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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遴选——每日晨读

2020-09-08 09:00 作者:向上遴选  | 我要投稿


高级干部腐败现象分析及治理对策

本次好文目的主要是收集腐败现象分析及治理对策素材,分析高级干部腐败情况和治理对策,遴选作文可以作为论据和对策使用。

论据:20世纪80年代以来移交司法机关查处的370个高级干部所选案例中,发生在地方的有191例发生在中央国家机关63例发生在银行、保险系统13例大型国有企业29例

整体看来,中东部地区高级干部腐败案发率相对高于西部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央国有企业、银行金融系统、铁道系统、公安司法系统和有关行业监管部门,高级干部腐败案例相对较多。10例曾任“副国级”以上领导职务,其中1例曾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6例曾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30例曾任中共中央委员;33例曾任中共中央候补委员。

对策措施

筑牢组织堤坝、扎紧制度篱笆、坚固思想防线三个方面综合施治,从根源上铲除腐败发生的土壤。

(一)以德为先考察选拔领导干部

(二)辩证看待年轻后备干部培养

(三)杜绝“带病提拔”领导干部

(四)对权力实行全方位制约和监督

(五)重点监督“一把手

(六)强化党性修养,坚固思想防线

 

高级干部腐败现象分析及治理对策

田国良

改革开放以来,高级干部腐败一直是影响党内政治生态的关键问题。为了进一步分析高级干部腐败的特点及其原因,为新时代选人用人工作提供警示和启示,本文挑选20世纪80年代以来移交司法机关查处的370个高级干部(包括“中管干部”和副省部级以上干部、部队少将以上干部)腐败案例加以剖析研究。

一、高级干部腐败案例的情况分析

我们对高级干部腐败的地区和系统、职务、年龄、学历、性别、民族、罪名、量刑等情况进行了多方面的描述性统计分析。由此,可以系统地看出高级干部腐败的诸多现象和特征。

(一)地区和系统分布情况

所选案例中,发生在地方的有191例,其中,广东、河北各11例,辽宁、安徽各10例,山西、河南各9例,山东、内蒙古各8例,江西、贵州、北京、江苏、吉林各7例,广西、浙江、重庆、湖北、四川、陕西、福建各6例,天津、云南、湖南、海南、黑龙江各5例,甘肃、上海各3例,青海、新疆、宁夏各2例,西藏1例。[陈希同、成克杰、陈良宇、薄熙来、孙政才,发案前同时担任地方和中央领导职务,为便于统计,都归类为“地方”。]

发生在中央国家机关63例,其中公安部5例,铁道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3例,国家统计局、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各2例,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国土资源部、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国家信访局、国家行政学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外交部、安全部、国家旅游局、国家体育总局、环境保护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宗教事务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司法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各1例。另外,全国人大下属委员会6例;全国政协及其下属委员会3例;中共中央政法委、宣传部、统战部、中共中央巡视组各1例。

发生在银行、保险系统13例,其中国家开发银行3例,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各2例,中国交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信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各1例。

大型国有企业29例,其中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4例,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各2例,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光大集团、中国核工业集团、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中国铝业公司、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香港中旅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武汉钢铁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集团公司和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各1例。

整体看来,中东部地区高级干部腐败案发率相对高于西部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央国有企业、银行金融系统、铁道系统、公安司法系统和有关行业监管部门,高级干部腐败案例相对较多。

(二)所任职务情况

所选地方案例中,案主案发前担任省(直辖市)委书记的7例,省长(自治区主席)4例,省政协主席7例;任省委副书记8例,省纪委书记1例,省政法委书记3例,省委组织部长2例,省委宣传部长4例,省(自治区)委统战部长5例,省委秘书长7例;任副省长(直辖市副市长、自治区副主席)55例,省(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33例,省(自治区)政协副主席24例,省法院院长4例,省(直辖市)检察院检察长4例;任副省级城市(或其他重点城市、直辖市开发区)党委书记、市长和人大常委会主任21例,省纪委副书记2例。

