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 劳动法的监督检查
学习目标
1. 能够说出劳动法监督检查的意义,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会的监督检查,社会监督 的特点和种类。
2. 能够描述出劳动法监督检查的程序,劳动监察机构的设置。
3. 能够写出本章中加波浪线的名词概念,劳动保障监察的特征,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监 督检查与劳动保障监察的区别。
4. 能够运用劳动保障监督的职责、监察主体的义务、监督检查的程序的法律规定分析实 际问题。
第一节劳动法监督检查概述
一、劳动法监督检查的概念
劳动法监督检杏,即对劳动法执行怙况的监督检查,是指依法享有监督检杏权的机构、 组织或个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制度。狭义的劳动法监督检查主 要是指劳动保障监察,即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 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制度。广义的劳动法监督检查还包括了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工会组织以 及群众自发的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活动。
理解劳动法监督检查的概念,要明确以下几点:
第一,监督检查的主体是依法享有监督检查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行政部 门、工会组织、其他群众性组织以及个人。在劳动监督检查体系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 会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活动更为重要,尤其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的劳动保障监察,处于 核心地位。
第二,监督检查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即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 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三,监督检查的对象是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之所以以此为监 督检查对象,是因为劳动法赋予的劳动者权益,实践中需要由用人单位履行相应义务来保障。因此,只有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履行法律赋予的义务, 才能保证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实现。
第四,监督检查的方式表现为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的各项措施,即对执行劳动法的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 的法律责任。
二、劳动法监督检查的意义
《劳动法》颁布以后,调整劳动关系有了充分的法律依据,但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之上, 还应该进一步实现有法必依的目标,这就需要有权机构对劳动法的执行情况实行全面的监督 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处罚,并调动社会的力量共同保障劳动法的顺利实 施。《劳动法》第11章就劳动法监督检查进行了专章规定,体现了这一制度的重要意义。
1. 劳动法监督检查有利于增强各种劳动法主体的法律意识,尤其是用人单位的依法用工 意识,避免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法律规范的权威性和强制力只有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才能得到充分的体现。劳动法监督 检查这一制度就是为了保障劳动法的实施,通过多主体全方位的监督,各种劳动法主体才能 够切实体会到执行劳动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现实中用人单位和劳 动者双方地位具有不对等性,用人单位往往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的力量相对较弱,因此可 能会发生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情况。为此,必 须依靠对劳动法的执行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以增强各种劳动法主体的法律意识,尤其 是用人单位的依法用工意识,使不同的利益主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实现各自的价值追求, 纠正和杜绝各种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劳动法监督检查有利于维护劳动秩序和劳动力市场的秩序
随着劳动合同制度的推行,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比以前有了更大的选 择权和自主权,但双方当事人行使权利的自由并不是绝对的,只有在法律规定的限度之内, 依法行使劳动权利,才能促进劳动力市场的有序建立和健康、稳定的发展。为此,必须建立 一套切实可行的监督检查制度,通过有效的监督检查手段去发现、纠正劳动关系建立和履行 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使之始终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事,从而使双方当事人的劳动权利既能 充分行使,又符合法律的要求,形成和谐的劳动秩序和有序的劳动力市场。
3. 劳动法监督检查有利于劳动法律制度的完善
对劳动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方面可以加强劳动执法工作,保证了劳动法的贯彻 实施,另一方面对于劳动立法,可以密切结合劳动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 调查研究,及时修正具体规定中不适合经济发展客观需要的内容,不断总结劳动法实施过程 中的各项成功经验并将其上升为法律,从而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劳动立法,发展和健全社会主 义劳动法制。
第二节 劳动法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
1. 劳动保障监察的特征
由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的劳动法监法检查活动称为劳动保障监察,它具有以下基 本属性:第一,法定性,劳动保障监察主体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实施监察活动,被监察 主体不得以协议或其他任何方式规避监察;第二,行政性,即劳动保障监察属于行政执法和 行政监督的范畴,是行使行政权力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三,专门性,即劳动保障监察是由法 定的专门机关针对劳动法的遵守所实施的专门监督;第四,唯一性,在劳动监督关系中,唯 有劳动保障监察是以国家名义对劳动法的遵守实行统一和全面的监督。
2. 劳动监察机构的设置
《劳动法》第85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 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 正。”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是通过设立专门的劳动监察机构、配 备专门的劳动监察员来实施监察工作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 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 作。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 动保障监察。
3. 劳动保障监察的原则
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 受社会监督。
4. 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①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 度的情况;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③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 情况;④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⑤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 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⑥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⑦用人 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⑧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 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 况;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5. 劳动保障监察主体的职权与义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①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 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②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③受 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④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 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为了保障劳动监察职责的顺利、适当履行,必须赋予劳动保障监察主体一定的监察权, 并要求其承担一定的义务。我国《劳动法》第86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 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 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 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只是对劳动保障 监察机构的职权和义务做出了概括性授权。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 规定》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①进 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②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③要求用人单位提供 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做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④采 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⑤对事实确凿、可以当场 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 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⑦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在享有上述监察权的同时,劳动保障监察主体在履行职责时,还应承担如下义务:①劳 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 监察证件;②劳动保障监察员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如果本人是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 要负责人的近亲属,或者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承办查处的案件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因其他 原因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③就调查事项制作笔录,应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 被调查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不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 ④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⑤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⑥为举报人保密。
