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会计制度
财政部于2021年4月14日印发了新《工会会计制度》(财会〔2021〕7 号)。目前执行《工会会计制度》(财会〔2009〕7号,以下简称原制度)的单位,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
财政部于2021年6月30日印发《工会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21〕16号)。
为了适应工会组织财务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工会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更好的做好衔接工作,进一步学习新《工会会计制度》 和《工会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就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新旧工会制度比较
正文包括总则、一般原则、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财务报表和附则9章内容。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范《制度》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会计核算基础、会计要素、人员设置、内部控制及会计信息化工作要求等基本原则。
第二章一般原则主要规范工会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等内容。
第三至第七章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主要规范各会计要素的定义、分类、确认、计量等内容。
第八章财务报表主要规范工会财务报表的定义、种类、编制要求等内容。
第九章附则主要规范施行日期等内容。
新旧工会制度内容比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会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注:明确制度编制的依据和目的。没变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工会,包括基层工会及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会。
工会所属事业单位、工会所属企业及挂靠工会管理的社会团体,不适用本制度。
注:明确适用范围,老制度没有
第三条 工会会计是核算、反映、监督工会预算执行和经济活动的专业会计。工会依法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管理体系,与工会预算管理体制相适应。
注:明确工会会计职责,原第3条,没变
第四条 工会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和报告。
注:原第6条,没变
第五条 工会会计处理应当以工会的持续运行为前提。
注:原第7条,没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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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工会会计处理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原第8条,删除中期(半年、季度)
第七条 工会会计处理应当以货币计量,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原第9条,没变
第八条 工会会计处理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
原第10条, 工会会计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以权责发生制为补充
第九条 工会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其平衡公式为:资产 = 负债 + 净资产。
原第11条,没变
第十条 工会会计处理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原12条,没变
第十一条 工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原13条,没变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工会应当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基层工会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原第4条,没变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对本级工会的会计工作以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新增,尤其是基层工会代理财务业务,明确责任人。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确保内部控制有效施行。县级以上工会应当组织指导和检查下级工会会计工作,负责制定有关实施细则;组织工会会计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
原第5条,没变
第十五条 工会应当重视并不断推进会计信息化的应用。工会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应当符合财政部制定的相关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和标准,确保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会计处理及生成的会计信息符合会计法和本制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