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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刑法典(下)

2023-04-13 18:53 作者:管理员斯科特  | 我要投稿

第三条:危害财产罪(第311-1至324-9条)

 

第一部分:欺诈性挪用(第311-1至314-13条)

 

第一章:盗窃(第311-1至311-16条)

 

第1部分:简易和加重盗窃(第311-1至311-11条)

 

第311-1条

盗窃是欺诈性地拿走别人的东西。

 

第311-2条

欺诈性地挪用能量损害他人等同于盗窃。

 

第311-3条

盗窃可处以三年监禁和45000欧元罚款。

 

第311-3-1条

如果第311-3条规定的盗窃涉及价值不超过300欧元的物品,并且在确定犯罪时,该物品已归还受害人或受害人已获得损害赔偿,则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95-17条至第495-25条规定的条件终止公共诉讼,包括在累犯的情况下,支付300欧元的统一罚款。减少的统一费率罚款金额为250欧元,增加的统一费率罚金金额为600欧元。

 

第311-4条

 

盗窃可处以五年监禁和75000欧元罚款:

 

(1)由作为作者或共犯的几个人实施,而他们不构成有组织的团伙;

(2)由公共当局保管人或负责公共服务任务的人在履行其职责或任务时实施;

(3)由不适当地担任公共当局保管人或负责公共服务任务的人实施;

(4)在暴力侵害他人之前、伴随或之后,未导致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5)涉及用于提供急救护理的设备时;

(6)在住宅或用于或打算用于存放资金、证券、货物或材料的地方进行;

(7)在用于公共客运的车辆或用于进入公共客运工具的地方实施;

 

8.在破坏、退化或恶化行为之前、伴随或之后;

(10)由故意遮住全部或部分面部以不被识别的人实施;

(11)在教学或教育机构内,以及在学生进出时,或在非常接近学生的时间内,在这些机构附近;

12°用于喂养非法动物贸易。

 

如果在本条规定的两种情况下实施盗窃,处罚应增加至七年监禁和100000欧元罚款。如果在其中三种情况下发生盗窃,他们将被判处10年监禁和15万欧元罚款。

 

第311-4-1条

如果盗窃是由成年人在一名或多名未成年人的帮助下实施的,作为犯罪者或共犯,可处以7年监禁和10万欧元罚款。

 

如果成年人得到一名或多名13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帮助,处罚增加到10年监禁和15万欧元罚款。

 

第311-4-2条

 

如果盗窃涉及以下情况,可处以7年监禁和10万欧元罚款:

 

(1)根据《遗产法》规定分类或登记的动产,或根据该法规定分类的私人档案文件;

(2)在挖掘过程中或偶然发现的考古发现;

(3)属于可移动公共领域的文化财产,或在法国博物馆、图书馆、媒体图书馆或档案馆、公共或私人为公共利益执行任务的场所或指定用于礼拜的建筑物中展示、保存或存放的文化财产。

 

如果在第311-4条规定的情况下犯下本条规定的罪行,处罚应增加至10年监禁和150000欧元罚款。第311-5条

 

盗窃可处以7年监禁和10万欧元罚款:

 

(1)在暴力侵害他人之前、伴随或之后,导致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长达八天;

(2)如果由于年龄、疾病、虚弱、身体或精神残疾或怀孕而明显或已知其特别脆弱性的人的状况而促进了这种脆弱性;

(3)在住宅或用于或打算用于存放资金、证券、货物或材料的地方,通过欺骗、闯入或攀爬进入该地方。

 

如果盗窃是在本条规定的两种情况下实施的,或者本条规定盗窃也是在第311-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下实施,则处罚应增加至十年监禁和150000欧元罚款。

 

第311-6条

如果盗窃之前、伴随或之后发生暴力侵害他人行为,导致完全丧失工作能力超过8天,则可处以10年监禁和15万欧元罚款。

 

第311-7条

如果盗窃之前、伴随或之后对他人实施暴力,导致残肢或永久残疾,则可处以15年监禁和15万欧元罚款。

 

第311-8条

如果盗窃行为涉及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器,或由携带经授权武器或禁止携带武器的人实施,可处以20年监禁和15万欧元罚款。

 

第311-9条

有组织团伙盗窃可处以15年监禁和15万欧元罚款。

 

在暴力侵害他人之前、伴随或之后,可处以20年监禁和15万欧元罚款。

 

如果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器,或由携带经授权或禁止携带武器的人实施,将处以30年监禁和15万欧元罚款。

 

第311-9-1条

任何企图实施第311-9条规定的有组织团伙抢劫的人,如果在通知行政或司法当局后,能够避免犯罪,并在必要时查明其他犯罪者或共犯,则应免除处罚。

 

如果在向行政或司法当局发出警告后,有可能制止正在进行的犯罪或防止犯罪导致人死亡或永久残疾,并在必要时查明其他犯罪者或共犯,则对有组织团伙抢劫的犯罪者或共犯的监禁处罚应减半。

 

第311-10条

如果盗窃之前、伴随或之后发生导致死亡的暴力、酷刑或野蛮行为,可处以无期徒刑和15万欧元罚款。

 

第311-11条

就第311-4311-5311-6311-7311-9条和第311-10条而言,抢劫后的暴力行为是为了鼓励犯罪者或共犯逃跑或确保其有罪不罚而实施的盗窃。答复第2部分:一般规定(第311-12至311-13条)

第311-12条

下列盗窃行为不得引起刑事诉讼:

(1)损害其长辈或后代;

(2)对其配偶不利,除非配偶分居或被授权分居。

 

本条不适用于:

(a)盗窃涉及受害人日常生活所必需的物品或文件,如身份证件、外国人居留或居留许可证或支付或电信手段;

(b)如果犯罪人是监护人、受托人、为司法保护指定的特别代表、根据家庭授权授权的人或执行受害者未来保护令的代表。

 

第311-13条

企图犯本章规定的罪行应受到同样的处罚。

 

答复第3节:适用于自然人的补充处罚和法人的责任(第311-14至311-16条)

 

第311-14条

 

一、-犯有本章所述任何罪行的自然人还应受到以下额外处罚:

1.根据第131-26条规定的程序,禁止公民、公民和家庭权利;

2.根据第131-27条规定的程序,禁止在犯罪过程中或在犯罪过程中担任公职或从事专业或社会活动,或以任何身份直接或间接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商业或工业职业、指导、管理、管理或控制,商业或工业企业或商业公司,在第311-6条至第311-10条规定的情况下,该禁令为最终禁令或临时禁令,在第311-3条至第311-5条规定的情形下,期限不超过五年。这些禁令可以累计实施;

(3)禁止持有或携带须经授权的武器,最长期限为五年;

(4)没收用于或意图犯罪的物品或犯罪所得物品,但可归还物品除外;

 

5.在第311-5条至第311-10条规定的情况下,根据第131-31条规定的程序禁止居留。

 

二、-如果因暴力盗窃或可处以刑事处罚的盗窃而被定罪,则必须判处第一条第3款规定的额外处罚。

但是,如果刑事法院作出判决,法院可在考虑到犯罪情况和犯罪人的个性的情况下,通过特别合理的决定,决定不作出判决。

 

第311-15条

根据第131-30条规定的条件,可对犯有第311-4-2条至第311-10条所述罪行之一的任何外国人永久或最多十年宣布禁止进入法国领土。

 

第311-16条

根据第121-2条规定的条件,被宣布对本章所界定的罪行负有刑事责任的法人,除根据第131-38条规定的方式处以罚款外,还应承担以下责任:

(2)第131-39条第2款所述的处罚,在第311-6条至第311-10条规定的情况下,永久或临时,在第311-3条至第311-5条规定的情形下,最长为五年;第二章:勒索(第312-1至312-15条)

 

答复第1部分:勒索(第312-1至312-9条)

 

第312-1条

 

敲诈勒索是通过暴力、暴力威胁或胁迫获得签名、承诺或弃权、泄露秘密或交出资金、证券或任何财产的行为。

 

勒索可处以7年监禁和10万欧元罚款。

 

第312-2条

勒索可处以10年监禁和15万欧元罚款:

 

(1)在暴力侵害他人之前、伴随或之后,导致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长达八天;

(2)对因年龄、疾病、虚弱、身体或精神残疾或怀孕而明显或已知特别脆弱的人造成伤害;

(4)由故意遮住全部或部分面部以不被识别的人实施;

(5)在教学或教育机构内,以及在学生进出时,或在非常接近学生的时间内,在这些机构附近实施。

 

第312-3条

如果勒索之前、伴随或之后对他人实施暴力,导致完全丧失工作能力超过8天,则可处以15年监禁和15万欧元罚款。

 

第312-4条

如果勒索之前、伴随或之后对他人实施暴力,导致残肢或永久残疾,则可处以20年监禁和150000欧元罚款。

 

第312-5条

如果勒索行为涉及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器,或由携带经授权或禁止携带武器的人实施,则可处以30年监禁和15万欧元罚款。

 

第312-6条

有组织团伙勒索可处以20年监禁和15万欧元罚款。

 

如果在暴力之前、伴随或之后对他人实施暴力,导致残肢或永久残疾,将处以30年监禁和150000欧元罚款。

 

如果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器,或由携带经授权或禁止携带武器的人实施,应处以无期徒刑。

 

第312-6-1条

任何试图实施第312-6条规定的有组织团伙勒索的人,如果在通知行政或司法当局后,能够避免犯罪,并在必要时查明其他犯罪者或共犯,则应免除处罚。

 

如果在向行政或司法当局发出警告后,有可能制止犯罪或防止犯罪导致人死亡或永久残疾,并在必要时查明其他犯罪者或共犯,则对有组织团伙勒索的犯罪者或共犯的监禁处罚应减半。如果处罚为无期徒刑,则减为20年监禁。

 

第312-7条

如果勒索之前、伴随或之后发生暴力导致死亡、酷刑或野蛮行为,则可处以无期徒刑和150000欧元罚款。

 

第312-8条

就第312-2312-3312-4312-6条和第312-7条而言,为鼓励犯罪者或共犯逃跑或确保其有罪不罚而实施暴力的勒索构成勒索后暴力。

 

第312-9条

企图犯本节规定的罪行应受到同样的处罚。

第311-12条的规定适用于本节规定的犯罪。

 

答复2:勒索(第312-10至312-12条)

 

第312-10条

勒索是指通过威胁披露或指控可能损害荣誉或考虑的事实,获得签名、承诺或弃权,披露秘密,或交出任何资金、证券或财产。

 

勒索可处以五年监禁和75000欧元罚款。

 

第312-11条

当勒索者实施威胁时,处罚增加到7年监禁和10万欧元罚款。

 

第312-12条

企图犯本节规定的罪行应受到同样的处罚。

第311-12条的规定适用于本节规定的犯罪。

 

答复2之二:强制资金申请(第312-12-1条)

 

第312-12-1条

在集会中,或在危险动物的威胁下,在公共道路上要求交出资金、证券或财产,可处以6个月监禁和3750欧元罚款。

 

答复第3节:适用于自然人的补充处罚和法人的责任(第312-13至312-15条)

 

