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彩礼及其背后的伦理问题
本来笔者对彩礼的问题没什么兴趣的。一方面是因为笔者所住的地方天价彩礼的问题基本没怎么发生过,在我们这边不管是彩礼还是陪嫁大都只是做做样子,很少有动辄几十万的天价,所以笔者一般情况下也不会注意这种问题。另一方面,笔者对婚姻制度本身的正当性一直都是持怀疑态度的,如果婚姻本身就不该存在,那么作为其衍生现象的彩礼自然也没有存在的价值。当然,在当前这个时代这种思想还是很激进的,因为这篇文章要探讨的主题是彩礼,所以我不会在这里探讨我为什么会有这样一种观点。
让我提起兴趣写这篇文章的主要是前段时间在一个游戏群里看几名网友谈到了这个问题。有些事情只有你自己接触到它你才能注意到它的严重性。就像是我们现在讨论的这个问题,当笔者看群里的朋友说自己因为拿不起几十万的彩礼而跟自己谈了很多年的对象分手的时候,感觉和在网络上看见一篇相关的报道是截然不同的。
在大家讨论的时候我发现了一个至少在我看来至关重要的问题,那就是大家对彩礼的反对意见主要集中在拿钱太多上,大多数的男性并不会直接反对交彩礼这件事本身,花钱娶老婆对男性来说好像是天经地义的。稍微深入一点儿的会从经济学和社会学的角度去解释为什么彩礼这么贵,什么僧多粥少啦、消费主义啦,等等等等。但是很少有人从动机与伦理的角度去分析彩礼本身为什么会存在以及应不应该存在的问题。
所以笔者就想在这篇文章里给彩礼的问题做一个伦理上的分析,就当是抛砖引玉,希望能让哲学与伦理学专业的人士们注意到这个问题,并给出一些更加详尽的分析与批评。
通过经验观察我们可以得知,婚姻中女方(这篇文章不会涉及同性婚姻的问题,所以这里的“彩礼”都是指异性婚姻中男方给女方支付的资金,而“嫁妆”则是女方支付给男方的)向男方提出彩礼诉求的大多都是家人,就算是由婚姻当事人本人提出也有很多是由家人影响。比如,家人给了当事人很大的压力,或者当事人接受了家人的观点等等。所以本文将着重探讨女方家人索要彩礼的动机是什么,以及这种动机背后隐藏的一些基本观念。
根据笔者自己的观察,女方父母或家人索要高额彩礼的动机主要有以下四个,笔者将逐条给出一个伦理上的分析。
F1:“我们把女儿养这么大不能白养啊,女儿嫁到你们家了我们怎么着也得拿个养老钱吧。”
F1的背后其实可以分析出两个隐藏的观念,分别是:
F1a:养孩子是为了给自己养老;
F1b:女儿结婚以后就不能给自己养老了。
实际上,笔者认为这两个命题可以放到一起说,它们背后的那个底层的思想都是一样的,都是古代父权制度的思想残余。
首先,子女去赡养父母是天经地义的。这种“天经地义”主要是来源于“家人”这种特殊关系。也就是说,“我”在拥有同等资源的情况下优先给予我的家人并不是因为“我”欠他们多少资源,而是因为“家人”这种关系本身就规定了这种优先性。当然了,日常的道德实践也告诉了我们,这种特殊关系实际上是可废止的,这种义务并不是在所有情况下都要履行。笔者提这个问题主要是为了说明,赡养(或扶养)义务与资源投入之间并没有很强的联系,一个人要扶养她的孩子长大成人跟一个人要去赡养她的父母是一样的,都是建立在特殊关系之上,或者说由这种特殊关系所生成的一种义务。
如果一个人打心底里是为了给自己养老才把自己的孩子扶养长大,从动机的角度来看实际上是否定了这种特殊关系。它让家人与家人的关系最终变成了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关系,或者用一种更极端的说法就是,它把家人之间的关系变成了主体和被她使用的工具的关系。但如果我们承认笔者在上面所说的那些,即承认家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不同于其他关系的关系,那么把它认知成其他的关系就是一种错误。而人不应该按照一种错误的认知行事,所以,我们不能只是为了让孩子以后给自己养老才去扶养她。
在古时候,男性的妻子与孩子确实是属于他个人的财产,在古罗马这一点甚至被写进了法律。然而,这毕竟是古时候的事,如果你赞同人类对道德的探索与对物理世界的探索一样总体上是进步的,那么你就可能会认为,古代的人类由于认知的限制会忽略掉一些本来是对的事情而按照错误的方法行事,就像是他们生了病会找来巫师跳大神一样。
说到这里,大家可能会觉得F1b的问题也不攻自破了。大家都会敏锐地注意到,F1b其实是由F1a衍生而来,没有F1a就不会有F1b。事实确实如此。但是我们依然要把F1b这个命题单独拿出来说说,因为它的后面还隐藏着另一个观念,即女性在婚姻关系中是男性的附属物。