所选中央国家机关案例中,案主案发前担任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的1例,全国政协副主席2例;任部长的2例,副部长的10例,部长(主席)助理的4例,部政治部主任的2例;任国务院下属局长4例,副局(署)长13例,国务院其他直属单位正职4例、副职9例(其中2例为常务副职);任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6例,全国政协专门委员会主任1例、副主任1例;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2例,中共中央巡视组副部级巡视员1例,中纪委驻部委纪检组长1例。

所选银行、保险系统案例中,案主案发前担任行长、董事长、总裁的6例,副行长5例,副董事长1例、监事长1例。

所选大型国有企业案例中,案主案发前担任董事长的7例;总经理11例;副董事长2例;副总经理9例。

上述案例中,10例曾任“副国级”以上领导职务,其中1例曾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6例曾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30例曾任中共中央委员;33例曾任中共中央候补委员。

(三)年龄、性别、民族、学历构成情况

所选案例中,出生于20世纪20—30年代的约占7%,出生于40年代的约占18%;出生于50年代的约占54%;出生于60年代的约占21%,另外,出生于70年代的2例。这些案主被查处时平均年龄约58岁,其中被查处时年龄在50岁以下的约占2%,50—59岁的约占55%,60—69岁的约占41%,70岁以上的约占2%。

所选案例中,女性6例,约占2%。高级女干部的腐败犯罪率低于其占同级领导干部总数的实际比例。

所选案例中,少数民族干部15例,约占4%。少数民族高级干部腐败犯罪率也低于其占同级领导干部总数的实际比例。

所选案例中,拥有研究生学历的约占60%。其中,具有博士学位的约占20%,具有硕士学位的约占22%,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无博硕士学位的约占18%;拥有大学本科学历的约占33%;拥有大专学历的约占6%。另外,具有中专学历的2例,具有高中学历的3例,持假文凭的2例。

(四)犯罪、量刑情况

已宣判的案例中,其罪名有受贿罪237例(约占94%)、贪污罪30例(约占1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28例(约占11%)、滥用职权罪25例(约占10%)、行贿罪12例(约占5%)、挪用公款罪11例(约占4%)、玩忽职守罪6例(约占2%)、内幕交易罪5例(约占2%)。另有徇私枉法罪、泄露内幕信息罪、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破坏选举罪各2例,徇私舞弊罪、诬告陷害罪、非法经营罪、爆炸罪、间谍罪、叛国罪、叛逃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重婚罪、骗购外汇罪、强迫交易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各1例。其中,有许多案例是一人多罪。

所选案例中,已宣判的252例。其量刑情况是:死刑9例,死缓36例,无期徒刑54例,有期徒刑153例。死刑、死缓、无期徒刑约占已判案例的39%,有期徒刑约占已判案例的61%。

二、治理高级干部腐败的思考与建议

深入分析高级干部腐败的现象和原因,探讨治理的对策和措施,我们看到高级干部腐败的治理是一项极其复杂而重要的工程,需要从筑牢组织堤坝、扎紧制度篱笆、坚固思想防线三个方面综合施治,从根源上铲除腐败发生的土壤。具体来说:

(一)以德为先考察选拔领导干部

一些腐败的高级干部,大都曾表现出一定的才华,也曾做出过一些政绩,但都有一个通病,就是品德欠缺。而“德”却缺乏衡量标准,难以测量。

衡量领导干部的“德”,要多角度、全方位入手。听其言,更要观其行;追其往,更要察其今;视其外,更要观其内;要注意“八小时内”,更要兼顾“八小时外”。

衡量领导干部的“德”,在听取上级领导意见的同时,还要听取周围人群和广大群众的意见。一些腐败领导干部往往对上对下两幅面孔,在上级面前八面玲珑,给领导以好感;在其他场合则容易露出“马脚”。因此,考察领导干部的品德应加大群众的权重,让群众有更多的话语权。

理想的领导干部应当德才兼备。但是,现实生活中,每个个体,可能参差不齐,有的才干出色,德有所失;有的品德高尚,才气不足。如果二者必选其一,则宁愿选后者,因为前者可能办坏事,给党和国家的事业带来较大伤害。

