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杜林论》(恩格斯) 第二编 政治经济学 (八) 资本和剩余价值 (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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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林先生说:“按照马克思先生的意见,工资仅仅代表工人为了自身能够生存而实际从事劳动的时间的报酬。
为此,只要比较少的钟点就够了;经常被延长的工作日的整个其余部分提供一种剩余,其中包含着我们的作者所谓的‘剩余价值’,或者用通常的话来说,包含着资本赢利。
除去在某个生产阶段上已经包含在劳动资料和相关原料中的工作时间,上述工作日所提供的剩余都是归资本主义企业家所有的份额。所以工作日的延长纯粹是落入资本家手中的靠压榨而取得的赢利。”
这样,在杜林先生看来,马克思所说的剩余价值无非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资本赢利或利润的东西。
我们听听马克思本人是怎样说的吧。
在《资本论》第195页,剩余价值是用放在它后面的括号里的“利息、利润、地租”这几个词来说明的。
(这是第一卷第六章“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一个注释。“我们可以由此了解庸俗的让·巴·萨伊的荒诞无稽了:他想从生产资料(土地、工具、皮革等等)的使用价值在劳动过程中所提供的“生产服务”,引出剩余价值(利息、利润、地租)。”)
在第210页,马克思举例说明71先令的剩余价值额怎样表现于它的各种分配形式:什一税、地方税和国税21先令,地租28先令,租地农场主的利润和利息22先令,剩余价值总计71先令。
(第一卷第七章“剩余价值率” 1 劳动力的剥削程度 出自一幅图片)

在第542页,马克思指出,李嘉图的一个主要缺点是,“不是纯粹地描述剩余价值,就是说,他不是撇开它的特殊形式如利润、地租等等去进行描述”,因而把剩余价值率的各种规律同利润率的各种规律直接混为一谈;与此相反,马克思指出:“以后在本书第三册中,我将说明,同一个剩余价值率可以表现为极不相同的利润率,而不同的剩余价值率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表现为同一利润率。”
(第一卷 第十五章“劳动力价格和剩余价值的量的变化 ” Ⅰ.工作日的长度和劳动强度不变(已定),劳动生产力可变 )
在第587页,我们看到:“生产剩余价值即直接从工人身上榨取无酬劳动并把它固定在商品上的资本家,是剩余价值的第一个占有者,但决不是剩余价值的最后所有者。以后他还必须同在整个社会生产中执行其他职能的资本家,同土地所有者等等,共同瓜分剩余价值。因此,剩余价值分为各个不同的部分。它的各部分归不同类的人所有,并具有不同的、互相独立的形式,如利润、利息、商业利润、地租等等。剩余价值的这些转化形式在第三册里才能研究。”
(第一卷| 第七篇 “资本的积累过程” 引言部分 )
在其他许多地方也有同样的话。
再不能说得更清楚了。马克思一有机会就提醒读者注意,决不要把他所说的剩余价值同利润或资本赢利相混淆,后者只是剩余价值的一种派生形式,甚至常常只是剩余价值的一小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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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往下看:
杜林先生说:“马克思先生在表述对压榨的这种见解时怀有恶毒的仇恨,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是,不接受马克思关于某种剩余价值的学说中所采用的理论措辞,也尽可以对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经济形式的剥削性质表示更强烈的愤怒和更完全的承认。”
当杜林先生这样沾沾自喜的时候,我们来看看这种更强烈的愤怒是从哪儿来的。
杜林先生继续说道: “这就发生了问题:互相竞争的企业家怎么能够持续地按照远远高出(如上述剩余劳动时间的比例所显示的)自然生产费用的价格实现包括剩余产品在内的全部劳动产品的价值。
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在马克思的学说中是找不到的,理由很简单,在那里甚至不可能提出这个问题来。那里完全没有认真地谈到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生产的奢侈性质,根本没有认识到带有寄生状态的社会制度是白人奴隶制的最后基础。相反,一切政治的社会的事物,总是被认为应该由经济的事物来说明。”
但是,我们从前面所引证的几段话中已经看到,马克思根本没有像杜林先生在这里所假定的那样断言,剩余产品在一切情况下都被工业资本家即它的第一个占有者平均地按照它的全部价值出卖。
马克思明确地说,商业赢利也是剩余价值的一部分,而且在上述前提下,只有当工厂主把自己的产品低于商品价值卖给商人,因而让给商人一部分掠夺物时,这种情形才有可能。
因此,杜林先生在这里提出这个问题,在马克思那里甚至不可能提出来。这个问题的合理提法是这样的:剩余价值是怎样转化成它的派生形式——利润、利息、商业赢利、地租等等的呢?
