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枭雄顾雏军一个发明专利蝶化成五家上市公司
“资本枭雄”顾雏军:成王败寇,不成功,就蹲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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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科龙电器董事长顾雏军获国家赔偿43万元# 】1月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顾雏军申请国家赔偿案作出决定,决定赔偿顾雏军人身自由赔偿金28.7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4.3万元,返还罚金8万元及利息。
2008年1月,原任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格林柯尔制冷剂(中国)有限公司等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顾雏军,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虚报注册资本罪、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犯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9年3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201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顾雏军申诉后,撤销对顾雏军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部分。2021年1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顾雏军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顾雏军再审改判部分无罪后,审判机关应对顾雏军超刑期羁押造成的人身自由及其精神损害给予赔偿;被撤销罪名的罚金被撤销后,应对已执行的罚金依法予以返还并支付利息。依法审理顾雏军国家赔偿案,体现了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支持民营企业守法经营、健康发展的政策导向。(央视新闻客户端)
顾雏军,“顾氏制冷剂”的缔造者,“郎顾之争”的焦点人物。他用几亿资金吞并了市值几十亿的企业,上演了“四两拨千斤”的并购神话。有人说他是中国第一代“资本运作高手”,有人称他为中国的“资本教父”。
2008年,因虚假注册、挪用资金等罪,一审获判有期徒刑十年。2019年4月10日,最高法终审判决:撤销顾雏军原判部分量刑,被判有期徒刑五年。
从创业发家到格林柯尔落成,从“郎顾之争”到锒铛入狱,顾雏军身上发生的每件事情,都让业内人士实实在在地感受到,他是一个不同寻常的人物。但正是这不同寻常的人物,最终倒在了自己的欲望之下。
初次下海:挖得人生的第一桶金
顾雏军,959年出生于江苏泰县,1984年就读于天津大学热能工程系,研究生毕业之后,他选择了留校,在该校热能研究所从事了近4年的科研工作。
那段时间,顾雏军一边在校教书,一边做点小生意。他酷爱出风头,经常在各种学术性刊物上发表论文。由于论文发表得比较多,30岁不到的顾雏军,就总被人尊称为“顾教授”。
但实际上,在权威的学术界中,特别是轻工部那些老一辈专家学者眼里,顾雏军的学术观点被认为是“奇谈怪论”。
后来,顾雏军在国外的那段日子里也喜欢四处发表论文。但是,熟知顾雏军的人知道,当时他对英语并不熟悉,经常要发表的文章,都是先把手稿写好,然后让别人帮他翻译。
20世纪80年代末,顾雏军开始“下海”,首战即与空调擦出火花。他在广东惠州筹资搞了一个小型的杂牌空调生产厂,专门生产一种小型窗式空调。由于产品正好适合当时市场需求,因此产品一推出,就“火了一把”。
就在小工厂经营得如火如荼的时候,顾雏军遇到了很大的麻烦。
在产品销售了一段时期之后,空调压缩机出现了质量问题,但凭厂里的技术无力解决,最后遭到消费者屡屡投诉,又恰逢“3·15”消费者权益日,碰到“枪口”上的顾雏军,眼看产品不能销售、生产停顿、资金链断裂,债主上门逼债,最终选择了逃避。
东山再起:资本意识开始萌芽
几近身无分文的顾雏军,逃到了北京,在大羊坊租下一个简易的工作间,一心研究、制造制冷剂,谋求东山再起。
在大羊坊的日子里,顾雏军是靠其极具鼓动性的口才熬出头的。当时,有一帮忠心追随顾雏军的拥护者,跟着顾雏军搞制冷剂。他们相信跟着顾雏军总会有出头的一天,甚至在半年没有发出工资的情况下依然忠心追随他。
1988年9月,顾雏军发明“格林柯尔制冷剂”。凭借该发明,顾雏军在当年东山再起,融资达到数千万美元,并于次年在英国成立首家分销公司。
1989年1月6日,顾雏军携他的“顾氏热力循环系统”首次出现在首都两份大报上。但随后迎接他的却是诸多的质疑:如果“顾氏理论”能够成立,则意味着热力学理论将被改写,用中国制冷学会秘书长曹德胜的话说,“那是要得诺贝尔奖的”。
20世纪90年代初,顾雏军在美国成立多个分公司,并谋求与国外一些机构合作。
1995年左右,一家中国的金融机构被顾雏军说服,投资了1000万元资金,与顾在天津成立了制冷剂生产厂,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其中顾雏军持有76%的股权。这家生产厂就成为后来天津格林柯尔的雏形。
疯狂并购:成功亦是灾难
对于上市融资,顾雏军怀着强烈的追求。他曾和身边的人说:“我不忙虚的了,一定要搞到上市才行,成者为王,败者为寇,不成功就蹲监狱!”
