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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中 企业应如何签合同及企业合同的注意事项

2020-07-27 12:04 作者:莫雪萱  | 我要投稿

着疫情在全国范围内的扩散和控制,企业之间或企业与自然人亦或自然人之间的合同纠纷开始显现。因疫情影响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当事人双方均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适用合同法定解除。那么如何才能合法有效的解除合同呢? 新冠疫情持续期间,企业应该如何签合同,签合同时应注意什么事项?

新冠疫情在逐步得到控制,企业逐渐开工,但因疫情目前存在局部地区时有复发,进一步影响着开工复工后签约合同的履行,所以在接下来的疫情持续期间应该如何签合同,应该注意什么事项显得尤为重要。《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企业新签订合同应充分考虑目前的疫情发展情况,避免政策变化导致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从而承担违约责任。

新签订的合同,在公司通用的合同模板上应进一步优化违约责任、不可抗力等条款,对不可抗力的范围、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合同缔约方对于责任的承担等方面需要特别注意。另外疫情之下,公司对外签订商务合同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子签章等方式。

数据电文形式签订的合同是受合同法保护的。但是需要注意以下问题:最好有书面合同确定缔约方使用的传真号码、电子邮件;保留一切与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证据,以免事后出现纠纷处于举证不能的被动地位;疫情影响降低后,事后补一份完整的纸质书面合同。

采取传真、电子邮件方式签订合同应注意什么?

《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受疫情影响,企业可以采取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签订合同(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自收到传真、电子邮件之日起合同生效),但应当特别注意,电子签名、数据电文不适用下列文书:

(1)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2)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如企业与交易相对方采取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签订非纸质形式的合同,应注意以下几点:

(1)确定合同相对方的主体,如果合同相对方是法人,应确定合同相对方负责接洽的人具有签订合同的相关授权,并妥善保存证明材料;

(2)固定合同的具体内容。在非纸质形式的合同中,应通过电子邮件、微信记录、传真、电话记录等对双方协商确定的条款进行固定;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意保留履行的相关资料及凭证;

(4)可以通过第三方平台签订电子合同或采用电子签章的方式订立合同。

新冠疫情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应当如何处理

首先,在通知合同相对方解除合同前,应考虑合同相对方不履行的是否属于合同主要义务,是否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继续履行合同是否显失公平等因素。

其次,合同一方应当将解除合同的通知,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期限、方式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合同相对方,并附上证明不可抗力情形发生的证据,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即解除。

接着,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特别要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按规定或约定的方式通知,则不具有解除合同的效力。

最后,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Tip,合同相对方以新冠疫情为由恶意违约,守约方应当如何应对?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守约方可以采取的措施:(1)充分了解合同相对方所在地疫情发展情况、政府管控措施、人员复工情况等疫情相关信息,以便判断其受到的实质影响及损失情况;(2)保持与对方沟通,尽量搜集、固定证据;(3)疫情结束后积极主张己方权利,就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进行索赔。

以上是关于新冠疫情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法律建议,用人单位和员工可参照此标准进行协商调解,或仲裁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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