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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考-刑法-03-犯罪成立条件-C

2019-05-27 00:08 作者:蔚蓝的⑤  | 我要投稿


犯罪成立条件
  • 积极的责任要素

    • 责任概述

      • 现代刑法坚持责任主义

        • 坚持主观责任与个人责任

          • 主观责任,指行为人要承担刑事责任,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了侵犯法益的行为,还要求行为人对于客观的违法行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心里联系

            • 主观归罪,指行为人客观上并无法益侵犯的行为,仅仅因为主观上存在犯意就认定其行为成立犯罪

          • 个人责任,指只有客观违法的行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心里联系的人,才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 反对结果责任与团体责任

          • 结果责任,指行为人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心里联系,但由于实施了客观违法的行为,并因此被认定为犯罪的情形

          • 监督过失的情形不同于团体责任

      • 责任内容包括心理责任论与规范责任论

        • 心理责任论

          • 责任的实体是行为人的心理联系

            • 行为人对违法行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联系

        • ☆规范责任论

          • 对行为人进行责任非难,除了要求具有故意、过失的心理要素外,还要求能够期待行为人在具体情况下实施其他适法行为(具有期待可能性)

            • 规范责任论并不是对心理责任论的否认,而是在行为人具有心理责任的前提下,进一步将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作为责任要素

      • 责任要素是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的要素

        • 积极的责任要素

          • 需要司法机关积极证明的责任要素

            • 故意、过失、目的与动机

        • 消极的责任要素

          • 不需要司法机关积极证明该要素的存在,但如果行为人缺乏该要素,则表明行为人没有责任

            • 刑事法定年龄、刑事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

    • 故意的分类及其认定

      • 故意概述

        • 我国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

          • 不存在复合罪过(同一犯罪包含故意或者过失两种责任形式)的情形

        • 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

          • 任何犯罪的故意必须同时存在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

            • 意志因素以认识因素为前提,行为人所认识到的结果与所希望或者放任发生的结果必须具有法定的同一性

              • 刑法规范意义上的同一性,而非具体的同一性

      • 直接故意

        • 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认识到危害结果会发生

          • 一般认识内容:要求认识到法益侵犯性(实质的违法性)

            • 明知自己行为的内容与社会意义

              • 违法性认识不属于故意的认识内容

                • 认识内容仅仅是案件的事实

            • 对行为对象的认识

              • 大多数犯罪对行为对象有特殊要求,成立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其特定对象

            • 对危害结果(包括侵害结果与危险结果)的认识

              • 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构成要件的结果,而不要求非常具体

              • 对危害结果的明知包括明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与可能发生两种情况

              • 行为人所明知的是哪一种情况,应以行为人自身的认识为准,不以客观事实为准

            • 对特定构成身份的认识

              • 对于故意的真正身份犯而言,行为人认识到其具有的定罪身份,才可能成立故意犯罪

            • 对不存在违法阻却事实的认识

              • 只有当行为人认识到客观构成要件事实,同时认识到并无违法性阻却事由时,才能确定行为人具有犯罪的故意

                • 假想防卫、假想避险等不成立故意犯罪的原因就是因为行为人没有认识到不存在违法阻却事实

                  • 如果明知他人假想防卫而故意“帮助”他人的,成立故意犯罪的间接正犯

            • 因果关系具体发展过程是否属于故意的认识内容

              • 观点一

                • 由于因果关系属于构成要件要素,故只有行为人认识到具体因果发展进程才可能成立故意

              • ☆观点二

                • 由于因果关系不属于构成要件要素,成立故意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具体的因果发展进程,至多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结果的发生

          • 对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

            • 就经验法则的评价要素和法律的评价要素而言,只要行为人认识到作为评价基础或者判断资料的事实,就应当认定行为人认识到了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 对于不真正不作为犯中的作为义务,只要行为人对产生作为义务的事实具有认识,就应认定其对作为义务有认识