1996年,顾雏军来到香港,他开始谋划搭建自己的资本运作平台。顾频繁和香港金融机构接触,谋划在香港上市。2000年7月,格林柯尔成功登陆对经营业绩、规模都要求不高的香港创业板,顾雏军资本“旗舰”终于浮出水面。
2001年,顾雏军控股的顺德市格林柯尔公司斥资5.6亿元,收购了时为中国冰箱产业四巨头之一的广东科龙电器20.6%的股权。
随后,一系列的惊人并购扩张,在科龙蔓延开来。
以每隔半年的速度,顾雏军收购了另外三家国内上市公司,共动用资金7亿元左右。
2003年5月,顺德市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207亿元收购了当时国内另一冰箱产业巨头美菱电器2003%的股权;
2003年12月,新登场的扬州格林柯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斥资418亿元,收购亚星客车6067%股权;
2004年4月,收购势头势如破竹的格林柯尔又下一城,借扬州格林柯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101亿元的价格入主ST襄轴,持有2984%股权;
2004年1月25日,格林柯尔在北京高调宣布,已全资收购两家欧洲汽车公司——盖茨国际在法国莱维斯的汽车管件工厂和雷莱德产品发展公司。
此时的格林柯尔系已经形成了以冰箱、空调、制冷剂为主的家电产业链,以及汽车产业链两大产业阵营的产业平台。
为何顾雏军并购的速度如此之快?如此聪慧之人难道不知道并购是一项非常复杂的投资行为?难道不知道其中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
事实上,顾雏军此时已经丧失了理智,他完全站在一个投机者的角度看待问题,他仅仅看到远方的目标,却从不低头看看脚下的路是否平坦,是否充满陷阱!
无可置疑,顾雏军确实具有非凡的商业头脑,但他也并非不知道自己的许多行为已经严重触犯法律,甚至已经走进牢狱的边缘。只不过顾雏军一直确信:政府权力大于行政法规,只要有了政府的配合,某些市场政策乃至法律规定都是可以“绕过”甚至推翻的。
然而,监管机构的“特殊巡查”乃至随后的立案调查,无疑冲破了顾雏军的心理底线,翻遍自己的“潜规则手册”,他可能应该能够悔恨莫及了。
郎顾之争:从巅峰跌入谷底
入主科龙后,顾雏军又产生了一个颇动人心的思想,那就是把顺德做成全球最大的OEM基地。
为这一目的,顾雏军四处游说,也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是,一个叫郎咸平的人打破了顾雏军的全球加工梦。
郎咸平通过对顾雏军的收购过程进行研究,揭示出中国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的管理层可能利用有关法律制度的缺失,通过暗箱操作,自己制定价格,在国企改制中“合法”地侵吞国家财富。
对此质疑,顾雏军积极回应,并以个人名义正式起诉郎咸平对其进行“诽谤”。
“郎顾之争”很快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对于郎咸平的言论,支持者有之,反对者有之,顾雏军也因此成为了焦点人物,但这毕竟不是好的宣传,这也直接影响到了顾雏军旗下的企业,他所控制的4家上市公司科龙电器、美菱电器、亚星客车以及ST襄轴股价均出现不同程度的下跌。
顾雏军一相情愿地勾画着他的产业帝国梦。但是,就在郎咸平的炮轰之后,证监会开始入驻调查,银行也似乎突然间清醒过来并开始追债了。
从开始的“郎顾之争”到后来的“郎顾之诉”,可以说顾雏军在郎咸平的炮轰下百口难辩。他相信资本的能力,他在勾勒着自己的帝国梦,可是梦终究是梦,看来他是无法实现了,后来引起学术上的探讨更加加剧了顾雏军的危机,随着证监会的介入和银行的收债,顾雏军已经到了穷途末路了。
黯然出局:成也资本,败也资本
2005年4月4日,湖北、江苏、安徽、广东四省证监局联合调查格林柯尔系的ST襄轴、亚星客车、美菱电器、科龙电器四家上市公司,由证监会稽查部门主导的20多人工作组正式进驻科龙展开调查。
2005年7月29日,已在北京奔走公关多时的顾雏军,在北京首都机场被警方带走。46岁的顾雏军由此出局。
2006年7月16日,证监会对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责任人的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行政处罚与市场禁入决定。其中,对顾雏军予以警告、30万元罚款,并实施永久性市场禁入。证监会同时发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披露了科龙电器案相关内容,从而揭开了顾雏军团队为科龙公司虚增利润涉嫌犯罪事实的一角。
2006年11月7日,由于追加指控和被告而被数度延期的顾雏军案在佛山中院正式开庭审理。
2008年1月30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犯挪用资金罪,总和刑期有期徒刑1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款680万元。
不仅如此,巨额的民事赔偿也未放过他。早在刑事判决到来之前,2007年9月13日,法院就一审判决顾雏军及格林柯尔公司向江西科龙合计赔偿1.65亿元。
2008年10月14日,法院又判决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及其旗下公司广东科龙合计赔偿1.8亿元。 至此,曾经叱咤家电江湖的顾雏军的命运暂时告一段落了。
据最高人民法院消息,4月10日(星期三)上午9:30,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将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公开宣判:顾雏军再审案宣判:改判有期徒刑5年!姜宝军等6人无罪。
顾雏军 视频截图
一、审判长 裴显鼎宣读判决书摘要:
2008年1月30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佛刑二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六十万元,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八十万元。被告人姜宝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被告人张宏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刘义忠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张细汉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严友松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晏果茹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刘科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曾俊洪无罪。
宣判后,顾雏军、姜宝军、刘义忠、张细汉、严友松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5日以(2008)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刑满释放后,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17年12月27日以(2016)最高法刑申271号再审决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28日至2月5日分别约谈顾雏军等原审被告人及辩护人,于5月18日召开庭前会议,于6月13日至1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庆东、刘小青、赵景川,助理检察员杨军伟出庭履行职务。顾雏军及其辩护人陈有西、童汉明,原审被告人姜宝军及其辩护人盛冲,原审被告人张宏及其辩护人马振彪,原审被告人张细汉及其辩护人张友学,原审被告人严友松及其辩护人李江、袁军,原审被告人晏果茹、刘科,证人魏五洲、谢伯阳,有专门知识的人刘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为了完善顺德格林柯尔的设立登记手续,降低无形资产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2002年5月至11月间,在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安排下,原审被告人刘义忠、姜宝军、张细汉等人采用将科龙电器1.87亿元在天津格林柯尔和顺德格林柯尔账户之间来回转账的方式,形成天津格林柯尔投资顺德格林柯尔6.6亿元的银行进账单,并制作顺德格林柯尔收到天津格林柯尔6.6亿元投资款的收据和顺德格林柯尔向天津格林柯尔购买制冷剂而预付6.6亿元货款的供货协议,据此,顺德市公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验资报告。根据该验资报告及天津格林柯尔董事会决议、顺德格林柯尔股东决议等不实证明文件,原顺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2年12月23日核准顺德格林柯尔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完成后,顾雏军将被置换的6.6亿元无形资产转作顺德格林柯尔的资本公积金。
