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经济学教科书》12.7 土地私有制和土地国有化
【本文转载自人民出版社1959年 仅供学习参考】
7、土地私有制和土地国有化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土地私有制具有日益增强的寄生性。大土地所有者阶级以地租形式占有很大一部分农业收入。相当大一部分收入从农业中抽出,并通过地价而落入大土地占有者手中。这一切阻碍着生产力的发展,使农产品昂贵,沉重的负担落到劳动者的肩上。废除大土地私有制已成为社会的必要。实现这个任务的最基本的形式之一,是土地国有化。土地国有化就是变土地私有制为国有制。
列宁在论证土地国有化时,是以两种垄断形式的存在为出发点的,一种是土地私有权的垄断,一种是作为经营对象的土地的垄断土地国有化就是消灭土地私有权的垄断和与之相联系的绝对地租。绝对地租的消灭会使农产品的价格降低。但是级差地租还继续存在,因为它是同作为经营对象的土地的垄断相联系的。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实行土地国有化时,相当大一部分级差地租归资本阶级国家支配。土地国有化可以消除土地私有制所造成的农业中资本主义发展道路上的一系列障碍,并把农民从封建农奴制的残余下解放出来。
在发达的资本主义时代,当社会主义革命的任务已提到日程上来的时候,土地国有化不可能在资产阶级社会的范围内实现,其原因如下:第一、资产阶级不敢消灭土地私有制,他们害怕由于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的增长,这一措施会动摇整个私有制的基础。第二、资本家自己就拥有地产。资产阶级和地主阶级的利益日益交织在一起。他们在反对无产阶级和农民的斗争中始终是站在一起
列宁把实行土地国有化同各国发展的一定历史条件相联系。例如,俄国在1905-1907年第一次革命前夕,封建地主土地占有制占统治地位。处在农奴制残余的压迫下的农民希望土地国有化。为了适应这种情况,俄国共产党在土地纲领里便提出全部土地国有化的要求。土地国有化就是要无偿地剥夺[1]地主的土地和官地交给农民使用。列宁在提出共产党土地纲领的理论根据时,论为没收大地主的土地是彻底消灭一切封建残余的必要的和必须的条件。他同时指用,在一定的历史条体下,可以把没收的地土地分配给农民,可他们私人所有。列宁的出发点是:地主土地占有制和一切农奴制残余的消灭,能加强无产阶级和基本农民群众的联盟,扫清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时的阶级斗争的战场。这就使无产阶级易于和农民结成同盟,为社会主义革命而奋斗。
资本主义的整个历史发展进程证明,在资产阶级社会中,受资本家、地主、高利贷者和商人残酷剥削的基本农民群众,必遭破产和贫困。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小农不可能指望自己的状况得到改善。农村中的阶级斗争不可避免地要尖锐化起来。
基本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无产阶级的利益是一致的。这就是无产阶级同劳动农民在反对资本主义制度的共同斗争中结成联盟的经济基础。
注:
[1] 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