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经济学教科书》12.1 资本主义农业制度和土地私有制
【本文转载自人民出版社1959年 仅供学习参考】
第十二章 地租。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土地关系
1、资本主义农业制度和土地私有制
在资产阶级国家中,资本主义不仅在工业中占统治地位,而且在农业中也占统治地位。大部分土地集中在大土地占有者阶级手中。出售的农产品大部分由资本主义企业利用雇佣劳动生产出来。但是,在资产阶级国家中小商品农民经济依然是农业中数量上占优势的经济形式。
资本主义在农业中发展的下述两条道路是最典型的。
第一条道路是:旧地主经济基本上保存下来,通过改革逐渐变成资本主义经济。地主逐渐采取资本主义经营方式,除使用自由雇佣劳动外,还利用农奴制的剥削方法。农业中保留着地主奴役农民的形式,如工役制、分成制等等。在农业中,走这条资本主义进化道路的有德国、沙皇俄国、意大利、日本等等国家。
第二条道路是:旧地主经济为资产阶级革命所摧毁,农业摆脱了农奴制的束缚,因此,生产力的发展较为迅速。例如在法国,1789-1794年的资产阶级革命消灭了封建土地占有制。从贵族和僧侣那里没收来的土地被拍卖。小农经济开始在国内占优势,但很大一部分土地落入资产阶级手中。在美国,由于1861-1865年的南北战争,南部各州的奴隶主大地产被消灭,它们被分散并用来出租。在西部各州大量闲置的土地按低价出售,于是农业沿着资本主义农场的道路发展起来。新的小私有者破产了。土地落到股份公司和银行手里。大土地所有制在新的资本主义的基础上复活起来。同时,美国虽然正式废除了奴隶占有制,但奴隶制的残余实际上被保留下来,特别是南部诸州。黒人摆脱了奴隶制但分不到土地,不得不向大土地占有者租佃土地。分成制在这里广泛流行。
由于改造了资本主义前的土地占有形式,大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小农土地所有制逐浙让位给资产阶级土地所有制。地主和农民的土地日益落到银行、农村资产阶级、产业家、商人和高利贷者的手中。
下述材料可以证明地产的集中。在美国,1954年,73.4%的农户只占有全部土地面积的19.6%,而26.6%的农户却集中了80.4%的土地。同时,占农户总数2.7%、土地在1,000英亩以上的最大的农户占有45.9%的土地。
根据1950年的调查材料,英国[1]75.9%的农户只占有全部农业土地的20.4%,而24.1%的农户却占有79.6%的土地,其中2.3%的最大农户占有34.6%的土地。
在法国,1956年,62.7%的耕地掌握在22.5%的农户手中。
在革命前的俄国,大量土地为地主、皇室、寺院和富农所占有。19世纪末,拥有500俄亩以上土地的大地主在欧俄大约有3万。他们握有7,000万俄亩土地。而1,050万受半农奴制剥削的农户只有7,500万俄亩土地。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存在着大土地占有者阶级对土地私有权的垄断。大土地所有者通常把大部分土地租给租佃资本家和小农。于是土地所有权和农业生产分离开来。
租佃资本家在一定期限[2]内向土地所有者缴纳租约所规定的租金,即用以换取土地投资权的金额。租金的主要部分是地租。除地租外,租金还包含其他成分。例如,如果所租土地先前已投进资本[3],那末,租佃者除缴纳地租外,还应向土地占有者缴纳这笔资本的年利。实际上,租佃资本家往往靠减低工人工资来弥补一部分租金。
资本主义地租表现出资产阶级社会中三个阶级的关系,即雇佣工人、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的关系。雇佣工人的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首先落入租佃资本家手中。一部分剩余价值以资本的平均利润形式留在租佃者手中。另一部分剩余价值,即超过平均利润的余额,由租佃者以地租形式交给土地占有者。资本主义地租是把投入农场的资本的平均利润除外而付给土地所有者的那部分剩余价值。土地占有者往往不出租土地,而自己雇用工人,自己经营。在这种情况下,地租和利润为他一人所得。
应当把级差地租[4]和绝对地租区分开来。
注:
[1] 不包括北爱尔兰。
[2] 例如一年。
[3] 如资本于经营用的建筑物,水利工程等。
[4] 等差地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