                • 只要甲明知自己的幼女掉入河中,就可以认定其对作为义务具有认识,其能够救助却不救助的行为成立不作为的故意犯罪

                • 只要甲明知自己的幼女掉入河中,即使其误以为自己没有救助义务的,也应认为其对作为义务具有认识,应肯定故意的成立

                • 如果甲误以为掉入河中的是与自己无关的乙的幼女,因而没有救助的,则因为缺乏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认识,而不成立故意犯罪

                  • 如果应当预见这一事实,则可能成立过失犯罪

              • 就社会评价要素而言,不要求行为人了解规范概念的法律定义,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刑法规范的保护所涉及的事实关系即可,或者说,行为人以自己的认识水平理解了具体化在规范概念中的立法者的评价即可

                • 如:甲不认为其贩卖的是淫秽物品,也不认为其贩卖的是黄色物品、下流物品,但购买者均将其视为淫秽物品、下流物品、毛片等,客观上贩卖的确实是淫秽物品的,可以认定甲认识到了自己所贩卖的是淫秽物品(间接故意)

          • 不需要认识的内容

            • 结果加重犯中的加重结果,不需要行为人认识

              • 但至少要求行为人具有认识的可能性(即具有过失)

            • 客观的超过要素

              • 盗窃罪客观条件中的“数额较大”和“多次盗窃”性质不同

                • 数额较大,属于客观构成要件要素

                  • 行为人认识到“数额较大”才能成立盗窃罪

                • 多次盗窃,属于客观的超过要素

                  • 成立盗窃罪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这一要素

        • 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 危害结果:指行为人已经明知的结果

          • 希望:指行为人积极追求结果的发生

            • 行为人之所以实施该危害行为,就是直接追求该危害结果的发生

        • ☆直接故意分为两种类型

          •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追求这种结果发生

          • 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无论其意志因素如何,都属于直接故意

      • 间接故意

        • 认识因素

          • 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 如果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则成立直接故意

            • 如果行为在客观上必然发生危害结果,但行为人只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也仅成立间接故意

        • 意志因素

          • 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结果,既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也不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但仍然实施该行为,也不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而是听任危害结果发生——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

          • 三种情况

            • 行为人为了实施某种非犯罪意图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 如:猎人甲为了击中野兔,而对可能击中旁边的小孩持放任态度

            • 行为人为了是是某种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 为了追求某种危害结果而对同一对象可能造成的另一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

                • 如:为了抢劫财物,甲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对暴力导致他人死亡持放任态度

              • 对某一对象实施犯罪行为时,放任对另一对象造成危害结果

                • 如:妻子为了毒杀丈夫,在丈夫的食物中投放毒药,明知孩子可能分食食物,仍然放任孩子死亡

            • 在瞬间情绪冲动下,不计后果的实施危害行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

              • 如:在世界中发生的突发性“捅刀子”案件,行为人对于导致被害人死亡或者重伤或者轻伤都有认识并放任其发生,无论导致哪种结果,都属于间接故意

          • 注意

            •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不是对立关系,二者在法律上的地位相同

            • 只要证明行为人认识到了构成要件事实,并对危害结果具有放任态度,即使无法证明行为人希望结果的发生,或者不能证明行为人是否认识到危害结果必然发生,也应认定为间接故意

      • 故意的其他分类

        • 确定故意与不确定故意

          • 不确定故意的三种情形

            • 未必的故意

            • 概括的故意

              • 认识到结果发生时确实的,但结果发生的行为对象的个数或者具体哪个对象不确定,应当肯定行为人对具体结果的故意

                • 如:向人群投掷炸弹,但死亡的具体范围不确定。就故意杀人罪而言,行为人对死者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责任,对受伤者以及其他具有死亡危险的人承担故意杀人未遂的责任

              • 行为人不清楚自己的第一个行为是否导致结果发生,为了确保结果发生,又实施第二个行为,应当肯定行为人对具体结果的故意

                • 如:甲以杀人故意将乙推下悬崖,但不确定乙是否死亡,于是用石头砸乙,事后查明,系被砸死,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 择一的故意

