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行政法小案例(公办学校的学籍管理权,行政诉讼被告(学校)精神赔偿)

参考答案
1.应当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北京大学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组织,其对翟某退站、撤销博士学位的行为是基于法律授予其学籍管理权而作出的,因而属于行政意义上的行政行为。
2.以北京大学为被告。公办学校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对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为被告。
3.不能。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5条的规定,有本法第3(侵犯人身权)或者第17条(侵犯人身权)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中,若法院认定北京大学撤销翟某学士学位行为违法,但因并未造成翟某人身自由、生命健康权的损害,故不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