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坠入化粪池父亲营救一起丧生,夺命坑洞谁负责?
幸福的家庭总是千篇一律,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
前日,湖南永州一名父亲带着两个孩子在人行道外的绿化带旁玩耍,其中3岁的儿子不慎掉进化粪池,父亲情急之下跳入施救,最后不幸双双溺亡,留下孤儿寡母在人间。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这样的悲剧让听者唏嘘,感慨美满的家庭瞬间支离破碎,但更令人关心的是后续该如何处理:为什么孩子会平白无故掉进化粪池?谁具有对化粪池的管理职责以及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父亲作为成年人,自己跳入化粪池导致死亡,是否能使有关部门的责任减轻?

市政施工单位及管理单位应承担责任
本案中的化粪池是类似于窨井的地下设施,属于城市公用事业工程,市政管理单位和市政施工单位对此具有管理职责,应当适用《民法典》关于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致损的相关规则。
《民法典》第1258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附近居民称,事发地附近绿化未完工,多个下水道没有井盖,并且周边没有任何警示标识和防护装置。因此,市政施工单位及管理单位明显具有过错,并未尽到对化粪池的管理职责和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不同于企业,市政管理单位作为行政部门,应当接受政府的问责程序,对此事故承担一定行政责任,比如市政公用局或市政管理处、市排水管理处。目前,永州市安委办已在全市部署开展市政工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排查各类安全隐患。

父亲冒险救援,属于自己往“火坑里”跳吗?
一方面,根据《民法典》第34条,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具有监护职责,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本案的父亲带着孩子玩耍,应当注意孩子的人身安全,所以父亲对于孩子掉进化粪池的事实存在一定的过失。

另一方面,父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可以预见跳入化粪池后溺亡以及气体中毒致死的危害后果,所以对于自己的死亡也是要负一定责任的。
因此,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关于过失相抵的规则:“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父亲对于孩子和自身的死亡均有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施工单位及管理单位的民事侵权责任。
报道称,救援人员找到父子两人时,父亲依旧保持着抱住儿子的姿势,网友说“父亲救人的时候应该电话消防救援,可以附近店里找个绳子把小孩拉上来,但是他是父亲,再来一次他可能还是选择这么做”。

情感上,让父亲一定程度“风险自担”似乎过于冷酷,但只有这样才能警醒人们规范自身行为以防患于未然,从而维护社会秩序。
早年“水库游泳溺水,家长救援失败,双双溺亡”的事件时有发生,水库管理人和当事人都应对事故承担部分责任,本案亦是如此。
而生命不可逆,无论如何追究事后责任,两条鲜活的生命也无法再回来了。只有从悲剧中汲取教训,才能避免未来产生更多的悔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