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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夫妻间打借条有效吗?

2023-01-31 14:05 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 我要投稿


夫妻间打借条有效吗?

基本案情

朱某福与陆某琴于1994年9月30日登记结婚。2002年,陆某琴向舟山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订购房屋。2004年6月20日、2004年7月1日,陆某琴向朱某福借款1万美元、3万美元,并各出具借条一份,陆某琴实际收到该4万美元。2009年12月22日,经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判决,朱某福与陆某琴离婚。2011年1月5日,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以(2010)舟定民初字第668号民事调解书对房屋进行了分割处置。2011年1月7日,朱某福以陆某琴欠款未还为由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陆某琴向朱某福出具借条的行为仅仅是夫妻管理和处分共同财产的一种方法,而非夫妻双方对个人财产的一种约定。故朱某福所诉4万美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借条所载的债权应属于夫妻共同债权而非其个人债权。

房屋虽登记于陆某琴名下,但该房屋在双方离婚析产时已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因此,朱某福再行主张该4万美元借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朱某福与陆某琴之间的主债务已消灭。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之规定,于2011年8月11日判决驳回朱某福要求陆某琴归还借款4万美元及相应利息、徐某红对陆某琴3万美元借款及相应的利息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80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7550元,由朱某福负担。

律师观点

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一般多发生于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形,除此情形外的婚内借款应当结合借贷金额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如夫妻之间实行分别财产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订立借款协议或有意思明确完整的借据才能成立婚内借款关系,同时还要看是否发生过夫或妻一方将自己个人所有款项出借给另一方的事实以及用于借款人个人事务,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通过书面约定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各方所有对自己的财产独立占有、使用和处分。

夫妻之间应珍惜缘分、忠诚信任,共同营造和谐的家庭关系,如婚前约定了个人财产范围一般应当订立书面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个人财产适用《民法典》第1062条和1063条规定,如发生婚内夫妻之间借贷应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意思明确完整的借条表明双方有借贷合意明确款项用途保存交付凭据避免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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