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了修订,允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中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比例最高可达70%。
三、关于挪用资金的事实
(一)涉及科龙电器的2.5亿元和江西科龙的4000万元
2003年,原审被告人顾雏军为收购扬州亚星客车的股权,决定在江苏省扬州市申请设立以顾善鸿、顾雏军父子为股东的扬州格林柯尔,注册资本10亿元。其中,货币出资8亿元,无形资产出资2亿元。
同年6月18日,为筹集8亿元货币注册资本,时任科龙电器董事长的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在未经科龙电器和江西科龙董事会同意,且在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情况下,指示有关人员从科龙电器调动资金2.5亿元划入江西科龙的银行账户,指使时任江西科龙董事长兼总裁的原审被告人张宏从江西科龙筹集资金4000万元,由张宏具体负责,将该2.9亿元资金在江西科龙、江西格林柯尔和天津格林柯尔三家公司的临时银行账户间连续划转,并于当日转入天津格林柯尔在中国银行扬州分行开设的25897608093001账户(简称608账户)。同年6月18日至20日,顾雏军又指使张宏以江西格林柯尔的名义贷款约4亿元,连同从格林柯尔系其他公司调拨的1亿余元,采用相同的操作手法转入天津格林柯尔608账户。
同年6月20日,608账户内共有资金8.03亿元,原审被告人顾雏军指使原审被告人张宏等人将其中8亿元分两笔各4亿元划转至扬州格林柯尔验资账户。经验资后,扬州格林柯尔成立,其中顾雏军货币出资7亿元、无形资产出资2亿元,占90%股权;顾善鸿货币出资1亿元,占10%股权。同年6月23日、24日,顾雏军指示张宏等人将挪用科龙电器的2.5亿元和江西科龙的4000万元归还。
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及证据,原审认定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张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数额巨大的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主要理由如下:
1.原审被告人顾雏军指使原审被告人张宏挪用科龙电器2.5亿元和江西科龙4000万元,符合刑法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情形
在案的用款申请单、借款合同等书证,证人施准、刘从梦等人的证言及原审被告人姜宝军、张宏等人的供述证实,科龙电器的2.5亿元系原审被告人顾雏军指使从科龙电器申请用款,通过广东科龙冰箱账户转至江西科龙后再转出使用,还款时,江西科龙也是将该2.5亿元直接归还科龙电器;江西科龙的4000万元则是由张宏以江西科龙的名义向银行所贷款项。顾雏军作为科龙电器董事长,指使下属违规挪用科龙电器和江西科龙的巨额资金;张宏作为江西科龙董事长兼总裁,接受顾雏军指使,违规将涉案2.9亿元从江西科龙转至格林柯尔系公司,二人均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并实施了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
2.涉案2.9亿元被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用于注册成立扬州格林柯尔的个人出资,属于刑法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
在案的银行进账单、收款凭证、验资报告等书证证实,涉案2.9亿元从广东科龙冰箱和江西科龙转出后,在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张宏专门开设的江西科龙、江西格林柯尔、天津格林柯尔的临时银行账户间连续划转,资金流向清晰,且未混入其他往来资金,最终被转入扬州格林柯尔的验资账户,作为顾雏军的个人出资用于注册成立扬州格林柯尔。涉案资金的实际使用人是顾雏军个人,符合刑法关于“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的规定。
3.原审被告人顾雏军指使原审被告人张宏挪用2.9亿元用于公司注册资本的验资,属于刑法规定的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
在案的公司设立核定情况表等书证,证人林科、周健等人的证言及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张宏等人的供述证实,2003年,顾雏军为了收购扬州亚星客车的股权,决定设立扬州格林柯尔,并挪用涉案2.9亿元作为顾雏军的个人出资用于注册成立扬州格林柯尔。顾雏军指使张宏挪用2.9亿元资金归个人用于公司注册,是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作准备,属于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符合刑法关于挪用资金“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规定,且挪用数额巨大。
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及证据,针对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张宏及其辩护人关于本起挪用资金事实的辩解、辩护意见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的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1.根据《科龙电器关于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调查结果的公告》,无法得出科龙集团尚欠格林柯尔系公司巨额资金的结论
本案再审期间,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及其辩护人向本院提交《科龙电器关于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调查结果的公告》,认为依据该公告所载内容,科龙集团尚欠格林柯尔系公司2.93亿元,顾雏军使用科龙集团归还格林柯尔系公司的2.9亿元借款注册成立扬州格林柯尔,其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科龙电器关于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调查结果的公告》不能完整反映科龙集团与格林柯尔系公司之间的资金流向,且不能得出科龙集团欠格林柯尔系公司巨额资金的结论。
本院经再审查明,2005年12月1日,科龙电器委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对科龙电器及其主要的附属公司在2001年10月1日至2005年7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不正常且重大的现金流向进行调查,并于2006年1月23日发布《科龙电器关于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调查结果的公告》。该公告指出:“根据毕马威报告,科龙集团与格林柯尔系公司于调查期间内发生的不正常现金流向涉及现金流出金额人民币21.69亿元,现金流入金额人民币24.62亿元;与怀疑和格林柯尔系公司有关的公司发生的不正常现金流向涉及现金流出金额人民币19.02亿元,现金流入金额人民币10.17亿元”。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的调查结果是:“科龙集团于调查期间内与格林柯尔系公司或怀疑和格林柯尔系公司有关的公司之间进行的不正常现金净流出约为人民币5.92亿元,该现金净流出金额可能代表对科龙集团造成的最小损失。”
