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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著作权法研究】1.1.5 法条翻译 《著作权法》第五章

2022-07-07 16:01 作者:Happievening  | 我要投稿

第五章 因著作权等的限制而使用时的补偿金

第一节 私人录音录像补偿金

(收取私人录音录像补偿金的权利的行使)

第一百零四条之二 收取第三十条第三项(包括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参照适用的情形。本节下同。)的补偿金(本节下称“私人录音录像补偿金”。)的权利,如存在出于为享有收取私人录音录像补偿金的权利者(下一项和下一条第四号称“权利者”。)行使其权利的目的而设立的团体,且按照下列的私人录音录像补偿金的种类,其为在取得其同意后由文化厅长官指定的全国唯一的团体(本节下称“指定管理团体”。),则分别仅可由该指定管理团体行使。

    一 以私人使用为目的进行的录音(专为同录像一同进行的除外。下一条第二号(一)和第一百零四条之四称“私人录音”。)相关的私人录音录像补偿金

    二 以私人使用为目的进行的录像(包括专为录音一同进行的录像。下一条第二号(二)和第一百零四条之四称“私人录像”。)相关的私人录音录像补偿金

2 依据上一项的规定受到指定的,指定管理团体拥有为权利者而以自己的名义就收取私人录音录像补偿金的权利实施相关的裁判上或裁判外的行为的权限。

(指定的标准)

第一百零四条之三 文化厅长官,对于不满足下列条件的团体,不得进行上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指定。

    一 为一般社团法人。

    二 对于上一条第一项第一号所列的私人录音录像补偿金,由(一)、(三)和(四)所列的团体构成,对于同项第二号所列的私人录音录像补偿金,由(二)至(四)所列的团体构成。

        (一) 由就私人录音的作品享有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权利者构成的团体(包括其联合体。),且其可以代表在国内就私人录音的作品享有同条规定的权利者的利益。

        (二) 由就私人录像的作品享有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权利者构成的团体(包括其联合体。),且其可以代表在国内就私人录像的作品享有同条规定的权利者的利益。

        (三) 由相当人数的在国内从事表演者构成的团体(包括其联合体。)

        (四) 由相当人数的在国内从事商业录音制品的制作者构成的团体(包括其联合体。)

    三 上一号(一)至(四)所列的团体满足下列条件。

        (一) 不以营利为目的。

        (二) 其成员可任意加入和退出。

        (三) 其成员在决议权和选举权上相互平等。

    四 具备准确开展为权利者行使收取私人录音录像补偿金的权利的业务(包括第一百零四条之八第一项的事业相关的业务。本节下称“补偿金相关业务”。)所必要的能力。

(私人录音录像补偿金支付的特例)

第一百零四条之四 购买第三十条第三项所述政令规定的机器(本条下和下一条称“特定机器”。)或存储介质(本条下和下一条称“特定存储介质”。)者(仅限在该特定机器或特定存储介质供零售后最初的购买者。),在购买时,如指定管理团体要求一次性支付第一百零四条之六第一项就该特定机器或特定存储介质规定的私人录音录像补偿金,作为使用该特定机器或特定存储介质进行私人录音或私人录像的私人录音录像补偿金的,应支付该私人录音录像补偿金。

2 依据上一项的规定支付了私人录音录像补偿金者,可以在向指定管理团体证明该支付涉及的特定机器或特定存储介质专为供私人录音和私人录像以外的用途使用后,请求其返还该私人录音录像补偿金。

3 使用依据第一项的规定收到支付请求而支付了私人录音录像补偿金的特定机器,在依据同项的规收到支付请求而支付了私人录音录像补偿金的特定存储介质中进行了私人录音或私人录像者,不依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在进行该私人录音或私人录像时,不需支付私人录音录像补偿金。但是,该特定机器或特定存储介质是依据上一项的规定受到私人录音录像补偿金的返还的,不受此限。

(制造商等的协助义务)

第一百零四条之五 依据上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指定管理团体请求进行私人录音录像补偿金的支付的,从事特定机器或特定存储介质的制造或进口者(下一条第三项称“制造商等”。)应对该私人录音录像补偿金支付的请求和其收取进行必要的协助。

(私人录音录像补偿金的数额)

第一百零四条之六 依据第一百零四条之二第一项的规定由指定管理团体行使收取私人录音录像补偿金的权利的,指定管理团体应规定私人录音录像补偿金的数额,并取得文化厅长官的认可。拟对其进行变更的,亦同。

2 取得上一项的认可的,私人录音录像补偿金的数额,不依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而为取得认可的数额。

3 指定管理团体,在进行依据第一百零四条之四第一项的规定请求支付私人录音录像补偿金涉及的第一项的申请时,应事先听取可以代表制造商等的意见的制造商等团体的意见。

4 文化厅长官,如就第一项的认可的申请涉及的私人录音录像补偿金的数额,在考虑第三十条第一项(包括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参照适用的情形。)和第一百零四条之四第一项的规定的宗旨、录音或录像涉及的通常的使用费的数额或其他事项后,认为并非合适的,不得进行该认可。

5 文化厅长官拟进行第一项的认可,应咨询文化审议会。

(补偿金相关业务的执行相关的规程)

第一百零四条之七 指定管理团体拟开展补偿金相关业务的,应规定执行补偿金相关业务的规程,并向文化厅长官备案。拟对其进行变更的,亦同。

2 上一项的规程,应包含私人录音录像补偿金(仅限基于第一百零四条之四第一项的规定接受支付的补偿金。)的分配相关的事项。指定管理团体应考虑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宗旨后,规定该分配相关的事项。

(著作权等保护相关的事业等的支出)