第312-13条

一、-犯有本章规定罪行之一的自然人还应受到以下额外处罚:

1.根据第131-26条规定的程序,禁止公民、公民和家庭权利;

(2)根据第131-27条规定的程序,禁止在行使或与行使犯罪有关的公共职能或从事专业或社会活动,在第312-3条至第312-7条规定的情况下,该禁令为最终或临时禁令,在第312-1312-2条和第312-10条规定的情形下,期限不超过五年,从事商业或工业职业,或以任何身份直接或间接代表自己或他人指导、管理、管理或控制商业或工业企业或商业公司。这些禁令可以累计实施;

(4)没收用于或意图犯罪的物品或犯罪所得物品,但可归还物品除外;

5.根据第131-31条规定的程序禁止居住。

 

二、-如果因本章规定的罪行被定罪,则有义务判处额外刑罚,禁止持有或携带经授权的武器,最长期限为五年。第三章:欺诈和相关犯罪(第313-1至313-9条)

 

第1部分:欺诈(第313-1至313-3条)

 

第313-1条

 

欺诈是指通过使用假名或虚假身份,或通过滥用真实身份,或通过使用欺诈手段,欺骗自然人或法人,从而使其损害自己或第三方的利益,交付资金、证券或任何财产,提供服务或同意履行义务或解除义务的行为。

 

欺诈处以五年监禁和375000欧元罚款。

 

第313-2条

 

如果实施欺诈,处罚增加至7年监禁和75万欧元罚款:

 

(1)担任公共权力保管人或负责公共服务任务的人在行使其职能或任务时;

(2)不适当地担任公共当局保管人或负责公共服务任务的人;

(3)呼吁公众发行证券或为人道主义或社会援助目的筹集资金的人;

 

4.伤害因年龄、疾病、虚弱、身体或精神残疾或怀孕而明显或已知特别脆弱的人;

(5)损害公共人员、社会保护机构或负责公共服务任务的机构,以获得津贴、福利、付款或不正当好处。

 

如果欺诈是由有组织团伙实施的,处罚增加到10年监禁和100万欧元罚款。

 

第313-3条

企图犯下本节规定的罪行应受到同样的处罚。

第311-12条的规定适用于欺诈罪。

 

第2节:与欺诈有关的犯罪(第313-5至313-6-2条)

 

第313-5条

纺纱是指知道自己绝对不可能付款或决心不付款的人:

 

(1)在销售饮料或食品的机构中提供饮料或食品;

(2)在出租房间的机构中分配并实际占用一个或多个房间,占用时间不超过十天;

(3)使用由分销专业人员填充车辆全部或部分油箱的燃料或润滑油;

(4)乘坐出租车或当地汽车。

 

偷偷摸摸处以6个月监禁和7500欧元罚款。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95-17条至第495-25条规定的条件,可通过支付300欧元的一次性罚款,终止公共诉讼,包括累犯。减少的统一费率罚款金额为250欧元,增加的统一费率罚金金额为600欧元。

 

同一法典第495-20条和第495-21条关于在对统一费率罚款提出质疑之前要求存款的规定不适用。

 

第313-6条

在公开招标中,通过捐款、承诺、协议或任何其他欺诈手段,拒绝投标人或限制投标或投标,可处以6个月监禁和22500欧元罚款。接受这种礼物或承诺也将受到同样的惩罚。

 

第313-6-2条

未经制作人、组织者或活动或表演使用权所有人授权,以惯常方式出售、要约出售或展示以供出售或转让,或提供出售或转让体育、文化或商业活动或现场表演门票的手段,可处以15000欧元罚款。如果再次犯罪,罚款将增加到30000欧元。

 

就第一款而言,任何形式和媒介的门票、文件、消息或代码,证明制作人、组织者或所有者获得了参加活动或演出的权利,均视为访问权。

 

答复第3节:适用于自然人的补充处罚和法人的责任(第313-7至313-9条)

 

第313-7条

犯有第313-1、313-2、313-6和313-4-1条规定的任何罪行的自然人也应受到以下额外处罚:

1.根据第131-26条规定的程序,禁止公民、公民和家庭权利;

2.根据第131-27条规定的程序,禁止在犯罪过程中或在犯罪过程中担任公职或从事专业或社会活动,或以任何身份直接或间接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商业或工业职业、指导、管理、管理或控制,商业或工业公司或商业公司。这些禁令可以累计实施;

 

(3)关闭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机构或企业的一个或多个机构,最长期限为五年;

4.没收用于或意图犯罪的物品或犯罪所得物品,但可归还物品除外,并符合第131-21条最后一款的规定;

5.根据第131-31条规定的程序禁止居住;

(6)在不超过五年的时间内,禁止签发支票,但允许出票人从出票人处提取资金或经认证的支票除外;

7.根据第131-35条规定的条件发布或传播决定。

 

犯有本节所述罪行的自然人或法人还应受到以下额外处罚:禁止从事《劳动法》第L.6313-1条所指的继续职业培训提供者的活动,为期五年。

 

在2021年9月23日QPC第2021-932号决定中,宪法委员会宣布《刑法典》第313-7条第4款违宪,该条款的措辞源自2009年11月24日关于终身职业指导和培训的第2009-1437号法律。然而,这些规定的废除被推迟到2022年3月31日。在此日期之前为执行被宣布违宪的条款而采取的措施不得以违宪为由提出质疑。

 

第313-8条

犯有第313-1313-2313-6条和第313-6-1条规定的任何罪行的自然人也应被排除在公共采购之外,最长期限为五年。

 

第313-9条

根据第121-2条规定的条件,对第313-1条至第313-3条以及第313-6-1条和第313-6-2条规定的罪行负有刑事责任的法人,除根据第131-38条规定的方式处以罚款外,还应受到第131-39条规定的处罚。

 

第131-39条第2款所述的禁止涉及犯罪过程中或犯罪过程中的活动。违反信托处以五年监禁和375000欧元罚款。

 

第314-1-1条

第314-1条规定的处罚增加到7年监禁和75万欧元罚款,如果犯罪是在有组织团伙中实施。

企图犯下本节规定的罪行应受到同样的处罚。

 

第314-2条

如果违反信托,处罚增加至7年监禁和75万欧元罚款:

 

(1)(a)为其本人或作为工业或商业企业的法律或事实上的高级职员或代理人而要求公众交出资金或证券的人;

(2)以惯常方式参与或协助涉及其代表收取资金或证券的第三方财产的交易的任何其他人;

(3)损害呼吁公众为人道主义或社会援助目的筹集资金的协会;

(4)伤害因年龄、疾病、虚弱、身体或精神残疾或怀孕而明显或已知特别脆弱的人。

 

第314-3条

如果法院官员或公职人员或部长级官员在履行职责时或在履行职责时,或由于其身份,违反信任,则处罚增加至10年监禁和1500000欧元罚款。

 

第314-4条

第311-12条的规定适用于违反信托罪。

 

第2节:挪用质押或扣押物品(第314-5至314-6条)

 

第314-5条

 

债务人、借款人或第三方质押人销毁或转移作为质押的物品,可处以三年监禁和375000欧元罚款。

企图犯本条规定的罪行应受到同样的处罚。

 

第314-6条

扣押人销毁或转移为保护债权人权利而扣押的物品,并将其交由其或第三方保管,可处以三年监禁和375000欧元罚款。

 

企图犯本条规定的罪行应受到同样的处罚。

 

答复第3节:欺诈性破产组织(第314-7至314-9条)

 

第314-7条

债务人甚至在法院判决确定其债务之前,通过增加负债或减少其资产,或通过减少或隐瞒其全部或部分收入,或通过隐瞒其部分资产,组织或加剧其破产,以逃避执行刑事法院的财产判决,或在侵权、准侵权或赡养案件中,由民事法院宣布,可判处三年监禁和45000欧元罚款。

 

法人的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负责人在前款规定的条件下组织或加剧其破产,以逃避其因刑事、侵权或准侵权定罪而产生的金钱义务,即构成同样的罪行。

 

第314-8条

法院可决定,被判定为第314-7条所述罪行共犯的人,在金钱或免费或有价获得的财产的市场价值范围内,对罪犯希望逃避的定罪所产生的金钱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财产定罪是由刑事法院作出的,法院可以决定其作出的判决不会与先前作出的判决相混淆。

 

Repliertitre II:其他财产犯罪(第321-1至324-9条)

 

第一章:接收和类似或类似犯罪(第321-1至321-12条)

 

复制部分1:接收(第321-1至321-5条)

 

第321-1条

隐瞒是指在知道某件物品来自犯罪或轻罪的情况下,隐藏、持有或传递某件物品,或充当传递该物品的中间人。

明知以任何方式从犯罪或违法行为所得中获益也构成隐瞒。

 

隐瞒处以五年监禁和375000欧元罚款。

 

第321-2条

隐瞒处以10年监禁和75万欧元罚款:

 

(1)以习惯方式或使用专业活动提供的设施进行;

2°当他在有组织的帮派中工作时。

 

第321-3条

第321-1条和第321-2条规定的罚款可能超过375000欧元,最高可达接收货物价值的一半。

 

第321-4条

如果接收财产的罪行可处以比根据第321-1条或第321-2条判处的监禁更长的监禁,则接收人应受到与他所知道的罪行有关的处罚,如果该罪行伴随着加重情节,则应受到仅与他所知道的情况有关的处罚。

 

 

第321-5条

在累犯方面,隐瞒被等同于隐瞒财产来源的犯罪。

 

第2节:等同于或接近隐瞒的罪行(第321-6至321-8条)

 

第321-6条

无法证明与其生活方式相对应的资源或所持有财产的来源,同时与一名或多名犯下可判处五年或五年以上监禁的罪行并为其直接或间接利益的人保持正常关系,或是其中一项罪行的受害者,可处以三年监禁和75000欧元罚款。

 

为犯下可判处至少五年监禁的罪行或轻罪的人提供虚假资源的理由,并为这些人提供直接或间接利益,也应受到同样的处罚。

 

第321-6-1条

第321-6条规定的处罚增加到五年监禁和150000欧元罚款,如果罪行是由未成年人犯下的,而无法证明其经济能力的人对其拥有权力。

 

根据《刑法典》第222-52条和第222-53条以及第L.2339-2条、第L.2339-3条、第L.2339-10条和第L.2341-4条的规定,如果所犯罪行构成贩运人口、勒索或犯罪结社罪或与武器和爆炸物有关的犯罪,则应处以7年监禁和20万欧元罚款。《国防法》第2353-4条和第2353-5条以及《国内安全法》第317-2条和第317-7条。这同样适用于构成贩毒罪或轻罪的情况,包括与一个或多个吸毒者的习惯性关系。

 

如果一名或多名未成年人犯下前段所述罪行,他们将被判处10年监禁和30万欧元罚款。回复第2部分:对人员有害的破坏、损坏和恶化(第322-5至322-11-1条)

 

第322-5条

由于违反法律或法规规定的谨慎或安全义务,爆炸或火灾造成他人财产的破坏、损坏或非自愿损坏,应处以一年监禁和15000欧元罚款。

 

如果明显故意违反法律或条例规定的特别谨慎或安全义务,可处以两年监禁和30000欧元罚款。

 

