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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丑闻的艺人应该从电视上永远消失吗?

2020-07-08 23:43 作者:SSZDL  | 我要投稿

引起丑闻的艺人应该从电视上永远消失吗?原朝日电视台制作人镇目博道表示,“在7月6日富士电视台播出的《大和拜金女20周年特别篇》中,曾被判处2年6个月刑期的押尾学出演的戏份备受瞩目。虽然出演的戏份只有几秒钟,但是最后还是没有剪掉的我们应该对这种做法保持尊重”

因《大和拜金女》重播而备受关注的押尾学

富士电视台7月6日晚9点播出的《大和拜金女20周年特别篇》。在重播的话题中,曾经因违反毒品取缔法和保护责任人遗弃罪而被判有罪的原演员押尾学的出演画面也将被播出,这一点备受瞩目。

富士电视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押尾先生出演的戏份会“适当的编辑”。6日播出的特别篇将全11集的内容压缩至一半约2小时。因为EPG(电子节目表)的出演者栏里没有押尾先生的名字,所以我觉得“也许演出的画面被删掉了吧”。

但最后押尾先生在我能确认的范围内,在接近开头的“联谊”场景中登场过一次(没有台词)。另外,这次新制作的最终卷的字幕上也有标识出名字。这次富士电视台“没有消除押尾学先生,可以认为原谅了他”。

话说回来,为什么有必要把引起丑闻的艺人从电视上“消失”呢?有没有可以取消的标准呢?笔者在电视制作行业从事了约30年,但实际上这个“答案”并不明确。这是现在电视业界的现实。

电视剧和综艺节目不同的“消失的标准”

在电视制作现场,因编辑“引起丑闻的艺人”而烦恼于“消除艺人画面”的工作人员不在少数。即使是我自己也有过这样的经历。实际上,综艺节目比电视剧更简单。而且,这一差异也是产生综艺节目和电视剧“消失标准”和“可以不消失标准”差异的理由。

综艺节目的录制大多是一边转动几台摄像机一边进行的。通常是同时转动5台左右的摄影机,之后只选择编辑“想消除的人物的影像”,就可以将那个人物的痕迹完美地抹掉。

因为录制花费了播放时间的两倍以上,所以即使只使用没有某人的部分,节目也不会让观众觉得奇怪可以正常播放(如果是主持人的话,当然也有不那么简单的情况)。

让某个角色在电视剧中“消失”是极其困难的

这在电视剧中很难做到。首先,很少有人会把那么多摄影机一个一个地转来转去。原则上是用一台摄影机,拍摄后一边确认是否OK一边录制和“电影风格”很接近,所以发生什么事情时可以替换的影像很少。

而且为了根据剧本拍摄的必要场景,删除某个人物登场的场景和台词的话,原本故事的条理就不一致了。与综艺节目相比“无法挽回”。也就是说,在电视剧里,“因为难以消除所以不删除正常播放”的情况比综艺节目多。

例如,在今年4月18日起连续3周周末重播的TBS日剧《JIN-仁-》特别篇中,演员小出惠介的身影久违地在地上波播出,成为话题。小出被报道与17岁的女高中生有饮酒及不恰当的关系,暂停演艺活动,但因为不起诉,所以不追究刑事责任。预计近期将在纽约重新开始演艺活动。

电视剧的“允许出现的标准”很严格

话虽如此,我觉得小出可能并没有被电视业界全面允许出现在镜头前。这次从《仁医》是因为电视剧。“虽说小出出演了,但还没到需要暂停重播的程度”、“故事情节展开可能也会不合理,也没到需要把出演的场景全部剪掉的程度”。

如果这是综艺节目的重播的话,他出现的镜头大概会被直接剪掉。因为即使那样原本的节目也是可以正常播出,而不被观众觉得奇怪。

像这样,丑闻艺人“被消除的标准”在综艺节目中更为严格。相反电视剧的“允许出现标准”更严格。如果小出惠介重新开始演艺活动的话,有可能出演综艺节目,但是我觉得被选为新拍摄的电视剧角色很难。

即使进展顺利,会慢慢积累出演综艺节目的经验,一定要在回归电视剧前。电视剧一旦进行企划就很难修改。“为什么要出那个人?””在舆论反对的情况下,电视剧比综艺节目更难应对,所以不得不慎重。

与罪的严重程度重无关

因为很容易说明,所以一直以小出惠介先生为例,真是不好意思,以小出先生为例,从其他方面来考虑一下电视台消除丑闻艺人的基准是什么。“最终被消除的标准和罪的程度有关系吗”?

