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提高收买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的讨论中有关诸问题的回复与本人观点的进一步阐释
《对关于提高收买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的讨论中有关诸问题的回复与本人观点的进一步阐释》
b站网友A对视频的的评论:“对没有认识到羞耻者施加重刑,效果和意义都是有限的。”
我对这句话表示理解,但我不认为这适用于所有情况。
那些受教育程度低,所以没认识到自己错误的买方村民是什么样的人?是明明做了恶却毫无心理压力和罪恶感的人,甚至会由于周边人都默认或支持反而会觉得合理乃至骄傲的人,你们觉得这样的作恶者恐不恐怖?我觉得是非常恐怖的。
本人对b站网友A评论的回复:“每逢你想要批评任何人的时候 ”他对我说,“你就记住,这个世界上所有的人,并不是个个都有过你拥有的那些优越条件。”--《了不起的盖茨比》
b站网友B对我上述回复的评论:“优越条件”不等于“良知”,你若书看得深,对道德的感悟也应该更深才对
本人对b站网友B评论的回复①:你说的这句话是没太大问题的,但我想表达的是,那些本身因为各种原因(诸如贫穷,先天缺陷)所带来的教育匮乏以及因此而形成的无知,愚昧与落后的“山民”,我们应该给予本就处于弱势的群体更多的同情与怜悯,而不是仗着相对于其的优势地位和道德高地而不加思索的批判,挖苦乃至想方设法从重惩处。
从另一方面来说,我们所接受的教育和道德感并不是为了让我们能够在他人不道德的时候站在道德高地去竭力指责,更重要的是让我们能在指责他们行为的不道德的同时去心怀同情,去设身处地的思考造成问题的原因并为解决问题而付诸努力。我们的法律如果只在乎惩治犯罪而不去思考如何预防犯罪和教化人民,那么统治国家的法律未免也太简单了吧,这样的法律下又会是怎样混乱的国家呢?
本人对b站网友B评论的回复②:我能理解犯罪人所行之恶对受害者所造成的无法挽回的伤害,而我们会自然的对受害者深表同情以及对犯罪人所行之恶予以敌视,这些都是必要的,但我们更需要清楚的是,法律并不仅仅只是为了帮助被害人报仇雪恨满足人们正义感而存在的私人工具,它更多的是一项使人类符合于规则之治的社会性事业,就这一点而言,我们需要考虑的更多更全面,如果严厉惩罚罪犯真的能够确保这个社会为恶的减少,那么我想不会有人对此表达更多异议的,但世界并没有这么简单不是嘛?
本人对b站网友B评论的回复③:虽然不知道你是如何在一众评论中翻到我的,并“向我开炮”(希望是我理解错了吧)。本来发这个评论就没想过会引人注目,结果还是被怼了(可能),所以我想我有义务把我的观点给说清楚一些吧,毕竟我们还是需要对我们的言论负责任的。欢迎讨论,但还请说的更详细一些。
b站网友C对我上述观点的评论:我们接受的教育应该是将法治普及给所有人,而不是特定人群能无视法律!无视道德!
当贫穷和无知能当借口的时候,所有无知个贫穷的人都会铤而走险!
如果一个无知的群体中有一个人犯罪被抓了,但他因为无知被放了,你猜猜其他人会怎么想?
是突然所有人被道德的光芒围绕,从此不再触犯法律?
还是跟着榜样大干一场,赢了血赚,被抓了也无所谓?反正我也无知,那些人会原谅我的?
本人对b站网友C评论的回复:有看到,感谢你能有所思考并积极参与讨论
我从你的观点中有了如下一些思考还望倾听
普法当然是多多益善啦,但我们既然在讨论修改法律就要就事论事去考虑一种现实,这种现实告诉我们的是,收买妇女的人群往往就是那些我们的文明观念不易到达的地方以及缺少良好教育的社会弱势群体。我相信,在我们东南沿海的大城市里,即使你强迫一个男性去收买妇女,人家也不一定如你所愿,可见,真正会去收买妇女的往往就是这样的一群社会弱势群体。也正是因为这样的一种弱势地位使得他们不能够有效的认识到这种行为的“羞耻”。
我想,在这里你或许混淆了一些事物。
“把这种劣势当做借口以减轻相应的惩罚”与“因为这种劣势而导致惩罚的加重对犯罪的再度发生效果不佳”是两件不太相同的事物。
我很认可前者也是你说的这一件事,犯罪人的狡辩实属可恶,就像一个正常人即使是为了报杀父之仇而杀掉仇人,我们依然不会认可其正当性。
但后者想表达的是,一个精神病人,把他的父亲当做这个世界的一切,对于另一个毁掉了他的世界的人来说,他认为杀掉他已经是这个世界的全部意义了,那么此时(故意杀人未遂),法律从原来判有期徒刑因为其手段恶劣而判无期徒刑这样的变化对这个“执着”的精神病人而言又有多大意义呢?我想,无论是有期还是无期徒刑,他出狱后还是会继续追杀仇人的。
例子虽然举得不太恰当,但主要意思还是表达到了的,如果我们对收买妇女惩罚的加重能够有效的减少并威慑到那些收买者,那么我会非常坚定的支持的。但这样一个收买者群体在实际中并不会因为刑罚的加重而减少犯罪行为,正如我开头所说的现实,他们依然不会认为自己的收买行为又多么恶劣。
刑罚的运用和加减并不能够改变太多。很多东西也并不是依靠改变刑法和刑罚就能一劳永逸的。结合我说的例子,我们对于“精神病人”想要杀人这件事,并不是简简单单通过告诉他“原来这事你是要被关十年的,现在你要干我就关你二十年”来威慑和惩戒,更重要的难道不是帮助他或者(他们)治好(精神病)吗?当他们真正认识到这样的行为是错的时候,即使出狱后也不可能再追杀仇人了不是吗?而我们真正想要的我想并不是多囚禁他几年,而是在他出狱后少一条人命的付出不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