如果焚烧他人的木材、森林、荒地、灌木丛、种植园或重新造林,第一款规定的处罚应增加至两年监禁和30000欧元罚款,第二款规定的则应增加至三年监禁和45000欧元罚款。

 

如果火灾发生的条件可能使人身伤害或对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则在第一款规定的情况下,应处以三年监禁和45000欧元罚款,在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下,应处以五年监禁和100000欧元罚款。

 

如果火灾导致另一人完全丧失工作能力至少8天,则在第一款规定的情况下,处罚应增加至5年监禁和75000欧元罚款,在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下,应增加至7年监禁和100000欧元罚款。

 

如果造成一人或多人死亡,在第一款规定的情况下,处罚应增加至7年监禁和100000欧元罚款,在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下,应增加至10年监禁和150000欧元罚款。

 

第322-6条

通过爆炸物、火灾或任何其他可能对人造成危险的手段破坏、损坏或损坏他人财产,应处以10年监禁和15万欧元罚款。

 

如果在可能使人遭受人身伤害或对环境造成不可逆转损害的情况下焚烧他人的木材、森林、荒地、灌木丛、种植园或重新造林,应处以15年监禁和15万欧元罚款。

 

第322-6-1条

除专业人员外,以任何方式传播允许制造由粉末或爆炸物、核、生物或化学材料或任何其他家用、工业或农业产品制成的销毁装置的工艺,应处以三年监禁和45000欧元罚款。

 

如果使用电子通信网络向未指明的受众传播程序,处罚增加到五年监禁和75000欧元罚款。

 

第322-7条

第322-6条规定的罪行,如果导致他人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长达8天,可处以15年监禁和15万欧元罚款。

 

如果焚烧他人的木材、森林、荒地、灌木丛、种植园或重新造林,处罚增加到20年监禁和20万欧元罚款。

 

第322-8条

第322-6条规定的罪行可处以20年监禁和15万欧元罚款:

 

(1)在有组织的团伙中实施时;

(2)导致他人完全丧失工作能力超过8天;

 

3.以治安法官、国家宪兵、国家警察、海关或监狱管理局官员或任何其他公共当局保管人的身份,或以消防员或海洋消防员的身份,财产所有人或使用者的身份实施。

 

如果焚烧他人的木材、森林、荒地、灌木丛、种植园或重新造林,处罚增加到30年监禁和20万欧元罚款。

 

第322-9条

第322-6条规定的罪行,如果造成他人残肢或永久残疾,可处以30年监禁和150000欧元罚款。

如果焚烧他人的木材、森林、荒地、灌木丛、种植园或重新造林,将处以无期徒刑和20万欧元罚款。

 

第322-10条

第322-6条规定的罪行如果导致他人死亡,可处以无期徒刑和15万欧元罚款。

 

第322-11条

企图犯第322-6条规定的罪行应受到同样的惩罚。

 

第322-11-1条

拥有或运输燃烧或爆炸物质或产品,以及用于制造燃烧或爆炸物的部件或物质,以准备以一种或多种物质行为为特征的第322-6条所界定的犯罪或对人的犯罪,应处以七年监禁和100000欧元罚款。

 

如果这些行为是在有组织团伙中实施的,处罚增加到10年监禁和50万欧元罚款。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况外,无正当理由拘留或运输以下人员应处以三年监禁和45000欧元罚款:

 

(1)用于实施第322-6条所述罪行的爆炸物,如果这些物质或产品不受持有或运输的特别制度的约束;

 

2.用于实施第322-6条所述罪行的燃烧物,以及用于构成燃烧或爆炸产品或装置的元素或物质,如果由于紧急情况或扰乱公共秩序的风险,县政府命令禁止其拥有或运输。

 

回复第3节:破坏、退化或恶化威胁和虚假警报(第322-12至322-14条)

 

第322-12条

威胁造成对人有害的破坏、退化或恶化,如果以书面、图像或任何其他物体重复或具体化,将处以6个月监禁和7500欧元罚款。

 

第322-13条

以任何方式威胁破坏、损坏或变质,如果命令满足条件,将处以一年监禁和15000欧元罚款。

 

如果威胁对人造成危险的破坏、损害或恶化,处罚增加到三年监禁和45000欧元罚款。

 

ReplierChapitre III:对自动数据处理系统的攻击(第323-1至323-8条)

 

第323-1条

欺诈性访问或保留自动数据处理系统的全部或部分,可处以三年监禁和100000欧元罚款。

 

如果这导致删除或修改系统中包含的数据,或改变系统的功能,将处以五年监禁和150000欧元罚款。

 

如果前两款所述罪行是针对国家实施的个人数据自动处理系统实施的,则应处以7年监禁和30万欧元罚款。

 

第323-2条

妨碍或扭曲自动数据处理系统的运行处以五年监禁和15万欧元罚款。

 

如果这一罪行是针对国家实施的个人数据自动处理系统实施的,则应处以7年监禁和30万欧元罚款。

 

第323-3条

欺诈性地将数据输入自动处理系统,欺诈性地提取、持有、复制、传输、删除或修改其中包含的数据,可处以五年监禁和150000欧元罚款。

 

如果这一罪行是针对国家实施的个人数据自动处理系统实施的,则应处以7年监禁和30万欧元罚款。

 

第323-3-1条

在没有合法理由的情况下,特别是在研究或计算机安全方面,进口、持有、提供、转让或提供为实施第323-1条至第323-3条规定的一项或多项犯罪而设计或专门改装的设备、仪器、计算机程序或任何数据,应分别受到对犯罪本身或最严厉处罚的犯罪规定的处罚。

 

第323-3-2条

一、-对于《消费者法典》第L.111-7条所述的在线平台运营商,其限制使用匿名连接技术的人员访问该平台,或不遵守2004年6月21日关于数字经济信心的第2004-575号法律第6条第六款所述义务,在知情的情况下允许销售产品、内容或服务,获取或持有显然是非法的,可处以5年监禁和15万欧元罚款。

 

二、-通过这些平台或支持其允许的交易,提供中介或托管服务,其唯一或主要目的是实施、隐藏或促进本条第一款所述交易,应处以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三、-第一条和第二条罪行,如果在有组织团伙中犯下,可处以10年监禁和50万欧元罚款。

 

四、-企图犯下第一、第二和第三条规定的罪行应受到同样的处罚。

 

第323-4条

参加为准备第323-1条至第323-3-1条规定的一项或多项罪行而成立的团体或达成的协议,以一项或多项重大事实为特征,应处以对罪行本身或最严厉处罚的罪行规定的处罚。

 

第323-4-1条

如果第323-1条至第323-3-1条规定的罪行是在有组织团伙中犯下的,则应处以10年监禁和30万欧元罚款。

 

第323-4-2条

如果第323-1条至第323-3-1条所述罪行的效果是使他人面临死亡或人身伤害的直接风险,从而导致残肢或永久残疾,或阻碍旨在使某人摆脱迫在眉睫的危险或应对危及人身安全的灾难的救济,则应处以十年监禁和30万欧元罚款。

 

第四条:危害国家、国家和公共和平的罪行(第410-1至450-5条)

 

第一部分:侵犯国家基本利益(第410-1至414-9条)

 

第410-1条

国家的基本利益应理解为其独立、领土完整、安全、机构的共和形式、国防和外交手段、保护法国和国外人民、自然环境和环境的平衡以及其科学和经济潜力和文化遗产的基本要素。

 

第一章:叛国和间谍(第411-1至411-11条)

 

第411-1条

第411-2条至第411-11条所界定的行为,如果是法国人或为法国服务的士兵所犯,则构成叛国罪,如果是任何其他人所犯,则构成间谍罪。

 

第1节:向外国提供国家领土、武装部队或物资(第411-2至411-3条)

 

第411-2条

向外国势力、外国或外国控制的组织或其代理人交付属于法国武装部队或全部或部分国家领土的部队,可处以终身刑事拘留和75万欧元罚款。

 

 

第411-3条

向外国当局、外国或外国控制的企业或组织或其代理人交付用于国防的材料、建筑物、设备、装置或装置,可处以30年刑事拘留和45万欧元罚款。

 

复制品2:具有外国力量的情报(第411-4至411-5条)

 

第411-4条

与外国势力、外国公司或组织或其代理人保持情报,以煽动对法国的敌对行动或侵略行为,可处以30年刑事拘留和45万欧元罚款。

 

向外国政府、外国或外国控制的企业或组织或其代理人提供对法国发动敌对行动或实施侵略行为的手段,应受到同样的处罚。

 

第411-5条

与外国势力、外国公司或组织、外国控制下的公司或组织或其代理人保持情报,如果可能损害国家的基本利益,应处以10年监禁和15万欧元罚款。

 

回复第3节:向外国势力提供信息(第411-6至411-8条)

 

第411-6条

向外国当局、外国或外国控制的企业或组织或其代理人提供或提供信息、程序、对象、文件、计算机数据或文件,其使用、披露或收集可能损害国家基本利益,应处以15年刑事拘留和225000欧元罚款。

 

第411-7条

收集或收集信息、程序、物品、文件、计算机化数据或文件,以期将其交付给外国当局、外国或外国控制的企业或组织或其代理人,其使用、披露或收集可能损害国家基本利益,应处以十年监禁和150000欧元罚款。

 

第411-8条

代表外国政府、外国或受外国控制的企业或组织或其代理人从事旨在获取或交付设备、信息、过程、对象、文件、计算机数据或文件的活动,披露或集会可能损害国家的基本利益,可处以10年监禁和15万欧元罚款。

 

第4节:破坏(第411-9条)

第411-9条

销毁、损坏或挪用任何文件、材料、结构、设备、装置、仪器、技术装置或自动数据处理系统,或在其上引入任何可能损害国家基本利益的缺陷,应处以15年刑事拘留和225000欧元罚款。

如果是为了外国政府、外国公司或组织或在外国控制下的公司或组织的利益而实施的,同样的行为处以20年刑事拘留和30万欧元罚款。

 

答复第5节:提供虚假信息(第411-10条)

第411-10条

为外国势力、外国或外国控制的企业或组织的利益,向法国民事或军事当局提供可能误导他们并损害国家基本利益的虚假信息,可处以7年监禁和10万欧元罚款。

 

第6节:挑衅本章罪行(第411-11条)

第411-11条

通过承诺、提议、压力、威胁或攻击,直接煽动实施本章规定的任何罪行,如果由于行为人无法控制的情况,煽动不起作用,应处以7年监禁和10万欧元罚款。

 

第二章:对共和国机构或国家领土完整的其他攻击(第412-1至412-8条)

 

答复1:攻击和共谋(第412-1至412-2条)

第412-1条

实施一项或多项可能危及共和国机构或损害国家领土完整的暴力行为构成攻击。

 

袭击可处以30年刑事拘留和45万欧元罚款。

 

如果袭击是由拥有公共权力的人实施的,将处以无期徒刑和75万欧元罚款。

 

 

第412-2条

阴谋是指几个人之间通过的实施攻击的决议,如果该决议通过一个或多个物质行为具体化。

 

该阴谋处以10年监禁和15万欧元罚款。

 