第一百零四条之八 指定管理团体,应支出相当于私人录音录像补偿金(仅限基于第一百零四条之四第一项的规定接受支付的补偿金。)的数额中,由政令规定的百分之二十以内的数额,用以资助著作权和著作邻接权的保护事业和振兴与普及作品的创作事业。

2 文化厅长官拟起草或修正上一项的政令,应咨询文化审议会。

3 文化厅长官认为对保障第一项的事业相关的业务的正确运营是必要的,可以就指定管理团体的该业务进行监督上所必要的命令。

(报告的征收等)

第一百零四条之九 文化厅长官认为对保障指定管理团体的补偿金相关业务的正确运营是必要的,可以指示指定管理团体作出补偿金相关业务的报告,或要求其提交账簿、文件或其他资料,或进行必要的劝告,使其改善补偿金相关业务的执行方法。

(政令委任)

第一百零四条之十 除本节规定之外,有关指定管理团体和补偿金相关业务的必要事项,由政令规定。

第二节 教学目的公众传播补偿金

第一百零四条之十一 收取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包括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参照适用的情形。第一百零四条之十三第二项和第一百零四条之十四第二项同。)的补偿金(本节下称“教学目的公众传播补偿金”。)的权利,如存在出于为享有收取教学目的公众传播补偿金的权利者(下一项和下一条第四号称“权利者”。)行使其权利的目的的团体,且其为取得其同意后由文化厅长官指定的全国唯一的团体(本节下称“指定管理团体”。)的,仅可由该指定管理团体行使。

2 依据上一项的规定受到指定的情形下,指定管理团体享有为权利者而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收取教学目的公众传播补偿金的权利相关的裁判上或裁判外的行为的权限。

(指定的标准)

第一百零四条之十二 文化厅长官,对于不满足下列条件的团体,不得进行上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指定。

    一 为一般社团法人。

    二 其成员为下列的团体。

        (一) 就第三十五条第一项(包括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参照适用的情形。下一条第四项同。)的公众传播(属于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的公众传播的除外。本节下称“教学目的公众传播”。)的作品享有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权利者构成的团体(包括其联合体。),且其可以代表在国内就教学目的公众传播的作品享有同项规定的权利者的利益。

        (二) 就教学目的公众传播的表演享有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九十二条之二第一项规定的权利者构成的团体(包括其联合体。),且其可以代表在国内就教学目的公众传播的表演享有这些规定所规定的权利者的利益。

        (三) 就教学目的公众传播的录音制品享有第九十六条之二规定的权利者构成的团体(包括其联合体。),且其可以代表在国内就教学目的公众传播的录音制品享有同条规定的权利者的利益。

        (四) 就教学目的公众传播的播送享有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和第九十九条之二第一项规定的权利者构成的团体(包括其联合体。),且其可以代表在国内就教学目的公众传播享有这些规定所规定的权利者的利益。

        (五) 就教学目的公众传播的有线播送享有第一百条之三和第一百条之四规定的权利者构成的团体(包括其联合体。),且其可以代表在国内就教学目的公众传播的有线播送享有这些规定所规定的权利者的利益。

    三 上一号(一)至(五)所列的团体分别满足下列的条件。

        (一) 不以营利为目的。

        (二) 其成员可任意加入和退出。

        (三) 其成员在决议权和选举权上相互平等。

    四 具备准确开展为权利者行使收取教学目的公众传播补偿金的权利的业务(包括第一百零四条之十五第一项的事业相关的业务。本节下称“补偿金相关业务”。)所必要的能力。

(教学目的公众传播补偿金的数额)

第一百零四条之十三 依据第一百零四条之十一第一项的规定由指定管理团体行使收取教学目的公众传播补偿金的权利的,指定管理团体应规定教学目的公众传播补偿金的数额,并取得文化厅长官的认可。拟对其进行变更的,亦同。

2 取得上一项的认可的,教学目的公众传播补偿金的数额,不依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而为取得认可的数额。

3 指定管理团体在申请第一项的认可时,应事先听取可进行教学目的公众传播的开设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教育机构的开设者的团体的代表者的意见。

4 文化厅长官,如就第一项的认可的申请涉及的教学目的公众传播补偿金的数额,在考虑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宗旨、公众传播(对于自动公众传播,包括传播可能化。)涉及的通常的使用费的数额和其他事项后,认为并非合适的,不得进行该认可。

5 文化厅长官拟进行第一项的认可,应咨询文化审议会。

(补偿金相关业务的执行相关的规程)

第一百零四条之十四 指定管理团体拟开展补偿金相关业务的,应规定执行补偿金相关业务的规程,并向文化厅长官备案。拟对其进行变更的,亦同。

2 上一项的规程,应包含教学目的公众传播补偿金的分配相关的事项。指定管理团体应考虑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宗旨后,规定该分配相关的事项。

(著作权等保护相关的事业等的支出)

第一百零四条之十五 指定管理团体,应考虑教学目的公众传播的作品等的使用情况、教学目的公众传播补偿金的分配相关的事务所需的费用和其他事项后,支出相当于教学目的公众传播补偿金的总额中,相当于依据政令计算出的数额,用以资助著作权和著作邻接权的保护事业和振兴与普及作品的创作事业。

2 文化厅长官拟起草或修正上一项的政令,应咨询文化审议会。

3 文化厅长官认为对保障第一项的事业相关的业务的正确运营是必要的,可以就指定管理团体的该业务进行监督上所必要的命令。

(报告的征收等)

第一百零四条之十六 文化厅长官认为对保障指定管理团体的补偿金相关业务的正确运营是必要的,可以指示指定管理团体作出补偿金相关业务的报告,或要求其提交账簿、文件或其他资料,或进行必要的劝告,使其改善补偿金相关业务的执行方法。

(政令委任)

第一百零四条之十七 除本节规定之外,有关指定管理团体和补偿金相关业务的必要事项,由政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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