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非中国”的不合理性
免责声明:个人看法,希望有些反对此观点的指出我的不足,不喜勿喷。
(蝗旱读到这里可以退出了,下面内容可能会引起不适)

“元非中国”的不合理性
网络上有些人以“大汉族”自居,否认元朝和清朝作为中华正统王朝的地位,宣扬中国元清时期“被殖民”,并且不容他人质疑。我和同学们认为,在网络中发表如此言论否认了自己国家的历史,会危害民族团结和国家安全。为了深入探究并促进民族团结的进一步发展,我们提出了一个研究课题——“元非中国”的不合理性。
问题出处
首先,要解决问题,应当找到问题的出处,1904年,日本学者白鸟库吉主持“满洲历史地理调查室”,明目张胆地为侵略中国等出谋划策,掩饰辩护,反复表示一些重要观点:“长城以北非中国论”、“满蒙一贯独立论”、“中国南北对抗论”,企图推广以下谬论:中国北疆民族地区,特别是长城以北的东三省、内外蒙古等大片地区是一贯独立的,不属于中国领土;有史以来,中原与其北部就处于对抗状态等。进而演变成了“满蒙非中国论”。
此观点认为满族和蒙古族及其发祥地中国东北地区和蒙古高原不属于中国,不承认元朝和清朝是中国王朝。其实很明显可以看出,这是日本帝国主义为了掩饰自己的侵略行径而做出的论断,是帝国主义旨在肢解中国的一种谬论。
随着新中国的成立,民族团结取得极大进展,所谓“满蒙非中国”的谬论销声匿迹,但随着近年来西方国家煽动民族矛盾,为民族分裂分子所利用,在网络上广为流传,一些民众没有历史素养,便以自己所谓的“正义”加入了分裂国家的队伍中,这是不可取的。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正统性的记述
其次,为了端正思想,我们小组决定查阅历史资料,找到证明元朝正统性的记述。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首先要知道,如何判定一个朝代是否属于中国。许多史学家认为,应该有三点:一是以为中华文化为价值观中心;二是以中国社会体系为主;三是地域大部分在当今中国范围内,首都设立在中国领土内。那么元朝是否满足呢?
《元史》中忽必烈建国号大元的诏书摘取如下:“尧以之而著称;虞之为言乐也,舜因之而作号。驯至禹兴而汤造,互名夏大以殷中。世降以还,事殊非古。虽乘时而有国,不以利而制称。为秦为汉者,著从初起之地名;曰隋曰唐者……在古制以当然,于朕心乎何有。可建国号曰大元,盖取《易经》“乾元”之义。”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诏书中提到尧舜禹、秦汉隋唐、朕、《易经》等词语,说明忽必烈本人是推崇中华文化,以中华正统自居的,事实也可以证明,忽必烈确实是一个汉化的优秀代表,元代冠冕制度也是承袭了中华历代王朝,《元史·舆服志》:初宪宗(忽必烈建立元朝之前)壬子年秋八月,祭天于日月山,用冕服自此始。忽必烈的太子真金,完完全全是一个汉名,他从小所受的教育:每与诸王近臣习射之暇,辄讲论经典,若《资治通鉴》、《贞观政要》,王恂、许衡所述辽、金帝王行事要略,下至《武经》等书,从容片言之间,苟有允惬,未尝不为之洒然改容。
元朝的社会制度依然是从秦朝以来的中央集权制,反而更加开放包容;元朝的疆域以当今中国版图为主体,首都在今北京。并且,元朝对外一直宣称“中国”,《元史》中载“帝怒,欲再发兵,丞相完泽、平章不忽木言:‘蛮夷小邦,不足以劳中国。张立道尝再使安南有功,今复使往,宜无不奉命。’”元朝是中华正统王朝的地位是不容撼动的。
为了进一步证明,我们又查了一些资料,有些史学家认为王朝的正统性要看后世王朝是否承认,是否为其修史。官修正史一个王朝正统性的有力证明。明初立国,便命宋濂等修《元史》,《元史》是二十四史之一;民国柯劭忞以《元史》为底本,斟酌损益,重加编撰,编出《新元史》,故元朝的正统地位毋庸置疑。再来看一下朱元璋本人的看法,《明史》中朱元璋即位诏书摘录如下:“惟我中国人民之君,自宋运告终,帝命真人于沙漠入中国为天下主,其君父子及孙百有余年,今运亦终。”朱元璋在诏书中明确提出元是承宋运,而明是承元运,相当于承认元朝的地位。朱元璋也提到过:“元主中国百年,朕与卿等父母皆赖其生养。”“朕本农家,乐生于有元之世。”(《明太祖实录》)后来在修建历代帝王庙时也供奉了元世祖的牌位:“正名定统,肇自三皇继以五帝,曰三王,曰两汉,曰唐曰宋曰元。受命代兴,或禅或继,功相比,德相侔。”(《皇明经世文编》卷五)。如此观之,后世对元朝基本持肯定态度,虽然朱元璋起义时也说过“驱除鞑虏”,但回想历代民族起义均提到推翻前代王朝,口号也不过是统治阶级笼络百姓的工具而已,并不能完全说明问题。