              • 指行为人认识到数个行为对象中的某一个对象确实会发生结果,但不确定哪个行为对象会发生结果

                • 如:逃犯甲的手枪内仅有一发子弹,明知可能只击中警察乙或者明知只可能击中乙带着的警犬,但不可能同时击中乙和警犬(甲明知可能只击中警察乙或者也可能只击中警察丙,但不可能同时击中乙和丙)。客观上存在以下可能:①仅打中警犬(或者丙);②仅打中乙;③既没打中乙也没打中警犬(或者丙);④同时打中乙和警犬(或者丙)

                  • 观点一

·       甲只对发生的危害结果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       情形①仅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或者仅对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       情形②仅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       情形③不成立犯罪

·       情形④成立对乙的故意杀人罪既遂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既遂(或者对丙的故意杀人罪既遂)

                  • 观点二

·       只处罚一个(既遂或者未遂)重罪

·       情形①仅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或者仅对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       情形②仅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       情形③不成立犯罪

·       情形④仅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而不评价故意毁坏财物的事实(但无法区分杀乙和杀丙的轻重)

                  • ☆观点三(通说)

·       行为人对两个构成要件结果都有认识(行为人对数个结果有故意,而非数个故意),故当行为导致两个结果时,行为人应对两个结果承担故意责任

·       如果行为仅导致轻罪结果发生但存在导致重罪结果的危险时,行为人也应对重罪的未遂犯承担责任

·       由于行为人仅有一个行为,应以想象竞合犯论处

          • 无条件故意与附条件故意

            • 无条件故意

              • 行为人决意无条件实施实行行为

            • 附条件故意

              • 行为人决意在具备一定条件后实施实行行为

                • 如:甲在与乙见面前准备了手枪,内心打算是,如果乙拒绝自己的要求就杀害对方,但在乙的态度并不确定时,手枪走火导致乙死亡

                  • 甲没有实施杀人实行行动的故意,其行为成立故意杀人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其中故意杀人就属于附条件的故意

      • 犯意转化

        • 由此罪转化为彼罪,不能数罪并罚

          • 行为人以此犯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却以彼犯意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

            • 观点一

              • 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

                • 如:甲预谋抢劫,但在现场发现无人,仅盗窃了财物的

                  • 甲盗窃实行行为吸收了抢劫预备行为

            • ☆观点二(通说)

              • 应认定为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 如:甲预谋抢劫,但在现场发现无人,仅盗窃了财物的

                  • 甲成立抢劫罪预备与盗窃罪既遂的想象竞合犯

          • 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犯意改变,但要求两个行为所侵犯的法益具有包容关系

            • 犯意升高者,从新意(变更后的意思)

              • 如:甲在故意伤害他人的过程中,改变犯意,杀死他人的,成立故意杀人罪

            • 犯意降低者,从旧意(变更前的意思),但有成立中止的可能性

              • 如:丙本欲杀死他人,在杀害过程中,发现已将他人打伤,遂改变犯意,停止侵害行为的,成立故意杀人罪中止

      • 另起犯意

        • 在前一犯罪已经既遂、未遂或者中止后,又另起犯意实施另一犯罪行为,应当成立数罪

          • 如:甲以强奸故意对乙实施暴力之后,因乙正值月经期而放弃奸淫,便实施了抢劫行为

            • 由于甲的强奸行为已经终了(强奸罪中止),又另起犯意实施了抢劫罪,故甲的行为成立强奸罪中止与抢劫罪,数罪并罚

          • 如:甲以伤害故意举刀砍乙,适时仇人丙出现在现场,甲转而杀死丙

            • 由于甲针对另一不同对象实施杀人行为,则属于另起犯意,应成立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 如:甲对乙实施伤害行为,致乙昏迷。此时,甲发现乙戴有首饰,见财起意将乙的首饰转移为自己占有

            • 由于甲所侵犯的两个法益之间没有包容关系,则属于另起犯意,成立故意伤害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

