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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幕完结版】2023法考客观题【精讲卷】 刑诉法 众合法考左宁

2023-04-01 00:26 作者:漂亮的一天呀  | 我要投稿

专题一:刑事诉讼法概述


概念、渊源不考

刑诉法和法治国家:看几遍P6原文


根本任务:尊重和保障人权

都保护、有轻重缓急

不能说嫌疑人、被告人权利至上、第一

重点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实现


基本理念:

1、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

2、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 程序越公开透明,有利于体现刑诉法的规制效果(能利用程序,而程序也在规制行为)✔
  • 违法收集证据——非法证据排除,瑕疵证据可以补正

3、诉讼效率和公正——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效率=速度 效率≠效益(有收益)

  • 附条件不起诉,体现了效率(节约了起诉、审判程序)

刑事诉讼的目的:

目的的理论分类✳

实体(结果)真实主义

  • 积极的实体真实——只要实体,程序不重要
  • 消极的实体真实——既要发现实体真实,力求避免处罚无辜

都把实体真实作为第一

正当程序主义

  • 讲权利
  • 重程序


刑事诉讼价值:

刑诉法之于刑罚的两个价值:


刑事诉讼法的价值是一体两面的:

自身具备三个价值:秩序、公正、效益

  • 公正是司法的灵魂(核心)
  • 对重人用重措施,对轻人用轻措施(比例原则)

与刑法的关系:

  • 工具价值:刑诉帮助刑法实现
  • 独立价值:程序正义

三个价值于两个价值之间相互融通


刑事诉讼职能✳:


  1. 证人、见证人、鉴定人、翻译人不具有控辩审职能,只是客观陈述事实
  2. 检察院区分控诉职能
    
    专题01:刑事诉讼法概述(02) P2 - 32:17
    
  • 和定罪量刑相关的叫控诉,与轻重无关
  • 监督权的行使,与控诉职能无关;(羁押必要性审查/抗诉)

刑事诉讼构造:


1、价值影响目的,目的决定构造(顺序不能乱)

2、完整的控、辩、审三方结构只存在审判阶段

3、当今世界的三大构造

  • 当事人主义——英美法系,尊重当事人,法官很消极,陪审团裁判;效率低下
  • 职权主义——大陆法系,重视法官职权,一般不用陪审团,控辩双方对抗受到了某种程度的制约
  • 混合式——日本(先职权后当事人,现在当事人为主)、意大利。

4、控辩式——我国。要求法官居中裁判,强化控辩的平等对抗,控审分离

  • 公诉、自诉皆控辩
  • 可体现职权or当事人主义色彩(允许法官庭前阅卷)
  • 控审分离:控不干涉审,审不干涉控(法院不告不理)
  • 仍在发展中,尚不完善



专题二:刑诉的基本原则


  •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
  •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 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 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 法院专属定罪权原则✅
  •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 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原则
  •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显时特告死
  •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于我国刑法


程序法定原则:

  • 以法律为准绳意味着了我国实行程序法定

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 检查系统整体独立,不能说某一级独立
  • 但法院可以说单独独立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 区分分工、配合、制约
  • 是公检法之间的相互制约,而不包含某一机关内部的上下级制约
  • 司法局派律师法援,不属于这一原则

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 检察院可以监督公、法,不属于对侦查权和审判权的侵犯
  • 检察院的监督权多数情况属于“建议权”、“通知权”,不属于“决定权”

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 提供翻译是“应当”
  • 尊重人,是什么民族的人,就有权利说什么民族的话
  • 尊重地,是什么地区的公检法,审讯时就说自己地区通用语言

法院专属定罪权原则:

  • 法院专属定罪权原则体现了无罪推定的精神
  • 与疑罪从无裁判要求无关。法院专属定罪权强调定罪权的归属,疑罪从无则是法院裁判规则——二者风马牛不相及


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处理✳

适用阶段:全过程(关键看审判)

认罪:

  • 承认指控犯罪事实,而不必然承认罪名
  • 一人数罪,一部分不认罪,全案不适用,对认罪部分可酌情从轻

认罚(要结合退赃退赔的态度):

  • 有能力赔不赔,不认定
  • 被追诉人不同意使用简易或速裁程序,不影响认定
  • 没有悔罪表现,不认定

从宽:

  • 可以而不是必然
  • 量刑可以从宽(而不是定罪)
  • 被逮捕的,认罪认罚,应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 程序上可以简化,但证据要求不能降低
  • 认罪认罚可以轻一次,自首坦白也可以轻一次,但不能两者加起来再重复评价一次

社会调查: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显时特告死:

