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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地铁1号线1·22侵限事故调查公布,社会影响较大,多人被处理

2021-06-28 22:27 作者:中国基建报  | 我要投稿

南宁讯   6月28日,本报记者从南宁市应急管理局获悉,曾引发较大社会关注的南宁市地铁1号线百花岭至埌东客运站下行区间“1·22”侵限事故调查报告已于近日公布。

报告显示:2021年1月22日下午15时42分,因道路地质勘察施工,南宁市轨道交通1号线百花岭至埌东客运站下行区间公里标K27+900米处隧道被地质勘察机械钻穿,发生地铁侵限事故,造成轨道交通1号线短时关闭停运,直接经济损失306.65万元,社会影响较大。

一、基本情况

(一)涉事项目概况。

1.南宁市轨道交通1号线。

2021年1月22日,因南宁市凤岭片区路网完善工程D区道路(凤岭24号路)补充勘察钻探施工,导致该线埌东客运站至百花岭站区间下行线公里标K27+900米处隧道管片被钻穿,发生地铁侵限事故。

2.南宁市凤岭片区路网完善工程D区道路(凤岭24号路)工程。

2021年1月22日,造成地铁侵限事故的涉事路段为南宁市凤岭片区路网完善工程D区道路(凤岭24号路)工程补充勘察项目,项目位于凤岭24号路K0+700-760段工程施工红线范围内。建设单位为南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补充勘察单位为广西中化明达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3.补充勘察工程承揽情况。

2021年1月21日,补充勘察项目设计单位南宁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向广西中化明达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出具岩土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对勘察单位提出了具体补勘要求并将规划红线图等作为附件一并通过微信发送给广西中化明达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技术员陈力,但上述材料电子版未见设计单位签字及公章。广西中化明达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承接该业务后,由公司技术员陈力聘请专业作业承包人罗星衡开展现场勘察作业。

(二)事故有关单位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南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5年8月31日,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100198315584C(1-1),法定代表人为马跃腾。

2.补充勘察施工单位。广西中化明达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成立于1989年4月1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7747959949J,法定代表人是彭伍连。

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8年12月23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821248433,法定代表人是苏拥军。

4.地铁保护巡查单位。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受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作为第三方承担对轨道交通沿线巡查的任务。公司创建于1958年,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101720461Y,法定代表人是马海志。

5.专业作业承包人。罗星衡,男,广西上林人,广西中化明达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技术员陈力聘请的专业作业承包人,未具有相应劳务资质法人主体资格。2021年1月21日,陈力通过电话要约罗星衡,约定由罗星衡派遣4名工人及勘探设备于2021年1月22日到南宁市凤岭片区路网完善工程D区道路(凤岭24号路)项目进行勘察钻探施工,勘察费用综合单价为50元/米,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

二、事故经过和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1年1月22日上午10时22分许,广西中化明达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技术员陈力组织4名作业人员及勘探设备到南宁市凤岭片区路网完善工程D区道路(凤岭24号路)K0+700-760段开展地质勘察钻探作业,施工组织方式为每两名作业人员为一组配合使用一台钻探机进行钻孔作业,曾建新和蓝尕屹为一组,黄日初和巫政明为一组,计划钻孔8个。13时30分许,作业人员已完成了2个孔的钻探作业,开始对施工区域的9#和11#孔进行钻探,期间,地铁保护巡查单位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巡查人员葛飞巡查发现上述施工区域钻探作业在地铁保护区范围内,于是相继于14时33分和15时03分对现场勘察作业人员送达《地铁保护区非地铁项目现场交底表》和《南宁轨道交通集团轨道交通地铁保护区施工作业告知书》,对在地铁保护区域内进行钻探作业的勘察单位广西中化明达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开展现场交底并要求立即停止钻探作业。勘察单位施工现场技术员陈力表示该项目为重点项目,工期较紧,拒绝停止施工。

15时30分许,作业人员(曾建新和蓝尕屹组)对11#孔钻探至13米左右深处时,出现掉杆的异常情况。随即,钻机手蓝尕屹马上将该异常情况报告技术员陈力,并称地下可能有空洞。陈力在已收到轨道巡查人员送达的《南宁轨道交通集团轨道交通地铁保护区施工作业告知书》,知晓钻探作业位于地铁保护区内的情况下,仍然对作业人员下达继续放杆到底探测空洞深度的指令。作业人员按照指令放杆到隧道底后提杆,提杆中探杆与经过的地铁列车相碰撞,造成探杆变形无法完全提出地面,地铁列车受到损坏。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1年1月22日15时43分,轨道交通1号线11411次(0111车)列车司机向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铁运营控制中心报告,称列车驶经百花岭至埌东客运站下行区间时发现公里标K27+900处1点钟方向接触网附近隧道管片被钻穿,漏水严重且泥浆涌出。接报后,地铁运营控制中心行调指令司机加强监控,并将情况通知公司各生产调度,要求专业人员带抢险用具和安全防护用具到百花岭站。16时06分,轨道公司启动区间隧道及车站结构裂损专项应急预案和突发事件Ⅱ级响应,分管副市长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单位及时赶赴现场参与指导应急救援处置。