由此可见,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及其辩护人认为科龙集团尚欠格林柯尔系公司2.93亿元,是依据公告的前半段内容得出,即“科龙集团与格林柯尔系公司于调查期间内发生的不正常现金流向涉及现金流出金额人民币21.69亿元,现金流入金额人民币24.62亿元”。但事实上,公告还明确指出,在调查期间,科龙集团与格林柯尔系公司或怀疑和格林柯尔系公司有关的公司发生的不正常现金流向,涉及现金流出金额共计40.71(21.69+19.02)亿元,涉及现金流入金额共计34.79(24.62+10.17)亿元,科龙集团的不正常现金净流出额为5.92(40.71-34.79)亿元,且该5.92亿元可能代表对科龙集团造成的最小损失。因此,根据公告载明的调查结果,不能得出科龙集团欠格林柯尔系公司巨额资金的结论,相反,科龙集团还至少遭受了5.92亿元的巨额损失。顾雏军及其辩护人所提科龙集团欠格林柯尔系公司2.93亿元的辩解、辩护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提出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2.本起挪用2.9亿元归个人使用不属于科龙集团与格林柯尔系公司之间的正常资金往来
本案再审期间,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张宏及其辩护人提出,涉案2.9亿元是格林柯尔系公司与科龙集团之间的正常资金拆借,双方的资金往来有数百笔,在没有全面查清公司间资金往来总体状况的情况下,不能简单拎出一笔认定为挪用资金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涉案2.9亿元是被顾雏军挪归个人使用,与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存在本质区别。
本院经再审查明,自2002年顺德格林柯尔收购科龙电器股权后,科龙集团与格林柯尔系公司之间在未经董事会同意、没有任何贸易背景或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存在大量的不正常资金往来情形,且不正常转账凭证均作不入账处理。尽管原审被告人顾雏军是格林柯尔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拥有股权的顺德格林柯尔是科龙电器的控股股东,但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利,公司资金的支配和使用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公司的经营者,即使是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在未经董事会同意、没有任何贸易背景或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也不能擅自在关联公司之间调用资金,更不能将公司资金转归个人使用。本案中,涉案2.9亿元先是被顾雏军、张宏转入专门开设的临时账户,继而通过连续不断的走账来掩盖资金的真实来源,最终将2.9亿元作为顾雏军的个人出资汇入扬州格林柯尔的验资账户,其实质是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与公司之间的正常资金往来是性质截然不同的两种行为。无论公司之间有多少资金往来,都不允许经营者将公司的资金挪归个人使用。顾雏军个人无权擅自调用科龙集团和格林柯尔系公司的资金,更不能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相混淆。因此,顾雏军、张宏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提出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3.在向中国银行扬州分行贷款3.98亿元过程中,被“质押”的4亿元亦被汇入扬州格林柯尔验资账户
本案再审期间,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审被告人张宏用包含涉案2.9亿元在内的4亿元作为质押向中国银行扬州分行贷款3.98亿元,因质押的4亿元已被银行冻结,故不可能有两笔4亿元汇入扬州格林柯尔验资账户。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根据中国银行扬州分行分户账和相关票据等书证,2003年6月20日,包含涉案2.9亿元在内的4亿元保证金先被转入天津格林柯尔608账户,后从608账户汇入扬州格林柯尔验资账户。
本院经再审查明,2003年6月19日,原审被告人张宏根据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的指使,用包含涉案2.9亿元在内的4亿元资金作为保证金进行质押,向中国银行扬州分行贷款3.98亿元,并将该贷款转入天津格林柯尔608账户。次日,中国银行扬州分行将上述4亿元保证金退还至天津格林柯尔608账户,至此,608账户内共有资金8.03亿元,随后有两笔4亿元从该账户转入扬州格林柯尔验资账户。综上,涉案2.9亿元确系被顾雏军用于注册公司的个人出资。顾雏军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所提意见具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采纳。
4.挪用资金时间短、未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不影响挪用资金罪的成立
本案再审期间,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及其辩护人提出,顾雏军调用科龙集团资金的时间很短,且未给单位造成任何损失,可以不认为是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顾雏军指使原审被告人张宏等人挪用科龙电器和江西科龙2.9亿元用于注册成立扬州格林柯尔,其行为应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据此,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即构成挪用资金罪,没有挪用时间长短的限制,也不以造成单位经济损失为前提。原审被告人顾雏军指使原审被告人张宏挪用2.9亿元资金归个人使用,用于注册成立扬州格林柯尔,符合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应依法予以惩处。顾雏军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所提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二)涉及扬州亚星客车的6300万元
2005年3月至4月间,扬州亚星客车与扬州机电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扬州亚星客车将其持有的扬州柴油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扬柴公司)股权转让给扬州机电,扬州机电需向扬州亚星客车支付股权转让款及部分投资分红共计6404万元。其间,受原审被告人顾雏军指派,原审被告人姜宝军以扬州格林柯尔的名义向扬州机电借款,但被扬州机电法定代表人王大庆拒绝。2005年4月下旬,时任扬州亚星客车董事的姜宝军在未经扬州亚星客车董事会讨论的情况下,以扬州亚星客车的名义起草付款通知书交给王大庆,要求扬州机电在2005年4月26日前将本应支付给扬州亚星客车的股权转让款和部分投资分红中的6300万元划转到扬州格林柯尔的银行账户。同年4月25日,扬州机电根据该付款通知书要求,将6300万元支付给扬州格林柯尔。付款后,扬州机电收到扬州亚星客车6300万元的结算收据。同年4月26日、27日,该6300万元从扬州格林柯尔账户分别转至江苏格林柯尔和江西格林柯尔,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和公司借款。
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及证据,针对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姜宝军及其辩护人关于本起挪用资金事实的辩解、辩护意见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的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1.原审参照适用1998年司法解释,而未参照适用2002年立法解释,属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认为,扬州格林柯尔系原审被告人顾雏军个人完全控股并控制的私营公司,参照1998年5月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顾雏军、姜宝军挪用扬州亚星客车6300万元归扬州格林柯尔使用的行为,属于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的情形,构成挪用资金罪。但是,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出台《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作出了新的解释,只有符合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即:(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原审在认定顾雏军、姜宝军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时,未参照适用新的立法解释,确属不当。
