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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修志主体

2021-06-15 06:19 作者:王照伦  | 我要投稿

 论修志主体

王照伦

 

    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方志学理论告诉人们,地方情况是志书记述的唯一对象,社会各界对地情了解的客观需要是志书编纂的动力之所在。修志离开了地情,就像动植物离开了阳光、空气和水一样。也就是说,志书作为一种地情信息载体,地方情况起决定作用。同时,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方志学理论还认为,方志对地方情况是一种能动的反映,不能单方面强调地情对志书的决定作用而把修志看成一种机械的如同一般物质生产一样的活动。这是因为,在将地方情况转化为志书的过程中,志书编者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如果离开了作为修志主体的编者的创造性劳动,地情不会自然而然地变成志书。可以这样说,一部志书编纂史,就是在客观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下,志书编者的精神主体能动创造的历史。因此,对修志主体进行深入地探讨,不仅对志书编纂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而且是方志学基础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另外,志书的风格是修志主体的外延表现,是编者精神个性的外化;方志学流派则是修志主体的群体化。要深刻认识志书的风格和方志学流派,也必须从修志主体的角度进行研究。因方志的风格和流派问题笔者曾在其他文章中作了一些浅述,本文不再赘述。

    一、修志主体的确认和作用

    要讨论修志主体,必须首先明确谁是修志主体。这一问题猛一说似乎不是问题,但仔细一分析又是一个不小的问题,因为如果不搞清谁是主体,将会使所有的研究都毫无意义。我们常说修志是一种政府行为,似乎主体就是政府;当代各级大都成立了方志编纂委员会,似乎主体应该是志书编纂委员会;个别新志书和旧志书大都以行政长官任“主修” ,似乎主体应当是所志区域内的最高行政首脑。如果修志主体是以上所说的那些机构和个人,那么,主编(总纂)、编辑在其中充当什么角色?我认为,除个人编纂的志书的修志主体就是他个人外,一切以政府或某一社会组织的名义编纂的志书都有名义主体和实际主体。

    1.名义主体和实际主体。名义主体是旧志书记述区域内的行政长官、新志书所志区域的政府或某一单位、部门(厂矿志、部门志等的名义主体)。实际主体是那些实实在在动手编写志书的人。这个实际主体大都是由数人至数十人组成的群体,个别情况下也可能就是某一个人。名义主体为实际主体提供修志活动所必须的物质、组织、人才等方面的条件,要求实际主体必须按照自己的意图去编志书,并享有志书的著作权。实际主体依靠名义主体所提供的条件并按照名义主体的要求开展修志活动,不享有自己所编志书的著作权,但有在志书版权页上署主编、总纂、编辑等的权力。

    本文所谈的修志主体,凡不特别说明是名义主体的均指实际主体,即真正动手编写志书的人。文中谈到的主体性,也是实际主体的主体性,关于名义主体问题,主要实施对修志活动的领导和管理,不是本文要讨论的主要内容,暂不作深入探讨,将另文专门讨论。

    2.两种主体的关系和作用。名义主体和实际主体在志书编纂过程中和社会当中是个什么样的关系,应当搞清楚。对于名义主体和实际主体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用一个比喻去说明。志书,好比一幢建筑,名义主体就是该建筑的建设单位,它是这幢建筑的所有权人。实际主体则是这幢建筑的设计者和施工者,它不对建筑物拥有所有权,但有在规划图、建筑图、结构图和施工图的图题栏内署设计、制图、描图、审定等权力,也有在建成的这幢建筑的铭牌上注明设计者和建造者(一般以单位的名义出现)的权力。这是二者在修志实践活动中的关系。在现实社会中,名义主体和实际主体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这就不难看出,修志主体(包括名义主体和实际主体)直接孕育了志书。它在志书编纂活动中的重要性怎么说也不过分。因为志书是修志主体精神能动运动的产物,没有主体就不会有志书。而作为志书记述对象的地情是客观存在,它不因主体的有无而有无。进一步地说,如果不修志,是没有修志主体(不论名义的还是实际的)的,但地情照样存在,并照常按照它自己的逻辑发展和演变。这一点十分重要,不承认地情的客观性,或者无限度地夸大主体的能动性,就会滑入唯心主义的泥潭。

