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民诉知识点小案例(追加一人公司为被执行人,对追加被执行人裁定不服)

参考答案
1.法院可以将皓星公司追加为被被执行人。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若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时,二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本案执行中,如果周某不能清偿债务,也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时,法院可以追加皓星公司为被执行人。
2.皓星公司可以通过另诉来救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第1款的规定,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案中,皓星公司若对追加、变更的裁定不服,可以通过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方式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