小出在刑事中没有被起诉。而且是3年前的丑闻。尽管如此,对于演艺活动的重新开始也还是会有批判的声音。

相比之下,ピエール瀧先生的情况又是怎样的呢?去年3月,因使用可卡因而违反毒品取缔法而被逮捕,去年6月被判缓期执行。虽然目前还没有回归电视,但在逮捕1年后参加了电影的拍摄。反对禁止所属音乐组合作品出现的签名活动不断扩大,得到了很多人的赞同,社会上非常同情。

这个差别到底是为什么?社会上对于艺人的“药物”和“赌博”比较宽容。这可能是因为“药物和赌博没有其他受害者”(实际上使用药物,赌博的话会向反社会势力提供资金,严格意义上也不是没有受害者)。

比犯罪更严重的伦理丑闻

也就是说,我认为“罪的严重程度”和电视节目“消除·不消除”没有关系。更进一步说,就连“有没有犯罪”也和“消除、没有消除”没有关系。

标准是“给谁添麻烦了吗”或者“多数观众是否感到不快”。有的“以犯罪和刑罚”为基础而引发丑闻的艺人不也正被电视台抹掉吗?

被允许的标准也不是“服刑结束了”、“和解了”、“不起诉了”等,而是由其他的原因“是否强烈的影响了大多数人的心情”来决定的。正因为如此,比起因实际犯下刑事案件而受到惩罚,在不伦丑闻或因黑暗营业方面从反社会势力那里获得报酬的,停留在伦理问题上的丑闻,会导致艺人发生长时间持续被消除、无法复出的情况。

说起来这只是单纯的“让观众不想看到的人物会从电视画面上消失”。电视是大众媒体,观众不想看的人物自然不能出现在电视前,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理所当然的。但是,这也是这个行业的黑暗之处。

社会空气决定艺人“消除标准”“允许出现的标准”

我觉得用“黑暗之处”形容是有理由的。那是因为没有人明确谁有权利如何决定“观众不想看的人物”的。粗暴地说,“媒体相关的大人物们在揣度大家的心情”,“观众不想看到的人物”到底是谁,总觉得已经被他们擅自决定了。

所以,我觉得还是明确地以“从电视上消失的标准”和“允许出现的标准”为开头,用明文来规定比较好。这篇文章开头写的“谁都不知道标准”才是最大的问题。

赞助商方面的大人物、电视台的大人物和演艺事务所的大人物互相碰头,揣度社会上的气氛,暧昧地以“这个程度的话还可以接受,如果是那种事就一定不行了吧”这样的情况来决定。因此我总觉得,年轻人的想法和一般人的心情常常会和圈子里的人产生偏差,会出现“电视台对应这件事的反映很奇怪”这样的责难声。

我想大多数观众都会认为发生丑闻的人暂时不要继续从事电视相关工作是理所当然的。但是我们也不希望把“发生丑闻的人过去所做的工作”全部抹杀。在期待重播的名作电视剧和名作综艺节目中,如果有发生了丑闻的艺人出演了导致不能重播,或者把那个人物剪掉重新编辑,明显是做过头了吧。

把作品封存起来也不能实现正义。

回顾过去,我觉得昭和时代的大物艺人中发生丑闻的人比现在还多,但是那些名演员出演的作品都没有被封存。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每年电视上“被消除”的丑闻艺人的标准现在越来越严格。

从以前开始,艺人要符合规则的想法就越来越广泛,现在电视台和上市企业关联的也越来越多,“大方”的对应也变得越来越困难。但是如果以暧昧的标准“揣度社会的气氛”然后让某人从电视中消失的话,就不可能叫做符合规则。

引起丑闻的艺人过去出演的作品没有罪。更不用说毫无过错的共演者和制作人员,倾注心血制作的作品在社会氛围煽动下变得“再也不看第二次”,这不是正义的实现。

电视台方面,首先要明确设定可以正常公开播放的作品标准,如果进行封存或再编辑的话,应该明确其理由。

我认为不应该把丑闻艺人作为从未存在过的人,而应该讨论从电视上消除以外的方法。例如,如果不剪掉引起丑闻的人,可以请他退还报酬,然后捐赠给慈善事业,这也是一种选择。我认为,通过这样明晰的处理,对于大众对电视圈根深蒂固的不信任感也会减少一点。

不应该因为一次错误就从电视画面上永远消失。

本文最后,希望各位观众也不要认为我在“单纯的抨击演艺圈中的被消失文化”。首先日本本来就有“恨罪不恨人”的说法,我希望各位给予的不仅仅是艺人,而是犯了错误的人重新振作的机会。在体育比赛中因为被裁判惩罚了1次,就再也不能站在击球位置上。在这样的社会里,到底谁能幸福呢?

并且请各位电视台或媒体同人不要每一次都答应,因为艺人引起的丑闻就去将作品收回或删改”的要求。

我进入电视台的90年代初,有一个上司在接到打来的抗议电话时,回答对方说:“如果讨厌的话,那就请不要看。”作为媒体职员的回应,不得不说这个对应是错误的,但我认为其中也有一抹真理。不看自己讨厌的节目就好。如果觉得“这个人犯了错误让我很不愉快”的话,不看也是一种表明意思的方式。如果不看的人多,那个演出者早晚会被淘汰。

多元化的社会和文化是在承认了这个世界上存在各种各样的人的多样性的基础上成立的。“这个人虽然犯了错误,但是我想看这个人出演的电视”这样的人多的话,那个出演者就会有再次出现的机会。

那样的社会,不正是成熟的社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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