马克思确实说过要在第三册中解决这个问题。但是,如果杜林先生等不及《资本论》第二卷出版,那么他目前就应该稍微仔细地读一读第一卷。
这样,除了已经引证过的几段以外,他还可以在例如第323页上读到,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生产的内在规律在资本的外部运动中作为竞争的强制规律发生作用,并且以这种形式成为单个资本家意识中的动机;所以,只有了解了资本的内在本性,才能对竞争进行科学的分析,正像只有认识了天体的实际的、但又直接感觉不到的运动的人,才能了解天体的表面上的运动一样;接着马克思举了一个例子说明,一定的规律,价值规律,如何在一定的情况下在竞争中表现出来并行使它的推动力。
(第一卷 第十章 “相对剩余价值的概念” )
杜林先生从这里已经可以知道,在剩余价值的分配上,竞争起主要的作用,而且只要略加思考,第一卷中的这些提示事实上就足以使人们至少大致认识剩余价值向它的派生形式的转化。
但是,对杜林先生来说,竞争正是理解的绝对障碍。他不能理解,互相竞争的企业家怎么能够持续地按照远远高出自然生产费用的价格实现包括剩余产品在内的全部劳动产品的价值。
这里杜林先生又是以其惯有的“严格性”实际是轻率性来表述的。
在马克思看来,剩余产品本身根本没有任何生产费用,它是资本家不花一文钱得到的一部分产品。所以,如果互相竞争的企业家要按照自然生产费用实现剩余产品的价值,那么他们就应该把它赠送出去。
但是我们不在这种“细微的逻辑细节”上浪费时间。实际上,互相竞争的企业家不是每天都按照高出自然生产费用的价格实现劳动产品的价值吗?根据杜林先生的意见,自然生产费用是“劳动或力量的支出,而这归根到底又是可以用食物费用来计量的”。
所以在杜林先生看来,今天的社会里,自然生产费用是实际花费于原料、劳动资料和工资上面的费用,它们不同于“赋税”、利润以及手持利剑逼出来的附加税。但是大家知道,在我们所生活的社会中,互相竞争的企业家不是按照这种自然生产费用实现他们的商品的价值,而是还要算上并且通常也获得所谓附加税,即利润。
我们来看看杜林先生是怎么回答这一问题的。杜林先生说: “资本所有权,如果本身不同时包含着对人这一材料的间接暴力,就没有任何实际意义,而且也不能实现它的价值。这种暴力的产物就是资本赢利,所以赢利的大小取决于这种统治作用的范围和强度……
资本赢利是政治的和社会的体制,这种体制比竞争具有更有力的作用。企业家在这方面作为一个等级来行动,而每一个单个的企业家都坚守自己的阵地。一定程度的资本赢利在已经占据统治地位的经济方式中是一种必然。”
可惜我们现在还不知道,互相竞争的企业家怎么能够持续地按照高出自然生产费用的价格实现劳动产品的价值。杜林先生如此荒唐地无视他的读者,竟用下面的话来搪塞他们:资本赢利凌驾于竞争之上,就像普鲁士国王当年凌驾于法律之上一样。普鲁士国王借以取得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地位的手法,我们是知道的;资本赢利借以使自己比竞争更有力的那种方法,正是杜林先生应该向我们说明的,但是他执拗地拒绝向我们说明。
即使像他所说的,企业家在这方面作为一个等级来行动,而每一个单个的企业家都坚守自己的阵地,这也不能说明任何问题。我们丝毫不能相信他的这种话:一定数量的人只要作为一个等级来行动,他们中的每一个单个的人因此也就坚守住自己的阵地。