在汉语中,我们把女性结婚这种行为称为“嫁”,而把男性结婚称为“娶”。在日常的语境中这两个词的意义并不是单纯的逻辑上对行为的命名,它们本身就象征着某种附属关系。这一点可以从这两个词组成短语的句法上得到验证。请考虑“嫁出去”和“娶进来”这两个短语,大家都能理解这两个短语的意思,而且它们也符合汉语的语法规则。但如果我们把它调过来,说“嫁进来”、“娶出去”听上去就会很怪。而且对于第二对短语大部分人都会自动代入男性视角去说它,否则它们就会变得难以理解。
在古代,不管东方还是西方,结婚对女性来说就是脱离开自己的原生家庭去男方家庭生活。去像自己的丈夫那样去孝敬男方的父母,为男方家庭生儿育女延续香火,这对女性来说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在婚姻制度建立之初这种习俗就已经被奠定了,这也意味着在婚姻关系中女性一直以来都是男性的附属品。笔者认为我们确实完全可以把婚姻看作父权制度的产物。在父权制度下,男性需要知道哪个是自己的孩子,以便能够清楚自己有限的资源要投入到谁身上,以及指定自己财产的继承人。而这就需要对女性的交配权进行一种占有,以保证她肚子里的孩子是自己的而不是隔壁老王的。
因为男性在古代父权社会中掌握着近乎绝对的话语权,所以不管是国家的法律制度、宗教的教条还是民间的生活习俗都渗透着这种对女性自主性的占有。我们必须要看到,有很多源自古代父权社会与等级制的习俗在当代社会的文化背景中是格格不入的,只要稍加思考我们就会注意到,有关这些习俗的信念是和我们的其他信念不融贯的。在当代追求男女平等的社会环境里,有很多人(包括女性)依然固守着一些本该被摒弃掉的思想。这其中就有我们现在探讨的关于婚丧嫁娶的观念。
下面这一点几乎是众所周知的:当代社会婚姻的形式已不同于古代,至少在名义上结婚这件事对当事人而言已经不具有那种谁到谁家去的形式,婚姻彻底变成了两个人的事(仅名义上)。如果非要在当代婚姻之中加上家庭的概念,那也应该是由婚姻之中的两个人重新组建一个新的家庭,而不是其中一个当事人离开自己的家庭到对方家庭中去。
在异性婚姻中男女双方应该有平等权利的观点现在已经深入人心,很明显的事情是,“结婚就是女性到男性家里去”这种观念就是与上面那个观点不相融贯。说到底,这就是古代父权制度中那种为自己延续姓氏并把女性当做生育工具的思想的残留物。
既然男女在婚姻关系中拥有平等的权利,那么在赡养双方父母的问题上也理应是对等的。在这个问题上笔者的想法可能更激进一些,对一个人是否对另一个跟自己并无扶养关系的人有赡养义务这件事笔者是持怀疑态度的。“我”当然有义务赡养自己的父母,但这种赡养义务是如何被泛化到对方父母身上的,笔者认为并不清楚。也许这是一种把身处婚姻之中的双方作为一个整体看待的结果。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即使不提F1a,F1b的也是毫无道理可言的。只要承认婚姻中的男女拥有平等的权利,女性就不能回避对自己父母的赡养义务。
大家可能已经注意到了,笔者在F1上花了很大的篇幅。实际上与彩礼有关的问题的核心就在F1上。不管是彩礼还是陪嫁,它们诞生的原因都是古代父权制度下女性在婚姻中对男性的附属关系。尽管当今社会几乎人人都认可男女平等的理念,但直到今天,那些从古代留存下来的思想污垢依然占据着很多人的头脑,难以清除。
F2:“不把彩礼要得多点儿会显得咱便宜,等到了婆家容易受欺负。”
如果我们对F2加以分析,则可以得到下面几个命题:
F2a:女性结婚要到婆家去;
F2b:人的价值可以用财产衡量;
F2c:价格更高的女性可以得到男方家庭更多的青睐,能够过上更好的生活。
其实,只要笔者把上面这三个命题列出来,大家就都能够看出来F2的问题在哪里了。关于F2a,我们已经在上面的讨论中反驳过了,说到底它就是一种古代父权社会的思想残余,这种观念是跟当今社会追求男女平等的观念是不融贯的。而F2b和F2c则很明显地带有着另一种我们应该拒斥的思想,即,对人的物化与商品化。
在正式讨论F2b和F2c的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澄清一下“物化”这个词项的意义,以便我们了解笔者为什么要用这个词来谈论这种事物。
物化(Objectification)一词的使用可以上溯至康德,它的意义就跟它的汉语译词所表示的那样,即是把一个人彻底看作一个没有思想、没有主体意识的物品。毫无疑问的是,这个词通常是被当做贬义词来使用的,我们会用它来表述一些对人来说不公平的现象。我们为什么会把它当成一个贬义词来使用呢?为什么要用它来表述一些对人不公平的现象呢?