2.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原审被告人姜宝军出具付款通知书的行为系请示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同意后实施
原审认定原审被告人姜宝军向扬州机电出具付款通知书系请示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同意后实施,并据此认定顾雏军具有指使姜宝军挪用资金的故意和行为。本院经再审查明,姜宝军仅在补充侦查期间有一次供认其出具付款通知书是经请示顾雏军同意后实施,而后一直供称其出具付款通知书是个人行为,顾雏军并不知情。而顾雏军始终辩解其只是让姜宝军向扬州机电借款,不知道姜宝军擅自向扬州机电出具付款通知书一事,且在案也无其他证据证实姜宝军出具付款通知书系请示顾雏军同意后实施。因此,原审认定顾雏军指使姜宝军挪用涉案资金的证据不足。
3.涉案资金始终在单位之间流转,无证据证实在资金流转过程中存在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的情形
在案证据证实,涉案6300万元从扬州机电转入扬州格林柯尔账户,并由扬州亚星客车出具结算收据后,被分别转至江苏格林柯尔1200万元、江西格林柯尔5100万元,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和公司借款。根据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扬州格林柯尔是独立公司法人,涉案6300万元是以扬州亚星客车的名义转至扬州格林柯尔使用,不是将资金从单位转至个人使用,也不是以个人名义将资金转至其他单位使用,不符合2002年立法解释规定的前二种情形。涉案6300万元虽然是以单位名义转至其他单位使用,但该资金始终在单位之间流转,无证据证实原审被告人姜宝军在资金流转过程中谋取了个人利益,故也不符合2002年立法解释规定的第三种情形。
综上,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姜宝军及其辩护人所提顾雏军并不知晓姜宝军向扬州机电出具付款通知书和涉案资金在单位之间流转,不属于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的辩解、辩护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所提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在案证据不能证实顾雏军等人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的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公司及其经营者必须强化规则意识和诚信意识,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本既是公司运作经营的基础,也是承担风险、偿还债务的基本保证。注册资本不实,不仅妨害公司登记的管理秩序,而且会给市场营商环境带来风险,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对公司注册资本类型、结构等的要求不断改变,相关法律法规会相应作出修改和调整,关于虚报注册资本社会危害性大小的评价标准也会发生改变。对于审判时相关法律法规已修改,违法性及社会危害程度明显降低的虚报注册资本情形,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和刑法谦抑性原则,可不认为是犯罪。本案中,原审认定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刘义忠、姜宝军、张细汉在申请顺德格林柯尔变更登记过程中,使用虚假证明文件以6.6亿元不实货币置换无形资产出资的事实存在,但顾雏军等人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系当地政府支持顺德格林柯尔违规设立登记事项的延续,未使公司的资本总额发生减损,而且,由于本案侦查期间公司法已经对包括无形资产在内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比例的上限作出了修改,由原来的20%提高至70%,使本案以不实货币置换的超出法定上限的无形资产所占比例由原来的55%降低至5%,故顾雏军等人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原审认定顾雏军、刘义忠、姜宝军、张细汉的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予以纠正。顾雏军、姜宝军、张细汉及其辩护人关于顾雏军等人的行为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关于顾雏军、刘义忠、姜宝军、张细汉虚报注册资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成立,本院均予以采纳。
证券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为核心要求的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础,也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有力手段。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不如实披露重要信息的行为,违背信息披露制度的根本要求,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损害股东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当然为法律所禁止。但根据本案发生时的刑法规定,只有该行为造成了“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危害后果,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本案中,原审认定科龙电器在2002年至2004年间将虚增利润编入财务会计报告予以披露的事实存在,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科龙电器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已经达到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程度,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证据裁判原则,依法不应追究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人的刑事责任。故原审认定顾雏军、姜宝军、张宏、严友松、晏果茹、刘科的行为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予以纠正。顾雏军、姜宝军、张宏、严友松、晏果茹、刘科及其辩护人关于原审认定科龙电器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证据不足,顾雏军等人的行为不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关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顾雏军等人的行为造成了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后果,对顾雏军等人应按无罪处理的意见成立,本院均予以采纳。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国家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产权和合法权益,依法惩治侵吞、瓜分、挪用国有、集体和非公有制企业财产的犯罪,建立平等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稳定的法治环境。