16时20分,开始进行列车行车调整,组织车站清客,安排公交车接驳乘客。16时33分,抢险人员进入地铁隧道将侵入隧道的钻头进行切割,同时用木楔对遗留空洞进行临时封堵。17时32分,抢险人员完成了临时抢险封堵工作,具备行车条件。18时38分,全线列车恢复正常通行。事故造成1号线百花岭至埌东站下行区间中断运营1小时55分。

(三)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本次事故发生在地铁1号线埌东客运站至百花岭站(左线)区间K27+900处,直径为9.1厘米的勘探钻头击穿隧道,侵入隧道98厘米,与当时正在行驶的列车发生擦碰,列车轻微损坏。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此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经委托评估机构核损,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306.65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勘察单位在组织开展道路地质勘察施工中,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且在勘察钻探过程出现异常情况时,现场技术(作业)人员的操作和处理措施不当,最终导致地铁隧道管片被钻穿,穿透的钻杆与行驶中地铁列车发生碰撞,造成地铁侵限事故。具体分析如下:

1.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在知晓钻探作业位于地铁保护区内的情况下,仍以工程为重点项目和工期紧为由,拒绝停止施工,最终导致地铁隧道被钻穿。

2.施工现场操作和处理措施不当。勘察单位技术员未按要求观察并记录钻进过程,由于操作出现严重失误,在钻损隧道区间管片时未能及时发现异常险情,并停止钻探。同时,当11#孔钻探至13米左右深处发生掉杆,并预判钻探可能遇到地下溶洞的情况下,未及时提杆查看岩土属性,而是要求作业人员继续放杆到底,探测空洞深度,最终导致钻穿隧道管片的钻杆与地铁列车发生碰撞。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广西中化明达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1)在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内进行影响轨道交通安全的钻探活动,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和监测方案并抄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2)未组织有关人员做好现场踏勘、调查,未按照要求编写《勘察纲要》。勘察单位技术员陈力未仔细调查,未完全掌握地下管线资料的情况下编写了《勘察纲要》,且未经勘察单位技术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审核盖章即擅自施工。

(3)技术和安全交底缺失。施工前,勘察单位技术人员未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现场作业班组作出详细说明,并双方签字确认,勘察单位未能提供技术和安全交底单、钻孔任务书、作业工人三级安全教育登记表。

(4)允许未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经查,勘察单位聘请的曾建新等4名劳务队作业人员进入新的施工现场前,未经教育和培训即上岗作业。

(5)违法分包。勘察单位将补勘作业以综合单价50元/米分包给专业作业承包人,专业作业承包人提供了作业所需的钻探机械设备,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

2.南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1)建设单位未能保证合理工期,在勘察单位进场作业前未签订勘察合同,仅在勘察单位进场作业前一天通过微信发送了勘察委托书,盲目赶工期、抢进度,导致勘察单位简化工序,勘察单位未按要求编制完成《勘察纲要》、地铁保护方案和监测方案等即开展作业。

(2)建设单位未与勘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边界,且在知晓勘察单位勘探设备进场后,未明确告知勘察单位需完善手续后方能施工,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单位盲目钻探的事故隐患,及时避免事故的发生。

(三)有关单位存在的问题。

1.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在保护区内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容易遭到破坏的区域,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没有跟踪设置明显的边界标志或者安全警示标志。因南宁市凤岭片区路网完善工程D区道路(凤岭24号路)项目道路施工的实际情况,原设置在施工现场的地铁保护区边界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在施工过程中被移开,在同一地点频繁设置标示又阻碍实际施工的情况下,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施工和警示标志设置存在矛盾的问题。

2.广西中信恒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原广西华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为南宁市凤岭片区路网完善工程D区道路(凤岭24号路)项目的监理单位,虽补充勘察项目不在委托监理范围,但对整个工地现场的文明施工及安全防护措施负有监督检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对正在进行的勘察作业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未能及时将现场情况报告建设单位或建设主管部门。