原因很简单,因为它与“奴役”是存在紧密联系的。
让我们简单想象一下我们会怎么对待一个没有生命的物品呢?我们会随心所欲地驱使它、摆弄它,而不必在意物品的感觉。因为我们在直觉上认为那些物品是没有知觉、没有思想的,我们不必用对待人的方式来对待它们。同样的,我们也不能用对待物品的方式去对待一个有思想的人,我们不能像对待物品那样去任意地驱使他们、摆弄他们,不能任意地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一旦这么做了,我们就可以用“奴役”这个词来表述这种行为或思想。笔者认为,对人的Objectification就是奴役他人的必要前提。当一个人不再被看作是“人”,那么对她施加的任何暴行就都会变得顺理成章。
现在我们已经明白了我们为什么要用“物化”这个词来表述这种现象,为什么对人的物化是错的。答案就是它是对人自我意识的抹杀,是奴役他人的前提条件。
提到物化与商品化,人们最先想到的大概是性工作者。但笔者要在这里指出的是,比起给自己明码标价找丈夫,性工作者的活动根本就是小巫见大巫了。
我们必须清楚一点,性工作者的活动也算是一种“工作”,他们无非就是拿钱办事儿,根本不用跟自己“顾客”产生多少交集。他们所出卖的仅仅只是自己的身体和某种“劳动”而已。但是跟一个人结婚却是另外的一种概念。它所需要奉献的不仅仅只是身体与劳动,而是当事人整个的“生活世界”。一个人跟另一个人结了婚,就意味着他们建立了一个新的家庭,而家庭这种社会组织是作为一个整体存在在这个世界上的。家庭成员(尤其是夫妻)之间的关系有一个显著的特点,那就是互为主体性。这应该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最为紧密的一种了。而拥有这种关系就意味着他们的生活世界是共通的,这显然要比仅仅出卖自己身体的性工作者们要付出更多的东西。
上述讨论主要针对的是F2b的问题。而对于F2c,由于它是一个有关经验的描述性命题,我们并不能用逻辑论证的方法来否定它。我们不能否认确实有这样的现象存在:在同一个地区中女性婚后的幸福指数与她的彩礼多少成正比;我们也不能否认,确实有些男性会把伴侣的价值与娶她时所拿的彩礼钱挂钩。但是我们要在这里问这样一个问题:像这种靠出卖尊严与人格换来的幸福真的值得拥有吗?