(二)其他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也有权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其他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是劳动法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劳动法与 其他法在内容上有某些交叉和重合之处,某些行为在违反劳动法的同时,也可能违反了工 商、公安、卫生等方面的法律规定,这就需要有关行政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处理。同时,由 于行政职权和执法手段的不同,一些特定的制裁措施需要由专门的行政部门予以实施,如吊 销企业营业执照的权力专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治安处罚的权力专属于公安部门,对企业 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只能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因此,仅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 保障监察,是不能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全面纠正或制裁的,只有依赖其他有关行政部门 的配合,才能更好地保证劳动法的实施。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对劳动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主要有两方面内容:一是来自用人单位 的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矿山安全法》把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 规的情况规定为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首项管理职责;二是来自公安、卫生、工商、财税、审 计、防疫等专项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例如:《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如果有以暴 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 劳动者的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在《禁止 使用童工规定》中,也同时涉及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 门等的监督职责。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方式主要有三种:①依法独立开展劳动监督检查活动;②依法 对劳动监察部门、其他行政部门或工会组织的建议进行调查处理;③会同劳动监察部门等监督主体进行劳动监督检查。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与劳动保障监察有如下区别:
第一,监督主体不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主体除了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以外,还 包括公安、卫生、工商、财税、审计、防疫等专项行政管理部门,而劳动保障监察的监督主 体则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第二,监督范围不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只是在自己特定的权限范围内对劳动法律、法 规、规章某一方面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例如:企业主管部门只履行对所属企业的监督 检查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只在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后,根据有关规定应予吊销其营业 执照时才能做出处罚决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则负责对企业遵守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 的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第三,监督过程中行使的职权不同。与其监督检查的范围相适应,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 监督职权相对比较宽泛,涉及监督检查的职权有一些是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能享有的。同 时,一些特定行政部门的特定职权也只能由该行政部门享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也不得享 有,如治安处罚权就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二、工会的监督检查
《劳动法》第88条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 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工会对劳动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由工会的性质决定 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合法 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 益。因此,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既是《劳动法》赋予工会组织的神圣权 利,也是工会工作的基本职责所在。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也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 注意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工会要想履行其监督职责,就必须具有相应的监督权。对此,不仅《劳动法》做出了概 括性的规定,1995年全国总工会发布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试行办法》,对工会劳动法律监 督工作的原则、权利、监督内容、机构设置、监督员条件及任命、监督工作方式等内容做了非常详细的规定。2001年修正后颁布的《工会法》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也对工会组 织监督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权利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具体来说,工会组织的劳动监督权内容较为广泛,涉及劳动法多方面的内容,如职工录 用、调动、处分、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根据《工会法》 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试行办法》的规定,工会在进行劳动法律监督时的主要权利有:
(1)知情权。《工会法》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 工会。
(2)独立调查权。当用人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时,工会有权直接进入有关现场了解情 况,收集资料,听取反映,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3)要求、建议权。工会组织是群众组织,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权益的行 为没有直接处罚权,但有要求、建议权,即要求、建议有权的行政机关对上述行为进行处 罚。要求、建议的对象,既可以是实施了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也可以是其他有关部门,如 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等。
(4)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权。工会组织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 险作业,或者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 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行政 方面必须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5) 参与事故调查,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权。
(6)支持举报控告权。工会有权支持职工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依法向有关国家 机关进行举报或者控告。
(7) 舆论监督权。工会有权运用合法的舆论手段,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
三、劳动法的社会监督
劳动法执行情况的社会监督,是指劳动行政部门、其他行政部门、工会组织以外的任何 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建法规的行为进行的监督。它是监督检查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 部分。我国《劳动法》第88条第2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有权检举和控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 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在劳动监督体系中,社会监督是对行政监督和工会监督的必要补充,其主要特点是:第 一,监督主体具有分散性和广泛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劳动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第二,监督方式兼具特定性,即社会监督的方式一般限于举报和投诉。