如果犯罪是由拥有公共权力的人实施的,处罚增加到20年刑事拘留和30万欧元罚款。

 

第2节:叛乱运动(第412-3至412-6条)

 

第412-3条

任何可能危及共和国机构或损害国家领土完整的集体暴力都构成叛乱。

第412-4条

参与叛乱处以15年刑事拘留和225000欧元罚款:

 

(1)建造路障、防御工事或从事任何旨在防止或阻碍执法行动的工作;

(2)以武力或诡计占领或摧毁任何建筑物或设施;

(3)确保叛乱分子的运输、维持或通信;

 

4.以任何方式煽动叛乱分子集会;

5.自己携带武器;

6°取代法律当局。

 

第412-5条

参与叛乱处以20年刑事拘留和30万欧元罚款:

 

1.通过暴力或威胁、抢劫或解除公共部队武装,夺取武器、弹药、爆炸物或危险物质或各种材料;

2.向叛乱分子提供武器、弹药、爆炸物或危险物质。

 

第412-6条

领导或组织叛乱可处以终身刑事拘留和75万欧元罚款。

 

第3节:篡夺指挥权、解除武装部队和煽动非法武装(第412-7至412-8条)

 

第412-7条

以下行为处以30年刑事拘留和45万欧元罚款:

 

1.在没有权利或授权的情况下,违反法律当局的命令,采取任何军事指挥或拘留;

2.未经法律当局命令或授权解除武装部队。

 

第412-8条

煽动武装自己对抗国家当局或部分人口处以五年监禁和75000欧元罚款。

 

如果挑衅有效,处罚增加到30年刑事拘留和45万欧元罚款。

 

如果挑衅是通过印刷或视听媒体进行的,则有关这些事项的法律的特别规定应适用于确定责任人。

 

第三章:对国防的其他攻击(第413-1至413-14条)

 

第1节:对武装部队安全和国防保护区的攻击(第413-1至413-8条)

 

第413-1条

为了损害国防,煽动士兵为外国军队服务,可处以10年监禁和15万欧元罚款。

 

第413-2条

为了损害国防,阻碍军事装备的正常运作,应处以五年监禁和75000欧元罚款。

 

为损害国防而阻碍军事人员或物资流动的行为应受到同样的惩罚。

 

第413-3条

以损害国防为目的,以任何方式煽动军事人员或任何形式的国家服务人员不服从,应处以五年监禁和75000欧元罚款。

 

如果挑衅是通过印刷或视听媒体进行的,则有关这些事项的法律的特别规定应适用于确定责任人。

 

第413-4条

参与旨在破坏国防的军事士气低落活动,可处以五年监禁和75000欧元罚款。

 

如果犯罪是通过印刷或视听媒体实施的,则有关这些事项的法律的特别规定应适用于确定责任人。

 

第413-5条

未经主管当局授权,欺诈性进入分配给军事当局或由军事当局控制的任何土地、港口、建筑物、设备或装置,应处以一年监禁和15000欧元罚款。

 

第413-6条

为了损害国防,妨碍与国防有关的公共或私人服务、机构或企业的正常运作,应处以三年监禁和45000欧元罚款。

 

第413-7条

在涉及国防的公共或私人服务、机构或企业中,未经授权进入禁止自由移动的封闭场所和场地,并为保护设施、设备或研究、研究或制造的保密性而划定,应处以6个月监禁和7500欧元罚款。

 

国务委员会的一项法令一方面确定了前款所述房地和土地的划界条件,另一方面确定签发进入许可证的条件。

 

第413-8条

企图犯第413-2条和第413-5条至第413-7条规定的罪行应受到同样的处罚。

 

答复2:侵犯国防机密(第413-9至413-12条)

 

第413-9条

就本节而言,与国防有关的过程、对象、文件、信息、计算机网络、计算机数据或文件,如果受到旨在限制其传播或获取的分类措施的约束,则应被视为国防机密。

 

这些措施可适用于披露或访问可能损害国防或可能导致发现国防秘密的过程、对象、文件、信息、计算机网络、计算机数据或文件。

 

具有国防机密性质的过程、物体、文件、信息、计算机网络、计算机数据或文件的分类级别,以及负责确定保护方式的当局,应由国务委员会法令确定。

 

第413-10条

任何保管人,无论是出于国家或职业,还是出于临时或永久职能或任务,销毁、挪用、转移或复制具有国防机密性质的过程、对象、文件、信息、计算机网络、计算机数据或文件,应处以七年监禁和100000欧元罚款,向非合格人员提供访问权限,或将其告知公众或非合格人员。如果保管人鲁莽或疏忽行事,可处以三年监禁和45000欧元罚款。

 

第413-11条

如果第413-10条未提及的任何人:

 

(1)确保拥有、访问或了解具有国防秘密性质的过程、对象、文件、信息、计算机网络、计算机化数据或文件;

(2)以任何方式销毁、删除或复制任何此类过程、对象、文件、信息、计算机网络、计算机数据或文件;

(3)向公众或非合格人员提供此类过程、对象、文件、信息、计算机网络、计算机化数据或文件。

 

第413-12条

企图犯第413-10条第1款和第413-11条规定的罪行应受到同样的处罚。

 

答复第3节:对某些专门服务或单位的攻击(第413-13至413-14节)

 

第413-13条

根据《国内安全法》第L.861-2条,披露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发现使用借来身份或虚假身份的任何信息,同一法典第L.811-2条所述服务机构或上述法典第L.811-4条所述国务委员会法令指定的服务机构的代理人的真实身份,或其属于其中一个服务机构,应处以五年监禁和75000欧元罚款。

 

如果这一披露对这些人或其受民事团结协议约束的配偶或伴侣或其直系后裔或长辈造成身体或精神伤害,则应处以7年监禁和10万欧元罚款。

 

如果这一披露导致这些人或其受民事团结协议约束的配偶或伴侣或其直系后裔或长辈死亡,则应处以十年监禁和150000欧元罚款,但不影响第二卷第二篇第一章的适用。

 

保管人因疏忽或疏忽,无论是出于国家或职业,还是由于临时或永久职位或代表团,披露第一款所述信息,应处以三年监禁和45000欧元罚款。

 

本条适用于披露任何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实际或推定将某人识别为本条第一款所述服务的来源或合作者的信息。

 

根据2015年7月24日第2015-912号法律第26条,除第3条、第4条、第9条、第16条至第20条和第22条外,根据本条第二条至第四条,本法应在《官方公报》公布任命国家情报技术控制委员会主席的法令后第二天生效。

 

第413-14条

以任何方式披露或披露任何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确定某人为国防部长命令指定的特种部队或内政部长命令指定专门打击恐怖主义的干预单位成员的信息,应处以五年监禁和75000欧元罚款。

第413-13条第二款至倒数第二款适用于此类披露或披露。

 

第四章:特别规定(第414(1)至414(9)条)

 

第414-1条

在宣布围困或紧急状态的情况下,或在政府决定的一般动员或警告的情况下,第413-1条至第413-3条规定的罪行可处以30年刑事拘留和45万欧元罚款,第413-6条规定的罪行可处以7年监禁和10万欧元罚款。

 

在前款所述情况下,为了损害国防,煽动实施第413-2条规定的罪行,应处以10年监禁和150000欧元罚款,第413-6条规定的罪行应处以5年监禁和75000欧元罚款。第二部分:恐怖主义(第421-1至422-7条)

 

第一章:恐怖主义行为(第421-1至421-8条)

 

第421-1条

下列罪行如果故意与旨在通过恐吓或恐怖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个人或集体努力有关,则构成恐怖主义行为:

 

(1)本法典第二卷定义的故意危害生命、故意危害人身安全、绑架和扣押以及劫持飞机、船只或任何其他运输工具;

 

2.盗窃、勒索、破坏、污损和损坏,以及本法典第三卷定义的计算机犯罪;

 

(3)第431-13条至第431-17条定义的与战斗团体和解散运动有关的罪行,以及第434-6条和第441-2条至第441-5条定义的罪行;

4.本法典第222-52条至第222-54322-6-1条和第322-11-1条、第1333-9条第一款、第1333-11条和第1333-13-2条、第1333-13-3条和第1333-13-4条第二款、第1333-13-6条、第2339-2条、第2339-14条、第2339-16条、第2341-1条、第2341-4条、第2341-5条和第2342-57条界定的与武器、爆炸物或核材料有关的犯罪L.2342-62,L.2353-4,《国防法》第L.2353-5条和第L.235-13条第1款,以及《国内安全法》第317-7条和第317-8条,但国务委员会法令定义的D类武器除外;

 

(5)接收上述1°至4°规定的犯罪所得;

6.本法典第三卷第二编第四章规定的洗钱罪;

7.《货币和金融法典》第L.465-1条至第L.46-3条规定的内幕交易。

 

第421-2条

如果故意与旨在通过恐吓或恐怖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个人或集体努力有关,将其引入大气层、土壤、底土、食品或食品成分或水域,包括领海水域,也构成恐怖主义行为,可能危害人类或动物健康或自然环境的物质。

 

第421-2-1条

参加以一个或多个重大事实为特征的为筹备上述条款所述恐怖主义行为而成立的团体或达成的协议,也构成恐怖主义行为。

 

第421-2-2条

通过提供、收集或管理任何资金、证券或财产,或为此目的提供咨询意见,资助恐怖主义企业,意图或明知这些资金、证券和财产将全部或部分用于实施本章所述的恐怖主义行为,无论此类行为是否可能发生。

 

第421-2-3条

无法证明其生活方式的资源是合理的,同时与从事第421-1条至第421-2-2条所述一项或多项行为的一人或多人保持正常关系,可处以七年监禁和100000欧元罚款。

 

第421-2-4条

 

向某人发出要约或承诺,向其提供礼物、礼物或任何好处,威胁或施加压力,使其参与第421-2-1条规定的团体或协议,或实施第421-1条和第421-2条所述的恐怖主义行为之一,即使未采取任何行动,也应处以十年监禁和150000欧元罚款。

 

第421-2-4-1条

对未成年人有权力的人让该未成年人参与为准备第421-1条和第421-2条所述的恐怖主义行为而成立的团体或达成的协议,其特点是一个或多个重大事实,应处以15年监禁。

 

第421-2-5条

直接煽动恐怖主义行为或公开为这些行为道歉,可处以五年监禁和75000欧元罚款。

 

如果使用在线公共通信服务实施犯罪,处罚增加到7年监禁和10万欧元罚款。

 

如果行为是通过印刷或视听媒体或在线向公众传播的方式实施的,则管辖这些事项的法律的具体规定应适用于确定责任人。

 

根据宪法委员会在其2020年6月19日第2020-845号QPC决定中提出的保留意见,在不侵犯言论和通信自由的情况下,2014年11月13日第2014-1353号法律加强反恐规定的起草过程中,《刑法典》第421-2-5条第1款所载的言论或公开为这些行为道歉,被解释为惩罚隐瞒为恐怖主义行为道歉的罪行。

 