    以上分析已经说明,修志主体就是志书编者,他与地情处于审美关系上,并且是能动地进行审美创造的实践者,而志书则是主体审美创造实践的物化。

    二、志书编纂的主体性

    修志主体虽然是志书编者,但修志的主体性则是指编者在修志过程中的能动性、自主性和创造性。辩证唯物主义的反映论告诉我们,一方之客观情况固然是志书记述的对象,但必须看到任何形式的地情都不能直接成为志书。这就把志书编者推到了修志活动的核心位置上。从这个意义上讲,修志的主体性的问题是一个传统的命题。尽管这一概念提出的时间不长并有待进一步完善,但从方志萌芽、定型到新方志它就一直伴随着志书编纂的每一个历史阶段。所以说,研究修志的主体性问题,在今天不仅是十分必要的,而且是十分迫切的问题,因为在新方志编纂过程中遇到的所有问题几乎都能从主体性中找到答案。

    1.主体性在修志中的意义。从地方情况到志书,是一个质变过程。这并不是说地情经过编者加工处理变成志书后就不是地情了,而是说地情在存在形态上发生了质变。处于自然状态中的地情更加丰富多采,但它又是原始粗糟、零星分散的,本质和现象、主流和支流、真善美和假恶丑交织在一起,不易为人们所把握。而志书中的地情实现了客观事实和历史本质的统一、客观感性和历史运动理性的统一、现象和本质的统一、偶然和必然的统一,最大限度地排除了各种因素的纷扰,更利于志书用户的理解和利用。

    在把地情变成志书的过程中,编者的创造性劳动是这种质变得以实现的唯一内部因素。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方志编者依据志书编纂规律,通过对地情的认识和研究,将主体的感受和感情注入被志事物之中,使编者的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得以充分的发挥,其间要经过对入志资料进行一系列复杂的技术加工(整理、取舍、详略、记述角度的变化、编排,等等)过程,最后才能编写出真实性和倾向性有机统一的志书。在这中间主体性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知道,同一时空内的地情由不同的编者去处理而形成的志书,由于主体性的发挥有异使得其风格和价值存在着十分明显的不同。就像啤酒生产一样,同处在青岛地区,自然条件、生产原料基本一样,而崂山啤酒和青岛啤酒的风味却迥异,概因生产主体的做工不同所致。因此,志书编者在修志实践中处于主体地位。主体性发挥情况又是修志实践的核心问题。对于志书编纂主体性的多方面内涵进行多角度审视,成为方志学基础理论研究中的重要课题。

    但是,我们必须强调指出的是,志书中的地情既非客观地情的机械再现,更不是编者思想感情的产物。成功的志书,只能是地情与编者创造性劳动相结合而形成的文化产品。我们既不能将主体性和地方情况割裂开来,也不能将二者对立起来。古今志书编纂实践和方志理论研究中的唯意志论和机械反映论都是十分有害的,前者扭曲了主体性,而后者则阉割了主体性。我们在重视修志主体的重要性的同时,不能忽视了它对客观地情的依赖关系,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问题。我认为,研究志书编纂的主体性的目的,就是明确不同的编者由于其主体条件的差异和主体性发挥情况的不同而导致了志书在质量上存在着高低之分。

    2.主体能动性在修志中的表现。志书编纂的主体性,主要表现在编者对地情认识和处理的能动性上。也就是说,在志书编纂的整个过程中,通过充分发挥主体的特点和力量,按照志书编纂规律,去收集入志资料、设计志书框架、明确记述角度、掌握褒贬限度、确认修志的指导思想,进行志书编纂。并通过志书编写,去体现编者的能动性、自主性和创造性,使主体的创造个性特点在志书的风格上表现出来。