劳动法监督检查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物质利益,为了保证监督的广泛性和有 效性,国家不仅将对劳动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权赋予有关的国家机关,同时也把这一权利 交给普通劳动者,从而使劳动者真正感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自觉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 动纪律,更加关心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同时也进一步督促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克服官僚主义,增强责任感,及时纠正违法失职行为。
根据监督主体的不同,社会监督一般包括以下几种:
(1)普通群众的监督。一方面,任何个人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人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应当依 法予以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提供主要 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另一方面,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 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2)群众组织的监督,如妇联、共青团等组织的监督。群众组织密切联系群众,深入了 解群众,反映群众的呼声,同时也凝聚群众的力量,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的情况开展有组 织的监督。对于一些需要特殊保护的群体,相应的群众组织更能够充分地代表和维护其合法 权益,对其实行特殊的保护。
(3)报刊等传媒监督。通过新闻媒体的监督,可以对各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 为加以曝光。这种监督方式,既为表达民意提供了一条畅通的渠道,也可协助有关行政部门 发现违法事实并及时查处。
第三节 劳动法监督检查的程序
一、监督检查程序的一般规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 规定》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 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其中,对于日常巡视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制订年度计划 和中长期规划,确定重点检查范围,并按照现场检查的规定进行;为了保障举报、投诉渠道的畅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公开举报、投诉电话,依法查处举报 和投诉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此外,针对劳动保障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重点问题,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集中组织专项检查活动,必要时,可以联合有关部门或组织共同进 行。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投诉的程序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中指出,劳动者对用人 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对因同一 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
(一) 投诉的形式
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 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投诉文书应载明下列事项:①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 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②劳动 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二) 投诉的处理
1. 内容审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 程序办理:①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②己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 仲裁的;③己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2. 形式审查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 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②有明确的被投诉 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 的;③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对不符合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对不符合上述第二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 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对不符合上述第三项规定的投诉,即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 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三、针对违法行为的监察程序
(一) 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 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劳动 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查批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
(二) 调查
登记立案后,劳动监察机构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证据包括书 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 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在调查阶段,可能会经过以下几种程序:
1. 当事人申请回避
如果劳动保障监察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回 避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要求其回避。当事人申请劳动保障监察员回避,应当 采用书面形式。
回避决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做出回避决定前,承办人员不得停止对 案件的调查处理。对回避申请的决定,应当告知申请人。承办人员的回避,由劳动保障监察 机构负责人决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2. 实施调查、检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调查、检查,例如:可 以进行现场检查、询问相关人、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文件、采用复制或拍照等方式搜集证 据、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进行审计等。
3. 证据登记保存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检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①当 事人可能对证据采取伪造、变造、毁灭行为的;②当事人采取措施不当可能导致证据灭失 的;③不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以后难以取得的;④其他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情形的。
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①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证据登记保存申请,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②劳动保障监察员将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及证据登 记清单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不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劳动保障监察员注明情 况;③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期限届 满后应当解除证据登记保存措施。
在证据登记保存期内,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劳 动保障监察员可以随时调取证据。
4.异地取证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中涉及异地调查取证的,可以委托当地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协助调查。受委托方的协助调查应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完成。
(三)处理
1. 当事人陈述与申辩
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告知用人单位,听取其 陈述和申辩;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听证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要求举行听证; 用人单位要求听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2. 案件处理的方式
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及证据充分与否,案件处理方式一般分为当场处理与非当场处理两 种。
(1)对用人单位存在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 的,可以当场做出限期整改指令或依法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场做出限期整改指令或行政处罚决定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 码的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场处以警告或罚款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①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 本事实、拟做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③填 写预定格式的处罚决定书;④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由劳动保障监察员签名或者盖章;⑤将处 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签收。
(2)不能当场做出处理时,劳动保障监察员经调查取证,应当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并填 写案件处理报批表。案件处理报批表应写明被处理单位名称、案由、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 事实、被处理单位的陈述、处理依据、建议处理意见。