  • 显著轻微
  • 过时效
  • 特赦
  • 告诉才处理(侮暴虐侵)
  • 死亡
  • 其他(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丧失刑事责任能力)



不属于第16条,不做其他处理:

  • 意外事件
  • 正当防卫
  • 紧急避险
  • 犯罪情节轻微,酌定不起诉
  • 证据不足,存疑不起诉

遇到法定情形处理:

情节显著轻微

  • 盗窃不足1000元,伤害轻微伤

犯罪情节轻微

  • 盗窃1000元以上,伤害轻伤以上
  • 立案——依法立案
  • 侦查——依法侦查
  • 起诉——可以酌定不诉,也可公诉
  • 审判——依法作出有罪判决

专题三: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主体


公安机关:

  • 行政机关,领导与被领导

监狱:

  • 狱警贪腐归监委会,狱警打罪犯归检察院
  • 公安能管,监狱能管;公安不管,监狱管不了
  • 主要打击发生于监狱的犯罪

检察院:

  • 司法机关,领导与被领导
  • 原话:P37

法院:

  • 司法机关,监督与被监督,独立自主
  • 唯一的审判机关
  • 监督(上不能干涉下,下不能请示上
  • 但是可以就法律的理解请示最高人民法院

合法的监督:

  • 程序监督
  • 发布解释和判例
  • 检查工作


人民法院的职权:

  • 只有法院有“中级”或者“高级”的称谓
  • 法院有权决定逮捕,无权批准和执行逮捕
  • 法院无权决定刑事拘留
  • 法院有权决定司法拘留(拘留证人,拘留旁听人员)


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

  • 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 被害——被害人、自诉人
  • 要钱——附民原告、附民被告


✴被害人:

  • 不能撤诉
  • 不让上诉
  • 不报食宿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 公诉前:犯罪嫌疑人
  • 公诉后: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救济性权利

  • 复议复核
  • 控告解除
  • 申诉上诉

单位当事人:

✴代:诉讼代表人

  • 老大(能拘传)——老大被追责就不能当代表人
  • 单位委托其他职工(不能拘传)——员工不能自告奋勇
  • 请外援:律师
  • 检察院另行确定(最后手段)

扣:追缴查扣

  • 违法所得应查扣,其他财产可查扣(担保)

变:发生变化

同:权利相同

  • 与自然人被告人相同


诉讼代理人与法定代理人的区别

  • 权力的来源、根据不一样:法定、委托
  • 权限不一样
  • 效力不一样(能否违背被代理人的意志)


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 委托主体不一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是辩护人,其他所有人请的律师都是诉讼代理人
  • 诉讼地位不一样


证人(案外人)

  • 能否做证要看能否辨别是非
  • 刑事诉讼中证人只能是自然人


鉴定人和证人的区别P56:

  • 鉴定人不可有利害关系
  • 鉴定人需要指派、聘请
  • 鉴定人产生在诉讼中
  • 鉴定人可替代
  • 鉴定人需要资质
  • 效力:鉴定人不出庭则作废
  • 可以强制证人到庭
  • 精神问题不能当鉴定人,生理缺陷不论

刑诉中当事人不能自行委托鉴定人,而民诉可以


专题四:管辖


  • 公安机关管辖我国绝大多数案件

监委会立案的案件✳

  • 对象:公职人员全覆盖
  • 适用法律:监察法
  • 同时管辖,一般应当以监委会为主调查,检察院予以配合
  • 国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中管理人员才是监察对象


检察院立案的案件✳

✴受案范围:

  • 拘搜逼暴虐,失滥玩徇私
  • 公安不敢管
  • 司法工作人员:包含狱警,人民陪审员,不包含监委会
  • 必须要“利用职权”
  • 市检管辖为原则
  • 上级可给下级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亲告罪(侮暴虐侵)

  • 侮: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 暴:致人死亡除外
  • 虐:①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除外②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收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 侵:纯自诉

2.轻微案(3年以下)

3.公转自

检查机关与监察机关的管辖竞合❇

  • 监可管检,检不可管监
  • 沟通处理
  • 不能全归检察院管辖

并案处理

  • 是“可以”,不是“应当”
  • 公检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并案
  • 两个犯罪存在关联,可以并案


级别管辖❇

  • 最高院:全国性重大刑事案件
  • 高院:全省性重大刑事案件
  • 基层:除了以上,基本都归基层

✴中院管辖

  • 国恐无死没缺
  • 无期/死刑

考点

  • 就高不就低,但对未成年人分案除外
  • 区分“检给法”(不可退回),法给法(可以不要)
  • 移送案件要以检察院为轴心



地区管辖✳

  • 犯罪地为主,居住地为辅
  • 犯罪地可以包含预备地
  • 对于具有持续状态的犯罪(非法拘禁罪),犯罪持续过程中途径的地方都有管辖权

移送管辖、指定管辖

  • 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或其他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法院管辖