    从宏观上说,方志编者能动性的表现主要通过志书编纂方法和对入志事物的处理等来实现。主体能动性反映在志书的结构上,会有大、中、小篇结构和纲目式的条目结构的不同,使编出来的志书中的入志事物的联系有紧与松的区别,志书用户在查找入志资料时会产生不便与方便的不同感觉。在入志资料的征集上,会有漫无边际地网罗地情资料和有目的地去搜集资料之分,使搞到手的资料有地情信息量少与多的区别,因而会使所编出来的志书实用价值有小与大的不同,同时还会影响志书编纂的进度使之产生慢与快的差异。在志书的选材取向上,会有注重资料性和侧重学术性等不同的选择,使编出来的志书有注重记述和以著述为主的不同。在对入志资料的使用上,会有偏重宏观资料和偏重微观资料等不同的处理方式,使志书产生繁与简的差异。在对入志事物记述的深度和力度上,会有深与浅和强与弱的差异,使编出来的志书在反映地情的层次上存在着里与表的区别。在志书的观点上,会有正与误、积极与消极的不同,使志书产生客观反映地情与歪曲记述地情的区别,从而导致志书的生命力有长与短之分。在志书语言的使用上,会有恰当与不当的区别,使编出来的志书给读者一种是志书与不像志书的不同感觉。在记人述事的技巧上也会因人而异,有巧与拙、新与旧、熟与生的不同。在志书的读者定位上,会有民与官的不同,使志书的读者群产生多与少的差别,致使方志应用面出现宽与窄的差异,进而会产生志书市场占有率多与少的不同,还有可能影响方志事业的走向而产生志书在民间和志书在官场的区别,甚至会改变方志事业的运作方式而导致方志能否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问题产生。在志书的风格上,会有实与华、创与袭、雅与俗的区别。如此等等,不一而足。之所以有以上的区别,概因志书编者能动性的不同所致。

    从微观上讲,主体能动性主要是通过在志书编写过程中对入志事物“筛选”和对入志资料“加工”等途径及方式而实现的。非常明显,由于编者对社会发展过程中处于自然状态的事物进行了详略和记述角度变化等不同方式的处理,加之编者将所在阶级的政治、道德和美学等观点注入其中,使之变成志书中的事物,导致二者产生了一些差异。就拿志书记述一次战斗来说,客观实际中的环境对战斗胜负的影响是全方位的。气温、风力、风向、湿度、地形、地貌,甚至战场土壤的结构和植被的类型都会对胜负产生程度不同的影响。我们的志书则只能选取关键性的一个或几个地理因素进行记述,绝可能面面俱到。如果该战斗在当地战争全局中的分量不是太重或者环境因素不是至关重要的条件,甚至可以不去记战场的地理情况。志书中的战斗历程,也不可能像战地实况录像那样去处理,选择几个重要环节进行记述就行了。因此,志书中的这场战斗与实际进行中的这场战斗绝对不会一模一样。这就是编者采取了“筛选”的方式所致。“筛选”是修志主体在对记述对象进行认识和把握的基础上,在一定编写方式或手段的制约下,对记述对象固有的地情信息进行取舍,以使入志事物在符合志体的前提下能够反映客观事实。这是修志主体对入志事物进行能动处理的一种基本手段。这一方志现象,可以用入志事物或构成入志事物要素的代表性去说明(见拙文《论方志的本质特征》,载《黑龙江史志》1996年第6期)。

    编者在写志书时,首先要对入志资料进行加工。虽然志书是通过入志事物去反映地情的,入志事物又是由入志资料组成的,但由于社会现实中的地情资料总是零乱分散的,往往是现象和本质、偶然和必然、高地情信息量的和低地情信息量的甚至无地情信息量的混杂在一起,在存在形态上,文献资料、图片资料、音像资料、实物资料、口碑资料等各种形式都有,志书编者不能不管三七二十一拿过来拼凑在一起了事。必须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凭借自己的学识对地情资料进行科学的认识、研究和分析,在此基础上对入志资料合理地加工和使用,包括对资料所含地情信息的提炼和把不同形态的资料全部转换成文字资料和图表资料。从而使资料的地情信息量得以提高并易于入志,以便使所组成的入志事物能更好地反映地情的本质,客观地再现所志时空社会发展演变的实际过程,展示所志时空内自然和社会诸方面的深层次的问题。

