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硕-民法-06-民事法律行为


06-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概念
= 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属于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
行为(受主体意志支配)
表示行为:基于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准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虽有意思表示,但其法律后果直接由法律规定的行为
非表示行为:直接依据法律规定发生相应后果的行为
事实行为
适法行为
不法行为
自然事实(与人的意志无关)
事件: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
状态(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
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
民事法律行为不再以“合法”为前提,也并非当然有效,其效力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判断
分类
单方行为、多方行为与多方行为:行为成立以一方、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为标准
单务行为与双务行为:以仅一方负义务还是双方负义务为标准
单务行为:赠与合同、保证合同
单务行为不一定是无偿的
如:附利息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以一方行为是否以对方给予报偿为标准
无偿行为:赠与合同、担保合同
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以是否交付实物作为成立要件为标准
实践行为:定金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以行为的成立是否必须依照某种特定的形式为标准
要式行为: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身份法律行为、商事交易
主行为与从行为:以民事法律行为之间的相互依从关系为标准
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以民事法律行为与原因的关系为标准
无因行为:票据行为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以财产行为发生的效果是负担义务还是发生权利变动为标准
负担行为:债权行为
债权行为:以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为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
处分行为:物权行为 + 准物权行为
物权行为: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行为
准物权行为:发生股权、债权等权利变动的行为
意思表示
含义
= 民事主体将企图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要素
主观要件
目的意思:行为人意欲发生效力的意思内容
效果意思:发生私法上效力的意思要素
客观要件
表示行为:将上述意思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的行为
方式
明示
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
默示
行为
作为
不作为
沉默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法律规定:
①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②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③ 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生效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自意思表示完成时生效(单方行为)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如:遗嘱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对话方式:能够及时沟通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
到达主义: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数据电文形式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如:悬赏广告
解释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意思主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表示主义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合同的解释
合同的解释对象主要是合同条款
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的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的规范:成立和有效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含义
成立:事实判断
生效:价值判断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以成立为前提
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可能由当事人约定对效力附加条件或期限
或者因欠缺某项有效要件而被认定为无效、效力待定或者可撤销等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一般成立要件
存在当事人
意思表示成立
标的合法且可能
特别成立要件
某些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具备的特殊事实要素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实质有效要件
行为人合格: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人的外部表示与其内心的真实意思相一致
行为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也不违背公序良俗
形式有效要件
特定的要式行为需要形式要件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均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均没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 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
② 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
意思表示真实 = 意思表示无瑕疵
行为的内心意思与外部表示行为相一致
当事人在意志自由的前提下作出意思表示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形式要件
在合同领域,即使未满足法定或约定形式,合同也并非不能成立
基于鼓励交易的原则,《合同法》规定了合同形式瑕疵的补正,即一方履行主要义务而对方接受的,合同仍可成立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 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因严重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而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效力
特点
绝对、确定无效
自始、当然无效
类型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行为人与相对人串通,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行为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可能认定有效,可能认定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含义
= 法律行为虽已成立并生效,但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可以因权利人行使撤销权而使其丧失效力
情形
重大误解:行为人撤销
对行为的性质的认识错误
对对方当事人的认识错误
对当事人同一性的认识错误
对当事人之资格的认识错误
注意
不属于重大误解的认识错误:动机错误
欺诈:受欺诈方撤销
类型
积极欺诈
消极欺诈
因欺诈而撤销的两种情况
当事人欺诈: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三人欺诈 + 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胁迫:受胁迫方撤销
胁迫行为不法性的认定
手段不法
目的不法
手段与目的的关联不法
以检举犯罪为要挟的情形下,如果犯罪行为的受害人以进行刑事指控要挟嫌疑人的唯一目的在于:促使其弥补自己因该犯罪行为遭受的损害,则胁迫具有合法性
因胁迫可撤销的情形
一方或者第三方胁迫:受胁迫方撤销
与第三人欺诈不同,在第三人实施胁迫行为的情形,即使相对人不知情,受胁迫方仍有权撤销该行为
显失公平:受损害方撤销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
当事人权利义务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撤销权的行使与消灭
撤销权人:意思表示有瑕疵的一方
行使方式:诉讼或仲裁
行使期间:除斥期间
重大误解: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
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
其他情形的受损害方: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
最长期间: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
撤销权行使后果:自始无效
撤销权消灭的情形
因除斥期间经过而消灭
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含义
= 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有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作出追认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来使效力得以确定
是一种允许事后补正的民事法律行为
具体情形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依法不能从事的法律行为
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从事的法律信我,须经被代理人追认
若无权代理符合表见代理的情形,即可认定代理有效,被代理人对该行为承担责任
注意
无权处分的合同有效
法律后果
追认
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法定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未作表示(沉默)的,视为拒绝追认
相对人的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追认
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未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 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欠缺特别生效要件,是否发生效力有待于公权力意思的补充
注意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不发生效力时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从民事法律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返还财产
赔偿损失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其他法律后果
当事人恶意串通,实施法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条件与期限的区别:事实是否确定会发生
条件:不确定
期限:确定
不得附条件和期限的法律行为
身份行为不得附条件和期限
形成权的行使不得附条件和期限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条件的要件
未来性
或然性
非法定性
合法实施
不真正条件的法律后果
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附条件为已经发生的事实或者法律规定的条件,视为法律行为未附条件
类型
延缓条件(= 生效条件 = 停止条件)与解除条件(= 失效条件):条件限制法律行为生效还是失效
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内容不同
积极条件:事实的发生为内容
消极条件:事实的不发生为内容
注意
无论是积极条件还是消极条件,都既可以作为延缓条件,也可以作为解除条件
附条件的期待利益的保护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
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类型
延缓期限 = 始期 = 生效期限
解除期限 = 终期 = 终止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