3. 案件处理结果的种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做出以下处 理:①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②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 责令改正或者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③对情节轻微,且己改正的,撤销立案,经调查、 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也应当撤销立案;④发现违法案件不属 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 关。
4. 案件处理的时间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 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5. 处罚(处理)决定书的制作与送达
案件处理时应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并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 章。处罚(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①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 地址;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③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 类和依据;④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⑤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⑥做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做出处 罚(处理)决定的日期。
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 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 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 处罚(处理)决定书的纠正
做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决定不适当的,应当予以纠正并 及时告知当事人。
7. 处罚(处理)决定书的履行
劳动保障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依法做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 者征缴社会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除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做出罚款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劳动保障监察员不得 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8.存档与备案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后应建立档案,档案资料应当至少保存3年。
地方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原劳动保障部有关规定对承办的案件进行统计并填 表上报。地方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上一 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四、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的程序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指出,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由卫生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我国《安全生产法》第53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 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除此之外,《安全生产 法》还规定了具体的监督检查程序。
(一)审查及验收程序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 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 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己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 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 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二) 安全生产现场检查程序
1.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机关的职权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 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时,行使以下职权:①进入生 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②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 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相 关法律规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③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 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 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④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 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2.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机关的义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履行下列 义务:①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 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③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 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④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⑤安全 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 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 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三)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保障机制
1. 实行联合检查机制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 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 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2. 建立举报制度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 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 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 部门制定。
3.加强舆论监督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本章小结
劳动法监督检查机构通过实施监督检查权监察用人单位,履行相应义务来保障劳动者的 权益,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执法机构 对劳动法的执行情况实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并调动社会力量共同保障劳动法的顺利实施。劳 动法规定了劳动保障监察和其他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的职责,工会享有的监督权,社会监督 的实施以及严密的劳动法监督检查程序。
思考与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 根据《劳动法》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设置()。
A. 劳动检查机构
B. 劳动督查机构
C. 劳动监察机构
D. 劳动检察机构
2.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调查完成,做出行政处罚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的期限是()。
A. 10个工作日内
B. 15个工作日内
C. 20个工作日内
D. 30个工作日内
二、 多项选择题
1.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方式主要有()。
A. 依法独立开展劳动监督检查活动
B. 依法对劳动监察部门、其他行政部门的建议进行调查处理
C. 依法对工会组织的建议进行调查处理
D. 会同劳动监察部门等监督主体进行劳动监督检查
2.针对劳动违法行为的监察程序主要有( )
A. 立案
B. 调查
C. 处理
D. 回访
三、 名词解释
1. 劳动法监督检查
2. 劳动保障监察
3. 劳动法执行情况的社会监督
四、 简答题
1. 简要回答如何理解劳动法监督检查的概念。
2. 简述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与劳动保障监察的区别。
3. 简述工会在进行劳动法律监督时的主要权利。
五、 论述题
1. 试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行使调查、检查措施权利的主要内容。
2. 试述劳动保障监察主体在履行职责时应承担哪些义务。
六、 案例分析题
某厂为了按时完成季度任务,组织职工加班,要求职工每天在工作8小时之后再继续工作 3小时,连续两周不休息;对于不愿意加班的职工扣发当月全部奖金和工资的20%。后经该厂 职工举报,劳动监察机构经过调查,确认情况属实。
试分析:
一、 单项选择题:l.C 2.B
二、 多项选择题:1.ABCD 2. ABC
六、案例分析题:
劳动监察机构按以下程序处理:
1. 由劳动监察机构登记立案。
2. 劳动监察机构调查取证,提交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
3. 劳动监察机构根据案件调查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4. 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由劳动行政部门做出劳动监察处罚决定并制作处罚 决定书。
5. 劳动行政部门在处罚决定做出之日起7日内,应当将劳动监察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单 位。
6. 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并予以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