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单位消防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营商环境改革试点决策部署,树立以风险防控为核心的监管理念,构建以风险监管为基础的一体化综合监管体系,根据消防安全领域风险特点和监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风险评估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除住宅小区、施工现场、轨道交通、文物建筑、储罐、堆场、管廊以及火药、炸药制品厂库房、花炮厂库单位外的社会单位。其中,社会单位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固定场所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消防安全综合监管风险评估应当遵循风险分析、量化评估、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单位应当主动开展消防安全综合监管风险评估工作。
第五条 消防安全综合监管等级划分,应当结合单位规模、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源等客观风险因素以及消防安全管理、消防设施条件、应急处置准备等动态风险因素, 确定单位的消防安全综合监管风险等级。
第六条 消防安全综合监管风险分为四个等级,采取百分制评分原则,由低至高分别为:
分值在 90 分以上(含)的,评估为 A 级(低风险);
分级在 80(含)-90(不含)分的,评估为 B 级(中风险); 分级在 70(含)-80(不含)分的,评估为 C 级(高风险); 分值在 70 分以下,评估为 D 级(重大风险)。
第七条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制定《北京市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综合监管风险评估标准(试行)》(附件,简称《评估标准》),《评估标准》颁布实施及修订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 7 个工作日。
第八条 评估标准包括评估指标和赋分规则,评估指标分为客观指标和动态指标, 客观指标包括合法性、单位类型、使用面积、建筑分类、火灾危险源;主观指标包括承诺公示、消防设施、宣传教育、应急准备。每项指标分别明确赋分规则,依据赋分规则综合评出最终分值。
第九条 风险评估采取自主评估和检查评估两种方式,首次确定风险等级由社会单位采取自主评估方式确定;消防救援机构进行消防监督现场检查时,根据检查情况对该单位风险等级进行调整确认。
第十条 单位根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判断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评估等级直接评定为 D 级等次。
第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结合风险评估等级和信用状况,建立四级检查对象名单, 合理确定消防监督现场检查比例、频次、内容、方法,作为制定消防监督检查计划的依据。
第十二条 单位应根据风险评估分级结果,改进和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加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 1 年。
中德启锐从基本信息维护、单位自查、消防检查、设备点检、隐患中心、物联监控、教育培训、灭火救援等方面多措并举,助力企业加分,获得“风险+信用”等级A级,减少双随机检查、专项检查比例、降低行政处罚比例、争取首查不罚、首违不罚,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