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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中的显著性到底是什么

2023-06-13 18:00 作者:北京优创信诺知识产权  | 我要投稿

依据《商标法》第九条规定,注册商标应具备的条件是“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那么商标的显著特征到底是什么呢?
商标的显著特征,即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特征,具体来讲,是指商标能够使消费者识别、记忆,可以发挥指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功能与作用。即当其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之后,可以让消费者将这一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与其他同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区分开来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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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显著性,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取得:
一、 固有显著性。来自该标志本身,通常称之为“固有显著性”或者“内在显著性”。
“固有显著性”是指商标本身的构成要素较为独特,或者是其构成要素并不独特,但与其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联系起来显得较为独特而带来的显著性。如“华为”、“搜狐”、“新浪”、“格力”等商标。
二、 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经过使用获得,通常称之为“外在显著性”或者“获得显著性”。
“外在显著性”是指缺乏固有显著性的标志,经过持续多年的使用,标示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得到相关公众的认同,从而获得的显著性。比如用于牙膏的“两面针”、用于书籍出版的“十万个为什么10000 WHYS及图”。


当然想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除考虑相关公众对标志的认同情况外,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该标志在指定商品或者服务商实际使用的时间、使用方式、同行业使用情况;2、 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或者服务的销售量、营业额及市场占有率;3、 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宣传情况及覆盖范围;4、 使该标志取得显著特征的其他因素。
如:《“魔芋爽”是商标吗?》文章中提到,同行业中很多企业外包装上都在使用“魔芋爽”,若将“魔芋爽”授权给一家企业,那同行业其他企业势必会受到影响,基于同行业的使用情况,“魔芋爽”就很难注册为商标。
再如:第63338028号第35类“次晨达 ”商标,由于其缺乏显著特征被驳回。在未来,若申请人持续推广使用,能够取得显著性,注册商标也不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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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商标的显著性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尤其是经过使用获得的显著性,也可能随着长期的使用而退化或丧失。具体来讲,一个原有注册商标或者使用的商标变成为其核定商品的通用名称,就正式进入公有领域,原有的商标权利人就不能继续享有商标专有权,该商标的显著性也就丧失了。


近年来,随着《商标法》、《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修订,商标相关的法律法规逐渐完善,商标审查标准趋于统一和更加严格。在申请商标时,要选择具有固有显著性的标志,避开行业中的通用名称、描述性用语、直接表示产品特性、功能等特征的词语,才能降低商标的驳回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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