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象学】胡塞尔《现象学的观念》演讲四 我思的非超越性与普遍项的纯粹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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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现象学的观念》演讲四
7.1知识的本质是可以直观的(就是那种绝对被给予性,也是认识过程),但知识的范畴内实际上存在着大量的、有待专题化探究其构成物、结构过程和彼此关联的现象,并且现象学家需要在意向性的高度上检定它们是否内在。
7.1.1 认识经验的本质就是意向性。无论是挫是好,每种经验都会试图把自己和某种客观性相关联起来,这个关联过程从属于每一份经验 (尽管那些客观性可能是某种假的、外在认识论的客观性)。在胡塞尔看来,客观性并不是实存的,至少不是如同我思,如同认识现象一样的存在。
7.1.2 这种现象学研究当然是针对普遍性的,但我们能否在现象学领域内得到不可
置疑的普遍性呢(用于对各种高阶“思”进行一般判断)?修正我思的知识只拥有一种当下性、单称判断性,不足以“横跨现象之流”地得出普遍性。让普遍性如同修正我思一样获得自给予性是艰难的,并且胡塞尔认为普遍性只作为某种程度的共相存在。
7.1.2.1现象学所希望的普遍性不是那种永恒的、永远不变、永远同一的普遍性,
而只是某种共相。现象学不把这种普遍性看作任何形式的本体。
7.1.2.2那怎么把握普遍性呢?既然它没有资格作为某种主体,那可以采用某种否定性存在路径来把握——普遍性不是任何一种特殊性。绝对被给予的我思的特别,也不是因为自己是某种殊相而特别(即绝对索予这一现象与普遍性特殊性无关,只与绝对被给予性有关)。
7.1.2.3当有一种特殊的绝对被给予性出现时(譬如某种对于“红色”的直观,一个不考虑其“背后之物”的还原,一种警惕于已有的符号学背景定位的悬置).现象学家会采用某种“切割”。譬如在某张具体纸面上的红墨水,无论是“纸上”,还是“墨水颜色”等等的无关物、会让我把我要研究的现象统握为某种超越物的一切都可以在现象学上被抛到一边去,然后我的纯粹观看中就会感知到一种“仅在‘种”的意义上”的红,一种同一的、普遍的红,我可以在我的思想中朝向那个普遍的红,而非纸面上那特殊的红。
7.1.2.3.1我们很快就会发现这个“红”除了是我的内在体验之外,无依无据无根无凭,没有任何载体的、符号学上的、因果链的、结构主义定位效果的支撑。它变成了体验流中的一小段纯体验。胡塞尔认为这时我们直接领会了现象的本质的、最一般的、自我同一的样态(甚至他有些欣喜地宣称,即便另外一个所谓“认识论上比我们更神圣的存在”——那个康德心目中的上帝——也无法把握到比此时我们视域中的现象再多、再超越的东西了。上帝的理智直观和现象学家的本质直观是同等物)。
7.1.2.3.2就算我们被给出了两种拥有细微差异的“红”(可能在色度上有少许差异),但我们在把握两种红色间差异时,所倚仗的也是他们之间所拥有的那种最小相似性(共相),而这份共相一定是普遍的,因为如果共相不是普遍的,我们无法用共相同时统握这两个细微差异的“红现象”(否则我们根本不可能说大于两个的事物都是红的)。
7.1.2.4那么思维就可以借助特殊的现象朝向普遍的现象。那个普遍的现象是纯粹内在被给予的,但这份内在被给予性并不是指“存在于个别的意识视域内”即不是只发生在心理学主体中的(发生在一种内在私人空间),而是发生在普遍维度的(发生在一种内在公共空间)。当然了,看起来胡塞尔不承认任何认识论外在物。
7.1.2.4.1作为现象学家的我们质疑的不是红的本质,也不是“红”这个知识的某种结构,而是作为本质的红。因为只要我们用“红”这个词直接意指某个被我们把握到和看到的东西(Ps:把握和看不是一回事),我们都使用了普遍的红。
