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这8类药品不纳入基本医保
7月31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来源:国家医保局官网、央广网
医保药品目录作为医保支付药品唯一依据,在保障广大参保人用药权利、减轻药费负担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7月31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正式确定医保药品目录的调整规则,同时明确起滋补作用的药品,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等8类药品不纳入基本医保。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保药品保障需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承受能力、目录管理重点等因素,确定当年《药品目录》调整的范围和具体条件,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暂行办法》明确,国家《药品目录》中的西药和中成药分为“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甲类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确切、同类药品中价格或治疗费用较低的药品。“乙类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确切、同类药品中比“甲类药品”价格或治疗费用略高的药品。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纳入“乙类药品”管理。
此《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具有以下5种情形的药品直接调出《药品目录》,医保基金也将不再给予报销。
1、被药品监管部门撤销、吊销或者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
2、被有关部门列入负面清单的药品;
3、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不良反应、药物经济性等因素,经评估认为风险大于收益的药品;
4、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手段进入《药品目录》的药品;
5、国家规定的应当直接调出的其他情形。
据悉,《药品目录》不再新增OTC药品。滋补品、保健品、疫苗等不纳入目录,被有关部门列入负面清单的药品将被调出目录,价格或费用明显偏高且没有合理理由的药品、临床价值不确切可以被更好替代的药品也可以被调出目录。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专家评审等规定程序后,可以调出《药品目录》
(一)在同治疗领域中,价格或费用明显偏高且没有合理理由的药品;
(二)临床价值不确切,可以被更好替代的药品;
(三)其他不符合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等条件的药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