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散文网 会员登陆 & 注册

马克思主义的婚姻观——《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笔记(2)

2021-02-20 09:36 作者:销魂很销魂  | 我要投稿


正文为笔记、提纲、浅析,引用为《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原文,“()”为注释。如果你觉得太长,可以只看正文。

由于网站bug,可能会出现排版问题,请注意!!!

如果理解不了,建议多读几遍。

第二章——家庭(上)

摩尔根发现易洛魁人中的亲属名称是源于他们过去奉行的一种叫做对偶制的亲属制度,即:

男子对所有兄弟的子女来说是父亲,对所有的姐妹的子女是舅父

女子对所有姐妹的子女来说是母亲,对所有的兄弟的子女是姑母

男子女子一出生就被分到“男人组”和“女人组”,“男人组”和“女人组”之间自由的发生关系。

在易洛魁人中间盛行的,是一种双方可以轻易离异的个体婚制,摩尔根把它称为“对偶家庭”。因此,这种夫妻的子女,是众所周知和大家公认的:对谁应该用父亲、母亲、儿子、女儿、兄弟、姊妹等称呼,是不会有疑问的。但是,这些称呼的实际使用,却与此矛盾。易洛魁人的男子,不仅把自己亲生的子女称为自己的儿子和女儿,而且把他兄弟的子女也称为自己的儿子和女儿,而他们都称他为父亲。另一方面,他把自己姊妹的子女称为自己的外甥和外甥女,他们称他为舅父。相反地,易洛魁人的女子,把自己姊妹的子女和她自己亲生的子女都称为自己的儿子和女儿,而他们都称她为母亲。她把自己兄弟的子女称为自己的内姪和内姪女,她自己被称为他们的姑母。同样,兄弟的子女们互称兄弟姊妹,姊妹的子女们也互称兄弟姊妹。反之,一个女人的子女和她兄弟的子女,则互称为表兄弟和表姊妹。

恩格斯提到的夏威夷亲属制度指向的另一种更原始的家庭形式。

在散得维齿(夏威夷)群岛上,本世纪上半叶还存在着一种家庭形式,这种家庭所产生的父亲和母亲、兄弟和姊妹、儿子和女儿、舅父和姑母、外甥和外甥女、内姪和内姪女,正好同美洲及古印度人的亲属制度所要求的一样。然而,好奇怪!夏威夷群岛上流行的亲属制度,又是同当地事实上存在的家庭形式不相符合的。

夏威夷的亲属制度却向我们指出了一种更加早期的家庭形式,诚然,这一家庭形式的存在,现在我们已经在任何地方都不能证明了,但是它一定是存在过的,否则,就不会产生与它相适应的亲属制度。

摩尔根提出了一个结论:“家庭是一个能动的要素;它从来不是静止不动的,而是随着社会从较低阶段向较高阶段的发展,从较低的形式进到较高的形式。反之,亲属制度却是被动的;它只是把家庭经过一个长久时期所发生的进步记录下来,并且只是在家庭已经根本变化了的时候,它才发生根本的变化。”

(这就是典型的唯物史观的结论,恩格斯指出亲属制度虽然落后于现有的家庭制度,但是它仍然是过去另一种家庭存在过,留下的遗产。)


现代看到的所谓各类专偶制变种(并不是最优越最完全的专偶制,而是诸如“一夫多妻制”“纳妾”“一妻多夫制”这样的不完全专偶制),并不是人类历史上唯一的家庭形式,人类历史上家庭形式还包括了原始状态下的杂乱关系。

我们也可以根据历史上所留传下来的亲属制度,同样确实地断定,曾经存在过一种与这个制度相适应的业已绝迹的家庭形式。

并非所有动物都有群婚制(随意交配),比如很多鸟类自始至终都是一夫一妻制。

脊椎动物长期的成对同居,用生理的原因足以说明:例如,在鸟类方面,是由于雌鸟在孵卵期间需要扶助;但是鸟类方面的牢固的一夫一妻制的例子,对于人类丝毫不能有所证明,因为人类并非起源于鸟类。

人类早期社会产生的群婚制,实际上是一种当时的一种伟大进步。只有成年雄性放下嫉妒,相互宽容,人类群体才可能形成,并“以群的联合力量和集体行动来弥补个体自卫能力的不足”。