    为了进一步阐明修志的主体性在志书编纂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我认为有必要对这一问题在主体审美创造的层次上作更深入地讨论。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人在物质生产实践和文化生产实践中,其结果会改变或者影响客观事物,被改变或者被影响了的这些事物中或多或少地有了劳动者的思想和意志,成为反映主体某些本质的存在物。这就使得人的劳动实践成为一种有意识的创造活动,具体表现在他所创造的劳动产品上。所以,人在劳动实践中会创造自己、丰富自己的本质力量。因此,产品的生产不仅为主体生产对象,而且也为对象生产主体。人的本质力量或各种能力,就是在生产产品的过程中被创造出来的。既然物质产品和文化产品都是主体劳动创造的结果,那么,志书编纂也就成了修志主体进行审美创造的过程。当编者在写志书的时候,首先,研究所志时空内的地情,进行审美感受。然后,在审美意识的作用下,从既定的地方情况出发,依据志书编纂原则,对入志资料进行筛选和加工,达到占有资料、把握地情的目的。最后,以入志资料为媒介物去组成入志事物,再用入志事物去再现所志时空的历史和现状。因此,离开了编者的主体性,就不能进行审美创造,也就不会有高质量的志书问世。

    三、修志的主体条件

    志书编纂是修志主体的一种极其复杂和艰苦的创造性劳动,从认识和研究地情、征集入志资料、设计志书结构,到对入志事物的确定、入志资料的加工、志书语言的优化,都要求编者必须具备必要的条件和多方面的修养,同时,社会(或者说名义主体)也必须为编者创造合适的环境。没有或者不完全具备这些环境、条件和修养,会直接影响志书的质量,甚至会使修志活动不能进行。

    1.社会条件。现阶段绝大多数的志书编纂活动不单纯是编者个人的事情,编者是在为政府修志,这就使得修志变成了一种政府行为。要使这一活动健康开展,所志区域内的行政政首脑机关就应当为编者提供修志所必须的条件。即:建立修志机构、调配志书编者和修志活动的管理者、划拨修志经费、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修志的氛围等。可见,修志的社会条件实质上是名义主体为实际主体应当做的事情。

    建立修志机构是社会为修志主体提供的组织条件。有了修志单位、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等硬件,编者才能开展修志活动。在目前的体制下,这些问题编者自己难以解决,只有所志区域内的最高行政首脑才能提供。但编者要编志书,又离不开这些条件。

    要修志,就要有编者。尽管对某一具体入志事物的记述是某位志书编者的个人劳动,但众手成志又要求有一个修志班子。这个班子的建立要依靠所志区域内的组织人事部门,因为物色修志人才和修志活动管理者不是修志主体所能办到的事情。这是一个确定修志主体的工作,这一工作做得好坏,直接决定修志活动能否正常进行下去。在确定志书编者时,其自身修养应是首要条件。原因在于修志是一项复杂的脑力劳动,人不在多而在精。不适合修志的人,再多也无济于事。本届修志,个别地方十余年过去了仍不能动手写志稿,或者编出的志书质量不高,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编者素质缺陷不能不说是基本原因之一。

    修志活动必然要消耗一定的财力。不仅志书编者日常办公需要一定的经费,志书的出版也需要强有力的财政支持。因此,在不能实现以志养志的情况下,政府为修志活动划拨足够的费用,是修志主体进行志书编写的物质条件。

    修志的社会条件(建机构、组班子、给经费),可以用一个比喻去说明,那就是建庙、请神、供香火。

    2.信息条件。志书是地情信息经过编者的创造性劳动而形成的文化产品,换一个角度说,编志书实质是对入志资料所含地情信息的处理。因此,能否充分占有地情信息,是志书能否进行顺利编纂的基本条件。获取足够的地情信息,志书编者去努力搜集入志资料固然十分重要,但由于本届修志各级志办均无地情信息库,资料分散在社会的方方面面,争取社会各界关心、支持修志,积极向志办提供资料,是十分重要的。这就需要在所志区域内营造出一种八方信息汇志办的机制。

    3.自身条件。社会条件和信息条件只是为修志提供了必要的条件,但还不是充分条件。要编写出高质量的志书,修志主体还应具备多方面的修养。这一问题,拙文《谈志书编者的自身修养》(载《新疆地方志》1994年第2期)已有详尽论述,此处不再重复。      

 

海南史志,1997,(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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