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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和行政行为可诉性

2023-01-21 16:21 作者:盐盐棉  | 我要投稿

最高法指导案例59号:戴某诉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验收纠纷案(最高院审委会2016年发布)

关键词:行政确认,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

 

法考主观题中的行政法商法可以二选一,而行政法主观题中的案例经常来自最高法指导性案例。

比如我参加19年法考考到了消防行政验收的案子,本质上考的是行政确认的识别,和行政确认的可诉性。题目来自最高法指导性案例59号(2016年发布)。

本系列主要是阅读最高法、最高检的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和典型案例,以及《行政法判例百选》的笔记,不是应试向攻略,但是对法考主观题可能有帮助。

不定期更新,法考主观题可能会选行政法的同学们可以偶尔关注。

 


大致案情:原告戴某的家门被消防栓挡住了。(原告真的是很倒霉

原告请求法院撤销被告公安消防支队批准在其门前设置的消防栓通过验收的决定;依法判令被告责令报批单位依据国家标准限期整改。

(原告请求法院把该消防栓通过验收的行政决定给撤了)

被告公安消防支队辩称,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的性质属于技术性验收,并不是一项独立、完整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主张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的行为不可诉)

 

案件一审裁定于2012年作出,一审法院认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性质属于技术性验收通知,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并据此驳回上诉人戴某的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不是可诉的行政行为,支持了被告】

二审裁定于2013年作出,撤销了一审裁定,案件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二审法院认为备案行为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实施消防监督和管理的行为公安机关作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通知,是对建设工程消防设施质量监督管理的最后环节,备案结果通知含有消防竣工验收是否合格的评定,具有行政确认的性质,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备案手续的完成能产生行政法上的拘束力。故备案行为是可诉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司法审查。

【二审法院认为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有行政确认的性质,备案行为是可诉的行政行为,支持了原告】

 


本案重点:行政行为可诉性辨析

最高院裁判要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含有消防竣工验收是否合格的评定,具有行政确认的性质,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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