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幕完结版】2023法考客观题【精讲卷】 刑诉法 众合法考左宁
专题一:刑事诉讼法概述

概念、渊源不考
刑诉法和法治国家:看几遍P6原文
根本任务:尊重和保障人权
都保护、有轻重缓急
不能说嫌疑人、被告人权利至上、第一
重点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实现
基本理念:
1、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
2、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 程序越公开透明,有利于体现刑诉法的规制效果(能利用程序,而程序也在规制行为)✔
- 违法收集证据——非法证据排除,瑕疵证据可以补正
3、诉讼效率和公正——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效率=速度 效率≠效益(有收益)
- 附条件不起诉,体现了效率(节约了起诉、审判程序)
刑事诉讼的目的:
目的的理论分类✳
实体(结果)真实主义
- 积极的实体真实——只要实体,程序不重要
- 消极的实体真实——既要发现实体真实,力求避免处罚无辜
都把实体真实作为第一
正当程序主义
- 讲权利
- 重程序
刑事诉讼价值:
刑诉法之于刑罚的两个价值:

刑事诉讼法的价值是一体两面的:
自身具备三个价值:秩序、公正、效益
- 公正是司法的灵魂(核心)
- 对重人用重措施,对轻人用轻措施(比例原则)
与刑法的关系:
- 工具价值:刑诉帮助刑法实现
- 独立价值:程序正义
三个价值于两个价值之间相互融通

刑事诉讼职能✳:


- 证人、见证人、鉴定人、翻译人不具有控辩审职能,只是客观陈述事实
- 检察院区分控诉职能专题01:刑事诉讼法概述(02) P2 - 32:17

- 和定罪量刑相关的叫控诉,与轻重无关
- 监督权的行使,与控诉职能无关;(羁押必要性审查/抗诉)
刑事诉讼构造:

1、价值影响目的,目的决定构造(顺序不能乱)
2、完整的控、辩、审三方结构只存在审判阶段
3、当今世界的三大构造
- 当事人主义——英美法系,尊重当事人,法官很消极,陪审团裁判;效率低下
- 职权主义——大陆法系,重视法官职权,一般不用陪审团,控辩双方对抗受到了某种程度的制约
- 混合式——日本(先职权后当事人,现在当事人为主)、意大利。
4、控辩式——我国。要求法官居中裁判,强化控辩的平等对抗,控审分离
- 公诉、自诉皆控辩
- 可体现职权or当事人主义色彩(允许法官庭前阅卷)
- 控审分离:控不干涉审,审不干涉控(法院不告不理)
- 仍在发展中,尚不完善
专题二:刑诉的基本原则

-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
-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 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 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 法院专属定罪权原则✅
-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 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原则✅
-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显时特告死✅
-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于我国刑法
程序法定原则:

- 以法律为准绳意味着了我国实行程序法定
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 检查系统整体独立,不能说某一级独立
- 但法院可以说单独独立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 区分分工、配合、制约
- 是公检法之间的相互制约,而不包含某一机关内部的上下级制约
- 司法局派律师法援,不属于这一原则
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 检察院可以监督公、法,不属于对侦查权和审判权的侵犯
- 检察院的监督权多数情况属于“建议权”、“通知权”,不属于“决定权”

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 提供翻译是“应当”
- 尊重人,是什么民族的人,就有权利说什么民族的话
- 尊重地,是什么地区的公检法,审讯时就说自己地区通用语言
法院专属定罪权原则:

- 法院专属定罪权原则体现了无罪推定的精神
- 与疑罪从无裁判要求无关。法院专属定罪权强调定罪权的归属,疑罪从无则是法院裁判规则——二者风马牛不相及
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处理✳
适用阶段:全过程(关键看审判)

认罪:
- 承认指控犯罪事实,而不必然承认罪名
- 一人数罪,一部分不认罪,全案不适用,对认罪部分可酌情从轻
认罚(要结合退赃退赔的态度):
- 有能力赔不赔,不认定
- 被追诉人不同意使用简易或速裁程序,不影响认定
- 没有悔罪表现,不认定
从宽:
- 可以而不是必然
- 量刑可以从宽(而不是定罪)
- 被逮捕的,认罪认罚,应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 程序上可以简化,但证据要求不能降低
- 认罪认罚可以轻一次,自首坦白也可以轻一次,但不能两者加起来再重复评价一次