公司、企业的经营活动必须遵纪守法,在合法合规中提高竞争力,公司、企业经营者要讲规矩,走正道,在诚信守法中创业发展。本案中,原审被告人顾雏军未经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擅自挪用上市公司科龙电器的巨额资金归个人使用,注册成立个人完全控股的公司,以收购扬州亚星客车等其他上市公司,不仅侵害了科龙电器的企业法人产权,损害了广大股民的切身利益,而且严重扰乱了资本市场秩序,对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造成了重大不良影响。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张宏挪用科龙电器2.5亿元和江西科龙4000万元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且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予以惩处。原审认定顾雏军、张宏挪用2.9亿元资金归个人使用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正确。顾雏军、张宏及其辩护人所提二人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所提原审认定顾雏军、张宏犯挪用资金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原审被告人姜宝军未经扬州亚星客车董事会讨论决定,擅自将扬州亚星客车6300万元挪用给扬州格林柯尔的事实存在,但原审认定原审被告人顾雏军指使姜宝军挪用资金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无证据证实姜宝军在挪用资金过程中谋取了个人利益。故原审认定顾雏军、姜宝军挪用扬州亚星客车6300万元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予以纠正。顾雏军、姜宝军及其辩护人所提二人在本起事实中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所提本起事实不应按犯罪处理的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
在挪用2.9亿元资金的共同犯罪中,原审被告人顾雏军提起犯意,指使他人挪用本单位数额巨大的资金归个人使用,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本案挪用资金时间较短,且未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张宏受顾雏军指使,帮助挪用资金,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原审综合考虑张宏的认罪态度等情节,已对其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罪责刑相当,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本院经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01号刑事裁定和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佛刑二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犯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部分;第二项对原审被告人姜宝军的定罪量刑部分;第三项对原审被告人张宏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第四项至第八项对原审被告人刘义忠、严友松、张细汉、晏果茹、刘科的定罪量刑部分。
二、维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佛刑二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部分;第三项对原审被告人张宏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的定罪量刑部分。
三、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已执行完毕)
四、原审被告人姜宝军无罪。
五、原审被告人刘义忠无罪。
六、原审被告人张细汉无罪。
七、原审被告人严友松无罪。
八、原审被告人晏果茹无罪。
九、原审被告人刘科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据网络资料显示,顾雏军,1959年出生于江苏泰县(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本科毕业于江苏工学院热能工程系,天津大学动力工程系硕士。是格林柯尔集团的创办人,曾于天津大学任教,是顾氏制冷剂的发明者。旗下控制科龙电器等五家上市公司。2005年1月登上了第二届“胡润资本控制50强”的榜首。首个中国内地富豪榜中国内地百富榜第83名。
案情回顾
2004年8月,“郎顾之争”爆发。学者郎咸平对顾雏军的并购行为提出质疑,称顾雏军大量挪用科龙电器的现金流完成各项收购,涉嫌违规。
2005年5月,顾雏军被立案侦查。2008年1月,广东佛山市中院对格林柯尔系掌门人顾雏军案一审作为判决,顾雏军因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被判12年有期徒刑,并处罚款680万元。
2006年9月11日,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顾雏军等人犯虚报注册资本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30日作出判决,认定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六十万元,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八十万元。对其他原审被告人也分别作出相应判决。
宣判后,顾雏军等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5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2年9月,顾雏军刑满释放后,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17年12月27日决定提审本案,由第一巡回法庭再审。
2017年12月28日,最高法宣布直接提审两起重大涉产权案件,分别涉及张文中和顾雏军。此前,最高法再审已经改判张文中无罪。
2018年6月13日,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在深圳公开开庭审理顾雏军等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当天的庭审时间长达15个小时。
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顾雏军等人在调整完善注册资本结构过程中实施了虚报注册资本行为,但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尚属行政违法范畴,不构成犯罪;
科龙电器2002年至2004年每年年底通过压货方式进行虚假销售,导致其公开披露的年度财会报告含有虚假成分,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造成了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后果,对顾雏军等人的行为,应按无罪处理;顾雏军等人挪用科龙电器和江西科龙合计2.9亿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裁判相关部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顾雏军等人挪用扬州亚星客车6300万元的基本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且在案证据不能证实顾雏军等谋取了个人利益,不构成挪用资金罪。法庭辩论结束后,各原审被告人分别作了最后陈述。
各方观点
中央政法委旗下微信公号“长安剑”当时曾这么评价顾雏军案再审:再审顾雏军,并不是以法为名走个流程,为给顾雏军“摘帽”而“摘帽”,刻意树立一个保护产权的“里程碑”,而是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用证据还原事实,给顾雏军,给他代表的企业家,给关注这起案件的所有人一个明明白白的交代!