3.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第三方机构承担着对南宁市轨道交通沿线巡查的任务,履行职责不到位,对巡查中发现钻探施工作业在地铁保护区范围内,并可能危及地铁运行安全的情况下,仅向作业人员送达告知书,未能跟踪督办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轨道交通1号线百花岭至埌东客运站下行区间“1·22”侵限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已处理的单位。

广西中化明达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因涉嫌损坏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行为,已于2021年1月23日被南宁市交通运输管理局给予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3人)。

1.陈力,广西中化明达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明达勘察院技术员,南宁市凤岭片区路网完善工程D区道路(凤岭24号路)项目勘察施工现场技术员,未按法律法规等规定对项目进行管理和钻探,违章指挥,盲目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曾建新、蓝尕屹,专业作业承包人罗星衡的工人,南宁市凤岭片区路网完善工程D区道路(凤岭24号路)项目勘察钻探施工的作业人员,未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即上岗作业,违反操作规程进行地质勘测钻探作业,钻穿地铁隧道,造成行驶中的地铁列车受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人员(8人)。

1.赖琦,南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部现场管理工程师,南宁市凤岭北片区路网完善工程24号路业主代表,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投资、征地拆迁、管线迁改等全面协调管理工作,工作失职,安全责任意识淡薄,未按规定要求勘察单位提交勘察纲要进行审核,不掌握勘察单位开工时间,未要求勘察单位在施工前制定安全保护方案并报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审核,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勘察单位违规钻探,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南宁市监察委员会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2.王继勋,南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总工办项目前期干事,负责工程勘测的合同签订、质量、进度等的管理工作,工作失职,安全责任意识淡薄,未履行向勘察单位出具委托书及签订委托勘察合同的手续,在勘察单位未提交勘察纲要、未制定安全保护方案并报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审核的情况下,以工期紧为由要求勘察单位进场赶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南宁市监察委员会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3.薛华,南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部现场管理工程师,负责管理公司在南宁市凤岭北片区工程建设的小组长,工作失职,安全责任意识淡薄,未能及时发现勘察单位在没有提交勘察纲要和向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提交安全保护方案的情况下进场开工,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勘察单位违规钻探,对于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南宁市监察委员会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4.邓孙富,南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部副经理,主持工程部工作,是工程部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对工程部的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抓好工程部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督促、落实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南宁市监察委员会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5.周俊,南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总工办副主任,主持总工办工作,工作失职,对总工办的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履行向勘察单位出具委托书及签订委托勘察合同的手续,未要求勘察单位提交勘察纲要,未要求勘察单位制定安全保护方案并报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审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南宁市监察委员会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6.陈忠,广西中化明达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市场开发部市场开发员,负责市场开发,公司相关业务的推广和项目的承接,工作失职,在未取得建设单位的委托书,未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将项目安排给陈力进场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中化地质矿山总局广西地质勘查院给以其辞退处理。

7.蓝会宾,广西中化明达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地质科技部、明达勘察院,对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抓好分管部门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中化地质矿山总局广西地质勘查院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8.陈俊任,广西中化明达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岩土工程公司、明达设计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工作履职不到位,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抓好分管部门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中化地质矿山总局广西地质勘查院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四)建议给予诫勉谈话的人员(2人)。

1.马辉敢,南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工程部、泰展公司,工作失职,对公司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检查及管理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不全面,未抓好公司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南宁市监察委员会给以诫勉。

2.刘林,广西中化明达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党总支书记,主持公司行政及党建工作,综合管理部、资产财务部、测试中心,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抓好分管部门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中化地质矿山总局广西地质勘查院给予诫勉。

(五)建议给予书面检查的人员(3人)。

1.黄永东,南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日常工作,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工作失职,对工程部和总工办疏于管理,未抓好公司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责令黄永东向南宁市监察委员会作出书面检查。

2.马跃腾,南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主持公司党总支委、董事会全面工作,分管财务部,根据安全生产党政同责的要求,与总经理黄永东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工作失职,对工程部和总工办疏于管理,未抓好公司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责令马跃腾向南宁市监察委员会作出书面检查。

3.彭伍连,广西中化明达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定公司总要方案,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对公司地质科技部和明达勘察院疏于管理,未抓好公司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责令彭伍连向中化地质矿山总局作出书面检查。

(六)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广西中化明达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南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2.南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南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3.马跃腾,南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南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4.彭伍连,广西中化明达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南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其他建议。

1.建议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南宁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建议南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南宁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3.建议广西中信恒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向南宁市住建局作出书面检查。

4.建议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委托协议有关规定对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处理。

(《中国基建报》韦立军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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