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翔】张三导演包养干女儿,算卖淫嫖娼吗?

视频笔记+总结+参考法律条款
*关于卖淫嫖娼的定义,罗老师在18年曾经写过一篇文章【法治的细节︱“卖淫嫖娼”要讲清楚】,建议可以百度搜索看一下
*手机B站点击视频右上角三个点就有写笔记的选项,电脑是在视频下方,希望B站能有越来越多的课代表!
━━━━━━━━
视频总结:
1.包养关系按照现行法律不构成卖淫嫖娼
2.卖淫嫖娼不是犯罪行为,但是属于违法行为,要受到行政处罚
3.卖淫的组织、帮助、教唆者属于犯罪行为,要从重处罚
4.我国关于卖淫嫖娼的定义比较模糊,但法律是不断完善的
━━━━━━━━
一、张三包养案
案例:张三是一名大导演,通过经纪人李四向小美说想让其做他的“干女儿”,并承诺让小美出演新戏的一个角色、每个月给5万零花钱。但要签订包养合同,24小时陪在张三身边。
1、如果你是小美,你如何选择呢?
答:拒绝并曝光张三导演的这种行为
2、如果小美答应叫卖淫吗?张三构成嫖娼吗?
解答:不构成,根据公安部的行政答复,卖淫嫖娼必须发生在不特定的人之间,但是在这个案件中张三和小美其实属于特定的人,这种包养关系很难解释为卖淫嫖娼。
3、李四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吗?
解答: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如果小美与张三包养关系不被定义为卖淫嫖娼,那么李四则不构成本罪。
二、卖淫嫖娼的行政答复与问题
1、什么是卖淫嫖娼
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不包括推油等按摩服务)(包括行角、口英、手英、刚角等)的行为。
2、卖淫嫖娼是犯罪吗?
在我国卖淫嫖娼本身不是犯罪,但是属于违法行为,是可以进行行政处罚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就规定卖淫嫖娼可以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的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也可以处5日以下的拘留或500元以下的罚款。
3、为什么卖淫的帮助、教唆、组织行为要从重处罚?
因为立法根据主要就是禁止剥削原则,跟强迫卖淫是不同的,因为在组织卖淫的情况下,卖淫者是自愿的,组织卖淫者他其实利用了卖淫者经济上的不利地位,以及嫖客道德上的缺陷。如果这种利用还伴随着攫取经济利益,具有强烈的道德冒犯。
4、我国关于卖淫有哪些罪?
①组织卖淫罪
②强迫卖淫罪
③协助卖淫罪
④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⑤引诱幼女卖淫罪
⑥传播性病罪
5、关于卖淫嫖娼的批复
刑法和司法解释对此都没有规定,目前能找到的只是公安部对卖淫嫖娼有过行政答复。公安部1995年8月10日《关于对以营利为目的的首英、口英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男女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卖淫嫖娼行为指的是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卖淫妇女与嫖客之间的相互勾引、结识、讲价、支付、发生首英、口淫、性交行为及与此有关的行为都是卖淫嫖娼行为的组成部分,应按卖淫嫖娼查处,处罚轻重可根据情节不同而有所区别。对在歌舞等娱乐场所、桑拿按摩等服务场所查获的,以营利为目的发生首英、口淫行为,应按卖淫嫖娼对行为人双方予以处罚。”
这个批复为2001年2月18日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所废止,后一批复认为“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首英、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两个批复最大的不同在于,后一个批复认可了同性之间可以成立卖淫。
来源:法治的细节︱“卖淫嫖娼”要讲清楚-澎湃新闻 作者罗翔 (建议百度搜索看一下)
三、卖淫嫖娼所存在的问题及解决
1、问题
法律对于卖淫嫖娼的规定相当模糊,刑法和司法解释对卖淫嫖娼都没有规定,目前能找到的只是公安部对卖淫嫖娼有过行政答复。批复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甚至都不是严格的行政规章,其法律效力极其有限。
2、后果
一方面剥夺了民众的合理预期,无法判断行为的后果;另一方面又给了执法者太多的权力,使他们得以根据自身偏好进行选择性执法,以致滥权任性。
3、解决方法
对“卖淫嫖娼”这个概念必须有法律上的明确定义,有关犯罪及其刑罚的规定不仅要事先公开,而且要尽可能地明确。
参考资料:
刑法中关于卖淫嫖娼的罪与罚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条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二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