7.1.2.4.2 很可惜,知识本身并不像红,这种复多体形式(知觉+感觉)那么简单。对知识进行分类时,必须研究形式与种类相互关联的方式,一种目的论、本质水平上知识的相互连接,即探究认识过程中所援引的某些基本原则(胡塞尔一脉的现象学科学/经验科学认识过程总是不停地想要在严格意义上获取某种有效性,打个比方,如果中医声称自己的某些气、元素超越性学说,其他所有共处于同一个网络的、彼此连接的科学就会以各种原则过来进行考究,比如“不能重复实验”“无法证伪 ”等等,说白了,他们属于致力于某一种客观性的那个共同体)。胡塞尔认为这样可以为经验科学的观念条件做出论证努力。
7.1.3 正是如此,整个现象学实际上从事的也就是一种先天研究。这并不是某种数理意义上的先天(尤其某些理论物理学和理论数学,会完全前反思地认为自己指向的是某种可以被合法触碰的普遍性,并且采用一种实在化的认识论氛围——“这些理论都是真实存在的")。
7.1.3.1现象学不是数学的推理和建构,现象学会比较、区分、连接、将某物放到关系中去····现象学会研究何为环节化,会严格地研究差异。这无异于给数理逻辑设定公理集,是基础数学/基础物理学家才有可能干的事儿……尽管他们在确定后就只做那些作为纯智性工人的推理劳动了。打个比方,现象学家研究把各种出装拼拼凑凑,要搞出装表,要寻找某种共相,但是数理学家们更倾向于直接上场打dota。
7.1.3.2现象学所从事的也可以说是一种第一人称的、经验性的意识结构实证报告,即先于实证主义努力的、为其打下基础的智性过程。
7.2对于胡塞尔而言,明证性本身就是意识(evidence is this consciousness),是整个地自我给予的。只要现象学家清醒着,生命的本体论意义就是判断,判决绝对性。一些误入歧途的知识论学者(尤指最激进的那些经验主义者和理性主义者)会试图研究知识的“起源”“来源”,但他们实际上离知识真正的来源——那个绝对性的盖章——是最远的,因为现象学家会说:“经验”和“理性”是怎样可能的呢?
7.2.1胡塞尔敏锐地意识到为什么“2+2=5"这样的命题不会像某种疼痛、灼热或者别的经验共性物一样被打上感觉的标记呢?而一个人又是怎样获得这种“感觉指示物”的呢?对于胡塞尔来说“2*2=5”和“2*2=4"是不同的现象,且即便我援引了一个庸俗逻辑学中的“相等性”,“相等性”也不意味着“作为一个现象的相等性”(thephenomenon of equality),只不过是在一个情况中我可以观看某种事物给出自己,有某种直觉性(我可以“直观”相等性),在另一个情况中我只有某种符号学指称,只有空的意向性(我只能指向相等性,却无法直接看到相等性)。充其量不过是“同等”罢了。
7.2.1.1胡塞尔不认为这两个现象的区别仅仅是某种“标签”(index)上的有无的区别,也就是一个现象有“可被相信”的标签,一个现象没有那个标签。他举了一个例子:如果他现在首先先朝向(几乎可以说是一种想象)一个生动的,“红”的直观(对于作为普通的、未受过所谓通灵训练的我来说,1只需要不断地盯着我视觉的某个区域,向我自己强调“这是红色,这是红色,这是红色,这是红色…·”我就能看到某种红;②要不我直接拿个垃圾袋子看红色吧),再只是唤起仅仅作为符号学空意象的“红”(某种内语音),难道这两个现象,对我来说只是“前面一个有‘感觉’标签,后面一个没有”,它们的区别只有这样吗?它们分明就是两种不同的现象,只不过可以用未经反思的、看似同样的“同一个符号学元素统握罢了,而未经反思的符号学本身并非是 个完全值得信任的息用基地。
7.2.1.2说到底,胡塞尔不接受“明证性”只是一种“感觉”,因为明证性只能是种自给予性“已经到头了,无可后撤了,这是不得不给出的东西”的严格科学,而不是"“这东西好有道理, 完完全全就应该是这样的 种感觉),当且仅当在纯粹观看状态下合法。胡塞尔只接受这样的明证性,说到底是排除了那些宽泛的、有中介的明证性——这意味着胡塞尔放弃了解释学。
