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散文网 会员登陆 & 注册

《资本论》读书笔记(4)

2023-04-01 00:25 作者:SYUHIN  | 我要投稿

《资本论》读书笔记

 

(括号内为本人理解或举例。)

 

第二篇 货币的资本化

第四章 货币的资本化

 

1.  资本的总公式

       商品流通是资本的始点。商品生产与发展了的商品流通——商业——是资本成立之历史的前提。(这句话划重点,当初我只是扫过去,到我看到第三卷的时候恍然大悟。)

 

       当作货币的货币,与当作资本的货币,最先只是由流通形态的不同去区别的。

 

       商品流通的直接形态,是W——G——W,在这形态之旁,还有一个不同的形态,G——W——G,由货币变为商品,再由商品转换位货币。就是为要卖而买,依靠这种方式流通的货币转化为资本,且在性质上,已经是资本。

 

       现在来考察一下这两个形态。

       共同点:

       这两个循环,皆可以分为两个对立的阶段,即W——G 卖,G——W 买。每个阶段中,都会有两个要素对立,每一个循环都是这两个对立阶段的统一。

       不同点:

       此二循环的区别就是流通次序恰好相反,一方以商品为运动的始点与终点,货币为其媒介,另一方则相反。

       在W——G——W中,货币结局是变成商品,商品当作使用价值,货币则是确确实实的支出了。但在相反的G——W——G中。买者支出货币是为了在后一阶段当作卖者将货币取回,因此他在这个循环并不是支出货币,而是垫支。

       在W——G——W中,同一枚货币换位两次,全部过程以受货币换商品为始,以交货币受商品为终。但在G——W——G中,换位两次的,是同一件商品,一件商品两次换位,使货币回到原点。

 

       货币回到原点的运动,与商品卖价高于买价是没有关系的。(这之后会更加详细的考察,但是现在不是说这个的时候)只会影响流回原点的货币量。

 

       一种商品售卖所得的货币,因购买别一种商品,会再支出,因此W——G——W的循环就彻底终结了。虽有货币回到原点,但那也是过程的更新与反复。所以此循环中,货币的支出,无关于货币的回来。但是在G——W——G中,货币的回来,已经为货币的支出方法所限度了。没有这种回来,过程就会中断。(联想一下公司流动资金断裂,差不多就是这种感觉)

 

       G——W——G中,以一个商品的极端出发,以另一个商品的极端终结,后一商品则从流通退出,归于消费满足欲望。总之,使用价值就是它最后的归宿。反之G——W——G,则从货币的极端出发,复归到货币的极端。促进的动机于规定的目的,只是交换价值。

 

       疑惑出现了,在商品流通中,会出现两个极端,有相同的经济形态,它们是价值量相等的商品,但是使用价值不同,表现为社会劳动的不同物质交换。但是G——W——
G上,很奇怪,因为两端是一样的东西,同义反复。好像是一种无目的的且背理的活动。(因为商品交换是按价值量交换,在这并没有价值增加,后续会详细探讨因此,在这个循环上,不是有质的差别,而是量的差别。可以让他从流通中取得更多货币。因此,这个循环的完全形态则是,G——W——G'。其中G'=G+g,就是原垫支货币量加上一个追加量,这个追加量,或原价值的超过额,称为剩余价值。(重点!)于是,资本就增殖了。

 

       这个过程不断的反复着,更新着。投入流通中100镑可以暂时和流通中产生的10镑剩余价值区别开来,但是一旦到循环终了时,就不会分开了,一起成为新循环的开端。简单的商品流通是以为买而卖为最后目的,是在流通之外,即得到使用价值,欲望的满足,但资本的货币的流通,以自身为目的,价值增殖,并不绝的更新。所以,资本的运动,是无限界的。

 

        货币所有者,当作这个运动的有意识的担当者,便成为资本家。他,以资本家的资格,或当作有意识的资本之人格化。是以抽象财富之递增的占有,为唯一促进活动的动机。使用价值永远不是资本家的直接目的。且,他的直接目的,也不是个个的利得,只是牟利行为的不息的运动。

 

       商品价值在简单的商品流通中,在运动的结果上消失。但G——W——G'不同,货币为价值的一般形态,商品为特殊的价值的存在方法。因此,价值不断由一般形态到其他形态,不致在流通中消灭,并成为一个自动的主体。

 

       在资本增殖的过程中,不同阶段取得不同形态,当作能动的主体之价值,须在这种转化中保存并扩大它自身,它必须有一个独立的形态,使自身同一性得到确认,那就要是在货币形态上。因此货币是每个循环的始终点。

 

2.  资本总公式的矛盾

       货币蛹化为资本的流通形态,和以上说明的关于商品性质,关于价值性质,关于货币性质,关于流通性质的法则,都是矛盾的。因为商品流通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都是等价交换,因此不存在价值增殖,同时这个总公式对于始终点的人来说,仿佛是多了一个中间人,这个中间人完全可以去除。

