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谐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建设目标,也是从价值目标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理念的凝练,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居于最高层次,对其他层次的价值理念具有统领作用。富强即国富民强,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经济建设的应然状态,是中华民族梦寐以求的美好夙愿,也是国家繁荣昌盛、人民幸福安康的物质基础。民主是人类社会的美好诉求。我们追求的民主是人民民主,其实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它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也是创造人民美好幸福生活的政治保障。文明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特征。它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文化建设的应有状态,是对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的概括,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支撑。和谐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理念,集中体现了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生动局面。它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在社会建设领域的价值诉求,是经济社会和谐稳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正式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概念。随后,在我国,“和谐社会”便常作为这一概念的缩略语。我国要构建的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它的特点是:通过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来增强全社会的创造活力;通过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来维护社会公平;通过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来形成良好的人际环境;通过加强民主法治建设来维护社会稳定;通过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来保证可持续的发展。所以,和谐社会是社会资源兼容共生的社会;和谐社会是社会结构合理的社会;和谐社会是行为规范的社会;和谐社会是社会运筹得当的社会。
改革开放30多年,我国经济发展创造奇迹,社会变革日新月异。与此同时,我们面对纷繁复杂的时代考验:城乡、贫富、区域差距拉大,教育、医疗、社保短板凸显;物质丰富遭遇道德建设之惑、利益多元带来群众诉求之杂……我们党要带领人民抓住机遇、应对挑战,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摆在更加突出的地位,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和谐的具体内容包括:一是人与人的和谐,即社会关系的和谐;二是人与自然的和谐,人是自然的一部分,自然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社会主义和谐观要求我们与自然和解,不再以自然界征服者的身份出现,为追求个体利益的最大化对自然界无限索取,而是要和自然和谐相处;三是国际关系的和谐,和谐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不仅体现为对内提出构建和谐社会,对外也主张共建和谐世界。
党的十八大指出,在新世纪新阶段,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立足基本国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并提出了“推动建设和谐世界”的目标,将最终引领各族人民迈向新的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