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管理办法条件标准和人员要求
申请能力评价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第一条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设计、实验场所
(三)具备承担与评价等级相适应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及分析化验能力。
(四)有健全的公司管理制度及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申请能力评价甲级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除具备本办法第1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800万元人民币。
(二)具备不少于15名相关专业的初级(或相当于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且专业与所承担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类别配套合理,其中具有高级(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三)独立承担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项目投资额达到业绩表(附件1)的相关要求 ,所承担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正常,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并经验收通过;
(四)具有一定的自主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在从事的污染治理专业中,主导技术至少有一项具有发明专利证书或获得两项市级以上相关领域的奖项或鉴定等。
(五)具有固定的检测化验场所,配备完备的检测仪器设备、设施及至少2名专业的环境检测技术人员。
申请能力评价乙级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除具备本办法第1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具备不少于8名相关专业的初级(或相当于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且专业与所承担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类别配套合理,其中具有高级(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三)独立承担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项目投资额达到业绩表的相关要求 ,所承担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正常,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并经验收通过。
(四)具有固定的检测化验场所,配备基本的检测仪器设备、设施及至少1名专业的环境检测技术人员。
申请能力评价临时等级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除具备本办法第1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具备不少于4名相关专业的初级(或相当于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且专业与所承担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类别配套合理,其中具有高级(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
注:申请一类以上能力评价的,每增加一类,应增加不少于2名具有环境相关专业初级(或相当于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
评价程序:省环保产业协会组织设立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及现场核查意见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会在网上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批准并颁发评价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评价证书:
(一)需要增加新的专业类别的
(二)临时评价证书需要转为正式评价证书的
(三)评价证书需要升级的
(四)正式评价证书有效期届满的。
正式评价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前2个月内,持证单位应向省环保产业协会申请评价证书续证,经重新核准后予以换证,逾期3个月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评价证书自动作废。
临时评价证书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满前2个月内,持证单位应向省环保产业协会申请正式评价证书,经评审通过后予以颁发正式评价证书,暂时达不到转正要求的持证单位可申请延长临时评价证书使用期一年;延期期满后仍达不到转正要求的,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持有国家相关政府部门颁发的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或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满足本办法相关要求的可直接申请乙级或甲级能力评价证书。