F3:“不把彩礼要得多一点儿会被亲戚们看不起的。”
关于F3所涉及的问题其实已经超出本文的讨论范围了,它更多的是一个社会学问题。我们必须承认的是,即使到了今天我们的国家中依旧还有极少数的地区还保留着某些陋习与过时的思维方式,而人一旦生活在这种环境里她的行为举止一定会受到环境的影响。我们不必过分苛求在这种环境中的个体,对人类这种群居物种来说,寻求群体内其他成员的赞同是生物演化造就的一种心理机制,或者说本能。而这种心理机制本身是无所谓对错的。
在我们想象一个地区以高彩礼为荣的同时我们也可以想象这个地区里的人思想逐渐发生了改变,慢慢开始以高彩礼为耻了。如果整个地区的社会风气发生了改变,那么生活于其中的个体便不再需要承受这种额外的压力了。这样一来F3的问题自然就不复存在了。
F4:“让他多拿点儿钱,考验考验他,看他是对我闺女是真心的吗。”
如果要去严格地分析,构成这种想法的信念有很多,但其中比较重要的无非就是以下几点:
F4a:我应该对我女儿的婚姻负责;
F4b:为了能知道男方是不是个靠谱的人,我应该给他一些考验;
F4c:让他拿钱就能考验他。
在这里,笔者想先说一下F4b和F4c的问题,最后再转回来探讨F4a。
对于F4b,实际上有很多婚姻当事人自己也有类似的想法。有的人可能会对自己找的伴侣不放心,会怀疑他是否会成为一名合格的丈夫,于是就会想一些办法来考验他,看他是不是真的忠于自己。这其中让他拿彩礼就是一种方法。其实,这么做完全是徒劳无功的,人不可能通过这么简单的方式去了解另一个人。
往更深层次的地方去看,我们还会发现另一个隐藏的观念,那就是女性的社交基础要以家庭为中心。
当代有些女性结婚的目的就是希望能找一个“可靠”的男性,在余下的人生中能有一个稳定的依靠。这种想法在笔者看来是非常不可取的,因为从个人意志的角度上说,我们没法要求自己的性伴侣比朋友更忠于我们。换句话说,只要你的伴侣是另一个人,那他就不可能是完全可靠的。可能有人会觉得这种表述和前面那个“家庭就是互为主体性”相矛盾,其实并不然。“两个人互为主体”不是无条件的,它需要双方对彼此的包容与接纳。如果没有后者,互为主体的关系根本无从谈起,而如果没有这种互为主体的关系,家庭关系自然也就无法维持。而我们根本没法保证另一个人能永远接纳自己,在这一点上即使是我们的性伴侣也同样不能例外。一旦了解到这一点我们就会发现,希望给自己找一个永久的依靠这种愿望并不是现实的,甚至根本无法实现。
既然这种愿望并不现实,那么考验本身也就是没意义的事情了。而且,如果你真的了解你的伴侣,跟他有着长时间的生活经历,那么他可不可靠你应该是心知肚明的,这样你也用不着对他给予额外的考验。
如此结论就显而易见了:我们可以说,用钱来考验一个人的这种事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都是不靠谱的。既然这种事本身就不靠谱,那么它是由谁提出(当事人还是家人)也就没区别了。其实如果这种考验真的是家人提出的就还涉及一个更重要的问题,也就是命题F4a的合理性,即:家人真的有权利干预当事人的婚姻吗?
因为古时候特殊的社会结构,男女的婚嫁之事并不由当事人自己做主。从中国历史上来看,就算是社会风气最开放的朝代男女双方自己谈恋爱结婚的情况也是十分少见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就是我国古代选择亲事的典型方式。而到了近代,尤其是五四新文化运动之后,随着社会形态的改变,古代的婚姻形式开始逐渐地崩塌瓦解,“婚姻自由”的观念越来越深入人心。
当今社会大部分人都会认同父母不应过多干预孩子的婚姻之事,毕竟至少从纯观念的角度上讲婚姻与“家族荣辱”之类的事已经基本脱钩了。但这也仅限于观念层面上。在实际的生活中父母干预孩子婚姻的问题依然时有发生,只不过大部分人都换了一种说法。
“我这是关心你啊。你太小,在这种问题上经验不足,我们得给你涨着见识啊。”
说真的,笔者并不反对父母参与自己孩子选择配偶的决定,如果哪个父母在这种问题上对自己孩子不闻不问,那我们或许可以指责这是一种漠不关心的做法。问题的关键在于这种参与应该是有限度的,不要起决定性作用。如果那样就跟古时候的婚姻形式没有区别了,而古代的婚姻形式是建立在父权和等级制观念之上的,它们与当代社会的其他伦理观念并不融贯。因此,那些观念都是应当被抛弃掉的。
讲到这里,关于女方家人要彩礼的动机与其背后隐藏的信念已经被分析得差不多了,我们可以看到,这些信念大多都是建立在过时与不合理的前提之上。它们并不能保护或提升婚姻关系中女性的权益,与之相反,有很多观念都是对女性社会地位与人格尊严的蔑视甚至侮辱。
最后笔者将以一个论证的方式来总结本文要表达的观点:
1:经过讨论我们发现,彩礼这种现象蕴涵了女性在婚姻关系中对男性的附属性;
2:女性对男性的附属性是男女不平等的一种形式;
3:男女应该平等;
4:如果1是对的,那么根据2,彩礼这种现象就是蕴涵了男女不平等;
5:如果4是对的,那么彩礼这种现象就是与3相冲突;
6:在现代社会中3是不可被放弃的;
所以
7:如果4是对的,那么彩礼这种现象就是应该被现代社会所摒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