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当事人的内心动机受到法律或者道德的挑战
近日网络广泛讨论的关于离婚引发的热点话题,一则是一审判决闪婚闪离的翟欣欣退还男方生前赠与的上千万财产,二则是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徐翔与应莹离婚诉讼案件,三则是360创始人周鸿祎与前妻协议离婚分配90亿元市值股份被质疑拟变相股票套现。三起案件看似没有可比较性,但透过现象可以找到其中共通之处:离婚当事人的内心动机受到法律或者道德的挑战。 协议离婚要判断双方离婚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如无相反证据证明离婚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不应当干涉他们的离婚自由。诉讼离婚需考察夫妻是否“感情确已破裂”,一般不追问双方的离婚动机,双方同意离婚即可。要说明的是,行为动机与民法上的意思表示是不同的概念,行为动机是人内在做某事情的动因,意思表示是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外在表现,外在表现包括明示或者默示。意思表示真实是成立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必备条件。 比如,没有购车指标的A想买车,是行为动机。因为这个动机,A与有指标B假结婚买车,再办理离婚将车辆归A名下。法律对A和B结婚离婚的意思表示真实性不持否定态度,结婚和离婚都有效,但A和B购车动机可能会放在行政或者刑事法律上予以评价。比如,B有无利用婚姻行非法经营之实,是否构成卖卖国家机关公文犯罪等,对倒卖车牌的动机做法律评价。 同样的道理,因离婚牵涉到财产处置或分割,可能损害国家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应进一步追问财产处置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和离婚动机的适当性。一些情况下不否认离婚的真实意思,但要考察动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比如:闪婚闪离“洗房”骗取财物,要追究借婚姻骗取财物的动机是否构成诈骗情况;离婚转移资产,其动机是逃废对第三人债务,追究是否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离婚逃避税收或罚款,追究逃避国家税收监管和行政处罚的动机合规性;离婚的动机系逃避证券对股票限售的监管规则,侵害其他中小投资者利益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