      • 行为对象转换

        • 行为人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有意识的转换行为对象

          • 如果行为对象体现了相同法益,而且不属于专属法益,应成立一罪

            • 如:甲原本打算打算盗窃乙的财物,侵入了乙、丙合住的房间,进到切了丙的财物的,虽然财产法益主体不同,但财物不属于专属法益,故甲仅成立盗窃既遂一罪

          • 如果行为对象虽然体现相同法益,但属于专属法益的,应成立(同种)数罪

            • 如:甲为了强奸乙女,在其饮食中投放了麻醉药,但甲意外发现乙女与丙女均昏迷,而且丙女更漂亮,于是仅奸淫了丙女。由于性的自主决定权属于个人专属法益,故甲的行为成立对乙女的强奸罪中止和对丙女的强奸罪既遂

          • 如果行为对象分别体现了不同法益,则应数罪并罚(属于另起犯意)

            • 如:甲为了抢劫普通财物,而对乙实施暴力,在强取财物时,发现乙的提包内不仅有财物而且有枪支,便使用强力仅夺去了枪支。由于普通财物与枪支具有不同的法益性质,故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中止与抢劫枪支罪既遂,数罪并罚

              • 注意

                • 如果抢劫普通财物时认识到可能存在枪支,仍然抢劫的,成立抢劫罪与抢劫枪支罪的想象竞合犯

                • 如果误将枪支当作普通财物抢劫,之后藏匿枪支的,属于抽象事实认识错误,成立抢劫罪与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

                • 如果误将普通财物当作枪支抢劫,而客观上不可能存在枪支的,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仅成立抢劫罪一罪

                • 如果误将普通财物当作枪支抢劫,客观上存上存在枪支,但仅抢劫了普通财物的,成立抢劫枪支罪未遂与抢劫罪的想象竞合犯

    • 事实认识错误

      • 核心问题在于如何理解        “构成要件”与“相符合”

        • 成立故意犯罪一定要求客观事实与行为人认识到的事实具有一致性

      • 分类

        • 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

          • 理论

            • 具体符合说

              • 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实施具体的相一致时,才成立故意犯罪

            • ☆法定符合说(通说)

              • 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犯罪

          • 主要讨论内容

            • 对象错误(只有一个行为、一个对象、一个结果)

              • 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然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

                • 具体符合说:只成立故意犯罪一罪

                • 法定符合说:只成立故意犯罪一罪

              • 如:甲意图杀死乙,当其得知乙当晚在单位值班室值班时,即放火将值班室烧毁,其结果却是将顶替乙值班的丙烧死

                • 具体符合说

                  • 客观上甲针对眼前这个特定的人实施了杀人行为,主观上也有杀死眼前这个特定的人的故意,在杀死眼前这个特定的人的事实范围内,甲的行为主客观一致,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直接故意)

                • 法定符合说

                  • 客观上甲杀人,主观上有杀人故意,在故意杀人罪范围内主客观一致,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直接故意)

            • 打击错误=方法错误(一个行为、多个对象、多个结果)

              • 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的情况,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过同一犯罪构成

                • 如:甲举枪射击乙,打中了乙及其附近的丙,导致乙、丙二人死亡;或者甲仅打死了丙,而未打中乙

                  • 甲对乙的死亡(或者说死亡危险)不存在事实认识错误,故甲对乙总是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或者未遂)

                  • 甲打死丙属于方法错误

·       具体符合说:重视法益主体的区别,要求故意的诗人内容包括对具体的法益主体的认识

·       由于客观事实与甲的主观认识没有形成具体的符合,甲对丙的死亡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与针对乙的故意杀人罪既遂(或者未遂)成立想象竞合犯

·       法定符合说:重视法益的性质,并不重视法益主体的区别

·       甲客观上杀死了丙,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二者在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内完全一致,故该错误不影响故意杀人罪既遂(或者未遂)的成立,与针对乙的故意杀人罪既遂(或者未遂)成立想象竞合犯

            • 因果关系错误

              • 行为人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退后或者提前发生的情况

                •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

                  • 认定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要求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在客观上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       如果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那就无所谓错误问题

·       如:甲杀乙,乙在住院治疗期间,被丙纵火烧死,即使甲认为是自己的行为导致乙死亡,但甲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而不属于因果关系错误问题