社会调查: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显时特告死:
- 显著轻微
- 过时效
- 特赦
- 告诉才处理(侮暴虐侵)
- 死亡
- 其他(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丧失刑事责任能力)


不属于第16条,不做其他处理:
- 意外事件
- 正当防卫
- 紧急避险
- 犯罪情节轻微,酌定不起诉
- 证据不足,存疑不起诉

遇到法定情形处理:

情节显著轻微
- 盗窃不足1000元,伤害轻微伤
犯罪情节轻微
- 盗窃1000元以上,伤害轻伤以上
- 立案——依法立案
- 侦查——依法侦查
- 起诉——可以酌定不诉,也可公诉
- 审判——依法作出有罪判决
专题三: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主体

公安机关:
- 行政机关,领导与被领导
监狱:
- 狱警贪腐归监委会,狱警打罪犯归检察院
- 公安能管,监狱能管;公安不管,监狱管不了
- 主要打击发生于监狱的犯罪
检察院:
- 司法机关,领导与被领导
- 原话:P37
法院:
- 司法机关,监督与被监督,独立自主
- 唯一的审判机关
- 监督(上不能干涉下,下不能请示上)
- 但是可以就法律的理解请示最高人民法院
合法的监督:
- 程序监督
- 发布解释和判例
- 检查工作
人民法院的职权:
- 只有法院有“中级”或者“高级”的称谓
- 法院有权决定逮捕,无权批准和执行逮捕
- 法院无权决定刑事拘留
- 法院有权决定司法拘留(拘留证人,拘留旁听人员)
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
- 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 被害——被害人、自诉人
- 要钱——附民原告、附民被告
✴被害人:
- 不能撤诉
- 不让上诉
- 不报食宿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 公诉前:犯罪嫌疑人
- 公诉后: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救济性权利
- 复议复核
- 控告解除
- 申诉上诉

单位当事人:
✴代:诉讼代表人
- 老大(能拘传)——老大被追责就不能当代表人
- 单位委托其他职工(不能拘传)——员工不能自告奋勇
- 请外援:律师
- 检察院另行确定(最后手段)

扣:追缴查扣
- 违法所得应查扣,其他财产可查扣(担保)
变:发生变化

同:权利相同
- 与自然人被告人相同
诉讼代理人与法定代理人的区别
- 权力的来源、根据不一样:法定、委托
- 权限不一样
- 效力不一样(能否违背被代理人的意志)
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 委托主体不一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是辩护人,其他所有人请的律师都是诉讼代理人
- 诉讼地位不一样

证人(案外人)
- 能否做证要看能否辨别是非
- 刑事诉讼中证人只能是自然人
鉴定人和证人的区别P56:
- 鉴定人不可有利害关系
- 鉴定人需要指派、聘请
- 鉴定人产生在诉讼中
- 鉴定人可替代
- 鉴定人需要资质
- 效力:鉴定人不出庭则作废
- 可以强制证人到庭
- 精神问题不能当鉴定人,生理缺陷不论
刑诉中当事人不能自行委托鉴定人,而民诉可以
专题四:管辖

- 公安机关管辖我国绝大多数案件
监委会立案的案件✳


- 对象:公职人员全覆盖
- 适用法律:监察法
- 同时管辖,一般应当以监委会为主调查,检察院予以配合
- 国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中管理人员才是监察对象
检察院立案的案件✳
✴受案范围:
- 拘搜逼暴虐,失滥玩徇私
- 公安不敢管

- 司法工作人员:包含狱警,人民陪审员,不包含监委会
- 必须要“利用职权”
- 市检管辖为原则
- 上级可给下级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亲告罪(侮暴虐侵)
- 侮: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 暴:致人死亡除外
- 虐:①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除外②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收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 侵:纯自诉
2.轻微案(3年以下)
3.公转自

检查机关与监察机关的管辖竞合❇
- 监可管检,检不可管监
- 沟通处理
- 不能全归检察院管辖

并案处理
- 是“可以”,不是“应当”
- 公检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并案
- 两个犯罪存在关联,可以并案
级别管辖❇
- 最高院:全国性重大刑事案件
- 高院:全省性重大刑事案件
- 基层:除了以上,基本都归基层
✴中院管辖
- 国恐无死没缺
- 无期/死刑