大家知道,中世纪的行会师傅、1789年的法国贵族都非常坚决地作为一个等级来行动,但是都没落了。普鲁士军队在耶拿也曾作为一个等级来行动,然而非但不能坚守住自己的阵地,反而不得不逃跑,后来甚至一部分一部分地投降了。硬说在已经占统治地位的经济方式中,一定程度的资本赢利是一种必然,这同样不能使我们满意,因为问题正是要说明为什么是这样。我们没有向目标接近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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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林先生告诉我们说: “资本的统治是紧随土地的统治而发展起来的。一部分依附的农村劳动者转入城市,从事手工业劳动,最后变成工厂的材料。在地租之后,形成了资本赢利,作为财产租金的第二种形式。”
即使撇开这种论断的历史错误不谈,它终究也只是一种空洞的论断,只限于重复地肯定正好应该加以说明和证明的东西。所以我们只能得出一个结论,就是:杜林先生无法回答他自己提出来的问题,即相互竞争的企业家怎么能够持续地按照高出自然生产费用的价格实现劳动产品的价值,这就是说,他无法说明利润的形成。
他只能简单地发布命令,说资本赢利是暴力的产物,这的确和杜林的社会宪法第二条完全一致,第二条说:暴力进行分配。这的确说得很漂亮;但是现在“发生了问题”:暴力分配什么呢?必须有可分配的东西,不然,甚至最强大的暴力,不管多么想分配,也是没有什么可以分配的。互相竞争的企业家装入腰包的赢利是非常明显而实在的东西。暴力可以夺取它,但是不能生产它。
如果说杜林先生执拗地拒绝向我们说明,暴力怎样夺取企业家的赢利,那么他对于暴力从哪里夺取这种赢利的问题,则总是以死一般的沉默来作为回答。从虚无之中,不能产生任何东西,特别是不能产生利润。
如果说,资本所有权只要本身不同时包含着对人这一材料的间接暴力,就没有任何实际意义,而且也不能实现它的价值,那么,又发生了问题:第一,资本财富是怎样获得这种暴力的——这个问题用上述两三个历史论断是绝对不能解决的;第二,这种暴力是怎样转化为资本的价值增殖,转化为利润的;第三,暴力是从哪里夺取这种利润的。
我们无论从哪方面去把握杜林的经济学,都不能前进一步。它对于所有使它厌恶的事情,对于利润、地租、饥饿工资、工人被奴役等等,只用一个词来说明:暴力,而且始终是暴力。
我们已经看到,第一,这样援引暴力是一种腐朽的遁词,是把问题从经济领域转移到政治领域,这种转移不能解释任何一件经济事实;第二,这种援引使暴力本身的形成没有得到说明,这是工于心计的,因为不然的话,这种援引必然要得出这样的结论:一切社会权力和一切政治权力都起源于经济的先决条件,起源于各个社会的历史地产生的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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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来看看杜林先生关于工资的论述,或许能够有所得。
杜林先生说:“工资是维持劳动力的报酬,并且首先只是被当做地租和资本赢利的基础来考察的。
为了真正彻底弄清楚这里所存在的关系,可以设想一下最初在历史上没有工资的情况下的地租以及资本赢利,即以奴隶制或依附农制为基础的地租和资本赢利……
必须养活的是奴隶和依附农,还是雇佣工人,这只造成负担生产费用的方式和方法的区别。在任何情况下,因利用劳动力而得到的纯收益都构成雇主的收入……
由此可见……特别是造成一方为某种形式的财产租金和另一方为没有财产的雇佣劳动的这种主要对立,不能仅仅从一方去找,而必须同时从双方去找。”