                  • 对于故意犯罪,因果关系发展进程中出现介入因素,但又没有中断因果关系的情形,都存在因果关系错误的情形

·       如:甲以杀人故意砍伤乙,由于乙是血友病患者而流血不止死亡

·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与甲预想的因果发展进程不一致,属于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的认定,故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 事前故意

                  • 行为人误以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了第二个行为,但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发生的情况

·       重点在于第一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       如果第一行为与实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则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       如果第一行为与实害结果不具有因果关系,第一行为成立故意犯罪未遂,第二行为与实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成立独立犯罪

·       因为介入了异常、罕见、偶然的因素独立导致结果发生,不属于事前故意

                • 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

                  • 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

·       处理案件的关键:行为人在实施第一行为时,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否存在类型化的实行行为)

·       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第一行为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则应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

·       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第一行为时,没有着手实行犯罪,则不能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可能成立故意犯罪预备与过失犯罪的想象竞合犯

·       如:妻子为杀害丈夫,准备有毒咖啡打算等丈夫回家后给丈夫喝,在丈夫回家前,妻子去超市购物。但在妻子回家之前,丈夫提前回家喝了咖啡而死亡

·       妻子准备有毒咖啡的行为,只是属于故意杀人罪的预备行为

·       丈夫偶然提前回家喝咖啡死亡时,妻子没有实行杀人的故意,故对丈夫的死亡只能成年礼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杀人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竞合犯)

        •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不同犯罪构成之间的错误)

          • 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          = 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构成

            • 对象错误

            • 打击错误

          • 处理原则

            • 在责任主义原则基础上,以法定符合说为标准判断故意的成立,在故意内容与客观事实相符合的范围内认定犯罪

              • 两者没有一致的,绝对不可能成立故意犯罪

          • 情形分类

            • 主观上想犯轻罪,客观上却触犯重罪,如果客观事实在法律评价上能评价为轻罪的客观事实,则按照轻罪的故意犯罪既遂处理

              • 如:甲以为是尸体而实施奸淫行为,但被害人当时并未死亡

                • 本案中,甲客观上实施了强奸行为,主观上是侮辱尸体的故意

                  • 如果成立故意犯罪要求主客观在法律评价上一致,那么,本案中不是不存在“尸体”,而是存在比“尸体”更多的要素(活物),只是行为人没有认识到更多的要素而已,所以尽管行为人由于没有强奸罪的故意而不成立强奸罪,但在轻罪即侮辱尸体罪的范围内主客观一致,成立侮辱尸体罪既遂

            • 主观上想犯重罪,客观上却发生轻罪的结果,如果主观故意在法律评价上包含轻罪的故意,那么,根据案件具体情形是否成立重罪未遂有两种处理结论

              • 当案件存在重罪的实行行为,并导致了重罪的危险结果时,则成立重罪未遂,同时也成立轻罪(既遂)的,应认定为重罪未遂与轻罪(既遂)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 如:甲意图盗窃警察配枪,但仅且渠道警察其他财物

                  • 由于甲有盗窃枪支的可能性,故甲成立盗窃枪支罪未遂与盗窃罪既遂,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 如果没有重罪的实行行为,或者没有重罪的危险结果,则不成立重罪未遂,只是成立轻罪(既遂)

                • 如:甲误将女尸当作活人而奸淫

                  • 甲仅成立侮辱尸体罪既遂一罪,不成立强奸罪,因为客观上没有妇女存在,属于不可罚的(对象)不能犯

            • 在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中,按照法定符合说,如果主客观没有重合内容的,则不成立犯罪或者仅仅成立客观内容的过失犯罪

              • 如果连过失都不存在,则属于意外事件

        • 违法阻却事由的认识错误

          • 不属于违法性认识错误,而是事实错误,阻却故意

            •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失,则成立过失犯罪,否则属于意外事件

        • 故意与认识错误认定中的几个特殊问题

          • 对于不可能影响故意的认定与犯罪形态的所谓错误,不需要作为事实认识错误处理

            • 如:甲误将他人真实有效的行用卡当作伪造的信用卡,而在商场大量购物的,这种错误对成立信用卡诈骗既遂没有任何影响,不适用事实错误处理

          • 发生在选择性罪名内的错误,视为具体的事实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处理,不影响故意的认定与既遂的成立

