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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主义的起源】第三章 第一节 封建主阶级对商品货币关系的限制

2023-02-18 19:06 作者:喜欢没事读点书  | 我要投稿

尽管通过集市贸易的产生和发展,通过城市的兴起,商品货币关系一直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增长而逐渐发展,但对于商品生产和货币交换的限制和反限制的斗争始终是复杂的、激烈的。

西欧封建社会中,对商品生产、货币交换的限制基本上来自三个方面:一是封建主阶级对商品货币关系的限制;二是小商品生产者自身对商品货币关系的限制;三是城市当局对商品货币关系的限制。

在西欧封建社会初期,封建主阶级从自身的利益出发,需要商品货币关系的存在,以便利用这些关系来增加收入,以满足军事方面的需要、维护统治的需要和追求舒适生活的需要。可是由于集市贸易产生与发展后所引起的社会流动的增加,以及集市贸易中平等原则的实现,处处冲击着封建社会赖以生存的等级制和身份制。在封建主看来,对这种现象的容忍是有一定限度的,如果任之听之,听任其发展,势必会影响封建主阶级的统治,削弱封建主阶级的力量,损害封建主阶级的利益。

因此,他们力图对商品生产、货币交换实行一定的限制,把商品货币关系限制在自己所容许的范围内,尽量使商品货币关系的存在与发展不至于损害自己的利益;一旦商品货币关系越过这条界限,就要采取措施予以取缔。

一、关于利息和利息率水平

货币借贷关系在封建社会中无疑起着破坏和瓦解封建生产关系的作用。为了不使封建主本身陷入高利贷罗网之中,固然是封建主竭力对利息和利息率水平进行限制的主要原因,但封建主不希望小生产者在高利贷的压榨下彻底破产,同样是他们限制收息和规定利息率最高限额的另一个原因。要知道,封建主在领地内的统治是建立在对分散的、个体生产与经营的农奴、有农奴身份的手工业者进行剥削的基础上的,领地内的小生产者的劳动维持封建主的统治,这不但表现于小生产者向封建主提供劳役、实物地租和货币收入,而且还表现于小生产者构成封建主的军事力量的一个组成部分,如提供军需物资、为战争出钱出粮和担任搬运、警戒等工作。如果小生产者受高利贷的盘剥而逃离本村本镇,封建主会把这些看成是自己财产的损失和力量的削弱。也就是说,高利贷对封建制度下小生产者的经济地位的破坏是不利于封建主统治的,因此必须对此进行限制。

教会是把商业与欺诈、贪婪混为一谈的,教会对于放债收息的态度则更为明确。它把收取利息作为违反基督教义的和不道德的行为,而予以禁止,因为它是剥削某种大家可享、大家共同的东西,就是时间。罗马教皇们曾一再发布谕旨,规定俗世间欠债权人的钱不必付利息,已经收取了利息的要退还,尚未收取的不准再索取。

教会禁止放款收息对自己也是有好处的。教会越是禁止放款收息,教会自己从中捞取的经济利益就越大,这是因为教会只是禁止自然人的放款收息行为,而不禁止寺院从事放款活动,寺院不是自然人,不会因放款收息而获得罪孽。加之教会不禁止那些急需钱用的人把地产抵押给寺院,教会因此可以占有更多的土地。

中世纪西欧的犹太人除了经营商业(包括东方贸易)而外,借贷也是他们的主要职业。犹太人往往一个家庭或一个家族分散居住于西欧各地,并且都从事商业与金融。他们向主教和教士送礼送钱。教会需要钱财时,甚至“不止一次地将圣器典当给这些异端者”。犹太商人也极力向封建领主讨好,向他们纳贡,代他们采购东方贵重商品,也借钱给他们,以至于诸侯们愿意保护犹太人的商队,武装护送,让他们“无忧无虑地走遍全欧洲”。

在某些地方(如意大利),在十字军东征结束后,有的城市在犹太人离去后,“市民们却为了自己的利益又将他们招回。犹太人的资本对工业城市已经变得十分重要,因此官方的命令都被置若罔闻,人们深恐犹太人将资本携往他处”。当时在意大利社会上甚至流行着这样一句格言:“宁可得罪大公爵,也不可得罪犹太人。” 这种既要限制犹太人的活动(实际上是限制高利贷),又需要依赖犹太人(实际上是借贷行为不可缺少)的情况。

二、关于土地买卖和人身买卖

封建制度是建立在封建土地关系基础之上的。在西欧封建社会中商品货币关系不断发展的大背景之下,为了不让商品货币关系侵蚀封建制度本身,封建主对土地的买卖严加限制。

分封制本身就是对土地买卖的一种限制。由于存在着分封制,土地的转让就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

农奴的份地和农村共同使用的公有土地,则禁止买卖。封建主认为,如果农奴可以转让份地的话,那么封建主的利益将受到损害,因为封建主占有土地,农奴同土地结合在一起,农奴对封建主有人身依附关系,农奴不能自由迁移,固定在份地上,封建主担心农奴份地的转让会削弱封建主的力量。

在西欧某些地方,农奴对份地转让受到严格限制,即不采取农奴出售份地的方式,而采取顶替的做法。顶替的意思是指:农奴的份地在征得封建主同意的前提下,只能转让给愿意履行农奴义务的人,同时需向封建主缴纳一定数额的税。通过顶替而转让的,只是份地的使用权。

对买方的限制,主要是限制包括犹太人在内的异教徒作为土地的购买者。

同土地买卖联系在一起的一个问题就是人身的买卖。在西欧封建社会中,原则上,农奴不能同他所依附的土地分开,也就是说,不准单独地买卖农奴。农奴应连同土地一起被转让,不准不连同土地而单独转让农奴,如果违背这一点,那就是非法的。教皇多次颁发谕旨,禁止奴隶买卖。要维持西欧的封建制度,既要禁止不连同土地而转让农奴,也要禁止奴隶的买卖。这都是为了维护西欧封建社会的秩序而必须采取的措施。

封建主对土地买卖和人身买卖的禁止,不让商品货币关系侵蚀土地制度和农奴人身依附关系,是有利于维护封建制度的。所以这既是对封建主利益的保障,也可以被看成是“农奴的最后一道防线”。

三、关于商品经营的范围和课税

在西欧封建社会,封建主出于两种考虑而对商品经营的范围作了限制。一种考虑是:凡是被认为有可能危害封建主统治或削弱封建主军事力量的商品,是受控制的,其经营受限制。另一种考虑是:凡是被认为特别有利可图的商品也是受控制的,其经营同样受到限制。(食盐和酒是两个典型的例子。)

在西欧封建社会,封建主还利用征税的权力来限制商品货币关系的进一步发展,以及使自己的收入不断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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