第421-2-5-1条

故意提取、复制和传输公开支持恐怖主义行为或直接煽动恐怖主义行为的数据,以故意妨碍2004年6月21日关于信任数字经济的第2004-575号法律第6-1条或《刑事诉讼法》第706-23条规定的程序的有效性,可处以五年监禁和75000欧元罚款。

 

第421-2-6条

一、-准备实施第二项所述罪行之一的行为构成恐怖主义行为,如果准备犯罪是故意与旨在通过恐吓或恐怖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个人企业有关,并且其特征是:

 

(1)拥有、获取、试图获取或制造可能对他人造成危险的物品或物质;

(2)以及以下任何其他重大事实:

(a)收集有关场所或人员的信息,以允许在该场所采取行动或对该场所或人员造成伤害,或对该场所和人员进行监视;

(b)在处理武器或任何形式的战斗、制造或使用爆炸物、燃烧物、核、放射性、生物或化学物质、驾驶飞机或驾驶船只方面进行培训或培训;

(c)经常在线咨询一个或多个公共通信服务,或持有直接煽动或鼓吹恐怖主义行为的文件;

(d)曾在国外恐怖集团行动区居住。

 

二、-I应适用于准备实施以下犯罪:

 

1.第421-1条第1款所述的恐怖主义行为之一;

(2)第421-1条第2款所述的恐怖主义行为之一,如果准备的行为包括爆炸物或燃烧物的破坏、损坏或变质,必须在时间或地点的情况下进行,可能导致对一人或多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伤害;

3.第421-2条所述的恐怖主义行为之一,如果准备的行为可能导致对一人或多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伤害。

 

2017年4月7日QPC第2017-625号决定,NOR:CSCX1710928S,第1条:《刑法典》第421-2-6条第1款第1项中出现的“搜索”一词,其措辞源自2014年11月13日第2014-1353号法律,加强了打击恐怖主义的规定,违反了《宪法》。根据第2条,第1条的违宪声明应在该决定第22段规定的条件下生效。因此,自该决定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421-3条

第421-1条所述罪行的最高刑罚增加如下,如果这些罪行构成恐怖主义行为:

 

1.如果罪行可判处30年监禁,则应判处无期徒刑;

2.如果罪行可判处20年监禁,则应增加至30年监禁;

3.如果罪行可判处15年监禁,则应增加至20年监禁;

4.如果罪行可判处10年监禁,则增加至15年监禁;

(5)如果罪行可判处7年监禁,则增加至10年监禁;

6.如果罪行可判处五年监禁,则增加到七年监禁;

7.如果罪行可判处不超过三年的监禁,则增加一倍。

 

第421-4条

第421-2条界定的恐怖主义行为可处以20年监禁和35万欧元罚款。

如果该行为导致一人或多人死亡,可处以无期徒刑和75万欧元罚款。

 

第421-5条

第421-2-1条和第421-2-2条界定的恐怖主义行为可处以10年监禁和225000欧元罚款。

领导或组织第421-2-1条定义的集团或卡特尔,可处以30年监禁和50万欧元罚款。

 

企图犯第421-2-2条规定的罪行应受到同样的处罚。

第421-2-6条界定的恐怖主义行为可处以10年监禁和15万欧元罚款。

 

第421-7条

关于安全期的第132-23条前两款适用于本章规定的犯罪和可判处十年监禁的犯罪。但是,如果本章规定的罪行可判处无期徒刑,巡回法院可通过特别决定将安全期延长至30年,或者,如果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的话,决定不得对被定罪者采取第132-23条所列的任何措施。在减刑的情况下,除非赦免令另有规定,安全期应等于赦免令规定的刑期。

 

第421-8条

犯有第421-1至421-6条所述罪行的人应按照第131-36-1至131-36-13条规定的程序接受社会司法监督。

但是,法院可根据犯罪情况和犯罪人的个性,通过特别合理的决定,决定不判处这种刑罚。

 

第二章:特别规定(第422-1至422-7条)

 

第422-1条

任何企图实施恐怖主义行为的人,如果在向行政或司法当局发出警告后,能够避免犯罪,并在必要时查明其他罪犯,则可免于处罚。

 

第422-2条

如果恐怖行为的肇事者或共犯在向行政或司法当局发出警告后,能够制止犯罪行为或防止犯罪导致死亡或永久残疾,并在必要时查明其他罪犯,则应将剥夺自由的处罚减半。如果处罚为无期徒刑,则减为20年监禁。

 

第422-3条

犯有本编规定的任何罪行的自然人还应受到以下额外处罚:

1.根据第131-26条规定的程序,禁止公民、公民和家庭权利。但是,如果是重罪,禁令的最长期限应延长至15年,如果是轻罪,则延长至10年;

(2)根据第131-27条规定的程序,禁止在犯罪过程中或犯罪过程中行使公职或从事专业或社会活动,临时禁止的最长期限延长至十年,或者,对于第421-3条第1款至第4款、第421-4条、第42-5条第2款和第421-6条规定的罪行,以任何身份直接或间接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商业或工业职业,指导、管理、管理或控制商业或工业企业或商业公司。这些禁令可以累计实施;

3.根据第131-31条规定的程序禁止居留。但是,如果是重罪,禁令的最长期限增加到15年,如果是轻罪,则增加到10年。

 

第422-4条

审判法院应根据第131-30条规定的条件,对犯有本编所界定罪行之一的任何外国人宣布禁止进入法国领土,无论是永久性的,还是最长期限为十年。

但是,法院可根据犯罪情况和犯罪人的个性,通过特别合理的决定,决定不判处这些刑罚。

 

第422-5条

根据第121-2条规定的条件被宣布对本编所界定的罪行负有刑事责任的法人,除根据第131-38条规定的程序处以罚款外,还应受到第131-39条规定的处罚。

 

第422-6条

被判犯有恐怖主义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也将受到没收财产的额外处罚。

 

第三条:侵犯国家权力(第431-1至436-5条)

 

第一章:危害公共和平罪(第431-1至431-30条)

 

答复1:行使言论、工作、结社、集会或示威自由的障碍(第431-1至431-2条)

 

第431-1条

以协调一致的方式和威胁阻碍行使言论、工作、结社、集会或示威自由,或阻碍议会或领土集体审议机构的辩论,应处以一年监禁和15000欧元罚款。

 

以协调一致的方式和威胁阻碍行使艺术创作自由或传播艺术创作的自由,可处以一年监禁和15000欧元罚款。

 

以协调一致的方式和威胁阻碍教师履行职责,可处以一年监禁和15000欧元罚款。

 

以协调一致的方式,通过本法意义上的殴打、暴力、袭击、破坏或损害,阻碍行使前段所述的任何自由,应处以三年监禁和45000欧元罚款。

 

第431-2条

犯有第431-1条规定的任何罪行的自然人还应受到以下额外处罚:

 

1.根据第131-26条规定的程序,禁止公民、公民和家庭权利;

2.根据第131-27条规定的程序,禁止在犯罪过程中或犯罪过程中担任公职或从事专业或社会活动;

(3)禁止持有或携带经授权的武器,最长期限为五年。

 

答复2:犯罪参与集会(第431-3至431-8-1条)

 

第431-3条

集会是指在公共道路或公共场所聚集可能扰乱公共秩序的任何人。

 

根据《国内安全法》第L.211-9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两次无效的驱散警告后,公共部队可以驱散集会。

 

第431-4条

非持枪者在传票发出后自愿继续参加集会,可处以一年监禁和15000欧元罚款。

 

第一款所界定的罪行可处以三年监禁和45000欧元罚款,如果犯罪者故意将其全部或部分面部隐藏起来,以便无法辨认身份。

 

第431-5条

携带武器参加集会可处以三年监禁和45000欧元罚款。

 

如果武装人员在传票发出后继续自愿参加集会,将处以五年监禁和75000欧元罚款。

 

如果武装人员故意将其全部或部分面部隐藏起来,以便无法辨认身份,则处罚也将增加到五年监禁和75000欧元罚款。

 

第431-6条

直接煽动武装集会,无论是通过公开喊叫或演讲,还是通过张贴或分发的文字,或通过任何其他传播文字、文字或图像的手段,均应处以一年监禁和15000欧元罚款。

 

如果挑衅有效,处罚增加到7年监禁和10万欧元罚款。答复第3节:非法示威和非法参与示威或公共集会(第431-9至431-12条)

 

第431-9条

以下行为处以6个月监禁和7500欧元罚款:

 

(1)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在未事先声明的公共道路上组织示威;

(2)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被禁止的公共道路上组织示威;

(3)就拟议活动的主题或条件作出不完整或不准确的陈述。

 

第431-9-1条

任何人在公共道路上的示威活动内或附近,在发生或可能发生公共秩序混乱的过程中或之后,无正当理由故意遮住全部或部分面部,应处以一年监禁和15000欧元罚款。

 

第431-10条

携带武器参加示威或公开会议可处以三年监禁和45000欧元罚款。

 

第431-11条

一、-犯有本节所述罪行的自然人还应受到以下额外处罚:

1.根据第131-26条规定的程序,禁止公民、公民和家庭权利;

2.根据第131-32-1条规定的条件,禁止在公共道路上参加示威;

4.根据第131-31条规定的程序禁止居留。

 

二、-如果因本节规定的罪行被定罪,则必须施加以下附加处罚:

(1)禁止持有或携带须经授权的武器,最长期限为五年;

2.没收被定罪人拥有或自由处置的一件或多件武器。

但是,法院可根据犯罪情况和犯罪人的个性,通过特别合理的决定,决定不判处这些刑罚。

 

第431-12条

根据第131-30条规定的条件,可对犯有第431-10条所述罪行的任何外国人永久或最多十年禁止进入法国领土。

 

第4节:解散的战斗团体和运动(第431-13至431-21节)

 

第431-13条

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拥有或获得武器的任何群体,具有等级组织,可能扰乱公共秩序,构成战斗团体。

 

第431-14条

参加战斗团体可处以三年监禁和45000欧元罚款。

 

第431-15条

根据《国内安全法》第L.212-1条,公开或变相参与维持或重组解散的协会或团体,可处以三年监禁和45000欧元罚款。

 

如果维持或重组的协会或团体是本法第431-14条所指的战斗团体,则应处以五年监禁和75000欧元罚款。

 

第431-16条

组织战斗团体处以五年监禁和75000欧元罚款。

 

第431-17条

组织公开或变相维持或重建根据上述1936年1月10日法律解散的战斗群,可处以7年监禁和10万欧元罚款。

 

第5节:侵入教育机构(第431-22至431-27条)

 

第431-22条

未经法律或监管规定授权或主管当局授权进入或留在教育机构,以扰乱该机构的安宁或良好秩序,可处以一年监禁和7500欧元罚款。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95-17条至第495-25条规定的条件,可通过支付500欧元的一次性罚款来终止公共诉讼。减少的统一费率罚款金额为400欧元,增加的统一费率罚金金额为1000欧元。

 

同一法典第495-20条和第495-21条关于在对统一费率罚款提出质疑之前要求存款的规定不适用。

 

第431-23条

如果在集会上犯下第431-22条规定的罪行,处罚增加到三年监禁和45000欧元罚款。

 

第431-24条

如果第431-22条规定的罪行是由携带武器的人犯下的,则应处以三年监禁和45000欧元罚款。

 