          • 同一犯罪的不同加重构成要件之间的认识错误,视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处理,不影响故意的认定与加重法定刑的适用

            • 客观上是什么,就是什么

          • 同一犯罪的普通构成要件与加重构成要件之间的错误,按照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处理,只能认定为普通情形

    • 过失

      • 故意与过失的关系

        • 我国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

          • 所有的过失犯罪都要求发生实际的危害结果

            • 过失犯罪不处罚未遂、中止与预备

          • 成立过失犯罪,不仅要求行为导致实害结果,与故意犯罪一样,还要求实行行为与结果回避的可能性

          • 故意与过失是位阶关系

            • 同一违法事实,如果过失情形被规定为犯罪,那么,故意情形一定被规定为犯罪

            • 同一违法事实,如果故意情形被规定为犯罪,过时的情形是否成立犯罪,取决于“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 在不清楚一个行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时,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能够认定为过失犯罪

              • ☆如:行为人致使被害人死亡

                • ①判断行为人对死亡有没有故意

                  • 如有,则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不需要考虑其他犯罪

                • ②如果行为人对死亡没有故意,则进一步判断行为人是否有伤害的故意

                  • 如有,且行为人对死亡具有预见可能性,则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

                • ③如果没有伤害故意,则再判断行为人对死亡有无过失

                  • 如有,则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 ④如果行为人对死亡没有过失,则认定为意外事件

      • 过失的种类

        • 疏忽大意的过失

          • 又称无认识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责任形式

            • 应当预见,指行为人有预见义务,其核心在于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结果的预见可能性

              • 应当预见的内容是法定的危害结果,即构成要件上的实害结果

              • 判断行为人能否预见的基础是行为人的智能水平、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以及行为时的客观环境

            • 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属于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

          • 不同于意外事件

            • 意外事件表现为不能够预见结果

            • 疏忽大意的过失表现为能够预见结果

              • 没有尽到一个足够谨慎的人应尽的义务

        • 过于自信的过失

          • 又称为有认识的过失,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 已经预见,指行为人能够预见结果可能发生,行为人曾预见过结果的发生,而且由于行为人否认了结果的发生,故从结局或者整体上说没有认识结果的发生

            • 轻信能够避免,属于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是行为人继续实施行为的主观原因

              • 行为人过高估计自己的主观能力、不当的估计了现实存在的客观条件对避免危害结果的作用或者误以为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很小而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 目的(少数犯罪)(主观的超过要素)

      • 目的犯的三种情形

        • 存在与目的相对应的客观事实,这种情形不属于主观的超过要素。其中目的的规定部分可以删除,而不会影响犯罪的认定

          • 如:《刑法》第175条第1款前段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

            • 转贷牟利目的与“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构成要件要素相对应,即牟利目的并非存在于行为人内心即可

              • 目的可有可无

        • 行为人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就可以(但并非必然)实现的目的

          • 如:贷款诈骗罪

        • 行为人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后,还需要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实施其他行为才能实现的目的,而且不要求行为人自己具有确定的目的,只要行为人知道或者有人实施实现目的的行为就足以

          • 目的实现与否,既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也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即这种目的犯的既遂与未遂,应以第一个行为的结果发生与否为标准

            • 如:甲持刀将乙逼入山中,让乙通知其母送钱赎人。乙担心其母心脏病发作,遂谎称开车撞人,需付五万元治疗费,其母信以为真

              • 本案中,甲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只要控制了人质,就成立绑架罪既遂

                • 其中勒索财物的目的是指行为人向被害人的亲友或者其他人索要财物的意图,这种目的只要存在于行为人内心即可,帮家罪的成立以及既遂的判断不要求这一目的的实现

      • 目的犯的存在范围

        • 直接故意犯罪

        • 间接故意犯罪

    • 动机(少数犯罪)

      • 动机,指刺激、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回答犯罪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

        • 如:徇私枉法中“徇私”

        • 如:投降罪中“贪生怕死”