各项制度
然后,我们小组对元朝被误解的各项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包括历来被人诟病的民族压迫。严苛的刑罚等。
一是所谓“杀人如麻”“刑罚严苛”,事实上,元朝建立初期忽必烈不仅没有用刑过度,反而废除了宋代的许多酷刑,《成吉思汗与现代世界的形成》的第七章《忽必烈汗和新蒙古帝国》中说:“为了进一步收揽民心,蒙古人减少了宋朝严酷的刑律。他们减少了中国近一半的罪名数量,从两百三十三条减少为一百三十五条。即使对保留下来的罪名,忽必烈汗也很少允许使用死刑。” 忽必烈曾说过:“朕治天下,重惜人命”,要求“凡死罪,必详谳而后行刑”,这基本也是他统治下的常态。《元史·刑法志》还记载世祖曾嘱咐宰辅言:“朕或怒,有罪者使汝杀,汝勿杀,必迟回一二日乃覆奏。”对世祖提前立言预防自己盛怒时做出的不理智判决被执行,明朝史官赞叹曰:斯言也,虽古仁君何以过之。修纂《元史》明朝史官认为,元朝后世的君主基本继承了世祖“重惜人命,轻典为尚”的价值观念:自后继体之君,惟刑之恤,凡郡国有疑狱,必遣官覆谳而从轻,死罪审录无冤者,亦必待报,然后加刑......而大德间,王约复上言:“国朝之制,笞杖十减为七,今之杖一百者,宜止九十七,不当又加十也。”此其君臣之间,唯知轻典之为尚,百年之间,天下乂宁,亦岂偶然而致哉。
二是所谓“四等人制”与民族压迫,关于“四等人”,尽观《元史》《元典章》《明史》中都没有对其的记载,最早出现是在清末民初的屠寄所编《蒙兀儿史记》,但这是辛亥革命时的产物,抹黑元朝无为是为了迎合“驱除鞑虏”。元朝的法律虽然为蒙古、色目人规定了许多特权,但是真正利用法律到处横行不法的只是蒙古、色目贵族 ,而广大蒙古、色目劳动人民与汉人、南人劳动人民一样,过着受压迫剥削的生活,社会主要矛盾本质上还是以阶级矛盾为主,跟其他封建王朝没有太大区别。元仁宗时复兴科举,1315年开科录取数据:实际录取56人,其中汉人南人40人,蒙古人色目人16人。(许有壬《至正集》卷33《张雄飞诗集序》)还有所谓“蒙古人杀汉人只赔驴价”,经过考证,《元史·刑法志》中所载之元代五刑,为“笞、杖、流、徒、死”,与中国古代其他朝代的刑法并无二致,此五刑乃是司法中之主刑。初主刑之外,有烧埋银制度,《元史·刑法志》中载“诸蒙古人因争及乘醉殴死汉人者,断罚出征,并全征烧埋银。” 然而,这一条罪名,亦有值得商榷之处。首先,这一罪名界定了案件发生情形,即“因争及乘醉殴死汉人者”,也就是说,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事出有因:争执、醉酒;2、殴打致死。这一界定,与《元史·刑法志四·杀伤》所规定的第一条“诸杀人者死”并无冲突。或者说,这一规定,实际上指的并非是“故意杀人罪”,而是“伤害致死罪”。如果蒙古人故意杀死汉人,那么依照元代法律,亦属于死刑,而非“断罚充军”就能了事。此外,按元制,烧埋银之标准为白银五十两。元代之银价较之后来要贵得多,按照元人笔记记载,有些罪犯家中因赔偿烧埋银,而不得不将“女孩儿折烧埋银”。可见,五十两烧埋银,在当时殊为不菲,绝非区区驴价所能抵偿。
结论或结果: 综上论述,我们得出结论,所谓“元非中国”是站不住脚的结论,元朝的政治也没有想象中的黑暗,存在民族矛盾,但仍和历代封建王朝相同,阶级矛盾是其主要矛盾。我们对网上的信息要有辨识能力,坚定唯物史观,增强历史素养,遇到问题多查阅资料,不能人云亦云,为维护民族团结,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梦贡献力量。
——大哉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