接着说,“资本赢利的特征是占有劳动力收益的最主要的部分。如果没有以某种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受人支配的劳动的相关物,就不能设想资本赢利。”
又说,工资“在一切情况下都不过是通常应保证工人能维持生活和延续后代的报酬”。
杜林先生最后说: “财产租金之所得,必定是工资之所失,反过来也是如此,从一般生产能力中<!>归于劳动的,必然是从财产收入中抽出来的。”
杜林先生使我们吃了一惊又一惊。在价值论和以后各章,直到竞争论(包括竞争论在内),商品价格或价值分为:
第一,自然生产费用或生产价值,即用于原料、劳动资料和工资的费用;
第二,附加税或分配价值,这是手持利剑逼出来的落到垄断者阶级手中的赋税,这种附加税,如我们已经看到的,实际上丝毫不能改变财富的分配,因为它一手夺得,另一手不得不归还,而且就杜林先生关于它的起源和内容所作的说明看来,这种附加税是从虚无中产生的,因而也就是由虚无构成的。
在接着论述收入种类的两章中,就再也不提附加税了。而是把每个劳动产品的价值,即每个商品的价值,分成下面两部分:
第一,生产费用,其中也包括所付的工资,
第二,“因利用劳动力而得到的纯收益”,它构成雇主的收入。
这种纯收益具有尽人皆知的、任何文饰和涂抹都掩盖不了的面目。“为了真正彻底弄清楚这里所存在的关系”,读者把刚才从杜林先生那里引证的几段话和前面从马克思那里引证的关于剩余劳动、剩余产品和剩余价值的几段话比较一下,就会发现,杜林先生在这里只是按照自己的方式直接抄袭《资本论》。
杜林先生承认,任何形式的剩余劳动,无论是奴隶制、依附农制或雇佣劳动制的剩余劳动,都是到目前为止一切统治阶级的收入的源泉;这出自多次引证过的地方,即《资本论》:资本并没有发明剩余劳动等等——构成“雇主的收入”的“纯收益”,不是劳动产品超出工资部分的剩余,又是什么呢?
不管杜林先生怎样多此一举地把工资改称为报酬,他也还是认为,工资通常应保证工人能维持生活和延续后代。马克思指出,资本家从工人身上榨取的劳动多于为再生产工人消费的生活资料所必需的劳动,就是说,资本家使工人劳动的时间长于补偿支付给工人的工资的价值所需要的时间。要不是这样,怎么能“占有劳动力收益的最主要的部分”呢?
所以,超出再生产工人的生活资料所必需的时间的工作日的延长部分,即马克思所说的剩余劳动,正是隐藏在杜林先生的“劳动力的利用”后面的东西;而他的雇主的“纯收益”,如果不表现为马克思的剩余产品和剩余价值,又能是什么呢?除了表达不确切以外,杜林的“财产租金”同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又有什么区别呢?
此外,财产租金这个名词是杜林先生从洛贝尔图斯那里抄来的;洛贝尔图斯把地租和资本租金或资本赢利统称为租金,杜林先生只是加上了“财产”一词。为了使人不怀疑这种剽窃行为,杜林先生就以自己的方式来概括马克思在第十五章中所阐述的关于劳动力价格和剩余价值的量的变化的规律:财产租金之所得,必定是工资之所失,反过来也是如此。这样一来,就把马克思的内容丰富的具体规律化为没有内容的同义反复,因为一定的量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不减少,另一部分就不可能增加,这是不言而喻的。这样,杜林先生就用这样一种方式把马克思的思想攫为己有,通过这种方式,马克思的阐述所确实具有的“精确学科意义上的终极的最严格的科学性”就完全丧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