  • 消极的责任要素

    • 责任能力

      • 概念

        • 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

      • 判断

        • 精神病人的确定要“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判断时要坚持医学标准与心理学标准

          • 先由精神病学专家鉴定,判断行为人是否患有精神病

          • 再由司法工作人员判断行为人是否因为患有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

        • 行为人患有某种精神疾病,但对其辨认和控制能力没有任何影响,行为人就属于完全责任能力者,该精神疾病不能成为责任阻却事由

        • 行为人患有精神疾病,但并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而是降低辨认、控制能力的,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者

        • 间歇性精神病人实施犯罪行为人,应遵循以下处理原则

          • 如果行为人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实行终了,但在结果发生时丧失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既遂的责任

          • 如果实行行为尚未终了,行为人在实施后半部分行为时精神病发作,只要开始实施实行行为时具有责任能力,并对全部实行行为及其结果具有故意、过失,丧失责任能力后所实现的是同一构成要件,而且结果应当归属于行为人的行为,即使结果是在其丧失责任能力的情况下发生,行为人也应当承担既遂的责任,而不能认定为未遂

            • 如:甲用刀杀乙,但尚未致人死亡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在该状态下继续实施杀人行为导致乙死亡的,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 如果行为人开始实施实行行为时具有责任能力和故意、过失,丧失了责任人能力,随之实现的是其他构成要件的行为,并由后一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则根据案情,行为人仅对前一行为承担未遂或者既遂的责任

            • 如:甲以抢劫故意对妇女乙实施暴力,在丧失责任能力之后强奸妇女的,甲仅成立抢劫罪未遂,不成立强奸罪

        • 聋哑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醉酒人的责任能力

        • 生理性醉酒

          • 生理性醉酒的行为人具有责任人能力

            • 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病理性醉酒

          • 首次病理性醉酒的行为人没有责任能力,但是知道自己存在病理性醉酒而饮酒,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危害结果的,具有责任能力

            • 原因自由行为,指具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一时陷入丧失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责任人能力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

              • 处罚:只要行为人在事实与结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的行为时具有责任能力,而且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就具有非难可能性,应当追究责任,而且不能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

              • 注意:原因自由行为的认识错误发生在同一构成要件内的,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

                • 如:甲想抢劫乙而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但甲对乙却实施了强奸行为,由于甲在实施暴力行为时具有责任能力,故甲只能成立抢劫罪未遂

    • 刑事法定年龄

      • 一般规定

        • 绝对无刑事责任时期或者完全无刑事责任时期

          • 不满14周岁的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 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的杀人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可以对其进行正当防卫

            • 不满14周岁的人和他人可能成立共同犯罪,但不满14周岁的人由于未达到刑事法定年龄,不负刑事责任(不负刑事责任=不成立犯罪)

        • 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所实施的某种行为包括了上述八种犯罪行为时,应当根据触犯的具体罪名追究责任

              •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 《刑法》第232条、234条直接规定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重伤或者死亡)的情形

                • 法律拟制为故意伤害罪(重伤或者死亡)、故意杀人罪的情形

                  • 第138条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

                  • 第247条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

                  • 第248条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

                  • 第289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

                  • 第292条第2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

                • 其他犯罪中包含故意伤害(重伤或者死亡)、故意杀人罪的情形

                  • 第121条劫持航空器故意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

                  • 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者死亡的

                  • 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故意伤害被拐卖人达到重伤以上程度的

                  • 第239条绑架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绑架后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

                  • 第333条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造成重伤结果的

                • 注意:如果不能评价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只能评价为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则不负刑事责任

              • 强奸

                • 包括刑法规定中所有能评价为强奸的行为

                • 注意: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因为早恋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 抢劫

                • 抢劫不限于抢劫财物的犯罪,还包括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和危险物质

                • 抢劫罪不仅包括263条抢劫罪,还包括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的其他情形(法律拟制)