第431-25条

如果第431-22条规定的罪行是由携带武器的人在集会上犯下的,则应处以五年监禁和75000欧元罚款。

 

第431-26条

一、-犯有本节规定的任何罪行的自然人还应受到以下额外处罚:

1.根据第131-26条规定的程序,禁止公民、公民和家庭权利;

(2)禁止持有或携带须经授权的武器,最长期限为五年;

(3)一般利益劳动处罚;

4.没收被定罪人拥有或自由处置的一件或多件武器;

5.根据第131-31条规定的程序禁止居住。

二、-如果因第431-24条和第431-25条规定的罪行被定罪,则必须判处第1条第2款和第4款规定的额外刑罚,禁止期最长为十年。

但是,法院可根据犯罪情况和犯罪人的个性,通过特别合理的决定,决定不判处这些刑罚。

 

第431-27条

根据第131-30条规定的条件,可对犯有第431-25条所述罪行的任何外国人永久或最多十年禁止进入法国领土。

 

第431-29条

在公共道路上为广告目的分发法定货币硬币或纸币处以6个月监禁和30000欧元罚款。

 

以任何方式公开宣布将在公共道路上分发法定货币硬币或纸币用于广告目的,将处以三个月监禁和15000欧元罚款。

 

在第一款规定的情况下,罚款可增加至分配金额的两倍。

 

第431-30条

根据第121-2条规定的条件,被宣布对本节所界定的罪行负有刑事责任的法人,除根据第131-38条规定的方式处以罚款外,还应处以通过印刷媒体或任何电子方式向公众发布或传播所宣布决定的处罚。

 

第二章:履行公共职能的人对公共行政的攻击(第432-1至432-17条)

 

答复第1节:滥用行政权力(第432-1至432-3条)

 

第432-1条

拥有公共权力的人在履行职责时采取旨在阻止执法的措施,应处以五年监禁和75000欧元罚款。

 

第432-2条

第432-1条规定的罪行如果有效,可处以10年监禁和15万欧元罚款。

 

第432-3条

拥有公共权力或负责公共服务任务的人或被赋予公共选举职位的人,在正式通知终止其职能的决定或情况后,继续行使其职能,应处以两年监禁和30000欧元罚款。

 

答复2:对个人滥用权力(第432-4至432-9条)

 

第1款:侵犯个人自由(第432-4至432-6条)

第432-4条

公共当局保管人或负责公共服务任务的人在履行职责或任务时,任意命令或实施侵犯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处以7年监禁和10万欧元罚款。

 

如果侵权行为包括拘留或拘留7天以上,则应处以30年监禁和45万欧元罚款。

 

第432-5条

担任公共当局保管人或负责公共服务任务的人在履行职责或任务过程中或在履行职责或任务过程中意识到非法剥夺自由,如果他有权,则自愿不停止剥夺自由,否则不促使主管当局干预,应处以三年监禁和45000欧元罚款。

 

前款所述人员在履行职责或执行任务过程中或在履行职责或任务过程中意识到据称非法剥夺自由,自愿不进行必要的检查(如果他有权这样做),或在相反情况下不将申诉转交主管当局,如果被视为非法的剥夺自由行为继续,处以一年监禁和15000欧元罚款。

 

答复第2款:歧视(第432-7条)

第432-7条

第225-1条和第225-2-1条所界定的对自然人或法人的歧视,如果是由公共当局保管人或负责公共服务任务的人在履行其职能或任务时对其实施的,应处以五年监禁和75000欧元罚款,如果是:

(1)拒绝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

(2)妨碍任何经济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3款:侵犯住宅不可侵犯性(第432-8条)

第432-8条

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担任公共当局保管人或负责公共服务任务的人在履行职责或任务时,违背他人意愿进入或试图进入他人家中,应处以两年监禁和30000欧元罚款。

 

第4款:侵犯通信保密(第432-9条)

第432-9条

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公共当局保管人或负责公共服务任务的人在履行职责或任务时,命令、实施或协助挪用、删除或打开通信或披露通信内容,应处以三年监禁和45000欧元罚款。

 

前款所述人员或向公众开放的电子通信网络运营商或电信服务提供商的代理人在履行其职责时,命令、实施或协助拦截或挪用通过电信发送、传输或接收的通信,应处以同样的处罚,使用或披露其内容。

 

答复第3节:违反廉洁义务(第432-10至432-16条)

 

第1款:冲击(第432-10条)

第432-10条

公共当局保管人或负责公共服务任务的人接收、要求或命令收取其知道未到期或超过到期金额的税款或公共费用,可处以五年监禁和50万欧元罚款,罚款金额可增加至犯罪所得金额的两倍。

 

同一人违反法律或监管规定,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免除或免除关税、缴款、税收或公共费用,应受到同样的处罚。

企图犯本条规定的罪行应受到同样的处罚。

 

第2款:公职人员实施的贿赂和影响力交易(第432-11至432-1-1条)

第432-11条

如果公共当局的保管人、负责公共服务任务的人或被赋予公共选举权的人在任何时候直接或间接地为自己或他人索取或批准任何提议、承诺、礼物、礼物或利益,则应处以十年监禁和1000000欧元罚款,罚款金额可增加至犯罪所得的两倍:

 

(1)在其职能、使命或授权范围内,或在其职能,使命或授权的协助下,采取或已经采取、不采取或不采取任何行动;或

(2)滥用或已经滥用其实际或假定的影响,以从当局或公共行政部门获得区别、职位、合同或任何其他有利决定。

 

如果本条规定的犯罪是在有组织团伙中实施的,罚款应增加至2000000欧元,如果超过该金额,则应增加犯罪所得的两倍。

 

第432-11-1条

如果在向行政或司法当局发出警告后,允许停止犯罪或酌情查明其他犯罪者或共犯,则对第432-11条所述罪行的犯罪者或共犯处以的监禁刑罚应减半。

 

第3款:非法获取利益(第432-12至432-13条)

 

第432-12条

拥有公共权力或负责公共服务任务的人或被授予公共选举职位的人直接或间接获取、接收或保留可能损害其在行为发生时全部或部分负责监督、管理的企业或业务中的公正性、独立性或客观性的利益,清算或付款处以五年监禁和50万欧元罚款,罚款金额可能是犯罪所得的两倍。

 

但是,在居民不超过3500人的市镇,市长、副市长或代表市长或代理市长的市议员可各自与他们当选的市镇打交道,以转让动产或不动产或提供服务,年限额为16000欧元。

 

此外,在这些市镇,市长、副市长或代表市长或代理市长的市议员可获得一块市镇地块,用于建造个人住宅,或与市镇签订住宅租赁协议,用于自己的住宅。这些行为必须在评估域名服务所涉及的财产后,通过市议会的合理审议予以授权。

 

在同一公社,同一当选官员可以获得属于公社的财产,以创建或发展其专业活动。价格不得低于域名服务的评估。无论有关财产的价值如何,该法案必须经市议会合理审议授权。

 

就上述三款而言,市政当局应根据《地方当局总法典》第L.2122-26条规定的条件代表,市长、副市长或相关市议员必须避免参与市议会关于签订或批准合同的审议。此外,尽管有《地方当局总法典》第L.2121-18条第二款的规定,市议会不得决定举行非公开会议。

 

第432-12-1条

法官或行使司法职能的任何人直接或间接在其负责作出司法或司法决定的企业或交易中获取、接收或保留可能影响其在作出决定时独立行使的利益,构成非法获取利益,应受到第432-12条规定的处罚,其职能的公正和客观。

 

第432-13条

被指控为政府成员、独立行政当局或独立公共当局成员、地方行政官员、公务员、军人或公共行政官员的人,在其实际履行的职能范围内,应处以三年监禁和20万欧元罚款,罚款金额可增加一倍,监督或控制私营企业,或与私营企业签订任何类型的合同,或就此类合同发表意见,或直接向主管当局提出关于私营企业开展的业务的决定,或就此类决定发表意见,或通过工作参与或接受参与,在这些职能终止后三年期满前,为其中一家企业提供咨询或资本。

 

通过工作、咨询或资本参与拥有至少30%共同资本的私营企业,或与第一款所述企业之一签订了法律上或事实上具有排他性的合同,应处以同样的处罚。第5款:贪污和挪用财产(第432-15至432-16条)

 

第432-15条

公共当局保管人或负责公共服务任务的人、公共会计师、公共保管人或其下属销毁、挪用或挪用任何契约或证券,或公共或私人资金或代替其的物品、硬币或证券,或因其职责或任务而交给他的任何其他物品,应处以十年监禁和1000000欧元罚款,其金额可增加至侵权收益的两倍。

 

如果犯罪是由有组织团伙实施的,罚款应增加至200万欧元,如果超过该金额,则应增加犯罪所得的两倍。

企图犯前款规定的罪行应受到同样的处罚。

 

第432-16条

如果第三方破坏、挪用或挪用第432-15条所述财产是由于公共当局保管人或负责公共服务任务的人、公共会计师或公共保管人的疏忽造成的,则应处以一年监禁和15000欧元罚款。

 

答复第4节:附加处罚(第432-17条)

第432-17条

在本章规定的情况下,作为补充,可判处以下处罚:

1.根据第131-26条和第131-26-1条规定的程序,禁止公民、公民和家庭权利;

(2)根据第131-27条规定的程序,禁止在犯罪过程中或在犯罪过程中行使公职或从事专业或社会活动,或禁止在第432-4条第二款和第432-11、432-15和432-16条规定的犯罪情况下,从事商业或工业职业、指导、管理,以任何身份直接或间接代表自己或他人管理或控制商业或工业企业或商业公司。这些禁令可以累计实施;

3.根据第131-21条规定的程序,没收罪犯非法收到的款项或物品,但可归还的物品除外;

(4)在第432-7、432-10、432-11和432-12至432-16条规定的情况下,根据第131-35条规定的条件展示或传播所宣布的决定。

 

第三章:个人对公共行政的攻击(第433-1至433-26条)

 

答复1:个人主动贿赂和影响力交易(第433-1至433-2-1条)

第433-1条

任何人在任何时候直接或间接向担任公共权力保管人、负责公共服务任务或被赋予公共选举权的人提供要约、承诺、礼物、礼物或任何利益,可处以10年监禁和100万欧元罚款,罚款金额可增加至犯罪所得的两倍:

 

(1)为了履行或不履行其职能、使命或授权,或由于其职能、使命和授权,或由于其职能,使命或授权而促成的行为;

(2)滥用或因为滥用其实际或假定的影响力,以便从公共当局或行政部门获得区别、职位、合同或任何其他有利决定。

 

向拥有公共权力、负责公共服务任务或被赋予公共选举权的人投降,而该人在任何时候都无权直接或间接为自己或他人索取任何提议、承诺、礼物、礼物或利益,以履行或已经履行,避免或已经避免执行第1款所述行为,或在第2款所述条件下滥用或已经滥用其影响力。

 