(二)辩证看待年轻后备干部培养

干部年轻化是改革开放以后选人用人的重要趋势。在所选案例中,有的干部在39岁时就开始担任副省部级职务,大约有40%的干部在50岁之前开始担任副省部级职务。所选案例中,约12%的腐败高级干部在40岁以前就开始了腐败,如中共西宁市委原书记毛小兵,开始腐败时年仅30岁。

可以看出,相当部分的腐败高级干部,比较年轻时就走上了较高领导岗位。干部年轻化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为党和国家培养数量充足、朝气蓬勃的后备人才,但也可能造成部分年轻干部放松自我的修养和历练。因此,要辩证看待干部队伍年轻化的问题,做到不唯年龄用人,让年轻干部在干部成长规律的引导之下接受历练,锤炼忠诚、干净、担当的从政品格,避免职业生涯中的“滑铁卢”。

(三)杜绝“带病提拔”领导干部

在这些案例中,腐败后仍然获得提拔的约占81%。其中,担任副省部级职务(或中管干部)之前就开始腐败的约占66%。一些领导干部被“带病提拔”,任职不久就被查处。如蒲波,2018年1月被提拔为贵州省副省长,同年5月就被查处。

2016年8月,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对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作出进一步规范。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提出严把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洁情况,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为了杜绝“带病”提拔现象,应该严格实行任前任后审查、审计制度。

我国在1995年出台了关于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以后又陆续出台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对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作了新的明确规定。为更好适应新形势新要求,2017年4月,中共中央对2010年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予以修订,进一步推出《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这两个文件着眼于建立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贯彻执行报告制度的实践经验,坚持突出重点,力求精准科学,强化监督约束,对报告主体、报告内容、抽查核实及结果处理等作出改进完善。

杜绝“带病提拔”,重在严格落实有关规定。第一,报告要全面。不仅报告领导干部本人情况,而且要报告全家及相关人员的情况(包括家属经商办企业的情况);不仅报告全部收入,而且要报告全部开支;不仅报告所有货币和银行账户收支,而且要报告家庭及相关人员的住房、投资、就学、从业等以及所有财产财物。第二,情况要核实。在建立健全严密的信息统计体系的前提下,赋予有关专门机构特殊权力,使其有条件、有职责对领导干部报告的情况一一严格核实。第三,信息要公示。领导干部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其有关信息应暴露在阳光下。对于领导干部申报的信息,要及时在单位内部或向社会媒体公示,争取和鼓励公众监督。第四,处理要及时。如果发现个人申报与事实有差异,甚至瞒报,应及时追问、追查、处理。发现小问题及时提醒、纠正,防患于未然;发现大问题,及时处理查办。对于即将离任或新任的领导干部,其个人报告事项的核实和信息的公示应该作为重中之重,更加严格。

(四)对权力实行全方位制约和监督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权力不能过分集中,而且必须受到制约和监督。一些高级干部之所以滑向腐败深渊,除了主观因素,一个重要的客观原因就是其权力没有得到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在没有制约和监督,或者制约和监督不力的环境下,一些腐败高级干部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公权私用,恣意妄为。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提出,党内不允许有不受制约的权力,也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特别规定要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这就表明,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一个系统工程,应该中央和地方一起发力,上下左右联动,相互协调配合,包括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同级的相互监督。

除了党内监督,条例还规定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人大、政府、监察和司法机关的依法监督,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同时,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还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包括舆论监督。

需要注意的是,制约和监督机制不是以绝大多数干部的自觉为前提,而是以少数分子的不轨为出发点,在制度设计上要防止“小人作恶”的极端情况。因此,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要精细化、程序化,落在实处。应该细心研究每一个系统、每一个单位以至每一个岗位履行职责的程序和规律,尽量堵塞有可能产生腐败的漏洞,消除腐败隐患,加强事前防范。