                  •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携带凶器抢夺的,成立抢劫罪

                  •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成立转化型(事后)抢劫罪

·       最高法司法解释,应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

              • 贩卖毒品

                • 贩卖毒品原则上仅限于贩卖毒品的正犯行为(包括共同正犯和间接正犯)以及以主犯论处的教唆犯,不包括帮助犯

                • 如果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的行为可以评价为走私、运输、制造、非法持有、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等犯罪的行为,则不能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否则有间接处罚其他违法行为的嫌疑

              • 投放危险物质罪(投毒罪)

                • 投毒指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 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

          •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减轻刑事责任时期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 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认定

        • 法定年龄应以周岁为计算原则,以实足年龄为准,自过生日的第二天起才为已满14周岁或者16周岁

          • 如:甲在14周岁生日当天,以杀人故意砍杀乙,致使乙次日死亡的,甲对杀人行为都不承担刑事责任(乙当天死亡,甲也不承担刑事责任)

        • 法定年龄以实施行为时为基准进行计算

          • 但是,如果行为人在发生结果时具有防止结果发生的义务,则可能根据不作为犯罪的时间进行计算法定年龄

            • 如:甲在14周岁生日当天,在乙的饮料中投放毒药,但在次日乙饮用有毒饮料时,甲未加制止,致使乙饮用毒药死亡

              • 甲虽然对其投毒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在已满14周岁时发现乙饮用有毒饮料时,负有防止危险现实化的义务,甲能防止不防乙死亡发生的,成立不作为故意杀人罪

        • 如果确定行为人已经达到刑事法定年龄,但无法确定生日或者具体年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判断

        • 继续犯

          • 只要行为持续期间行为人达到法定年龄,就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 期待可能性

      • 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适法行为

        • 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合法行为,就不能对其进行法的非难,因而不存在刑法上的责任

          • 如:甲盗窃他人汽车后,对该汽车实施隐藏、改变外观、出售等掩饰、隐瞒行为的,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不成立犯罪

      • 期待可能性不仅存在着有无问题(是否阻却责任),而且存在程度问题(是否减轻责任)

      • 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思路

        • 根据行为人当时的身体的、心理的条件和随附情况,通过与具有行为人特性的其他多数人的比较,判断能否期待行为当时的行为人通过法规其能力而不实施违法行为

    • 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 违法性认识不属于故意的认识对象

        • 在特殊情况下,如果行为人由于不知法而不能认识行为的社会意义与危害结果时,则不成立故意

          • 因为不知道法律的存在而不能认识行为的社会意义与危害结果

          • 由于误解法律而不能认识行为的社会意义与危害结果

      • 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指行为人在实施构成要件行为时,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 只要行为人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虽然不阻却故意、过失,但阻却责任,即行为人没有责任

      • ☆违法性错误回避可能性的判断标准

        • 违法性错误是否可以避免,不能以平均认为标准,而应以具体状况下的“行为者个人能力”为标准

          • 因对法的状况产生疑问而产生的违法性错误通常可以避免,行为人原则上具有责任

          • 行为人知道自己要在法的特别规制领域进行活动时,应该努力收集相关法律信息

            • 如果产生违法性错误的,原则上属于可以避免的违法性错误,不阻却责任

          • 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侵害个人、社会法益,即使存在违法性错误,也属于可避免的违法性错误,不阻却责任

            • 如:行为人私自关押他人,即使认为该行为合法,其违法性错误也可以避免,不阻却责任

      • 注意:如果行为人误将自己实施的合法行为当作是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属于幻觉犯,不构成犯罪

      • 刑法中的错误

        • 事实错误

          • 自然的、物理的事实的错误

            • 如:将人当作狗杀死,阻却故意

          • 社会意义的错误

            • 如:误将贩卖的外文淫秽小说当作普通小说的,阻却贩卖淫秽物品的故意

          • 对规范的事实的错误

            • 如:盗窃对象是否属于“他人”财物的错误,如果缺乏认识的,阻却故意

        • 违法性错误

          • 规范的评价的错误

            • 对行为的违法评价的错误

          • 涵摄的错误

            • 法的概念的错误

              • 如:误以为宠物不属于“财物”

ヾ(◍°∇°◍)ノ゙fighting~


2019法考-刑法-03-犯罪成立条件-C的评论 (共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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