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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3月1日之后,这些行为就变成犯罪行为了!

2021-09-03 01:27 作者:知识课代表  | 我要投稿

这个笔记是对罗翔老师3月4日关于刑法修正案十一视频的总结和补充(非最新视频)


*手机B站点击视频右上角三个点就有写笔记的选项,电脑是在视频下方。希望B站能有越来越多的课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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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总结:

1.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岁

2.新增加的罪名,有些是对社会事件的回应,有些是之前刑罚过重或者不适用,有些则是法定刑升格后并增设为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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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前问题

1、刑法修正案十一是扩张还是收缩了刑罚权?


00:36


答:既扩张的刑罚权,又收缩的刑罚权。

所以这次有些新增的罪名属于真正的新增,也就是说以前这些行为不构成犯罪;有些新罪名是对旧罪名的分拆,这些行为刑罚会更低。


2、之前犯罪的可以按照刑法修正案十一定罪吗?


00:58


答:不能,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如果一种新的法律对行为人不利那就不能溯及既往。




一、入罪式

即相关行为按照原有刑法规定不构成犯罪,而修正案将其规定为犯罪。


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01:19


修正案原文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新增原因

刑法以前只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但现在商业间谍呢是越来越多,所以就增加了这个罪

案例

茅台酒的加工方法属于商业秘密,张三把这个方法告诉了国外的酒厂,张三就可能构成这个罪。



2、负有照顾职责人员性侵罪


01:59


修正案原文

二十七、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新增原因


03:43


少女也许身体发育成熟,但她的性的心理发育还没有成熟,所以这部分人就很容易成为成年男性剥削的对象。尤其当成年男性属于老师、监护人,这些对少女有一定优势地位或处于信任地位的人,就很容易滥用这种信任地位来剥削少女的新利益。

注意:无论是奸淫还是猥亵女生,即便女生同意,十六岁以下也可以构成这个罪



3、冒名顶替罪


04:20


修正案原文

三十二、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新增原因

去年许多冒名顶替的热点案例,法律就回应了民众的呼声,增加了这个犯罪

注意:只有上大学、考公务员、就业安置冒名顶替才构成这个犯罪,其余地方的冒名顶替那就不构成这个罪。


4、破坏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罪


修正案原文

四十二、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新增原因:前两年有人在秦岭修别墅群、填西湖造别墅区


5、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


05:35


修正案原文

三十九、在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内,或者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新增原因:贺建奎非法编辑基因不好定罪。



二、降格式

相关行为已被司法解释通过适用已有的较重罪名进行犯罪化处理,而最新修正案增设了法定刑较轻的新罪名


1、妨害安全驾驶罪


06:15


修正案原文

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新增原因:在以前是按照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刑罚过大,避免打击过度。


2、高空抛物罪

三十三、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新增原因:在以前是按照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刑罚过大,避免打击过度。

注意:如果严重的危及公共安全,造成了人员伤亡,那还是可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07:16


修正案原文

三十五、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新增原因:以前是按照寻衅滋事罪论处,刑法过大




三、升格式

即刑法已有相应罪名规定,修正案将原有的法定刑升格后并增设为新罪


1、袭警罪


07:55


修正案原文

三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意:只不过这个罪名的对象是警察,如果砸的是警车,让警察感到恐惧则不构成本罪,可以考虑定以前的妨害公务罪。



补充

犯罪年龄下调至12岁,原因是近两年有很多十二三岁的未成年恶性杀人案。

刑法修正案原文

一、将刑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补充参考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规定的溯及力问题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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