如果本条规定的犯罪是在O波段实施的,罚款应增加至2000000欧元,如果超过该金额,则应增加犯罪所得的两倍。威胁对公共客运系统运营商的代理人、教师或在学校工作的任何工作人员或负责公共服务任务的任何其他人以及在履行职责时的保健专业人员实施犯罪或侵犯人身或财产的行为,应受到同样的处罚,当受害者的素质明显或犯罪者知道时。

 

对从事《国内安全法》第L.611-1条或第L.621-1条所述私人安全活动的人在履行职责时威胁对人身或财产实施犯罪或轻罪,如果犯罪者明显或知道受害者的身份,则应处以同样的处罚。

 

同样的处罚也适用于前三段所述人员的配偶、直系长辈或后代或通常居住在其家中的任何其他人因其履行职责而受到威胁的情况。

 

如果威胁死亡或威胁破坏对人有害的财产,处罚增加到五年监禁和75000欧元罚款。

 

使用威胁、暴力或任何其他恐吓行为,使前三段所述人员在其职能、使命或任务范围内或通过其职能、使命和任务协助下作为或不作为,应处以十年监禁和150000欧元罚款,滥用其真实或假定的权力,以获得公共当局或公共行政部门的区别、职位、合同或任何其他有利决定。本款不适用于第433-3-1条所述事实。

 

第433-3-1条

对参与执行公共服务任务的任何人使用威胁、暴力或任何其他恐吓行为,为自己或他人获得完全或部分豁免或有区别地适用有关公共服务运作的规则,应处以五年监禁和75000欧元罚款。

 

如果他知道可能构成第一款所述罪行的事实,行政当局的代表或受公法或私法管辖的公共服务任务委托的人应提出申诉。

 

第2节:恐吓公职人员。(已废除)

 

答复第3节:挪用和挪用公共存款中的财产(第433-4条)

 

第433-4条

销毁、挪用或挪用因其职责而移交给公共当局保管人或负责公共服务任务的人、公共会计师、公共保管人或其下属的任何行为或证券,或公共或私人资金,或替代该行为或证券的任何工具、硬币或证券或任何其他物品,应处以七年监禁和100000欧元罚款。

 

如果第一款所述罪行是在有组织团伙中犯下的,罚款应增加至750000欧元。

企图犯前款规定的罪行应受到同样的处罚。

 

答复第4节:藐视法庭(第433-5至433-4-1条)

 

第433-5条

任何未公开的言论、手势或威胁、任何类型的文字或图像,或在执行公共服务任务时或在执行任务时向负责公共服务的人员发送任何物品,构成藐视法庭罪,可处以7500欧元罚款。

 

如果在履行职责或与履行职责有关的过程中向公共当局保管人、消防员或消防员发出侮辱,应处以一年监禁和15000欧元罚款。

 

如果侮辱是针对负责公共服务任务的人,并且行为发生在学校或教育机构内,或在学生进出该机构时,在该机构附近,应处以6个月监禁和7500欧元罚款。

 

如果在会议上犯下,第一款规定的藐视行为应处以六个月的罚款。第5节:叛乱(第433-6至433-10条)

 

第433-6条

叛乱是指对拥有公共权力或负责公共服务任务的人进行暴力抵抗,该人在履行职责时执行法律、公共权力命令、司法决定或逮捕令。

 

第433-7条

叛乱将被判处两年监禁和30000欧元罚款。

在集会上犯下的叛乱可处以三年监禁和45000欧元罚款。

 

第433-8条

武装叛乱可判处五年监禁和75000欧元罚款。

在集会上进行的武装叛乱可判处10年监禁和15万欧元罚款。

 

第433-9条

如果叛乱行为人被拘留,则在不违反第132-2条至第132-5条的情况下,对叛乱罪的判决应与有关人员所遭受的判决或对其被拘留的罪行的判决累计,不得混淆。

 

第433-10条

通过公开喊叫或演讲、张贴或分发的文字或任何其他传播文字、文字或图像的方式直接煽动叛乱,可处以两个月监禁和7500欧元罚款。

 

如果前款所述罪行是通过印刷或视听媒体实施的,则有关这些事项的法律的特别规定应适用于确定责任人。

 

答复第6节:反对执行公共工程(第433-11条)

 

第433-11条

以暴力或暴力手段反对公共工程或公共事业的实施,可处以一年监禁和15000欧元罚款。

 

第7节:篡夺职能(第433-12至433-13条)

 

第433-12条

任何人在没有头衔的情况下,通过执行为公职人员保留的任何行为干涉公职的行使,应处以三年监禁和45000欧元罚款。

 

第433-13条

任何人如有以下行为,应处以一年监禁和15000欧元罚款:

 

(1)在可能在公众心目中造成与行使公共职能或为公职人员或部长保留的活动混淆的条件下开展活动;

2.使用与司法或法外行为或行政文件具有相似性的文件或书面文件,可能会在公众心目中引起误解。

 

答复8:篡夺为公共当局保留的标志(第433-14至433-16条)

 

第433-14条

任何人公开无权利地实施以下行为,应处以一年监禁和15000欧元罚款:

 

(1)穿着公共当局规定的服装、制服或装饰品;

(2)使用证明公共当局规定的专业资格或徽章的文件;

(3)使用外部标志与国家警察或军队官员使用的标志相同的车辆;

(4)使用1949年8月12日在日内瓦签署的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所界定的任何区别标志的标志或名称。

 

第433-15条

任何人公开这样做,处以6个月监禁和7500欧元罚款在不损害嫌疑人或被告的辩护权或受害者的权利的情况下,如果第一款所述人员向其所知的可能作为犯罪者、共同犯罪者、共犯或窝藏者参与犯罪的人披露信息,并且披露信息的目的是阻碍调查或查明真相,处罚增加到五年监禁和75000欧元罚款。

 

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果调查或调查涉及《刑事诉讼法》第706-73条规定的可判处10年监禁的重罪或轻罪,则应处以7年监禁和10万欧元罚款。

 

第434-8条

对治安法官、陪审员或司法机构的任何其他成员、仲裁员、口译员、专家或一方律师进行威胁或恐吓,以影响其在履行职责时的行为,应处以三年监禁和45000欧元罚款。

 

第434-9条

以下行为可处以10年监禁和1000000欧元罚款,罚款金额可增加至犯罪所得金额的两倍:

 

(1)治安法官、陪审员或司法机构的任何其他成员;

(2)法院书记官处的官员;

(3)由法院或当事方任命的专家;

(4)司法当局或行政法院指派调解或调停任务的人员;

 

5.根据国家仲裁法履行其职责的仲裁员,

 

在任何时候,直接或间接地为自己或他人索取或同意任何要约、承诺、礼物、礼物或利益,以履行或已经履行、避免或已经避免履行其职能或由其职能促成的任何行为。

 

向第1款至第5款所述人员的请求屈服,或在任何时候直接或间接向其提供任何提议、承诺、礼物、礼物或利益,以使其履行或不履行职责,或因为其履行或不履行职责或职责促成的行为,应受到同样的处罚。

 

如果第一款至第七款所界定的罪行是由治安法官为刑事诉讼对象的利益或损害而犯下的,则应处以15年监禁和225000欧元罚款。

 

第434-9-1条

任何人在任何时候直接或间接为自己或他人索取或批准任何要约、承诺、礼物、礼物或利益,应处以五年监禁和50万欧元罚款,罚款金额可增加至犯罪所得金额的两倍,滥用或已经滥用其实际或假定的影响,以便从第434-9条所述人员之一获得任何有利的决定或意见。

 

任何人在任何时候屈服于第一款规定的要求,或在没有权利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向任何人、为自己或他人提供任何要约、承诺、礼物、礼物或利益,均应受到同样的处罚,为了从第434-9条所述人员之一获得有利的决定或意见,滥用或滥用其实际或假定的影响。

 

第434-9-2条

第434-9条和第434-9-1条规定的任何罪行的犯罪人或共犯所受的监禁处罚应减半,前提是在向行政或司法当局发出通知后,该当局能够停止犯罪或酌情查明其他犯罪人或共犯。

 

第434-10条

陆地、河流或海上车辆或装置的任何驾驶员,明知自己刚刚造成或正在造成事故,不停车,从而试图逃避可能产生的刑事或民事责任,应处以三年监禁。如果适用第221-6条和第222-19条,除第221-6-1条、第222-19-1条和222-20-1条规定的情况外,这些条款规定的处罚应加倍。

 

第434-11条

任何人如果知道被临时拘留或因重罪或轻罪受审的人无罪的证据,自愿不立即向司法或行政当局作证,处以三年监禁和45000欧元罚款。

 

然而,迟交但自发作证的人可以免于惩罚。

 

除第一款规定外:

(1)导致起诉的犯罪人或共犯、其直系亲属及其配偶以及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2)导致起诉的犯罪人或共犯的配偶,或已知与他生活在婚姻关系中的人。

 

根据第226-13条规定的条件有义务保密的人也不受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第434-12条

任何人公开宣布知道犯罪或轻罪的肇事者,拒绝回答法官在这方面提出的问题,可处以一年监禁和15000欧元罚款。

 

第434-13条

在任何法院或根据调查委托书行事的司法警察面前宣誓提供虚假证词,可处以五年监禁和75000欧元罚款。

但是,如果虚假证人在调查法院或审判法院作出终止诉讼程序的决定之前自愿撤回证词,则应免除处罚。

 

第434-14条

虚假证词处以7年监禁和10万欧元罚款:

 

(1)由任何礼物或奖励引起;

2.当虚假证词所针对或支持的人受到刑事处罚时。

 

第434-15条

在诉讼过程中或为了法律索赔或辩护而使用承诺、提议、礼物、压力、威胁、攻击、策略或手段,以确定另一方作出或提供虚假陈述、声明或证明,或不作出或提供虚假陈述、声明和证明,应处以三年监禁和45000欧元罚款,即使从属关系没有效果。

 

第434-15-1条

在没有任何借口或理由的情况下,未被传唤为证人的人在调查法官或根据调查委托行事的司法警察面前出庭、宣誓或作证,应处以3750欧元罚款。

 

第434-15-2条

如果任何人知道解密可能用于准备、协助或实施犯罪或轻罪的加密手段的秘密协议,拒绝向司法当局提交该协议或执行该协议,处以三年监禁和27万欧元罚款,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卷第二和第三编发布的这些当局的请求。

 

如果拒绝,而移交或执行《公约》将避免犯罪或限制其影响,则应处以五年监禁和45万欧元罚款。

 

第434-26条

向司法或行政当局虚假报告构成犯罪或轻罪的事实,使司法当局面临不必要的调查,可处以6个月监禁和7500欧元罚款。

 

第2款:逃避(第434-27至434-37条)

 

第434-27条

被拘留者逃避其所受的拘留构成应受惩罚的越狱。

 

越狱处以三年监禁和45000欧元罚款。

 

如果越狱是通过暴力、闯入或腐败进行的,即使这些行为是由第三方与被拘留者一起实施的,处罚增加到五年监禁和75000欧元罚款。

 

第434-28条

就本款而言,下列任何人应被视为被拘留:

 

(1)被拘留者;

(2)在警察拘留结束时或在执行逮捕令或逮捕令时正在等待或正在提交司法当局;

(3)(a)已获发出继续有效的羁押令或逮捕令;