“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号当时也发文称,这次庭审,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被告人的意见,充分展示了各方证据,是对审判中心主义的生动实践。无论此案最终如何判决,该庭审模式都做到了看得见的公平正义,是满足公众知情权,提升司法公信的标杆。
2019年4月9日,最高法宣判顾雏军等人再审一案前夜,顾雏军对记者表示:“现在让我谈财产、赔偿或者以后的规划,我现在也没心情跟你说。过去的、未来的,所有一切,都是基于案件能够平反,等案件有了结果,我会好好和你聊聊。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综合:最高法网站、人民法院报微信、澎湃新闻
顾雏军神话破灭。
案例点评:
顾郎之争引发整个经济学界的争论,成为空前关注的热点,历时9个月之后,以郎咸平大获全胜而收场。格林柯尔的危机高潮有两个:一是郎咸平的分析文章,二是德勤宣布与格林柯尔分道扬镳。但是很显然,格林柯尔的两次危机公关都极端失败。说顾雏军是危机公关的傻子一点都不过分
一、顾雏之争:
在持续20年的高增长之后,中国经济的私有化进程,由于缺乏法律、市场监管、社会监督、金融服务等方面体系建设方面的支撑,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许多社会问题,如腐败、贫富分化加速等。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郎咸平关于国企“私有化”改制的并非新鲜的批评,能够“一石激起千层浪”?
郎咸平,人称“郎监管”为中小投资者大声疾呼,大胆质疑股市中的种种怪现象。此间有媒体称,郎咸平之“骂”名之于大陆财经界,可追当年李敖先生之于台湾政界!有人说他是敢于直言的斗士,有人说代表了中国知识分子的良知,也有人说他是“疯子”经济学家。“郎监管”、“斗士”、“教父”;“流氓教授”、“三无教授”……褒贬不一。郎咸平则自认是《皇帝的新装》里面那个敢于说真话的孩子。
当郎咸平把针对被质疑企业的财务数据分析结果不断向媒体批露,从而造成这些企业在舆论上的被动和股市上的下跌时,对所有被质疑企业而言,这无疑是一场危机。实际上,郎咸平此次挥剑所指,并非格林柯尔一家,另外还有海尔、TCL。但是三家采取的危机公关招数去截然不同:
招数一:吸星大法。吸星大法的绝窍在于无论对方使多凶猛的力,用多怪异的招,都被自已无声无息地吸纳了。就海尔MBO事件,郎咸平“四问海尔管理层”,认为海尔避开地方政府“看管”,海尔在玩MBO猫鼠游戏。对此海尔是除了略微解释一下“持股会”之外,态度非常明确,我做我的企业,把企业搞好了,业绩说明一切。这种态度无疑是明智的。毕竟海尔无论是集团积极上市,还是内部改革改制方面,都不允许有半点闪失。因此海尔采用吸星大法,沉默是金,不做应对。
招数二:太极拳。太极拳的精要在于以柔克刚,以阴制阳。郎咸平认为TCL创业的22年,李东生由几乎身无分文演变到身价近12亿元,成为TCL改革的最大受益者。TCL发展的过程实际是国有资产逐步流向个人的过程。被炮轰之后,TCL集团则向媒体发来6点意见质疑郎咸平的报告。不过,TCL集团明确表示,这些意见是董秘陈华明个人的,不代表公司,公司董事长李东生也不对此回应。与此同时,TCL积极积极与郎咸平、机构投资者、媒体积极地进行沟通,使信息更加充分和透时,甚至TCL的董秘还跟郎咸平在电视上做“秀”——互送书籍,共同做节目。TCL的太极术可谓出神入化,最后终于避开了郎的锋芒。
招数三:降龙十八掌。降龙十八掌的要义在于对对手绝不手软,攻势凌历,招招欲置对手于此地。可惜用此招来应对独立学者造成的舆论危机,却是灾难性的后果。而这几年在资本市场一直上演好莱圬巨片的顾雏军,尤其在改善了与媒体关系之后,一直是“指点江山,激扬文字”状。针对郎咸平的质疑可谓“士可杀,不可辱”,与郎咸平非要来个鱼死网破不可,起诉、谩骂、诉苦、召开新闻发布会,挖郎的丑闻,但却弄巧成拙,置企业和自身于风尖浪口,成了人民战争的靶子。虽然后来顾雏军幡然省悟,不再口无遮拦但为时已晚,早已遍体鳞伤。
二、德勤分手事件:
在德勤宣布不再担任格林柯尔的会计师之后,格林柯尔召开新闻发布会,与其说是新闻发布会,还不如说是拙劣的遮丑会,没有表现出丝毫的坦然和诚意,不仅没起到灭火的作用,倒是火上浇油。请看格林柯尔在新闻发布上的几计:
1、金蝉脱壳计:关键人物都躲起来。但这是不是会更加惹人联想?
2、暗渡陈仓计:在会上大谈科龙发展势头如何喜人,而对媒体和公众关心的证监会调查及德勤分手之事,是推托或回避。以为我们的眼睛看不见呢?
3、瞒天过海计:对科龙的巨幅亏损和董事是否被限制自由的疑问,则断然否认,企图瞒天过海。你以为谁是傻子啊?
