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当事人】
原告:何某1
被告:何某2
【查明的案件事实】
1.原告何某1与被告何某2系父女关系。原告母亲汤某1于2019年10月25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该院于2020年4月7日作出(2019)沪0112民初某号民事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后被告何某2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9月2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沪01民终某号民事判决驳回被告何某2上诉,维持原判。
2.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2民初某号民事判决书主文载明:“……二、原被告婚生女儿何某1、汤某2随原告汤某1共同生活,被告何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从2019年10月起至2020年3月止的抚养费42,000元(一审诉讼阶段),并从2020年4月起每月10日前,支付何某1的抚养费3,500元(至何某1 18周岁时止),支付汤某2的抚养费3,500元(至汤某2 18周岁时止);……”。

被告何某2已按上述判决支付原告抚养费至2021年12月2日原告年满十八周岁当日。原、被告另确认,被告已支付原告2021年12月抚养费226元。
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2民初41156号民事判决书载明:“……另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购买了罗锦路房屋一套,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2020年2月29日,原被告与案外人李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将罗锦路房屋出售,售价625万元。李某已经支付150万元,余款将分别于2020年5月31日前支付314万,申请贷款后支付159万元,房屋交付时支付2万元。上述款项均付至被告账户。被告在收到首笔房款150万元后,清偿了中信银行的房屋贷款本息951,366.92元,支付了房屋交易中介费62,500元,……。”离婚诉讼后,案外人李某已向被告支付剩余房屋出售款。被告已将剩余房屋出售款按照上述判决中确认的被告何某2 42%、原告母亲汤某1 58%的比例与原告母亲汤某1进行了分割。
4.原告何某1于2021年8月11日被上海市A学校动物医学专业录取,现在该校就读。原告何某1的学制为5年中高职教育贯通模式。其中,前三年按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进行管理,高职阶段按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学籍进行管理。

5.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2民初某号民事判决书查明被告何某22019年的税后收入约为40万元。审理中,被告自述2020年度税前收入为439,000元,2021年度税前收入为255,000元。
审理中,因原、被告就抚养费支付标准各执己见,致本院调解不成。
【原告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何某2补付自2021年12月3日至2022年6月的抚养费共计24,274元;2、要求被告自2022年7月起按照每月3,5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抚养费至2026年6月止。
事实理由:原告何某1系被告何某2之女。被告何某2与原告母亲汤某1于2020年4月7日经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该案判决中原告何某1在父母离婚后随母亲汤某1共同生活,并由被告何某2按每月3,5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至原告十八周岁时止。在判决后,被告按照判决支付了原告抚养费至原告十八周岁当天。原告提出,因原告之前出国留学等原因,致使其于2021年6月才初中毕业,并于2021年8月被上海市A学校动物医学专业录取,学制为5年中高职贯通模式,计划于2026年6月毕业。原告认为,其虽年满18岁,但目前尚在中职就读,不能独立生活,且原告本身身患疾病,需要就医,故要求判如诉请。

【被告答辩意见】
对于原告所述双方父女关系,其与前妻汤某1离婚诉讼情况以及离婚后抚养费支付情况均认可无异议。被告认为本案诉讼并非原告何某1真实意思表示,系原告母亲汤某1的意思。被告提出,其与前妻汤某1共生育两个女儿,根据离婚诉讼的判决其现在仍需支付小女儿每月3,500元的抚养费,且其已经重新组建家庭。但其因常年诉讼拖累及照顾高龄母亲等原因已于2021年2月辞去原有工作,致使其收入锐减,故即使本案系原告何某1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已无法按照离婚判决中确认的抚养费标准支付原告抚养费。被告另提出,原告现就读学校有学费、住宿费免费政策以及相关奖励资助政策,同时原告所患的脊柱侧弯疾病在前期亦获得痊愈,故原告的日常开支并不大。综上,其不同意原告诉请,其愿意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十八周岁后至原告中专阶段学业结束期间的抚养费。

【案件焦点】
本院认为,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现原告何某1于2021年8月被上海市A学校录取,并按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进行管理,根据法律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现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在其年满十八周岁后继续支付其抚养费,被告亦表示愿意支付,故对于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焦点为:一、被告何某2继续支付原告何某1的抚养费标准;二、被告何某2继续支付原告抚养费的期限长短。
【法院裁判观点】
关于争议焦点一。被告何某2主张其自2021年起因工作变化,其收入大幅减少。现其仍需支付另一女儿汤某2每月3,500元的抚养费以及赡养高龄母亲,同时考虑到其已重新组建家庭,故其已经无力再按照之前离婚判决所确定的每月3,500元的标准继续支付原告抚养费。被告主张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继续支付原告十八周岁后的抚养费。本院认为,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本案中,被告何某2在离婚时经人民法院判决按照每月3,5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抚养费,现其以收入减少以及家庭开支增加等原因要求降低抚养费的标准。但本院注意到,在被告与前妻汤某1的离婚案件中,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查明被告及其前妻汤某1于2020年2月29日将两人名下位于罗锦路的房屋以625万的价格出售。且被告在本案庭审中亦确认在离婚案件结束后收到了上述房屋出售款,并在扣除清偿房屋贷款95万余元以及房屋交易中介费6万余元后,与前妻汤某1按照被告何某242%、前妻汤某152%的比例进行分割。且根据被告在本案中自述2021年度其税前收入达到25.5万元。由此可见,被告虽表示其因工作变化面临失业与收入锐减的风险,但其仍具有相当的经济实力。故对于被告主张降低抚养费标准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同时,原告现主张的每月3,500元的抚养费标准系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充分考量了被告的收入情况以及原告当时的生活及学习情况及本市平均收入水平而确定。现原告业已初中毕业并进入了中专教育阶段学习,现其要求被告继续按照上述抚养费标准补付与支付抚养费,本院认为原告的该项主张较为合理,且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原告主张其现在就读于上海市A学校动物医学专业,其学制为5年中高职贯通教育模式,预计于2026年6月毕业,故其要求被告补付自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自2022年6月的抚养费并自2022年7月起按月支付抚养费至2026年6月时止。被告则认为,原告就读的学校专业虽为5年中高职贯通教育模式,但根据该专业招考说明,其中前三年按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进行管理,高职阶段按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学籍进行管理。因此,被告仅需支付原告前三年按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进行管理期间的抚养费,即补付自原告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至2022年6月的抚养费并自2022年7月起按月支付抚养费至2024年6月时止。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该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因此,对于被告的该项主张,本院认为其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因审理中原、被告一致确认被告之前的抚养费支付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当日即2021年12月2日,且2021年12月被告已支付原告抚养费226元。故被告应某每月3,500元的标准补付原告自2021年12月3日至2022年6月抚养费共计24,274元。同时,被告自2022年7月起按每月3,5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抚养费至2024年6月止。
【判决结果】
一、被告何某2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补付原告何某1抚养费(自2021年12月3日起至2022年6月止)24,274元;
二、被告何某2应自2022年7月起按照每月3,5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何某1抚养费至2024年6月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7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203.5元,由被告何某2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