7.2.1.3明证性背后再无任何东西。当然,对人来说是有资格对其进行“否认”的(耍赖皮嘛,在这里辩证法被胡塞尔把握为某种赖皮活动)。为什么辩证法对于胡塞尔来说是敌人?因为辩证法对普遍意义上自给予性的拒斥将会导致对于每一种底层规范,哪怕是对于知识的规范的拒斥。在胡塞尔看来,这会导致一种怀疑论:现象全都是幻象,幻想本身都是幻象……一个可以接受矛盾律(这是一种对黑格尔的误解:矛盾律是A且非A不合法,排中律是A且非A不能全假,但黑格尔其实不要的是同一律:A无法等于A)并且对所有矛盾体现出一种同时接受又同时否定姿态的人,胡塞尔认为甚至都没法与他开始讨论。
7.2.1.3.1辩证法当然不是一种胡搅蛮缠(从精神分析的角度上来说这玩意儿叫做癔症)。辩证法实际上有它自己的逻辑学,并且辩证法的逻辑学和胡塞尔意义上的逻辑学一样死硬,辩证法中的绝对否定性和明证性一样坚实。
7.2.2现象学还原不仅限于内在性、绝对我思、绝对“当下”的研究,实际上现象学还原指向整个纯粹被给予性领域。这种还原是去伪存真的含义,而非发生了某种转变(本来是A,那就是A,如果是B,那就是B)。并且只要我进行意指,就绝对不会“完全没有任何东西被给予”。
7.2.2.1这意味着某种连续统(即连续统握)的可能。我可以说我看到了红色.我也可以在没有看到的情况下(事后)谈论我看到了红色,当然我也可以谈论“看到了红色”,看到“看到了红色”……
7.2.2.2胡塞尔认为想要从个别性的、当下性的、殊相的我思走向普遍性的我思,所进行的是一种共相的抽取,一种本质性连结的廓清。另外,被给予的客观性只能从概括性的直观中推导出来,即客观性必须是全称判断。
7.2.2.3胡塞尔也很警惕一些便宜的“显然性”和”有目的论预设的、未本质还原的连接活动”,仿佛我们是从一些原始素材中得到了某物(你看这俩拼起来可以是这个逻辑定律,这俩拼起来是那个逻辑范畴……实际上可能是因为迫不及待地要获得某种学术地位而秉持的分类学预设,是对现象学研究方向的僵死限制),而实际上那些素材和那些连结并不原始。这种连接活动本身实际上是在谎称某些”尚未显露“的连结,甚至是谎称一些根本不存在的连结。这是对明证性的背叛。更麻烦的是,这样的分类学是隐蔽的、模糊的,意味着我们无法用纯粹我思的方式或者明证性的方式为其给出可信/不可信的定论。
7.2.2.3.1不能因为对某种逻辑定律、逻辑方法论的眷恋而生搬硬造对其有利的叙述,甚至直接为某种分类学的合法性背书。康德尤其喜欢用知性进行这样的偷跑。
7.2.3 因此,胡塞尔说:领悟力(understanding,“我悟了”那种感觉)越少越好,即概念游戏、统握动作、知性动作越少越好。与维特根斯坦不同,胡塞尔在这里的态度是:我们可以说话,只要我们的话里没有一些超越性的指称。现象学的旨趣和分析哲学的不同之处,就在于被给予性和明证性的敞开性(不依赖于逻辑体系或者句法结构,源于我思的敞开,“你来了我就想办法注册你,弄明白你“)。
7.2.3.1因此胡塞尔的思考计划更近于某种“去伪存真”——把某些看似死硬的、被给予的、思想的东西击碎,因为他们中包含的并不只有他们所声称的 —还包含了其他的、超出他们的,甚至超越他们的东西。这对于一个严格的、想要廓清的姿态来说是不利的。
7.2.3.2表达某种感受,但谨慎给出任何理解。直观性的研究并不建立在一个内在感官维度(所谓内感觉)中,而建基于这种内感觉的抽象框架也无法观念化
现象学环节——因为有一个很捞的(不是说所有的内外关系都是捞逼,是特指这种内外关系是前反思的)、未被廓清的内-外预设。
7.2.3.3胡塞尔的上述过程朝向的其实都是普遍的被给予性。而实证主义和直觉主义的普遍性、被给予性在他看来都只不过狭隘的、单个的被给予性,这些单个被给予性的区别不过是其明证性的形式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