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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快人心 又一家企业因为成分问题被处罚了!

2023-03-20 14:37 作者:小杨洋杨呀  | 我要投稿

近日,武汉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因在天猫平台屈臣氏官方旗舰店发布“屈臣氏韩国自然乐园纳益其尔芦荟舒缓保湿凝胶清爽温和滋润300mL”广告时,使用了“0.414%库拉索芦荟(ALOE BARBADENSIS)叶汁添加量”虚假宣传“92%芦荟原液成分”、“92%芦荟胶”,被武汉市汉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4263元。

与之相似的是,上海黛莱皙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黛莱皙化妆品”)因为把“含量49.55%二裂酵母”宣称“含量60%”,被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44万元。


行政处罚书《沪市监虹处〔2023〕092022001089号》显示,2022年5月7日,当事人黛莱皙化妆品在其注册运营的微信公众号“黛莱皙”上,发布的《入夏必备的酵母水,碾压千元神仙水,性价比之王!》广告推文中,宣传黛莱皙赋活焕采美容水有“高达60%二裂酵母焕能维稳水油双向平衡”。

经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该推文中宣称该化妆品含有“高达60%二裂酵母焕能维稳水油双向平衡”(备案编号为沪 G 妆网备字 2021506659),但是受托生产商科丝美诗(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在生产该化妆品时加入“二裂酵母发酵产物滤液复合物”中的“二裂酵母发酵产物滤液”的占比仅为49.55%,既没有达到“二裂酵母发酵产物滤液复合物”的60%,也未达到该化妆品净含量的60%。

当事人黛莱皙化妆品在明知该化妆品的“二裂酵母”成分实际含量不足60%,撰写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广告宣传文案并对外发布。广告主上海黛莱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黛莱皙生物”)为了提升该公司生产经营的化妆品销量、扩大品牌影响力、吸引消费者关注,委托黛莱皙化妆品进行广告宣传。黛莱皙化妆品遂将推广黛莱皙生物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广告内容通过其注册运营的微信公众号“黛莱皙”对外发布。

2022年7月31日,黛莱皙化妆品通过微信公众号“黛莱皙”发布推文《暴晒后如何快速急救?速看这里!》,宣传“黛莱皙保湿修护芦荟精华凝胶”(备案编号:沪G妆网备字2022005107)“选自库拉索优质芦荟”、“芦荟是来自南美洲西印度群岛的库拉索那里的芦荟四季生长土质非常适合芦荟”、“黛莱皙芦荟胶成分排在水后面的就是库拉索芦荟叶水”等广告宣传内容。

黛莱皙化妆品明知该化妆品配方中所使用的芦荟叶水源地实际为中国,其所用芦荟原料均在国内种植生产,而非南美洲西印度群岛的库拉索芦荟,撰写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广告宣传文案并对外发布。

2022年6月27日,黛莱皙化妆品通过微信公众号“黛莱皙”发布推文《贵妇抗老都在用的多肽成分,竟然它都有!》,在“黛莱晳十重胜肽美颜水”(备案编号:沪G妆网备字2021509272)、“黛莱晳十重胜肽美颜乳液”(备案编号:沪G妆网备字2021509302)、“黛莱晳十重胜肽美颜霜”(备案编号:沪G妆网备字2021511147)和“黛莱晳十重胜肽美颜精华液”(备案编号:沪G妆网备字2021509307)4 款普通化妆产品中宣传“乙酰基六肽-8有涂抹肉du之称,不光预防表情动态纹,还能淡化已有的假性纹。搭配王牌美白成分烟酰胺,积雪草,马齿笕,舒缓抗炎”等广告宣传内容。

因前述4款化妆品均无抗炎作用的功效报告,黛莱皙化妆品在明知该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且不具备抗炎功效的情况下,以化妆品成分功效暗示化妆品本身具有抗炎功效。

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黛莱皙化妆品受黛莱皙生物委托在2022年5月7日、2022年7月31日发布推广性文章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黛莱皙化妆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罚款44万元。

同时,黛莱皙化妆品受黛莱皙生物委托在2022年6月27日发布推广性文章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黛莱皙化妆停止违法行为,对其罚款12万元。

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黛莱皙化妆品停止违法行为,合并处罚56万元。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 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 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 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 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化妆品成分虚假宣传是消费者最难发现的问题之一,武汉市和上海市的监管部门在这一问题上对违法者认真调查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值得每一位消费者为其点赞!

文章来源:清扬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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