雄者的嫉妒,既联系又限制着动物的家庭,使动物的家庭跟群对立起来;由于这种嫉妒,作为共居生活最高形式的群,在一些场合成为不可能,而在另一些场合则被削弱,或在交尾期间趋于瓦解,在最好的场合,其进一步的发展也要受到阻碍。

但是,为了在发展过程中脱离动物状态,实现自然界中的最伟大的进步,还需要一种因素:以群的联合力量和集体行动来弥补个体自卫能力的不足。

而成年雄者的相互宽容,嫉妒的消除,则是形成较大的持久的集团的首要条件,只有在这种集团中才能实现由动物向人的转变。

按照摩尔根的意见,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

1.血缘家庭:除了长辈和子女之间没有相互的关系,一切同胞/表亲/以及更远的兄弟姐妹一概互为夫妻。

窃以为如今的“兄控、弟控、姐控、妹控”,根源源于此。

在这里,婚姻集团是按照辈数来划分的:在家庭范围以内的所有祖父和祖母,都互为夫妻;他们的子女,即父亲和母亲,也是如此;同样,后者的子女,构成第三个共同夫妻圈子。而他们的子女,即第一个集团的曾孙和曾孙女们,又构成第四个圈子。这样,这一家庭形式中,仅仅排斥了祖先和子孙之间、双亲和子女之间互为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用现代的说法)。同胞兄弟姊妹、从(表)兄弟姊妹、再从(表)兄弟姊妹和血统更远一些的从(表)兄弟姊妹,都互为兄弟姊妹,正因为如此,也一概互为夫妻。

此阶段的家庭的主要进步是排除了远古时期人类从动物过渡后还保留的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

2.普那路亚家庭:在血缘家庭的基础上,逐步先是排除了从一母同胞的兄弟姐妹之间,到排除近亲繁殖。

如果说家庭组织上的第一个进步在于排除了父母和子女之间相互的性交关系,那末,第二个进步就在于对于姊妹和兄弟也排除了这种关系。这一进步,由于当事者的年龄比较接近,所以比第一个进步重要得多,但也困难得多。这一进步是逐渐实现的,大概先从排除同胞的(即母方的)兄弟和姊妹之间的性交关系开始,起初是在个别场合下,以后逐渐成为惯例(在夏威夷群岛上,在本世纪尚有例外),最后甚至禁止旁系兄弟和姊妹之间的结婚,用现代的称谓来说,就是禁止同胞兄弟姊妹的子女、孙子女、以及曾孙子女之间结婚。

此阶段家庭的主要进步是排除了近亲繁殖带来的生理缺陷,并且直接建立了一切野蛮时代民族社会的基础----氏族。

这一进步的影响有多么强大,可以由氏族的建立来作证明;氏族就是由这一进步直接引起的,而且远远超出了最初的目的,它构成地球上即使不是所有的也是多数的野蛮民族的社会制度的基础,并且在希腊和罗马我们还由氏族直接进入了文明时代。

血缘家庭和普那路亚家庭这些群婚制度,由于子女只能通过母亲这一系来辨认并且,这个关系逐渐发展起来,自然而然的形成了“母权制”社会

(这个称呼是不大恰当的,因为在社会发展的这一阶段上,还谈不到法律意义上的权利,称为母系社会更为合理。)

在一切形式的群婚家庭中,谁是某一个孩子的父亲是不能确定的,但谁是孩子的母亲却是知道的。

由此可知,只要存在着群婚,那末世系就只能从母亲方面来确定,因此,也只承认女系。一切蒙昧民族和处在野蛮时代低级阶段的民族,实际上都是这样。

伴随着生产从到处狩猎的游荡生活到形成定居点,实行原始共产制度的公社中的定居者,群婚也逐步完善,逐步明确,最后导向个体婚姻。

群婚的一种十分低级的、原始的形式;而普那路亚家庭,就我们所知道的而论,则是群婚的最高发展阶段。前者大概是同漂泊不定的蒙昧人的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后者则是以比较牢固定居的共产制公社为前提,并且直接导向下一个更高的发展阶段。


第二章还没有结束,篇幅原因下一篇再补完。

有什么问题可以随时在评论区留言

别忘了三连加关注


马克思主义的婚姻观——《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笔记(2)的评论 (共 条)

分享到微博请遵守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