(五)重点监督“一把手

所选案例中,有55%的案主开始腐败时身处地方和部门正职的岗位。多数高级干部腐败的作案时段都集中在担任党政主要领导职务期间。这种现象背后的主因,是以往的体制设计赋予了“一把手”过多的权力,造成了“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顶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顶不住”这样监督缺位的状态。

治理“一把手”腐败现象,一要分权,二要制衡。特别是对其人事权和财务权要有严格的制约。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强调:坚持集体领导,“一把手”不能搞一言堂甚至家长制,不允许用个人决定代替党组织的决定;主要领导干部是党内监督重点对象,特别要注意加强对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级领导班子成员发现主要负责人存在问题应及时向其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从案例看出,一段时间,有的部门和地区的纪委由于受同级党委书记和党委的领导与牵制过多,难以有效行使监督职责。因此,《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更多地赋予纪委独立行使监督职责的权力,明确规定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同时特别强调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对于“一把手”,上级机关应该采取定期派巡视组等形式,重点考察,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反映,其个人有关事项应重点核实公示,接受监督。

(六)强化党性修养,坚固思想防线

腐败高级干部党性缺失有种种表现:

其一,不信马列信鬼神。一些腐败高级干部,不信马列信菩萨,妄想神灵护佑,官运亨通,腐败事情也不会败露。如李春城、阳宝华、周本顺、邓崎琳、白雪山、龚清摡、王保安、刘志庚、卢子跃、张越、黄兴国、陈树隆、王银成、魏民洲、赖小民等人,长期沉醉于迷信活动。

其二,人前人后两副面孔。一些腐败高级干部在曝光之前笼罩着诸多耀眼的光环,但说的一套,做的又是一套。如中共济南市委原书记王敏常常把“守纪律讲规矩”挂在嘴上;中共河北省委原书记周本顺也曾提出要“自己清、家属清、亲属清、身边清”,做到“四清”;中共陕西省委原书记赵正永还曾发表署名文章,大谈“杜绝在贯彻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其三,玩物丧志,骄奢淫逸。一些腐败高级干部以个人爱好为幌子收受贿赂。如安徽省原副省长倪发科痴迷玉器、玉石,受贿1300余万元,其中收受玉石、玉器的价值占受贿总额近八成。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秦玉海为打造摄影名声,让有求于他的单位和个人投入资金数百万。中共北京市委原副书记吕锡文爱打网球聚集了一个网球圈子;爱好中医养生又聚集了一个养生圈子;丈夫做红酒生意,还形成一个品酒圈子。这些圈子实质上已不是个人兴趣相投,而是权力磁场作怪。

其四,脱离群众,搞特殊化。一些腐败高级干部当官做老爷的特权思想根深蒂固。如周本顺调河北后,专门为自己装修省军区大院800多平方米的二层小楼,并配备两个保姆(其中一个专门负责养宠物)、两个厨师;吕锡文以特价在北京黄金地段购买多套高档住房;武钢原总经理邓崎琳把招待所露天游泳池改建为室内恒温游泳馆,每次去游泳,都提前清场。

其五,遇事退避,不履职不担当。有些腐败高级干部刻意回避矛盾,不履职,不担当。如中共辽宁省委原书记王珉、中共衡阳市委原书记童名谦,面对人代会期间拉票贿选,采取回避态度,不核查,不制止,听之任之。

其六,公权私用,以权谋私。所有腐败高级干部,都把个人和小家庭利益放在首位。滥用权力、谋取私利成为腐败分子的通病。

针对高级干部中存在的问题,《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都对高级干部的党性修养提出了更高更严的标准和要求。

中央强调,强化高级干部党性修养,是高级干部的特殊地位所决定的,也是高级干部发挥示范作用的特殊职责所要求的。只有这个“关键少数”的党性得到切实提高,才可以在全党作出表率,以上率下,同时为全社会作出示范。凡是要求党员干部做到的高级干部必须首先做到;凡是要求党员干部不做的高级干部必须首先不做。

高级干部加强党性修养,一是要加强理论修养,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观察、分析、解决问题;二是要加强政治修养,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增强政治定力;三是要加强道德修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四是要加强纪律修养,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五是要加强作风修养,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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