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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之债+争吵拉扯中猝死

2021-07-17 11:34 作者:山地火  | 我要投稿

甲的房屋发生大火,乙在救火中被烧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乙救火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而甲作为无因管理中的受益人,有义务偿还乙因管理造成的损失,属于无因管理之债,而非侵权之债。

甲在登机时往发动机投掷硬币致航班延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因此,甲向飞机发动机内投硬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予以行政处罚。

乙在与甲争吵拉扯中猝死,甲对乙的死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乙在与甲争吵拉扯中猝死,甲对于乙的死亡存在过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甲将乙的照片制作成表情包供大家娱乐--------侵害公民、法人名誉权的行为主要有:其一,以侮辱方式侵犯他人名誉,即以口头、书面或暴力方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贬损他人人格。其二,以诽谤方式侵犯他人名誉,即以隐瞒真相、捏造事实并加以传播的方式诋毁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尊严。甲将乙的照片制作成表情包供大家娱乐,没有贬损他人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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