考点
- 就高不就低,但对未成年人分案除外
- 区分“检给法”(不可退回),法给法(可以不要)
- 移送案件要以检察院为轴心



地区管辖✳
- 以犯罪地为主,居住地为辅
- 犯罪地可以包含预备地
- 对于具有持续状态的犯罪(非法拘禁罪),犯罪持续过程中途径的地方都有管辖权
移送管辖、指定管辖
- 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或其他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法院管辖

发现漏罪的并案管辖❇
- 法院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被起诉的,可以并案审理;涉及同种犯罪的,一般应当并案审理

- 法院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被审查起诉、立案侦查、立案调查的,可以协商检察院、公安、监委会并案处理,但过分迟延除外(24条)

- 第二审法院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决定并案审理,应当发回第一审法院,由第一审法院处理(交由一审检察院)

专题五:回避

回避的适用人员
- 证人不适用回避
-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不适用回避
- 我国没有整体回避制度
✴回避的理由:
- 身份不当:包含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姻亲
- 违法违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需举证
- 跨越阶段:曾参前,不参后,发回重来例外


✴申请回避
- 当、法、辩、诉

回避的申请与决定✳:
- 组织决老大、老大决其他

- 回避决定前,侦查人员不停止侦查工作
- 决定回避的人搜查出的证据,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有效
- 谁决定回避,谁决定效力
- 法官无权决定检察官回避,若回避合法,应决定休庭
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
- 救济方式:决定,可以复议,不能上诉
- 次数:1次
- 机关:作出决定的法院
- 主体:被驳回回避申请的人(被决定回避的人,无权复议)
- 理由:不属于法定回避理由的,当庭驳回,不予复议
专题六:辩护与代理

有效辩护原则
- 法律援助中,重刑犯:三年以上刑辩经历,有经验的律师
- 有效辩护原则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同等重要
委托辩护
- 侦查期间:辩护人只能是律师身份
- 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时
- 公诉案件被害人:移送审查起诉之日时
法律援助辩护
- 没有委托辩护为前提
- 只能由律师提供辩护
- 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
- 公检法不管,本人或近亲属向司法局提出申请
✴应当法援
- 盲:盲聋哑(具备一样即可)
- 精:精神病(间歇性)
- 未:未成年(公检法各诉讼阶段判断)
- 无死:无期死刑
- 缺:缺席审判(法院)

可以法援

值班律师✳
- 没有委托,没有指派
- 不是辩护人,为被追诉者(不帮助被害人)
- 法援中心派驻
- 要有固定场所值班,不能上门服务
值班律师的权利
- 会见:应约,主动会见(经办案机关批准)

值班律师vs辩护人

辩护人的人数
-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至多委托2名辩护人
- 1名辩护不能为2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
辩护人的范围✳
可以当
- 律师
- 团体、单位推荐的人
- 监护人、亲友
- (4~9)是被告人监护人、近亲属,被告人委托,法院可以允许担任
✴不可以当
-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缓刑假释
- 依法被剥夺限制人生自由
- 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
- 公检法国监现任人员,不含司法局
- 人民陪审员
- 有利害关系人
- 外国人
- 检察官法官离任后在原单位
- 被开除公职,吊销律师证书

近亲属:上下左右,不隔辈
辩护人的权利✳
阅卷权
- 审查起诉之日,侦查阶段律师也禁止阅卷
- 移送情况仅告知律师,不包含其他辩护人
- 禁止查阅:法院合议庭、审查委员会、检查委员会
- 审查起诉之日,在检察院;公诉后,在法院阅卷(不得在公安、监委会阅卷)
- 只能带1名助理
- 检察院阅卷可派员到场(会见不可到场)
会见、通信权
- 会见看所守安排。不超过48小时,要见到
- 限制会见:国恐,仅限制侦查阶段
- 核实证据只能在审查起诉阶段
- 不被监听,可被监视,不得派人在场
- 看守所可以看信件,不得截留复制删改,不得告密,国公人串毁除外

调查取证权
- 律师专享
- 向被害人取证,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应当签发准许调查书,还需被害人同意

- 申请取证

审判阶段辩护权保障
- 律师助理不得发表意见
- 可以同时作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
人身保障权❇
- 公安剧发现辩护人涉嫌犯罪

辩护人的义务❇
✴法定情形及时告知无罪事由
- 不在场:是嫌疑人不在场,不是证人不在场
- 不够大:指未满16岁(未达刑事责任年龄)
- 不正常:嫌疑人不正常
✴法定情形及时告知违法行为

拒绝辩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