(4)正在服刑或因服刑而被捕;

 

5°放置在外螺母下。

 

第434-29条

以下行为也构成逃避同样处罚的行为:

 

(1)(a)被安置在医疗机构或医院的囚犯逃避其所受的监督;

(2)任何被定罪人在决定将其安置在监狱外或在电子监视下在家中拘留时,或在其享有半自由或离开许可的情况下,逃避其所受的控制;

(3)任何被定罪人在暂停或分割监禁、被安置在监狱外、半自由或获准离开监狱后不得返回监狱;

4.被置于电子监视下的任何被定罪人,以任何方式使其能够远程检测其在执行判决的法官指定的地点的存在或不存在的过程失效。

 

第434-30条

第434-27条和第434-29条第1款规定的罪行,如果在武器或爆炸、燃烧或有毒物质的威胁下犯下,可处以7年监禁和10万欧元罚款。

 

如果使用爆炸、燃烧或有毒武器或物质,或在有组织团伙中实施,无论该团伙成员是否被拘留,处罚增加到10年监禁和15万欧元罚款。

 

第434-31条

尽管有第132-2条至第132-5条的规定,对越狱罪的判决应与越狱者所遭受的判决或对其被拘留的罪行的判决合并,不得混淆。

 

第434-32条

任何人向被拘留者提供逃避拘留的手段,应处以三年监禁和45000欧元罚款。

 

如果提供的援助涉及暴力、闯入或腐败,将处以五年监禁和75000欧元罚款。

 

如果供应或使用爆炸、燃烧或有毒武器或物质,可处以7年监禁和10万欧元罚款。

 

第434-33条

任何负责监督的人协助或准备囚犯逃跑,即使是自愿弃权,也应处以10年监禁和15万欧元罚款。

这些规定也适用于经其职能授权进入监狱或以任何身份接近囚犯的任何人。

 

在本条规定的情况下,如果提供或使用武器或爆炸、燃烧或有毒物质,应处以15年监禁和225000欧元罚款。

 

第434-34条

第434-32条和第434-33条所述人员可被共同和分别判处赔偿金,赔偿受害者本有权通过民事诉讼从被拘留者处获得的与被拘留者被拘留的罪行有关的损害赔偿金。

 

第434-35条

在条例授权的情况之外,在任何地方向被拘留者移交、发送或接收任何款项、信件、物品或物质,应处以一年监禁和15000欧元罚款。

 

在有权接收囚犯的监狱或卫生设施外的人与被拘留在其中一个设施内的人通信,包括通过电子通信,应受到同样的处罚,除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5-4条或《监狱法》第L.345-1条至第L.345-6条的规定授权,并通过监狱管理局授权的方式进行通信。

 

如果罪犯负责监督被拘留者,或根据其职责授权进入监狱或以任何身份接近被拘留者的,则处罚增加至三年监禁和45000欧元罚款。

 

第434-35-1条

未经法律或监管规定授权或主管当局授权进入或爬上监狱设施,应处以一年监禁和15000欧元罚款。

 

第434-36条

企图犯本款规定的罪行应受到同样的处罚。

 

第434-37条

任何试图作为犯罪者或共犯犯下本款所述任何罪行的人,如果在通知司法当局或监狱管理部门后,能够防止越狱,则应免除处罚。

 

第3款:其他侵犯刑事司法权威的行为(第434-38至434-43-1条)

 

第434-38条

根据居住禁令,出现在被禁止的地方处以两年监禁和30000欧元罚款。

禁止居住以逃避法官规定的监督措施的行为将受到同样的处罚。

 

第434-38-1条

被判处禁止在公共道路上参加示威的人违反这项禁令参加示威,处以一年监禁和15000欧元罚款。

 

第434-39条

如果判决命令张贴定罪决定作为处罚,则移除、隐藏或划伤全部或部分张贴的海报处以6个月监禁和7500欧元罚款。

 

判决将再次命令执行海报,费用由罪犯承担。

 

第2小节:与敌对行动有关的战争罪和轻罪(第461-8至461-17条)

 

第1款:禁止的作战手段和方法(第461-8至461-14条)

 

第461-8条

命令没有幸存者或威胁对手处以终身监禁。

 

第461-9条

蓄意攻击平民人口本身或不直接参与敌对行动的平民,应处以终身监禁。

 

第461-10条

对放下武器或不再有自卫手段投降的敌方战斗人员造成严重人身伤害,应处以20年监禁。

 

如果伤害导致受害者致残、永久残疾或死亡,而无意造成伤害,则处罚增加至30年监禁。

 

在第一款规定的情况下自愿导致死亡,可处以终身监禁。

 

第461-11条

背信弃义地对属于敌对国家或军队的个人或敌对一方的战斗人员造成严重身体伤害,应处以20年监禁。

 

如果伤害导致受害者致残、永久残疾或死亡,而无意造成伤害,则处罚增加至30年监禁。

 

在第一款规定的情况下自愿导致死亡,可处以终身监禁。

 

第461-12条

下列行为应处以20年监禁:

 

(1)根据国际法,蓄意攻击带有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或其附加议定书规定的独特标志的医务人员、建筑物、设备、单位和运输工具;

 

(2)蓄意攻击根据《联合国宪章》执行人道主义援助或维持和平任务的人员、设施、材料、单位或车辆,只要他们有权根据武装冲突法保护平民和民用物体。

 

如果第1款和第2款所述罪行对上述人员造成伤害,导致残肢或永久残疾,则应处以30年监禁。

 

如果这些罪行导致有关人员死亡,则应处以无期徒刑。

 

第461-13条

蓄意攻击宗教、教育、艺术、科学或慈善建筑、历史古迹、医院和病伤人员聚集地,只要这些建筑不用于军事目的,应处以20年监禁。

 

第461-14条

蓄意攻击非军事目标的民用物体,可判处15年监禁。

 

第2款:武装冲突中的财产损害(第461-15至461-17条)

 

第461-15条

使用武器或公开武力抢劫城市或地方,即使是袭击,也可处以15年监禁。

 

第461-16条

除非有军事必要,否则对受武装冲突法保护的人犯下的下列罪行也应构成战争罪或战争罪,并应根据第462-1条加重处罚:

1.本法典第三卷定义的盗窃、勒索以及财产的破坏、损坏和损坏;

(2)接收本条第1款规定的犯罪所得。

 

第461-17条

企图犯第461-16条第1款规定的罪行,应受到与加重处罚相同的处罚。

 

第3小节:为准备战争罪或战争罪而成立的集团或协议(第461-18条)

 

第461-18条

参加以一项或多项重大行为为特征的为准备本章所界定的战争罪或轻罪而成立的团体或卡特尔,可处以十年监禁和225000欧元罚款。

 

第3节:国际武装冲突特有的战争罪(第461-19至461-29条)

 

第1节:在国际武装冲突中侵犯个人自由和权利(第461-19至461-22条)

第461-19条

雇用受国际武装冲突法保护的人,以防止某些军事点、地区或部队成为军事行动的目标,应处以20年监禁。

 

第461-20条

代表交战国的下列行为应处以20年监禁:

 

1.强迫受国际武装冲突法保护的人在其武装部队服役;

2.强迫对方国民参加针对本国的战争行动,即使他们在战争开始前为交战国服务。

 

第461-21条

妨碍受武装冲突国际法保护的人根据适用的国际公约的要求接受定期和公正审判的权利,应处以20年监禁。

 

如果罪行导致被定罪人被处决,则应处以无期徒刑。

 

第461-22条

以申请人的国籍为由,宣布对方国民的权利和行动在法庭上不可受理、被禁止或中止,应处以15年监禁。

 

第2小节:国际武装冲突中禁止的作战手段和方法(第461-23至461-29条)

 

第461-23条

下列行为应处以终身监禁:

 

(1)使用毒药或有毒武器;

(2)使用窒息性、有毒或类似气体以及任何类似液体、材料或工艺;

(3)使用在人体内容易变形的子弹;

 

4.使用已被普遍禁止并已列入法国接受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附件的武器、射弹、材料或作战方法。

 

第461-24条

以任何方式攻击或轰炸未设防且非军事目标的城镇、村庄、住宅或建筑物,应处以终身监禁。

 

第461-25条

作为一种战争手段,故意剥夺平民生存所必需的物品,包括故意阻止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规定的救济物资,使平民挨饿,应处以终身监禁。

 

第461-26条

参与占领国直接或间接将其部分平民人口转移到其占领的领土,或将该领土的全部或部分平民驱逐或转移到被占领领土内外,应处以终身监禁。

 

第461-27条

故意发动攻击,明知会造成附带的平民生命损失或伤害,这显然与整个攻击的具体和直接军事利益不成比例,应处以终身监禁。

 

第461-28条

在明知会造成以下附带原因的情况下发动蓄意攻击,应处以20年监禁:

 

1.对民用物体的损害,显然与整个攻击的具体和直接军事利益不成比例;

2.对自然环境造成广泛、持久和严重的损害,这显然与整个攻击的具体和直接军事利益不成比例。

 

第461-29条

不当使用敌方或联合国的议会旗帜、国旗或军事徽章和制服,以及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规定的独特标志,从而对敌方战斗人员造成严重伤害,应处以20年监禁。

如果罪行导致残肢或永久残疾,则应处以30年监禁。

 

如果犯罪导致受害者死亡,则应处以无期徒刑。

 

第4节:非国际武装冲突特有的战争罪(第461-30至461-31条)

 

第461-30条

除非平民的安全或军事紧急情况需要,否则以与冲突有关的理由命令平民流离失所应处以终身监禁。

 

第461-31条

未经正式组成的法院事先判决,在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规定的司法保障下定罪和执行判决,可判处20年监禁。

 

如果第一款所界定的罪行导致被判刑人被处决,则应处以无期徒刑。

 

第二章:特别规定(第462-1至462-11条)

 

第462-1条

第461-2、461-6、461-16和461-17条所述罪行的最高刑罚增加如下,如果这些罪行构成战争罪或战争罪:

 

1.如果罪行可判处30年监禁,则应判处无期徒刑;

2.如果罪行可判处20年监禁,则应增加至30年监禁;

3.如果罪行可判处15年监禁,则应增加至20年监禁;

4.如果罪行可判处10年监禁,则增加至15年监禁;

(5)如果罪行可判处7年监禁,则增加至10年监禁;

6.如果罪行可判处五年监禁,则增加到七年监禁;

7.如果罪行可判处不超过三年的处罚,则增加一倍。

 

第462-2条

关于安全期的第132-23条前两款适用于本书规定的罪行以及可判处十年监禁的罪行。

第462-3条

犯有本书规定的任何罪行的自然人也应受到以下处罚:

1.根据第131-26条规定的程序,禁止公民、公民和家庭权利。但是,如果是重罪,禁令的最长期限应延长至15年,如果是轻罪,则延长至10年;

2.根据第131-27条规定的程序,禁止在犯罪过程中或犯罪过程中担任公职或从事专业或社会活动。但是,临时禁令的最长期限应延长至10年;

3.根据第131-31条规定的程序禁止居留。但是,如果是重罪,禁令的最长期限增加到15年,如果是轻罪,则增加到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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