 

       不过,商品流通,在其纯粹形态上,虽以等价物的交换为条件,但实际的情形,并不是纯粹的。

 

       剩余价值的形成,从而货币的资本化,不能由卖者售卖的价格高于商品价值,或买者价格低于商品价值的假定来说明。

 

       因为流通本身无法说明货币的资本化,也不能说明剩余价值的形成。所以,剩余价值的形成过程是发生在流通外的,流通过程只是实现了剩余价值。

 

3.  劳动力的买和卖

       转形为资本的货币的价值变化,不能发生在货币本身。它在自己的形态上,不过是不变的价值量。因此它的变化,只能发生在商品的使用价值上,。因此货币所有者要在市场上发现一种商品,有一种特别的性质,成为它价值增殖的源泉,那就是劳动力。

 

       我们所谓的劳动力,指肉体力和精神力的总体,存在于人的身体中,存于活的人格中,其发动,通常会产生某种使用价值。

 

       市场上作为商品的劳动力,必须具备种种条件。

       第一,劳动力所有者必须成为劳动力的自由的所有者,他和货币所有者在市场上,必须以彼此平等的商品所有者的资格发生关系。但他作为劳动力所有者,是一次卖尽,等于把自己变成奴隶,从商品所有者变成商品。他必须把自己的劳动力看作是自己的所有物。这样他只能在一定时间内任买者支配使用。且必须如此,让渡劳动力,才不致放弃劳动力的所有权。

       第二,劳动力的所有者,不能出卖本人劳动所依以实现的生产物,却只能把那只依存于他本人的劳动力,直接当作商品售卖。

       所以,货币所有者要使货币化为资本,他必须在市场上,遇到自由的劳动者。这个自由有两层含义。一,他必须当作自由的人以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自己的商品。二,他没有别的可以卖的商品,实现劳动力所必要的一切东西,他都自由的一无所有。(无产者!)

    

       现在详细考察这种特别的商品——劳动力。它的价值如何界定呢?

       劳动力的价值,和别的商品一样,是由生产这种特别的物品,从而再生产这种特别物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的。如果劳动力有价值,便是实现于其中一定量的社会平均劳动。但劳动力是附属于人身上的,那么劳动力的生产,便是他自身的再生产或维持。一个活的人要维持自身劳动力,是必须要有一定量的生活资料。所以劳动力的价值即是维持劳动力所有者所必要的生活资料所必要的劳动时间。

 

        劳动力所有者,终有一死。因此劳动力所有者还要再生产自身,以保证劳动力供给,那就是由生殖。因此劳动力所必要的生活资料还要包含补充员——劳动者子女的生活资料。

 

       明白的,如果劳动力所有者获得的价值低于其价值,那他只能以萎缩的形态发育下去,就会越来越少。

 

       这种特殊的商品,的特殊的性质。告诉我们,使用价值不与买者之间契约的缔结而让渡。他的使用价值,在加入流通前就确定了,但使用价值,确实以后力的使用才成立。一些商品,它的使用价值由售卖引起的形式的让渡,得于现实上给购买者的转移,在时间上分离。因此购买者的货币,通常是当作支付手段。资本主义生产方法支配下的国家,劳动力依购买契约,运用到一定时间后,才有给付。所以劳动力都是把使用价值垫支给资本家,在给付前,归资本家消费了。所以,一切场合,都是劳动者给以信用给资本家。

 

       劳动力的消费过程,即是剩余价值和商品的生产过程。

 

以下是这个篇章的结尾:

 

       劳动力的买卖,是在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内进行的。这实际是天赋人权之真正的乐园。在那里行使支配的,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Bentham)。自由!因为这种商品(如劳动力)的买者和卖者都只听命于自由意志。他们是以自由人,权利平等者的资格,订结契约的,契约是一种最后结果,他们的意志,即在此取得共同的合法的表现。平等!因为他们彼此皆以商品所有者资格发生关系,以等价物交换等价物。所有权!因为他们都是处分自己所有的东西。边沁!因为双方都只顾自己的利益。使他们联合并发生关系的唯一的力,是他们自己的利益,他们的转殊利益,他们的私利。每一个人都只顾自己,不顾别人。但就因此,每一个人即按照事物之预定的调和,或按照全知的神的指导,为相互的利益,为共同的福利,为全体的利益,而工作。

       庸俗自由贸易论者,曾在单纯流通或商品交换的领域,借取观念,概念,和标准,来判断资本和工资劳动的社会。我们离开这个领域,似乎就可以看到剧中人的形相的改变了。原来的货币所有者,现今变成了资本家,劳动力所有者,则变成他的劳动者,跟在他后头。一个是笑眯眯,雄赳赳,专心于事业;一个却畏缩不前,好像是把自己的皮运到市场去,没有什么期待,只期待着刮似的。


《资本论》读书笔记(4)的评论 (共 条)

分享到微博请遵守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