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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取样是如何进行的?

2023-04-04 17:55 作者:天同源工程咨询  | 我要投稿

见证取样是监理管理手段之一。见证是指由监理工程师现场监督承包单位某工序全过程完成情况的活动。见证取样则是指对工程项目使用的涉及结构安全的材料、半成品、构配件的现场取样、工序活动效果的检查实施见证的监督活动。

见证取样的频率,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施工承包合同中如有明确规定的,执行施工承包合同的规定。实行见证取样,绝不代替承包单位应对材料、构配件进场时必须进行的自检。自检频率和数量要按相关规范要求执行。


见证取样的数量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样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见证取样的范围

按规定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8、用于道路路基及面层的材料或试件;

9、市政工程中,业主或监理单位项目总监认为与质量密切相关的材料或构件;

10、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新规特别强调了见证取样的新要求:明确见证取样检测试样唯一性办法,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见证人员的的要求更加具体,细化检测试样的要求,明确见证取样和送检要求。

见证取样新规要求

旧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第十三条 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新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

第十九条 提供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检测试样的符合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检测试样应当具有清晰的、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封志。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施工人员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监督下现场取样。

第二十条 现场检测或者检测试样送检时,应当由检测内容提供单位、送检单位等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当由送检人员、见证人员等签字确认。

检测机构接收检测试样时,应当对试样状况、标识、封志等符合性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

第二十一条 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等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检测报告中应当包括检测项目代表数量(批次)、检测依据、检测场所地址、检测数据、检测结果、见证人员单位及姓名等相关信息。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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