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虚假合同?湖北夺冠教育带大家辨别
前几天湖北夺冠教育给大家讲述了一起关于虚假合同的案件,该案件告诉我们一个教训,就是收货单不能随便签字,签字是实际履行的重要证据。

买家申请再审,原判决事实认定不清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二审认定申请人实际取得了合同标的物商品所有权缺乏证据证明。
二审未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对案件事实作出错误认定。
本案的基本事实是:卖家店铺和中间商通过虚构交易实现融资贷款的目的,申请人“刷账单”,制造业绩。它们是以看似合法的交易形式掩盖虚假交易和非法贷款的非法目的。
卖家店铺和中间商之间没有虚构交易,也没有真正的交易关系。
卖家店铺和中间商之间的真正目的是融资贷款,申请人在中间“刷单”,创造业绩。原审适用法确实存在错误。

由于缺乏证据证明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对案件事实进行了错误认定,导致法律适用错误。
下列法律应当适用原审作出正确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原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华源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原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买卖合同无效。
原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买卖合同无效。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十九条所反映的法律原则,本案交易因构成虚假意思而无效。

最后该案件的判决结果就是这样,湖北夺冠教育在这里想提醒我们所有电商人,在遇到目的不明,有些蹊跷的情况,我们一定要擦亮双眼,千万不能被骗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