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散文网 会员登陆 & 注册

自然资源基层管理法律知识(1-10)

2023-03-25 17:45 作者:橙子小课程  | 我要投稿

1.自然资源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有哪些?

        自然资源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依据。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行政基本法律。此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自然资源领域专业类法律20余部,国务院行政法规30余部,自然资源部规章39部,自然资源部规范性文件300余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法定权限结合本地区实际也就本行政区域的自然资源管理事项出台了一系列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哪些耕地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

        永久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实行特殊保护的耕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对应当划入永久基本农田进行严格保护的耕地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内容包括:一是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是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三是蔬菜生产基地;四是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五是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3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该怎样补划?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经国务院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生态建设、灾毁等占用或减少永久基本农田的,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要求,根据《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TD/T 1032-2011),组织做好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工作。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实地踏勘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踏勘论证应对建设占用、生态建设或灾毁等占用或减少的永久基本农田和拟补划耕地的基本情况进行实地勘察,核实其空间位置、数量、质量、地类等信息。其中,建设占用的,要对选址选线方案进行比选并对节约集约用地等情况提出意见。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必须是坡度小于25度的耕地,原则上要与现有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补划的数量、质量要与占用或减少的永久基本农田相当。占用或减少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的,原则上要在城市周边范围内补划,经实地踏勘论证确实难以在城市周边补划的,按照空间由近及远、质量由高到低的要求进行补划。

 4.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地块信息是否需要向社会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占用耕地补充情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为规范耕地占补平衡,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定期主动公开补充耕地项目与地块信息。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永久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到地块,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

5.什么是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如何考核?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是指国务院定期向各省级人民政府以及上级地方人民政府向下级人民政府下达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并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的制度。《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对省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通过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等方式,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全面检查和考核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补充耕地任务完成情况、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等。经国务院批准,自然资源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国家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对省级人民政府下达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作为考核依据。各省级人民政府需要层层分解耕地保护任务,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完善考核制度和奖惩机制。

 6.什么是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占补平衡”中“质量相当”应当如何理解?

        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是指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必须开垦与所占用的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为落实法律法规规定,保证开垦耕地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耕地“占补平衡”实行占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近年来,自然资源部建立了耕地数量、粮食产能和水田面积三类指标储备库,实行分类管理、分别使用。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农用地分等定级相关技术规程等,实事求是地认定新增耕地数量和类型,科学评定耕地质量等别。补充耕地要与所占耕地质量等级相当,涉及多个等别的,采用面积加权方法确定等别。

 7.耕作层表土剥离应当如何实施?

       《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耕作层表土剥离有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耕作层表土剥离再利用实施方案多由地方出台的各类政策文件规范,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耕作层表土剥离的实施一般可分为四步:一是编制方案。实施主体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编制耕作层剥离实施方案并根据地方有关规定申请有关部门组织评审论证。二是剥离存储。实施主体在占用耕地前按照实施方案开展耕作层剥离,并将剥离的土壤存储在指定地点或直接输送到再利用场所。三是组织验收。根据地方有关规定,申请当地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有关主管部门对耕作层剥离工作进行验收。四是剥离土壤利用。剥离的土壤可以优先用于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矿废弃地复垦、生态修复等项目。通过市场化方式有偿使用的,应纳人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

 8.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主要有哪些措施?

        耕地“非农化”是指占用耕地从事各项非农业活动的行为。耕地“非农化”会明显改变土地的利用性质,破坏耕地的生产能力,对国家粮食安全构成威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明确提出了八项制止耕地“非农化”的措施:一是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二是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三是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四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五是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六是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七是全面开展耕地保护检查;八是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耕地“非粮化”是指将耕地用于种植非粮食作物或者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行为。如果任由耕地“非粮化”问题发展,将影响国家粮食安全。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 [2020]44号) 明确了耕地利用优先序:永久基本农田要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一般耕地应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同时提出了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监管、稳定非主产区粮食种植面积有序引导工商资本下乡、严禁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树挖塘严格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等管理措施。

 9.什么是土地调查制度?在土地调查中,耕地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土地调查是指对土地的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自然属性和土地权属等社会属性及其变化情况,以及永久基本农田状况进行的调查、监测、统计、分析的活动。《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明确,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土地调查内容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土地条件,包括土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状况。进行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调查时,应重点调查永久基本农田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永久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

        耕地的认定标准,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为准。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 )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 )》的通知》( 自然资办发[2020]51号)规定,耕地是指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农作物为主,每年种植一季及以上(含以一年一季以上的耕种方式种植多年生作物)的土地,并对具体类型进行了解释。这两个标准都是从种植用途角度界定耕地。

 10.什么是土地复垦? 开展土地复垦有什么要求?

        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同时,《土地复垦条例》第三条、第四条及第七条规定,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的,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复垦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利用自然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对土地复垦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损毁、土地复垦等数据信息。

自然资源基层管理法律知识(1-10)的评论 (共 条)

分享到微博请遵守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