发现漏罪的并案管辖❇

  • 法院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被起诉的,可以并案审理;涉及同种犯罪的,一般应当并案审理
  • 法院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被审查起诉、立案侦查、立案调查的,可以协商检察院、公安、监委会并案处理,但过分迟延除外(24条)
  • 第二审法院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决定并案审理,应当发回第一审法院,由第一审法院处理(交由一审检察院)


专题五:回避


回避的适用人员

  • 证人不适用回避
  •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不适用回避
  • 我国没有整体回避制度


✴回避的理由:

  • 身份不当:包含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姻亲
  • 违法违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需举证
  • 跨越阶段:曾参前,不参后,发回重来例外



申请回避

  • 当、法、辩、诉

回避的申请与决定✳:

  • 组织决老大、老大决其他


  • 回避决定前,侦查人员不停止侦查工作
  • 决定回避的人搜查出的证据,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有效
  • 谁决定回避,谁决定效力
  • 法官无权决定检察官回避,若回避合法,应决定休庭


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

  • 救济方式:决定,可以复议,不能上诉
  • 次数:1次
  • 机关:作出决定的法院
  • 主体:被驳回回避申请的人(被决定回避的人,无权复议)
  • 理由:不属于法定回避理由的,当庭驳回,不予复议


专题六:辩护与代理


有效辩护原则

  • 法律援助中,重刑犯:三年以上刑辩经历,有经验的律师
  • 有效辩护原则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同等重要


委托辩护

  • 侦查期间:辩护人只能是律师身份
  • 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时
  • 公诉案件被害人:移送审查起诉之日时


法律援助辩护

  • 没有委托辩护为前提
  • 只能由律师提供辩护
  • 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
  • 公检法不管,本人或近亲属向司法局提出申请

✴应当法援

  • 盲:盲聋哑(具备一样即可)
  • 精:精神病(间歇性)
  • 未:未成年(公检法各诉讼阶段判断)
  • 无死:无期死刑
  • 缺:缺席审判(法院)

可以法援

值班律师✳

  • 没有委托,没有指派
  • 不是辩护人,为被追诉者(不帮助被害人)
  • 法援中心派驻
  • 要有固定场所值班,不能上门服务

值班律师的权利

  • 会见:应约,主动会见(经办案机关批准)

值班律师vs辩护人

辩护人的人数

  •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至多委托2名辩护人
  • 1名辩护不能为2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

辩护人的范围✳

可以当

  • 律师
  • 团体、单位推荐的人
  • 监护人、亲友
  • (4~9)是被告人监护人、近亲属,被告人委托,法院可以允许担任

✴不可以当

  1.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缓刑假释
  2. 依法被剥夺限制人生自由
  3. 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
  4. 公检法国监现任人员,不含司法局
  5. 人民陪审员
  6. 有利害关系人
  7. 外国人
  8. 检察官法官离任后在原单位
  9. 被开除公职,吊销律师证书

近亲属:上下左右,不隔辈


辩护人的权利✳

阅卷权

  • 审查起诉之日,侦查阶段律师也禁止阅卷
  • 移送情况仅告知律师,不包含其他辩护人
  • 禁止查阅:法院合议庭、审查委员会、检查委员会
  • 审查起诉之日,在检察院;公诉后,在法院阅卷(不得在公安、监委会阅卷)
  • 只能带1名助理
  • 检察院阅卷可派员到场(会见不可到场)


会见、通信权

  • 会见看所守安排。不超过48小时,要见到
  • 限制会见:国恐,仅限制侦查阶段
  • 核实证据只能在审查起诉阶段
  • 不被监听,可被监视,不得派人在场
  • 看守所可以看信件,不得截留复制删改,不得告密,国公人串毁除外

调查取证权

  • 律师专享
  • 向被害人取证,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应当签发准许调查书,还需被害人同意
  • 申请取证

审判阶段辩护权保障

  • 律师助理不得发表意见
  • 可以同时作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

人身保障权❇

  • 公安剧发现辩护人涉嫌犯罪


辩护人的义务❇

✴法定情形及时告知无罪事由

  • 不在场:是嫌疑人不在场,不是证人不在场
  • 不够大:指未满16岁(未达刑事责任年龄)
  • 不正常:嫌疑人不正常

✴法定情形及时告知违法行为

拒绝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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