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战如兵,(2022)沪民终593号案评述

(2022)沪民终593号案件于今年三月迎来了终审判决,其中的某些问题,笔者认为在游戏行业中具备一定代表性。比如,若合同一方故意拖延验收,另一方合法权益如何保障?此类问题对于商业实战,也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一、案件背景
2018年11月30日,上海XX管理咨询合伙企业作为甲方,张某作为乙方,上海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丙方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约定,乙方应向甲方履行的义务包括工商变更、项目合作开发以及其他义务。其中,乙方应完成的工商变更义务包括转让股权、辞去丙方董事长职务,不再担任丙方法定代表人;乙方应完成的项目开发合作义务为按照《合作协议》附件1的约定,全力协助丙方进行《XX计划》游戏项目开发,并确保根据甲方的具体要求于2018年12月15日前《XX计划》游戏的开发工作及成果满足附件1的要求,并通过甲方指定人员书面验收确认;乙方应履行的其他义务为履行项目开发过程中的工作职责,根据甲方的要求开展开发工作,就甲方提出的项目开发进程及内容需求,全力配合并按照甲方提出的项目进程表的要求按时按质完成相关开发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完成。为此,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合作费用为100万元。
同时,《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分三期向乙方支付合作费用,并为第二期以及第三期付款附加了履行条件,具体为:《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100,000元;乙方按照《合作协议》第2条的约定完成附件1要求的《XX计划》游戏的开发工作的并经过甲方指定人员验收通过,甲方向乙方支付300,000元;乙方完成《合作协议》约定的工商变更及备案登记工作,并完成相应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公司业务、个人职务相关的工作交接,并经甲方指定人员验收确认通过的,且从丙方离职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的人民币600,000元。
甲方向乙方支付了首期合作费用。本案中,乙方起诉要求甲方支付第二期合作费用及该笔合作费用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同时要求甲方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要求甲方的有限合伙人在其认缴出资的份额内承担连带责任。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作出(2021)沪73知民初35号民事判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沪民终593号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

二、合同一方故意拖延验收,另一方合法权益如何保障?
案涉《合作协议》载明,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二期合作费用30万元的条件为“乙方按照本协议第2条的约定完成附件1要求的《幻想计划》游戏的开发工作的并经过甲方指定人员验收通过,向乙方支付300,000元”。法院认为,名为“XX计划手游”的社交媒体显示,乙方提交5张新卡中至少有4张已上线投入使用,且甲方对第5张新卡未提出异议,因此未出具书面验收确认并不构成阻却付款的正当理由,应视为验收通过。
合同一方人为地拖延验收,妨碍付款条件成就的情形并不新鲜。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对于建设工程领域“投入使用且未提异议”情形、“超过规定验收期拒不验收且未提异议”情形,在司法实践中较大概率会被认定为验收合格。现实中,验收往往涉及款项支付,建议在相关合同中就验收相关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
三、关于第三期60万的合作费用的分析。
根据《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三期合作费用的条件为,乙方完成《合作协议》约定的工商变更及备案登记工作,并完成相应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公司业务、个人职务相关的工作交接,并经甲方指定人员验收确认通过的,且从丙方离职后第三期付款条件才成就。《合作协议》显然已成立并生效,但甲方作为受让人并不当然取得受让股权。股权转让时点以股东名册变更为准。事实上,工商变更及备案登记并未完成,股权仍登记在乙方名下。这可能是乙方起诉时未主张第三期合作费用的主要原因。因此,法院也未对第三期服务费相关问题进行审理。
同时,乙方未将其拥有的丙方公司的股权变更至甲方名下影响第三期合作费用的履行。值得注意的是,丙方破产并不当然导致股权转让履行不能。尽管丙方已进入破产程序,但目前尚未注销,丙方的股份仍然存在,如《合作协议》未约定破产情形下股权转让的限制性条件,案涉股权仍可以转让。现有法律虽没有明确将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作为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的职责,但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属于《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内部管理事务”,在不侵犯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的情况下,管理人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此种情况下,建议乙方尝试推进股权变更、工商变更及备案登记相关事宜,促进第三期合作费用履行条件的成就。此外,生效判决已确认股权变更未完成并非乙方单方原因所致。若在庭审中,乙方如有证据证明甲方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第三期付款条件的成就,第三期付款条件可能被视为已经成就。
四、责任方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内容应当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就需要根据法律规定来确定。
《合作协议》仅约定了乙方不履行约定义务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未对甲方违约需承担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而乙方一直积极主动履行合同并多次催促甲方尽快完成工商变更及备案登记工作,股权未变更的责任不应由乙方承担,甲方要求乙方因此承担违约责任似乎缺乏法律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合作协议》并未约定甲方违约时应当承担的责任。在没有协议约定作为依据的情况下,如乙方主张甲方向其承担违约责任需要对其遭受的损失进行举证,如信赖利益损失、预期利益损失等,若举证不能,则可能面临因举证不能而导致损失无法得到支持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