笔者曾就危机公关总结了5S原则,
1、承担责任原则(SHOULDERTHEMATTER):危机发生后,公众会关心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利益的问题,利益是公众关注的焦点,因此无论谁是谁非,企业应该承担责任。即使受害者在事故发生中有一定责任,企业也不应首先追究其责任,否则会各执已见,加深矛盾,引起公众的反感,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另一方面是感情问题,公众很在意企业是否在意自已的感受,因此企业应该站在受害者的立场上表示同情和安慰,并通过新闻媒介向公众致歉,解决深层次的心理、情感关系问题,从而赢得公众的理解和信任。
2、真诚沟通原则(SINCERITY):企业处于危机漩涡中时,是公众和媒介的焦点。你的一举一动都将接受质疑,因此千万不要有侥幸心理,企图蒙混过关。而应该主动与新闻媒介联系,尽快与公众沟通,说明事实真相,促使双方互相理解,消除疑虑与不安。
真诚沟通是处理危机的基本原则之一。这里的真诚指“三诚”,即诚意、诚恳、诚实。如果做到了这“三诚”,则一切问题都可迎刃而解。
1)诚意。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公司的高层应向公众说明情况,并致以歉意,从而体现企业勇于承担责任、对消费者负责的企业文化,赢得消费者的同情和理解。
2)诚恳。一切以消费者的利益为重,不回避问题和错误,及时与媒体和公众沟通,向消费者说明消费者的进展情况,重拾消费者的信任和尊重。
3)诚实。诚实是危机处理最关键也最有效的解决办法。我们会原谅一个人的错误,但不会原谅一个人说谎。
3、速度第一原则(SPEED)
好事不出门,坏事行千里。在危机出现的最初12-24小时内,消息会象病毒一样,以裂变方式高速传播。而这时候,可靠的消息往往不多,充斥着谣言和猜测。公司的一举一动将是外界评判公司如何处理是这次危机的主要根据。媒体、公众及政府都密切注视公司发出的第一份声明。对于公司在处理危机方面的做法和立场,舆论赞成与否往往都会立刻见于传媒报道。
因此公司必须当机立断,快速反应,果决行动,与媒体和公众进行沟通,从而,迅速控制事态,否则会扩大突发危机的范围,甚至可能失去对全局的控制。危机发生后,能否首先控制住事态,使其不扩大、不升级、不蔓延,是处理危机的关键。
4、系统运行原则(SYSTEM)
在逃避一种危险时,不要忽视另一种危险。在进行危机管理时必须系统运作,绝不可顾此失彼。只有这样才能透过表面现象看本质,创造性地解决问题,化害为利。
危机的系统运作主要是做好以下几点:
1)以冷对热、以静制动:危机会使人处于焦燥或恐惧之中。所以企业高层应以"冷"对"热"、以"静"制"动",镇定自若,以减轻企业员工的心理压力。
2)统一观点,稳住阵脚:在企业内部迅速统一观点,对危机有清醒认识,从而稳住阵脚,万众一心,同仇敌忾。
3)组建班子,专项负责:一般情况下,危机公关小组的组成由企业的公关部成员和企业涉及危机的高层领导直接组成。这样,一方面是高效率的保证,另一方面是对外口径一致的保证,使公众对企业处理危机的诚意感到可以信赖。
4)果断决策,迅速实施:由于危机瞬息万变,在危机决策时效性要求和信息匮乏条件下,任何模糊的决策都会产生严重的后果。所以必须最大限度地集中决策使用资源,迅速做出决策,系统部署,付诸实施。
5)合纵连横,借助外力。当危机来临,应充分和政府部分、行业协会、同行企业及新闻媒体充分配合,联手对付危机,在众人拾柴火焰高的同时,增强公信力、影响力。
6)循序渐进,标本兼治:要真正彻底地消除危机,需要在控制事态后,及时准确地找到危机的症结,对症下药,谋求治"本"。如果仅仅停留在治标阶段,就会前功尽弃,甚至引发新的危机。
5.权威证实原则(STANDARD)
争取权威的支持包括三个方面:
1、充分发挥和随时调动新闻媒体的权威传播功能。现代社会中新闻媒体的媒体的影响越来越大,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形成一股谁也无法忽视的力量。在危机中和危机后,企业应该处理好与新闻媒体的关系,尽量争取主要媒体记者和编辑的信任与支持,得到新闻媒体公正对待的机会,这将有利于引导舆论并转化负面舆论的不利影响,对企业未来的成功是很重要的。如果企业本身没有过错,还可以借助记者的参观访问,把企业的真实的一面通过记者报道说出去,也是很多的新闻公关策划思路。
2、争取权威机构的支持。危机发生后,消费者必然会对企业的服务与产品产生怀疑和恐惧心理,特别是在这个舆论导向多元化的时代。这时,如果企业能够和政府机关、行业协会等公正、权威机构保持坦诚合作,得到他们的认可,通过他们发布有利于企业的权威信息,可以重新唤起公众和消费者对企业的信任,加快解决危机的步伐。
3、消费者代表的支持。由消费者实话实说比你自已说一万遍也管用。
从危机公关的5S原则来讲,顾雏军做得好的是什么呢?
1)速度第一原则:郎咸平的“爱国者”导弹刚打过来了,顾雏军的“飞毛腿”就开始拦截。
2)系统运行原则:又是打官司,又是开研讨会,不亦乐乎
3)权威证实原则:重量级的经济学家和政府官员是“你方唱罢我登场”
但问题是,另两个最基本的原则却没有做到:
1)承担责任原则:顾雏军试图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
2)真诚沟通原则:顾雏军除了隐瞒就是欺骗。
曾有哲学家说过:成功者都是疯子。但事实往往是:疯子和傻子只有一步之遥。我们不妨想想:如果顾雏军不发射他的“飞毛腿”导弹,不把这个事件闹得风风雨雨,结果又会是什么呢?不去评价顾雏军“在国进民退中狂欢”的道德与行为,再次感叹:顾雏军,的的确确是资本玩家的疯子,危机公关的傻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