位与人群职业病防护技术措施进行合理策划,并对相关措施的合规性进行检查与判断。因此,为了确保通过评价或设计来真正实现前期预防的根本目的,需要由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来实施评价或设计笔更为恰当。因为具备这些知识与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是分布在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以,基于当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分布限制,建设单位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施比较符合实际。

同样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需要既掌握设计能力,又了解职业健康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来实施,这些人员往往集中在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否则,相关设计难以符合要求,甚至导致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受到损害。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机构的行政许可限制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皆属于风险评价。也就是说,离开了职业接触水平的检测(包括类比检测)、评价与管理,无从谈及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按照相关规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专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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